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金额100万,约定,甲先支付定金10万,一个月内乙交付货物,

甲乙签订10万建材买卖合同来自: 上海苏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日分享至 :
求解答:案例分析题 请详细解答! 甲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问题详情:甲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月内向甲公司提供某型号标建材100吨价值230万元双约定乙公司能按期供货每逾期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原乙公司两月才给甲公司交付100吨甲公司验货发现标材料质量存问题违约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月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标材料乙公司称逾期供货自错家产业政策调整所应该支付违约金且所提供材料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产品甲公司应题做现该种材料供应比较紧张根本能重新提供提终止合同甲公司坚持公司应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发争议甲公司起诉至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答辩状称逾期供货自本意自所能控制应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应支付39000元请求公平试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签订合同效力状况何(2)乙公司提终止合同否符合律规定(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重新提供标材料要求否符合律规定(4)乙公司提违约金数额太高应承担违约金说能否支持(5)本案应该何处理推荐回答:1。有效。2。可以。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但必须按违约处理。3。符合。因为合同有明确的(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违约约定,且材料要求是标的,无可非议。4。违约金额过高,应在合同签署当时进行磋商,而不应在发生事故后再重议。且何谓过高?无法律依据。5。本案重点是乙方在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合同情况下(即便因为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没有主动与甲方沟通,对该合同的履行和相应条款作出改变,而是私下改变交货期和合同标的。因此负有违约的全部责任。具体处理是先对违约金额进行调解协商,如果无法协商则判由乙方全额支付并终止合同。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问题详情:6月1甲乙双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由买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于6月10交付25万元买予签收列说确( )A.买卖合同主合同定金合同合同B.买卖合同自6月10立C.买卖合同自6月1立D.若卖能交付货物应返50万元E.若买履行购买义务仍要求卖返5万元买卖合同诺合同啊合同应该6月1起效推荐回答:这合理的,一般建材生意下单生产需要支付30%款项,生产完交货另付剩余款项,这个规则是无论什么行业都比较使用的规则从目前你的描述中,100万也算是一起中等的交易碰到这种交易需要小心点,确定对方是真实机构还有信用良好(不是空壳公司)交易要签号合同,还要盖上公章,用对公账号交易,最好还要双方碰几次面问: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问题详情:问:6月1甲乙双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由买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于6月10交付25万元买予签收面说确( )A:买卖合同主合同定金合同合同B:买卖合同自6月10立C:定金合同自6月1立D: 若卖能交付应返50万元E: 若买履行购买义务仍要求卖返5万元我看网答案都abcd都确答案AE我问题句:买予签收写错应该卖予签收吧哪位懂行帮帮忙谢谢啦推荐回答:答案:AEA:买卖合同主合同定金合同合同确;B:买卖合同诺合同6月1合同立即告效6月10错误;C:定金合同实践合同6月10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效6月1错误;D:定金超合同金额20%超部效视般给付若卖能交付应双倍返定金(20万元X2)外加般给付(5万元)共计45万元50万元违反定金20%高限额错误;E:若买履行购买义务卖权予返定金应返定金外其给付即买交付定金给付预付款5万元卖应返5万元确甲施工企业与乙建材供应商签订水泥采购合同,价款五万,乙建材供应商将两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甲问题详情:该合同债权乙丙我理解:明显双务合同买卖双互债权债务甲应该债权推荐回答:该合同确双务合同该合同始履行前双尚存债权债务关系本题题意看应乙已经履行供货义务故发2万元未付款债权否则题没意义债权转让需经债务同意通知债务即甲乙双方签定建筑建材采购合同,乙方只负责材料供货。请问按照法律甲方应向乙方预付百分之多少的预付款推荐回答:1、理论:建筑材料合同预付款般低于10%高于30%工程完工支付比例高于60%,低于90%建筑工程材料般都质保金合同没具体规定质保金少建设部格式合同规定质保金工程总造价5%般工程都依据比例执行2、实际操作:现工程付款操作性要看甲关系位没位预付款性支付至90%比比皆没质保金合同看操作祝运二级建造师题推荐回答:1、A确2、D肯定确律规定定金高合同总额20%超部受律保护所若卖能交付货物买能要求返40万元3、本案定金能设定20万元故买毁约其仍要其交5万定金4、本案并没约定支付定金主合同效要件主合同自签订起立故选C5、本题选择AE绝准确至于B、C待探讨77.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问题详情:网答案选ABD我觉ACE包括师讲都ACE请专家指点推荐回答:答案呢问题没说完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问题详情:6月1甲乙双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由买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于6月10交付25万元买予签收列说确( )A.买卖合同主合同定金合同合同B.买卖合同自6月10立C.买卖合同自6月1立D.若卖能交付货物应返50万元E.若买履行购买义务仍要求卖返5万元买卖合同诺合同啊合同应该6月1起效推荐回答:道09二级建造师规真题原题答案A B D题问题A选项肯定其选项争议律规定定金数额超主合同20%则定金应该20W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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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43、甲、乙公司于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44、日,A公司与B银行签定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日-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2500万元,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日,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C公司的书面同意。 日,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C公司的拒绝。B银行经调查得知,A公司怠于行使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B银行于日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由D公司向B银行支付10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B银行胜诉,诉讼费用10万元由A公司负担。A公司的债权人E银行得知后,向B银行提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配D公司偿还的1000万元,遭到B银行的拒绝。
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并说明理由。(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E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由A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诉讼时效期间具体为日-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B银行于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B银行可以在日-日的期间内对A公司提起诉讼。(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①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日-日。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
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B银行和A公司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C公司的同意,因此C公司的保证期间仍为日-日。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债权人B银行未在保证人C公司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3)E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由A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D公司负担。
4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日-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日-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日-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6、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 了 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月 8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 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 8月 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
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8、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4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答题要点:(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5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答题要点:(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52、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3、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55、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
答题要点:(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5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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