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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金所诉新浪商号侵权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房金所诉新浪商号侵权》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诉新浪商号侵权》 精选一 
备受市场关注的行业新出一起商号维权案,因对方涉嫌不正当竞争,房金所将新浪、易居(中国)及新居一并告上法庭,原告要求新浪等立即停止使用“房金所”三个字作为被告简称等侵权行为,同时公开澄清及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元钱”。该案于日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data/attachment/portal//140314lmvira4w4mewwou6.png  据悉,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房金所”)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6月设立,是专门从事房地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房金所成立之初即着手开发以“房金所”为名称的金融服务平台,并开展日常营运活动。  日,新浪等三被告方推出同样名为“房金所”的网站,同为房地产金融服务。  记者查阅本次案件的相关资料发现,房金所在域名注册、网站备案、系统开发及上线等方面均早于被告方。原告方房金所域名()注册于日,而被告方域名()注册时间为日;原告方以“房金所”为名称的网站于2014年3月在工信部备案登记,而被告方同名网站的备案时间是在2014年6月;原告方0.9版本平台在日即开发完成,而被告方网站开办主体此时尚未设立;原告方房金所网站1.0版本平台正式上线良久之时,被告方“新浪(纳斯达克上市代码:SINA)、易居中国(纽交所上市代码:EJ)、红杉资本联手打造”的同名“国内首家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平台”还在“敬请期待”!  房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金所在创立之初即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各种资源进行宣传和推广,自身已在房地产金融服务领域拥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而被告方对公众以‘房金所’指代被告,是篡取我司对于‘房金所’三字商誉的行为。如果我司不予以反击,放任其该行为,今后‘房金所’这三个字所承载的商业利益和价值,将与我司再无关系,我司长久以来对此的投入将付之东流。”上述负责人说。  沪上某知识产权领域知名律师对记者表示,经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其主要识别标志商号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此次案件中,房金所在先注册的“”域名和开办的网站,以及在先开发完成并上线的金融平台,以公司字号“房金所”命名合法有据。被告方擅自自称“房金所”,使用房金所商号作为其网站和平台名称,严重侵害了原告方的企业名称权,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和混淆。《房金所诉新浪商号侵权》 精选二原标题:趣分期改名趣店挂牌上市,野火烧不尽互联网金融行业商标抢注事件。
北京时间10月18日晚9点30分,罗敏带领趣店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熟悉趣店的朋友都知道趣店的前身是趣分期,趣分期改名之后叫。 然而大家却不知道为什么改名,有知乎网友还对此发出:“好好的趣分期集团名称不用,偏偏要改趣店集团,一下子不知道low到哪里去了”的质疑。 对于趣分期的改名,江湖上流传是要为上市做准备。瞎扯...难道说叫趣分期就不能上市了吗?
