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索取工伤保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伤保险,劳动者发生 工伤后怎么办?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不但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且原工 资福利待遇还要照发。至于停工留薪期满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看林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因此,本案中A公司应该积极为 林某申请工伤认定(或由林某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认定),然后申 请劳动能力鉴定,A公司只能根据鉴定结论来依法处理与林某的 劳动关系。此外,本案中A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明显 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A公司应该“按照本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林某“支付费用”,又根 据2009年修订《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A公司如果“参加工 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本案例中,林某的手臂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显然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林某于 日受伤到日,不足3个月,理应还在停工留薪期内,A不但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且原工 资福利待遇还要照发。至于停工留薪期满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看林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因此,本案中A公司应该积极为 林某申请工伤认定(或由林某本人及直系亲属申请认定),然后申 请劳动能力鉴定,A公司只能根据鉴定结论来依法处理与林某的 劳动关系。此外,本案中A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明显 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A公司应该“按照本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林某“支付费用”,又根 据2009年修订《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A公司如果“参加工 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则可以由工 伤保险基金和A公司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林某以后“新发生的 费用”。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办理工伤保险应当去社会保险局办理,应准备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公章、公司银行账号。
目前没全国统一的社保法规,各地社保规定不一致,有些地方规定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不需要补缴。
您好:您这边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
怎样找金牌向导,包车有保险吗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我的图书馆
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与已经施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其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之一的工伤保险就法律层面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存在法律风险,双方均应当依法予以应对,以切实维护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笔者以自己曾经代理的两个真实案例加以探讨。   案例一:安徽省芜湖市某船务有限公司聘用湖北省某市国有船务公司下岗职工,原国有企业为该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而芜湖市公司未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3月,该职工在造船施工时不慎从船上摔到地面严重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花去大约20万元医疗费。2011年5月,双方在安徽省芜湖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除去医疗费外,用人单位船务公司支付劳动者工伤赔偿等各种费用约40万元。   案例二:安徽省芜湖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聘用某职工在江苏省某市大桥工地施工,芜湖市公司未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11月,在施工时该职工不幸被某市混凝土公司一辆泵车从高处打落地面摔伤,立即送医院抢救花去约10多万元医疗费。江苏省某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并鉴定为七级伤残。2011年5月,双方在江苏省某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除去医疗费外,用人单位建设公司支付劳动者各种费用约20万元。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承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双重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重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政策依据。所谓的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日实施的《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与下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富余职工、放长假的职工;放长假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职工。可见,原单位与上述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具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新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劳动者也提供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然属于劳动关系。   2、双重劳动关系具有法律适用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案例一中的受害人,既是湖北省某市原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又是芜湖市公司的职工,这是典型的双重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将承担工伤赔偿的全部法律责任;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以依法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权利。   1、缴纳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条和日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具有相应的规定。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将承担职工工伤赔偿的全部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原《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也要支付有关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即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上述两个案例中,两个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但均没有缴纳,用人单位当然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者职工既是工伤,又是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劳动者职工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1、关于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我国《社会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自己受到伤害的并没有规定。对此,国外具有多种模式(例如取代模式,即由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责任,选择模式,即工伤职工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在工伤保险待遇之间只能选择一种,兼得模式,即工伤职工请求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充模式,即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互相补充且两种请求获得的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既被依法认定工伤,又是第三人侵权所致,可以请求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赔偿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与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   四、由于第三人侵权而导致职工工伤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依法向该第三人追偿。   1、第三人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通则》第10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等明确规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职工工伤,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并无明确规定。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依法向该第三人追偿。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实施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要求,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和终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予认定工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2、终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43条规定,因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例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完全恢复、生活能够完全自理、伤残等级有所变化等)、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律师网团队:
馆藏&15496
TA的最新馆藏《社会保险法》和《》都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别用人单位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书》约定:劳动者放弃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工伤保险,今后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无关。
在法律上,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即便劳动者签订了这样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可以反悔,在发生工伤的时候依然有权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劳动者放弃也是无效的。
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
工伤专题: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养伤工资 工伤赔偿金)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
最后编辑于:作者:张滔律师
劳动法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精通劳动法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特聘咨询律师。
有人回复时邮件通知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