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否可以用公款旅游相关规定吗

鸿儒:揭开公款旅游“隐形外衣”还需制度给力
  7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召开的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大会上通报了天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颜宗德带头公款旅游,公款报销个人及亲属旅游费用。同时,在组织审查期间,与他人合谋隐瞒违纪事实。县纪委给予颜宗德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副镇长职务。(8月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对公款旅游、公款出国和公款培训等都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遏制了公款乱用的现象。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都有诸多隐性福利,而每年的出游就是其中重要一项。不论是单位的大小,级别的高低,总会有机会参加这些顶着学习、考察、参观帽子的旅游,而就算是乡镇的领导干部都有可能出国“考察”。这些公开的秘密,虽然没有引起过多的矛盾,但在群众心里这无异于变相的腐败。
  公款旅游一直是监管机构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关于公款旅游的腐败也是频现各地。在公款旅游的过程中,不论是吃喝花费还是个人开支,只要是见不得光的开支就可以变成“办公用品”采购。只要有正规发票和票头,就能明目张胆的入账报销。这样的财务体制和漏洞,使得公款旅游消费现象屡禁不止。
  要让群众放心,一方面要加大对公款旅游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完善相关的监管体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预算和决算,资金的流转要符合相关程序,经得起监督检查。要做好财务管理和入账,每一笔开支要有明确的详细的记录。要及时的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采购。对群众提出的质疑要第一时间予以答复,如果的确存在公款旅游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只有敞开大门接受监督,才能打消群众的心中疑虑,才能让公款旅游行为无从下手,才能建立良好的干群关系。希望公共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能吸取教训,及时查漏补缺,以身作则,让公款旅游彻底绝迹,给群众一份放心,给自己一份安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鸿儒
(作者:鸿儒&&编辑:蓝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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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期间,如果发现有党员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公款送节日礼、公款旅游等,老百姓如何直接向中纪委举报?联系电话、地址是多少?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公布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中秋国庆期间用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行为。被举报对象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举报电话为(010)12388,举报网址为。
日,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要求坚决刹住用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对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中秋、国庆期间违反通知要求的行为进行如实举报。我们将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010)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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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党风政风监督室;邮政编码: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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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规定12种公款出国旅游违纪行为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谭浩)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谭浩)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 自 西 陆 军 事   《解释》共8条,1100余字,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规定。  《解释》明确界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根据《解释》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同时,《解释》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 相关阅读:  中纪委:公款出国旅游者应责令其退赔费用  中纪委:组织公款出国游可开除党籍  预防腐败局:去年187人因公款出国旅游被处理  吉林省能源局长等长期组织公款出国旅游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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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08:37&&来源:
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现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
四、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六、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党组织负责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人民日报 第4版)
(责编:王新玲、孙琳)我的位置: >
公款旅游属于侵占犯罪
时间:日&&|&&作者:陈维国律师&&|&&关键词:公款旅游&&|&&浏览:3358
近年来,中央持续加大公款旅游的治理力度,相应的督查监管也越来越严厉。然而,公款旅游却屡禁不止,而且为了规避检查、便于通过审核,一些公款旅游往往以“变脸”的形式出现,手法越来越隐秘。
近年来,中央持续加大公款旅游的治理力度,相应的督查监管也越来越严厉。然而,公款旅游却屡禁不止,而且为了规避检查、便于通过审核,一些公款旅游往往以“变脸”的形式出现,手法越来越隐秘。一、公款旅游的几种表现形式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准公款旅游,很多地方的公款旅游已经改变了形式,也就是说,公款旅游采取变脸的方式进行。1、以考察为名旅游。2012年初,市某区司法局局长,以考察为名率团旅游。考察团在抵达的当天下午参加完一个座谈会以后,就赴上海、、三地,遍览中国馆、路、黄浦江、寒山寺、杭州西湖等著名旅游景点,并入住多家五星级酒店。当媒体采访时,局长声称:“我们是公务考察活动,经过组织上批准,考察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安保工作。”事后深圳市某区纪委向社会通报,该局长借考察之名变相公款旅游,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司法局局长职务。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久了,感觉累了,就可能会找个机会出去考察,或者组织领导干部出去,或者组织中下级干部考察,或者组织企业家出去考察。反正是领导有决策权,用什么名义出去考察都可以。考察一般都事先设计好旅游路线,走一处玩一地,至于是否进行了考察,具体了什么,只有鬼才知道。可以想象,每天大部分时间用在游山玩水上,会考察出什么结果呢?如9名国税干部,在“前往地区考察云南税收文化”活动中,在一条黄金旅游线发生了造成了重大伤亡,该国税局竟然把公款旅游说成是“因公考察税收文化”,如此发明应该是国内一大创举,人们不得不佩服该国税局巧立名目、强造新词的水平。税务部门花纳税人的钱,组织公务员公款旅游时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照该局的解释,所有的伤者和死者都应该追认为工伤或者烈士。2、以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为名旅游以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为名的旅游最容易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变脸旅游的也最不容易被人发觉。现在有很多中介机构打着培训中心的招牌或者假借一些大学的名义向一些党政领导发送培训、学习的邀请函,而且这种学习、培训的通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题目往往是针对一些职能业务部门的主要业务,甚至邀请一些国家权威部门的领导、大学教授、著名专家作为培训、学习班的主讲人。至于开课和开训时,领导、大学教授、著名专家是否能到场皆不得而知。而一些中介机构则打着国家一级的某些专业组织的名义、甚至打着一些国家主管部门的名义直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内容和会议题目也非常专业,不了解情况的人根本看不透会议通知后面隐藏的旅游信息。接到通知的党政领导心里非常清楚,这些所谓的学习、会议、培训通知就是一个樽樱蚋霰ǜ娼ㄖ皆诤竺妫霞渡蟛榛毓乱桓牵忱尚小V劣谑欠癫渭恿嘶嵋椤⒀鞍嗪团嘌蛋啵挥刑熘馈2还故且诒ǖ降牡谝惶彀炖硐喙鼗嵋椤⒀啊⑴嘌凳中⒔荒筛髦址延玫模裨蚧氐降ノ皇币膊缓帽ㄏ怼6蠖嗍鞍唷⑴嘌祷岷突嵋楸旧砭褪恰肮已蛲仿艄啡狻保痴斓几刹坎渭恿苏庋幕疃运车乜梢曰ㄗ殴盥糜我蝗ΑS械娜松踔链爬掀拧⒑⒆樱褂械娜嘶岽徘槿嘶ㄌ炀频刈蝗Γ乩春笫裁捶延枚伎梢员ㄏ嵋槠诩涞穆糜位贡幻烂盎嵋榭疾臁薄3、以参加企业经济活动为名,由企业买单旅游参加企业经济活动的旅游往往是党政领导以关心企业发展的名义,由政府组织的企业外出考察活动或者是企业自行安排的外出考察活动,以邀请党政领导帮助协调工作、与外联者谈判等理由组织的实质性旅游活动,此类公款旅游花的钱基本上由企业老板承担。不过党政领导参加了一些这样的活动,难免也有一部分无法向企业老板报销的支出。但这难不倒党政领导干部,因为他们有权,有经验,在支出相关费用的时候,他们会以下属机关名义开出一定名目的发票,回到单位后,只要交给下属有关人员或者是秘书,自然就会顺利报销。这种变脸旅游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也不易被人察觉。4、匿名旅游匿名旅游是近年来严查公款旅游中变化出来的一种旅游手段,有些党政领导干部慑于对公款旅游的查处威力,采取使用虚假身份旅游的一种做法。如,2011年峨市符溪镇的几名党员干部在填写的“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上,申请事由为“旅游”,政治面貌为“非党员”,工作单位填的是“个体户”或“无业”。他们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港澳5日游,旅游路线是会展中心、金紫荆广场、浅水湾、香港海洋公园、迪士尼乐园、妈祖庙、珠宝行和赌场。事情败露后,纪委责令符溪镇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追缴全部外出人员的所有违纪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同时依据党内相关规定,给予符溪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对涉及的符溪镇相关人员诫勉谈话。