事实上,趣分期这三个汉字和是否能上市无关,但能否将趣分期这三个字当做商标来使用,则是和上市有很大的关系。原来,“趣分期”商标被抢注,商标专用权压根不在罗敏手中,因此被迫改名。 当时是罗敏还在敲锣打鼓筹备7月6日开发布会升级品牌的时候,原本计划2016年趣分期有希望做300亿销售额,看起来形势一片大好,结果得知“趣分期”商标被自己的头号竞争对手分期乐抢注了。于是只能将品牌升级到趣店集团。 小二通过查询,发现分期乐在2014年和2015年确实申请注册了趣分期商标在35类和第36类的商标,虽然目前是无效的状态,但是之前是准予注册的,只是后来被无效掉了。 小二也是汗颜,2014年竞争对手就申请了自己的商标,到了2016年作为大BOSS的罗敏才知道自己的商标被抢注了,也是金融界的一股清流了。 互联网金融领域似乎永远不会缺乏爱折腾、冒险的人,但是在这个行业里,无论怎么折腾,商标都要办,包括罗敏。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核心类别: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2类,都需要一应俱全的申请注册,否则很有可能就会面临趣分期改名趣店这样的行业趣闻。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里,趣分期改名趣店不算个例。 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升级为“”时,用户在询问钱升钱客服改名缘由时,钱牛牛客服回答的理由是:“钱升钱这个品牌名字已经不足以表达其公司对发展的诉求,因此更名为钱牛牛。”听起来很牛叉的回答,事实上,也是和趣分期被迫改名趣店的理由一样:商标被抢注。 “钱升钱”商第14类和第36类都已经被名为文堂顺的人申请注册,而文堂顺就是深圳市前海世纪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同为金融领域,自然不会将到手的商标拱手让人。商标权不在改名为钱牛牛的手里,钱升钱只能改名了。 而从行业层面看,今年以来除了趣店集团,也于9月末在香港上市。9月30日,也向SEC递交。10月13日,老牌平台在纽交所递交了IPO招股书。还有和两家中国互金企业也已经在纽交所上市了。 在企业掀起新一轮海外上市潮的同时,更要严格把控商标布局。就比如预计最快将在2017年11月下旬正式上市的老牌网贷平台拍拍贷,2007年4月上线运营,但知产保护基本处于“不设防”的状态,并未及时将商标。2009年2月,拍拍贷商标就被伍伍壹公司抢注。 而拍拍贷和趣店的罗敏一样后知后觉,直到2013年收到了来自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时才知晓商标被抢注这一情况,之后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 不过,最终法院审理拍拍贷商标被抢注一案后认为,“拍拍贷”既是被告运营的网站的名称,也是被告的企业字号,在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之前,被告已使用这些标识并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伍伍壹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想想如果败诉,势必也会面临公司改名等不利后果,对成长中的互联网企业而言,这无疑是灭顶之灾。谁都不想一睡醒就听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因为对于抢注事件,哪怕抢注成功的只占50%,抢注的人也能通过出售这些商标发一笔横财,轻松获得高利润。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从服务到推广到营销都会汇聚到品牌上,商标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只能尽早申请注册好自己的商标,并通过域名、外观专利、著作权登记等多种法律途径对商标实行全面保护,将商标被抢注这个障碍物扼杀在摇篮里。 当然,即便是商标被抢注了,也不是无计可施。即便他人抢注了自己的商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了在先权利或利益的,或任何人认为其违反了禁注条款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也有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有三种取证方式: 一:走驰名商标途径,但难度很大,尤其是针对非传统行业的企业来说难度更大。 二:证明在先使用。如果有足以公信的公开市场使用在先,在App Store上具有全球唯一性的软件市场率先注册和使用和本品牌相关的应用软件,都可以证明一定程度上证明在先使用。 三:证明具有在先权利。如果在商标被抢注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是某公司的名字,申请版权登记等信息的日期在商标被抢注的申请日之前,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在先权利。 近年来,我国商标被抢注的事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因商标被抢注而被迫改名的企业也已经不占少数,并且如雨后春笋般这个企业改名了,还有下个企业的商标继续被抢注。从本质上来说,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没有将商标布局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上,可试问致使公司品牌都改名了还不是头等大事吗?因此,创业不易,且行且珍惜;提早注册,万不能存侥幸心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房金所诉新浪商号侵权》 精选三 我和汇潮支付公司打官司续-和“”一样的案,判罚咱那么不一样。
