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通河新型城镇化城镇社保个人补缴合适吗?今年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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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个人社保缴费怎么补交【流程】
核心提示: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
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分为养老保险统筹内转移和统筹外转移。
统筹内转移,只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两项,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外转移,既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还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理地点,属于单位员工的,由所在单位保险代办员到其单位参保的市社保局或者县区社保局办理;属于个体参保的,在哪儿参保就去哪儿办理即可。
办理手续时,属于单位转入的,由转入单位携带人事档案调档函或转入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参保的社保局开具联系函。
属于个体转入的,须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社保局开具联系函。
然后,转入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持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转出手续到转入单位参保的社保局或者户口所属地的县区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办理时间为每月20日前。
明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可以转移接续。29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式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转移接续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此,哈尔滨市社保局副局长孙冬梅告诉记者,养老保险转移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正在依据新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孙冬梅介绍,2007年,黑龙江省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了省内各地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力资源的省内流动障碍破除。而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需转入地养老保险机构接纳,方可实现,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则无法转移。
据悉,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日,原食品二厂下岗职工刘先生到市人社局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只十分钟工夫,他就顺利办完了相关手续,这让他很诧异:“不是需要到税务部门换发票吗?得好几天时间才能办完,怎么现在这么快就办完了?”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下,刘先生这才露出了笑容。原来,社保局简化了工作流程,使企业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实现了“一站式”办理。
记者在市社保局了解到,原来企业参保职工欠费补缴,需要先到社保局开具票据,再到银行缴费,然后到税务局换取发票,最后回到社保局办理,企业劳资人员和参保职工需要在多家单位往返办理,办理时间少则一天,多则几天时间。
针对原企业参保职工欠费补缴业务流程复杂、涉及部门多、办公地点不集中等问题,市社保局多次深入调研,立会研究,反复论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经省人社厅批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实现了企业补缴的“一站式”办理。目前,企业参保职工补缴业务取消了到税务局办理的环节,同时将银行搬入服务大厅,补缴业务在市社保局服务大厅就可以一次办结,无需再到各单位办理,既减少了企业人员东奔西走之苦,又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
哈市孙虹女士是下乡知青,1980年返城成为大集体工人,后转为国营工人。转国营后才办的养老保险,她想知道:是否要补缴,从哪年补缴?
哈市社保局答复,依据哈社险字[2001]30号文件规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从市政府发布规定实施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参加的,应按以下规定期限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1)国有企业、股份企业1986年底以前依法登记设立的,从1987年1月缴费;(2)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89年7月缴费;(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992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92年7月缴费;(4)外商投资企业1985年底以前设立的,从1986年1月缴费;(5)私营企业1994年底以前设立的,从1995年1月缴费。按以上说明,孙女士的养老保险应从大集体工人身份开始,从1989年7月补缴养老保险费。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 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政策有哪些呢?以下应届毕业生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快来阅读了解吧。  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一、养老保险个人补交范围  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 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2、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月补缴能否提前领?  昨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他收到朋友关于“45周岁至60周岁未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提醒”的短信通知。“信息称,45周岁至60周岁的人群(60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共1800元,59周岁缴14年共1680元,50周岁缴5年共600元,以此类推),如果在今年7月31日前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60周岁可领取养老金,如果8月办理则65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张先生不知该信息的真假,希望记者帮忙向社保部门了解情况。  对此,记者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咨询相关情况。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办法》规定,如果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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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分为养老保险统筹内转移和统筹外转移。统筹内转移,只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两项,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外转移,既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还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受理地点,属于单位员工的,由所在单位保险代办员到其单位参保的市社保局或者县区社保局办理;属于个体参保的,在哪儿参保就去哪儿办理即可。办理手续时,属于单位转入的,由转入单位携带人事档案调档函或转入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单位参保的社保局开具联系函。属于个体转入的,须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社保局开具联系函。然后,转入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持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转出手续到转入单位参保的社保局或者户口所属地的县区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提醒,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办理时间为每月20日前。明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可以转移接续。29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式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转移接续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此,哈尔滨市社保局副局长孙冬梅告诉记者,养老保险转移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正在依据新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孙冬梅介绍,2007年,黑龙江省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了省内各地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力资源的省内流动障碍破除。而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需转入地养老保险机构接纳,方可实现,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则无法转移。据悉,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日,原食品二厂下岗职工刘先生到市人社局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只十分钟工夫,他就顺利办完了相关手续,这让他很诧异:“不是需要到税务部门换发票吗?得好几天时间才能办完,怎么现在这么快就办完了?”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下,刘先生这才露出了笑容。原来,社保局简化了工作流程,使企业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实现了“一站式”办理。记者在市社保局了解到,原来企业参保职工欠费补缴,需要先到社保局开具票据,再到银行缴费,然后到税务局换取发票,最后回到社保局办理,企业劳资人员和参保职工需要在多家单位往返办理,办理时间少则一天,多则几天时间。针对原企业参保职工欠费补缴业务流程复杂、涉及部门多、办公地点不集中等问题,市社保局多次深入调研,立会研究,反复论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经省人社厅批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实现了企业补缴的“一站式”办理。目前,企业参保职工补缴业务取消了到税务局办理的环节,同时将银行搬入服务大厅,补缴业务在市社保局服务大厅就可以一次办结,无需再到各单位办理,既减少了企业人员东奔西走之苦,又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哈市孙虹女士是下乡知青,1980年返城成为大集体工人,后转为国营工人。转国营后才办的养老保险,她想知道:是否要补缴,从哪年补缴?哈市社保局答复,依据哈社险字[2001]30号文件规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从市政府发布规定实施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参加的,应按以下规定期限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1)国有企业、股份企业1986年底以前依法登记设立的,从1987年1月缴费;(2)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89年7月缴费;(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1992年6月底以前设立的,从1992年7月缴费;(4)外商投资企业1985年底以前设立的,从1986年1月缴费;(5)私营企业1994年底以前设立的,从1995年1月缴费。按以上说明,孙女士的养老保险应从大集体工人身份开始,从1989年7月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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