而国内如此变脸旅游的绝不是仅此一起,还有更多的匿名旅游没有得到查处。5、奖励或慰问性旅游最近几年还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公款旅游现象,即励或慰问性旅游。有些部门以组织老干部旅游为名,由党政领导带队旅游。有的部门还以奖励先进员工或优秀企业家为名组织公款旅游,也由党政领导干部带队。这种旅游名正言顺,理由正当,领导带队,表示重视,有关部门怎能不批准?于是一场完全由公款组织的旅游就得以成行。而领导亲自带队出游,支出的费用就没有预算,领导想花多少就可以花多少,反正理由正当,也不会有人查处。至于旅游期间,领导多花了多少钱,哪些支出不合理,就没有人过问了。6、公款出国、出境旅游公款出国、出境旅游是当前公款旅游中最严重的现象。我国控制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主要手段是事前的审批制度,因对公款出国(境)管理缺乏全过程的监督,一旦通过审批,公款出国(境)考察很容易变相为公款旅游。只要绕过了审批关,上面不追究,下面不举报,很容易在报销、审计等环节变通操作。这种事情一般部门内部轮流进行,利益可以均沾,财务部门不控制,事后审计也无法发现。如果本单位的账不好处理,领导一句话,转移给下属单位报帐也很容易。尽管国家严控、严管公款出国(境)旅游,仍有一些部门、单位通过越来越巧妙的变脸手段,寻找新的出国(境)旅游资源。一些旅行社还发明了新的组织出国(境)旅游办法。如伪造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方式组织党政干部出国(境)旅游。他们把真的邀请函叫做签证函,假的邀请函叫做报批函,专门应付因公出国(境)考察管理。为了让出国(境)报账方便,帮出游人做两份行程单,一份完全按照公务形式走,内容是各种学习、交流和参观,但实际执行的是游山玩水的行程单。一出国门人就不受控制,那份假的行程单,只是供审查部门看的,至于能否监督出游人是否去考察了,鬼也不知道。《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2007年公款出国费用超过4000亿元,这个数字恐怕还不包括由企业老板承担出国游的费用和一些“请客游”的隐蔽费用。如果财政一年投入4000亿元,可以彻底解决看病难的社会难题,也可以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难的问题,或者可以解决每年数几十万计的大中专毕业生无法就业的问题和解决十几个省市的重大环保问题。如果这些钱用于农村经济建设,可以建成几千个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年出国游的公款就达到了4000亿元,国家的资产损失有多大,谁都能算出来。媒体屡屡曝光的官员出国游的事件,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并行文管理,但都没有什么明显的效果。如市鹿委书记杨湘洪去法国考察滞留未归,市领导干部公款在国外吃喝玩乐,14天的行程基本上全是游山玩水看古迹、参观并购买南非钻石、坐四驱越野车进入沙漠、享用阿拉伯烧烤大餐、观看肚皮舞表演等。这些出国游挥霍得全部是民脂民膏,都是纳税人的血汗。二、公款旅游的违法性公款旅游是否违法?法律确实没有规定,这也是很多人敢于公开挥霍公款的主要原因,即使被查处了,顶多是行政背个处分,或者是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至于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几乎为零。然而,公款旅游确实符合上的挪用公款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与贪污一样都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都属于犯罪。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1)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且未经合法批准、许可。(2)挪用的本意是公款私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时有准备偿还的心理。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明确看出:公款旅游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刑事犯罪的规定,唯一不同的是一般挪用公款在挪用时准备偿还,而公款出国游在挪用公款时是不考虑偿还的,但有一部分则可能有一旦被发现就自己报销的心理。用公款个人旅游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活动目前有圈套的争议,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旅游属于个人消费,虽然活动本身不违法,但把工作时间用来个人旅游已经占用了国家的工资,同时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所以,用公款旅游实际上就是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当公款出旅游行为达到了一定数额的时候,确认其为挪用公款犯罪是有法律依据的。三、遏制公款旅游的对策1、从管理制度源头上入手。党政部门应该将党员干部外出旅游信息及参加培训、学习班、会议的信息以公示方式公布,接受各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形成活动性外出的公示管理制度。当领导的出行公布阳光之下的时候,任何变脸的公款旅游都公受到极大的节制。党政机关应该利用通报、公示栏和官网公开各部门的领导干部的公款出行活动,特别是出国活动。对出国、出境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出国项目及目的、出国人员情况、出国日程及路线、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出国成效。信息公开后,让媒体和机关文人工作人员监督,一旦涉案,执法机关也可据此调查。另外,应建立官员公出、请假提前公示制度。官员离开岗位,是公共事务,不是隐私,上级领导、下级公务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有权力知道官员的去向。如果出行的官员是出国,其出国的任务,目的地、承担的事务、经费来源、同行人员及是否有家庭成员同时或者预先出国,应一并公示。即使官员是在国内出行,如果所去的地方属于旅游路线,则应该同样公示,公示可以使用平面媒体、电视、广播媒体及政府官网来进行。