各位法官,领导,同事,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2016年3月份,我发了下我的的经过,和打官司的事,有很多网友关心此案的情况,现在将进展给大家说下,3月10日 我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4月份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初审,(以下简称汇潮公司)到庭,温州创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温公司,或温创公司,法人代表:李建立)未有人到庭,法院发出公告3个月后,于2016年7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有涉嫌犯罪,于2016年10月初转到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日我到温州于当地警察沟通,警方告之:目前温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为受害人追款难度较大,转回法院审理对受害人追款有利,并保留受害人立案的权利。随后,我同意了温州警方的意见。2017年初由温州警方将案件转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又进行了重新审理,2017年3月初一审初判,温公司仍未到庭,随后法院又发三个月的公告,于2017年7月初进行了一审,温公司人员仍未有人出庭。2017年8月底出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摘录一下供大家参考:
“原告在被告创金公司网站上注册并购买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根据原告提供的网站截屏显示,原告在购买时可以看到
产品的标书,标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每份金额、天数、每日、已完成认购比例,收益率为确定数值,并包含“按天还息到期还本”的字样。
同时,被告创金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100%保本保息”。故原告所购为保证本息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属,委
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保本保息”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由于“保本保息”对整个的目的及存续必要
性有决定性的影响,“保本保息”约定的无效亦导致原告与被告创金公司之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效。”
“原告认为被告汇潮公司是被告创金公司的监管和方,且被告创金公司的网站为被告汇潮公司制作,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汇潮公司在原告
与被告创金公司的合同关系中,仅充当了的角色,并非资金的监管和方,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创金公司的网站为被告汇潮公司所
制作,对于原告的观点,本案难以采纳。”
“被告汇潮公司收取原告钱款后向被告创金公司银行对公帐户及指定银行卡支付钱款的行为均是根据被告创金公司指令,是履行两被告之间签订的
《在线支付协议》、《一麻袋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原告所述隐瞒真相、恶意侵吞原告的情节,被告汇潮公司并不过错。”
“至于原告以其的身份,要求按照消保法的规定获得多倍赔偿的观点,本院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
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被告创金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原告在被告创金公司处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非金融消费行为。故原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创金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被告创金公司应返还原告相应的本金,但该本金不应以原告投入的总金额计算,因原告与被告创金公司之间
的合同无效,所以原告从被告创金公司处获得的所谓收益亦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故实际返还金额应为原告投入的总金额扣除从被告创金公司获取的款项。
