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了人付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还要付经济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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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正常行驶撞死人了需要付刑事责任吗?
河南&08-05 16:28&&悬赏 0&&发布者:穷人没有理 & 回答:(6)
有一朋友开货车,证件齐全,正常行驶,绿灯时通过转弯,有一男子62岁电动车骑的特别快直行闯红灯,撞到朋友大货车后保险杠上没有当场死亡,但由于车身太大,又是转弯,车主没有看到继续向前行驶二十米发现,停下,立即打急救电话后报警,但伤都经抢救死亡,事故发生的时候由于车身较大摄像头没有拍到车后半部份,经鉴定车主为全责,是因为人不是当场撞死的,是拖死的,定个全责,家属那边赔偿经商议赔偿60万,为车主开车的那家公司赔偿的,像这种案件车主还会判刑吗?急求,因为死者那方家有势力,车主为外地打工去的,有目击证人当时都说看到了骑电动车的人借别人车骑的飞快自己撞上去的,但当车主家属去问要去作证的时候都胆怯了,都说没看见,怕被死者家属报复。这种会被判刑吗?谢谢大家希望有人能解答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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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此次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你的朋友负事故的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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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司机有没有没违反交通法规,要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能面临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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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情况比较复杂,事故认定书的结果非常不利,有可能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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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此次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你的朋友负事故的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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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死亡一人负事故全责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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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判刑,如需帮助,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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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9198单位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李某是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的货车驾驶员,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去年10月份,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3人重伤,1人轻伤。经公安交警现场勘察查实,李某负全责。李某因交通肇事被起诉。今年3月份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企业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收到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即找到企业人事部门,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事部门明确对李某说,你这种情况企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于是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在仲裁委开庭审理中,李某认为本人因交通肇事已经吃“官司”了,经济损失不少,企业还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真是雪上加霜。现在是企业主动与本人解除合同,按照规定企业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企业则认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所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可依的,根本不存在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李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见,李某因交通肇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没有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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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承担赔偿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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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子1月5号出了交通事故我是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交警扣着我的车子不放要半个月才我是什么理由呢
以下是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你也可以理解为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我方机与对方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方驾驶员死亡交警责任书判我方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法院会怎样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2、相关赔偿按照双方应负责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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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04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5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不止,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5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 2005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A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B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C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D 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 - 跟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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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谁学学生版:genshuixue_student精品好课等你领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分类:2004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5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不止,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5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 2005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A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B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C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D 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2004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5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不止,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5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 2005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也未能说明是否是其他供货商提供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A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B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C 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D 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D解析答案解析:
[考点] 产品责任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案应当适用两年时效期间。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答案D属于特殊情况下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承担,无论依据第 42条还是第43条,销售者都会成为受害入主张赔偿责任的对象。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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