在控制公款旅游方面,还应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于一些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监管不严,管理过软、审查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确立谁批准由谁负责的惩罚机制,通过综合管理达到控制公款旅游的目的。2、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建立公务消费预算制度和审计制度。有关公务消费预算的立法问题,在前一文中已经有明确的阐述,不再重复,但对公务消费的事后审计应该是重点。如果党政机关对每一位公务出行人员的各种报销费用进行严格审计,那么许多不可以报销的支出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如果是旅游活动,则在审计时候就可以被发现问题而难以过关。对公务出行的财务审计应该由党政机关确定的独立审计部门负责。近年来,公款出国旅游不断巧立名目,翻新花样,给治理带来新的困难。如擅自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虚列出国公务活动骗取审批等。一些单位为了规避审批,组织干部用因私公款出游;一些学会、协会为了牟利,长期充当旅游中介。针对这些新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把好审核审计关,特别是要建立事先预审计制度非常重要。通过预先审计,砍掉那些不必要、没价值的出访项目;排除那些与公务毫无关系的出国出境人员;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人数、数量和规模;还要严格控制经费使用,每人每天花多少,每事每项用多少,都应精细量化,把标准定得明确一些,简朴一些,就低不就高,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出国(境)没有了油水,没有了乐趣,恐怕谁也不会再想出游了。3、加强体制外监督。有人提出应对公款旅游加强体制外监督。所谓强化体制外的监督,就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包括所有事业单位,都实行网上公务出行的公示制度,把社会监督机制和媒体监督作用置于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活动之上。有人说“镜头的监督更有威慑力”,如果有效实施“镜头监督”,很多人就不敢公开自己的公款旅游活动。如果能够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公务出游活动用更广的媒介向全社会公示,恐怕所有的公款旅游行为都能得到有效控制。然而要想进行这种改革,党政领导必须有勇气把自己放在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否则是无法操作的。全社会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比其他监督方式更为有效、更有威慑力。近年来,网络社会监督力量起到了其他媒体所无法代替的作用,在治理公款出国游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威力。温州、、肇庆端州、海事法院等地的公款出国旅游事件,先由网友曝光旅游行程、经费等详细资料,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随后迅速得以查处。这说明,体制外的社会监督力量一旦与内部监督对接,将会产生更大的监督效力。可以有效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所以,控制公款旅游应该要向整个社会“借力”,让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人人反公款旅游”、“人人反非正当公务消费”巨大的声势,才有可能形成长效作用。4、加强立法工作,依靠法制手段制裁公款旅游的犯罪行为。笔者前文阐述公款吃喝的立法建议中,对“挥霍公款犯罪”立法,已经包含了对公款旅游的分析,而在本节中,又从挪用公款犯罪方面阐述了可以对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定性的法律依据。在中央多年的政令和制度管理没有明显效果的情况下,已经证明了政令和管理制度的软弱性,禁令在现实中变成一纸空文。其主要原因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法律监督的体制没有形成,再加上财政预算体制管理有缺陷、政府信息不公开等原因,致使对公款旅游治理难。很多公款旅游假借考察之名,有时也难以区分,给违规违纪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对公款旅游做出定量标准,对达到一定消费数额的疑似公款旅游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构成犯罪时及时制裁,那么,公款旅游现象就会极大地降低。四、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1、投资者投资后必然是当地党政领导的关注对象,一旦党政领导想要出去玩玩,需要赞助的时候,就有可能想到企业投资人,并向其打招呼,或者同时安排企业投资人一并出游。此时作为企业投资人既得罪不起党政领导,又不想去的时候,最好不与领导一同出游。如果推辞不掉,干脆向党政领导赞助一笔出游费即可。因为如果与领导一同出游,花掉的冤枉钱会更多。因为与领导出门只能由企业家处处花钱,而不与领导同行出庭游是最佳方案。2、平时与党政领导私下接触时,少谈旅游事宜。因为人是难以抵抗引诱和刺激的,如果平时和领导私谈旅游事宜,他就会感觉你可能是暗示领导,为其提供旅游条件。一旦产生了这种错觉,恐怕投资者被宰一次的为领导出国游提供经费就可能难免了。3、如果地方党政领导已经安排了企业投资人必须出游并无法推辞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出游的时候对一些不必要的项目的支出和花费要适可而止。既不要过于吝啬,也不要过于豪放,否则下次领导想出游的时候很可能还会想到你。&
作者: [吉林-通化]专长: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218070积分 | 帮助11975人 | 186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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