关于损失,本案中,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被告创金公司,因其占用原告资金造成的损失应对原告予以赔偿,本院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考虑到本案实际
情况,酌情以前述未尝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为标准,自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是法院的判决书摘录,下面我把整个事件过程给大家回顾一下:(有些新网友还不了解事件的过程)我把事情经过给大家介绍下:
我是西安多益信息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经理,兼职技术总监。2016年,新年刚过,公司账上回来一批款,放在账上闲着。眼下又要面临春节,公司又无业务。我就想了一下,是否能找一家网上做个,而网贷又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新生事物,我本人就是搞网站经营的又是本行,不妨了解一下做一做,于是,我在网上百度了一下“理财”,找到了一个,创()是由“温州创金财富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建立)”运营的。打开网站一看,好吓人其理财利息是按天算的,就是说今天你投入的钱,第二天利息就会到你银行账户中,如果理财周期是3天的话,第三天连本带利就会还回,理财产品周期有3天,7天,15天,30天不等,最长90天,例如投1万元15天的利息是1890元比存银行一年定期还多几倍;15天连本带利11890元,一份50万元认购90天收益180万。我开始不敢相信,但看了网站的宣传后又有了改变,心想,网站是日上线营运,到现在已有3个多月了,居然没有人知道告发,并引起轰动效应?这是怎么回事?难道这是地球以外发生的是事,与现在的社会一点关系都没有?我想探个究竟,于是,注册登录了这家网站,开始对该网站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我本人就是搞网站开发和营运的,而且自己的公司正在运行的网站就有2个,所以,对这P2P网站的调查一点都不难,很快就把网站的公司背景、开户行、机构代码、资质、备案号,设备的存放地址搞清楚了。网站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5亿,开户行证件,备案号都真实有效。网站设备存放地在国内,还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百度、工信部、商务部以及发改委员等机构的诚信网站认证证书(有网页屏幕录像,注备1)。即便如此,要在这个网站上投资,没有大公司担保,资金存放不可靠,而且,我又急于了解他的支付功能,因为,我公司网站,也需要支付,我公司使用过支付宝,财富通等公司产品,但对其他的支付公司还了解甚少,于是,我又查看了一下他的支付平台----“汇潮支付”,它和支付宝、财富通都是我们国家最早一批诞生的互联网支付平台。但是,我对它的了解不多,于是,我开始对潮汇支付公司的“汇潮支付”功能进行,考察和研究,并通过“创金财富”即这个p2p网站的连接找到了汇潮支付网站(有录像),并对“汇潮支付”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我摘录几段汇潮支付官网对“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的描述:
自2013年下半年起,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主管部门多次调研P2P行业,现已明确P2P行业将有银监会监管,同时银监会相关部门也已经开始调研着手起草相关监管规定,不做牌照监管以及明确“三条红线”成为监管的方向之一。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回答媒体问题时也多次重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不得以互联网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同时政府也对P2P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持鼓励支持态度。 汇潮支付在深入了解P2P行业对、支付安全、结算服务等需求后,为P2P行业商户及用户量身定制的行业解决方案,为P2P行业参与者规避政策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推动P2P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同时有感于目前市场多数托管系统接口多,对接困难等情况,汇潮支付设计了简单而又有效规避“资金池”的托管产品。特色:P2P专属账户;第;有效避免资金池、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政策风险。什么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汇潮支付在深入了解P2P行业对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安全、结算服务等需求后,为P2P行业商户及用户量身定制的行业解决方案,为P2P行业参与者规避政策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推动P2P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特色:多用途接口、P2P专属账户、第三方资金托管,有图(略,有公证录像)这种操作模式下,资金将分别经过借方银行账户、汇潮支付备付金账户、贷方银行账户。由于款项是在托管账户中流转,资金始终是在汇潮支付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受央行监管,如此很好的避免资金被挪用的风险。P2P平台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无法对资金直接支配,不存在资金池及非法集资的政策风险。也就是说,不管借方和贷方其银行账户都必须捆绑在汇潮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中,其款项是在托管账户中流转,资金始终是在汇潮支付的备付金账户中,该账户受央行监管,如此很好的避免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被p2p方挪用,在这里,就代表p2p方,即p2p网站平台,也就是避免温州创金财富挪用)。汇潮公司还展示了与p2p网站平台其合作的流程和方式:资金托管——商务合作1、提供公司五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2、网站ICP备案。3、商户注册托管收益账户。3、缴纳接入费及保证金,并协议签署。4、技术对接,完成调试。5、正式上线运营。
了解到了这些功能后,我又查看了下创金财富p2p网站内容陈述(有网页屏幕录像,已公证),我摘录几段:创金财富所有的资金均有财务部门与银行方面接洽结算,
创金层等人无权擅自动用帐户资金。所有数据保存在云端,阿里云盾以及三层防火墙,毫秒级备份机制,让你享受银行级别的安全理财,
确保数据的安全等等。
总之,我看完了2公司的材料后,我做了大量的认证工作,包括2公司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未发现有虚假的材料,这样使我迷茫了,从而相信了这个
创金财富网站,在加上,网站的客服人员说,,汇潮支付和支付宝功能一样,你的钱和的钱都是放到他那里监管的,创金财富网站没有权利
动用客户的储备金的,说的跟汇潮支付官网(http://www.ecpss.org/ 已公证,有网页屏幕录像),一样,钱放到那里,不会丢,随时投钱,也可随时等,
还有央行的监管,也就是人民银行监管,你怕什么呢,还说改革以来,那些最富的人,都是搞房地产的,他们获得的回报都在100%以上,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也是个大公司,1.5亿注册资金,如遇风险,可拿公司自有资金先期赔付,不用担心你们的利息和本金拿不回来,你们可以躺着赚钱(有相关网页截图),
你们一百个放心,我公司找的都是大项目,回报率很高,这是天载难逢的机会,也用不着担心跑路了,
公司营业执照,我们的管理层人员照片、简历都在网站上
以及公众微信号(已公证)中展示了。。。于是,我拿了几百元钱,小试了一把,利息和钱款,都如期到账,没有任何问题,就这样我 被他的言论所蛊惑,
也被网站的高利息所诱惑,使我不能自拔,逐渐开始忘记了风险,
但是我还是留了个心眼,我用高科技手段对2个网站进行了网页屏幕录像(注备),做了与网站客服人员沟通的qq聊天记录的保存(已公证)和网页屏幕录制。
就这样,从日开始到日止这期间,我通过 “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创金财富”P2P互联网金融网站,进行投资
理财,先由小到,钱通过“汇潮支付”(为汇潮支付有限公司所有的支付平台
)进行(有截图),有我工行和建行银行卡记录单,
都是打给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的,(有截图), 共打入70多万
日开始,我先冲了100元,进行投资,第二天,我的工行卡里 有了第一笔0.65元利息收入,在我的手机里有温州创金公司发来的短信记录,
(我都保留这呢),第二天1月7号12:06分,我用工行的卡又打了10000元,
认购15天的,2月8日12:15分准时收到(有工行的短信记录,都在我的手机里),这样使我更加相信,这创金财富网站,真的很棒,
它的功能,结构,设计风格,美工,以及强大的支付管理功能,都证明这是一家大公司做出来的产品,绝不会是什么买一个盗版版本,可以做出来的。
于是,我就毫无顾忌的进行疯狂的投入,5万,10万,50万的往里投,记得日,那天我共计投了55万,还收到28888元的红包,我手机里
有短信记录,但好景不长,第二天,我的红利就到不了我的银行卡里了,
日我的收益和本金都只能在汇潮支付中显示,而,我2月6日和7日提现时均被冻结(有截图,有网页屏幕录像)。
而温创公司的张经理用网络电话打过来,说是由于E租宝事件的影响,平台的账户的钱不能提现,过几天
就好了,我又马上通过qq与平台qq客服小刘(qq号:,已公证)聊天,问明情况(有qq视频聊天记录),这时我预感对方会跑掉,就敢快做了网页屏幕录像,
(在我的证据库里都有),在qq聊天中我加了我的电话:,投资款项的截图,随后几天,就过春节了,他们说节后才能提现,到时连本带利一次性
还你,就这样我一直等到2月12日,我又上qq与客服小刘联系,他说要初八才能提现,到了初八日,还说下午5点以后,(这些我都
做了网页屏幕录像,并保存了qq聊天记录)到了下午3点,我去登录创金财富网站时,发现网站打不开了,显示网页丢了,网站黑了(直到今天也没有上线)。
这时,我才如梦方醒,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真的跑路了......
天哪!我不敢相信,网站拉黑了,我的钱咱办呀!我的投资款还在网站中呢,70多万呀!当时,我人都恍惚了,不知道如何是好,我就不停的打温创公司的
400电话,一直占线或无法接通,最后终于接通了,对方是却一个村姑,一问三不知,话我也听不懂,我彻底绝望了,于是,我马上给温州警方报案,温州市
公安局鹿城分局接警后立刻出警到实地核实,在该地址处未找到该公司, 随后,转给我他们分局,经侦大队的电话,我和他们的经侦大队的林警官,进行了
长时间通话,他告诉我目前只有你一人报案,我们是不可能立案件的,你的事我已记录在案,若有线索我会联系你的,我把电话留给了她,日后,我还和
林警官保持了密切联系,并反馈信息说好几天过去,报案人只有你一个 又查执照,真实无误,温州警方说不能给立案,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权利。
和林警官谈完后,还不死心, 我就到西安当地派出所桃园派出所报案,接警官说,不能立案,建议你去走司法程序。第2天,我还不死心,我拨打了
110报警电话,说了我的事,又让我到桃园派出所报案,这回是一姓于的警官接待了我,做了记录后说这事我们处理不了,让我到分局行侦大队报案,
随后几天我,跑遍了西安公安各区经侦大队,和市局,都没有立上案(有录音记录)。 去的地方谈后都让我走法律程序,讨要你的投资款,
目前,我在西安已请律师来处理了,证据资料我整理的比较充分,有网站客服qq聊天记录(已公证,有网页屏幕录像),
网站截图、都在qq聊天记录中和网站拉黑前的网页屏幕录像。
有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网上资质证明,有网站拉黑前的视频截图,网页屏幕视频录像,和网页截图等。
另外,有汇潮支付有限公司 对网站的第三方担保的网上公示。网站:http://www.ecpss.org/ (已公证,有网页屏幕录像)
还有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打到我银行卡的分红记录,汇款记录,而我的钱,都显示打到汇潮支付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
汇潮支付有限公司 即“潮汇支付”是我国最早诞生的一批支付平台之一(和支付宝,财富通同一个时代),公司运营8年,有人行颁发的金融。
我给该公司打过2次投诉电话(2月16日和2月18日),第一次,日,案发第二天,我拨打汇潮公司400投诉电话,6
说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失联系,这事情怎么办?并找到一个我充值汇潮公司的交易号,给了客服,要求,查找结果,给予答复,客服查了一下说,
现在只能看到消费了,看不到人,我说我向你们打了70多万,这钱你们要还给我的否则你们要负法律责任的,客服说可以的,你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然后我
留下了我的手机号,并说我等你们给个说法,否则,法庭见。日,我又打了400电话,要求“汇潮支付有限公司”退还我在汇潮支付
里存放的投资钱,但都遭到拒绝,其客服说,“汇潮支付”不是像你所说的是“支付宝”,我们只是一个简单的支付平台,你说,你要退给你,就退给你,
不行的,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好家伙,这客服说的和你们网站上说的竟然是两回事,那么大的一个支付管理系统平台,拥有强大的利息核算,
按天、按时结算到用户银行卡中,有分红,有再投,充值,提现,冻结,线上线下双向投资利息结算的,p2p 汇潮支付,竟然是只会付款
的刷卡机,对客户信息一点都不清楚的简单支付平台。 这让我这个做了30年的网站编程的老工程师大跌眼镜,我这才意思到我被“汇潮支付”蒙了,
好在我是搞这一行的, 我有能力证明,这个系统不是简单的 支付一下,就可以实现按天结算的功能,于是我告诉客服要起诉你们,当即就得到汇潮客服的回答,
这是你的权利,你可以走法律程序,
我等你来起诉, 没办法我只好找律师, 写诉状告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侵吞我钱款,
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跑路给我带来的损失和伤害。
即今天我写好上诉状,寄给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诉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少平 ,男,汉族,日出生 职业:西安多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技术总监
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汇潮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春注册号: 487 地址:上海普陀区云岭东路235号跨国采购中心3号楼9层邮编 : 200333联系电话:021- ,
联系电话:400-000-2156邮箱
传真: 02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
注册号:500
地址:温州市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301室-4邮 编:325000
李建立 手机:联系电话:9
联系电话: --551上诉请求: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民0107初第3066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被上诉人第一被告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潮公司”)与被上诉人第二被告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公司”)系P2P资金托管系统而不是一麻袋服务产品的关系,两被告合伙做局,坑害原告。因此,要求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起诉书中要求的人民币赔偿数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4条、第20条、第55条规定执行,并各自承担连带责任。 即: 1.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原第一被告,归还我放在他那的投资款,其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有恶意侵吞我人民币761000元投资钱款的和157000元嫌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的规定),仅请求双倍赔偿原告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52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原第二被告因失联,其所有的网站“创金财富”网至今打不开,有勾结第一被告合伙侵占原告钱财之嫌,使原告无法取回钱,造成原告不能安心工作所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的规定)仅请求1倍赔偿原告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761000元。(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罚三,仅要求被告一赔2,被告二赔1即按被告一承担三分之二,被告二承担三分之一结算)二、请求依法判令一二审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按被告一承担三分之二,被告二承担三分之一结算),且涉及利息以及赔偿利息可按结算(自日始至还款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计算,暂计至日,利息约为人民币 500元)。三、上诉人即原告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论述:“原告在被告创金公司网站上注册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不正确的。
首先温公司网站“创金财富”网站是一个p2p网站,原告在上注册并没有显示和被告温公司签订任何委托理财合同。创金财富网站中公示:认领模式创金财富独创认领模式,按照独家,将借款项目锁定为额提供份数给予认领,创金财富中间给予承保。可以看出,投资人自愿认领理财产品和理财份数(即确资资金的多少),并没有任何地方显示温公司与投资人有委托理财关系。再看一下温公司的媒体宣传。如下图:(有网页屏幕录像为证)其内容是温公司在媒体上的宣传:作为中国早期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而建立的p2p企业,创金财富自成立以来发展。。。。 作为p2p体系中,第三方机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构成,也是投资客户群体选择平台考虑的因素,创金财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选用多家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监管,现已和国内众多权威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达成深度合作协议,便于机构的监管也是对平台自身运作的实力彰显。。。。从中可以看出温公司的网站是p2p网站,而且是有第三方机构监管的。既然温公司是p2p网站无疑,那么,温公司的网站就是一个中介平台,原告作为就与温公司就无任何委托理财关系。因此,上诉人即原告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原告在温公司p2p网站上的前期收益无效,退回被告温公司的判决有错。原告认为,其前期在温公司p2p网站上的收益,是根据温公司p2p网站由温公司审核确定的理财项目进行投资理财,并到期连本带利获取的,是通过正常程序获得的,是已结束的交易行为,合理合法,没有理由退还给被告,再退一步说,就是退这个收益,应该退给被借债方而不是温公司p2p网站这个中介平台,即便是委托理财,理财的钱和收益也不是委托人的,即使退收益也不该给委托人,也就是温公司无权拿收益的钱。上诉人认为温公司的网站是p2p网站,也就是,确定温公司只作为中介方无权拿双方的钱,(温公司网站有公示)就如同在,第一次将钱打入理财,到期后获取本金和利息,当第二次打入理财时遇到问题时,进行结算,不应把第一次获得的利息纳入结算,即使退还的也不是银行获得,而是理财被借款方拿。所以,一审这一判决有事实未搞清楚,就认定原告和温公司是委托理财关系是错误的,应以纠正,而原告前期退给温公司更是无道理的。四、上诉人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原告在温公司p2p网站购买的理财产品由于温公司在网站上宣传“100%保本保息”,而宣判原告所有的交易整体无效,也是其判决有错。我们知道,p2p网站是一个为借款人和被借款人提供交易的中介平台,温公司应是中介方,其p2p网站上宣称其理财产品都是经由温公司对借款人以及借款人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后放到网上,并在其网上广告宣称是最安全的平台且“100%的保本保息”,这种做法并不能决定借方和被借方的合同是否有效,如同房产中介公司保证购房人交易100%真实有效,其利益不受侵害一样,由于中介方温公司宣称“100%的保本保息”而宣判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无效,而且,先前已完结的理财交易也无效,一审这种判决不公道,况且是温公司关闭网站,跑路造成p2p网站上借方和被借方交易中断,他应该承担责任,而温公司也在媒体上公开承诺:在其网上若发生问题温公司可用自有资金先期垫付,这些都应该说符合常理,但一审却认为,温公司这种做法不能保证网站上项目借贷双方的合同公平,而判平台借贷双方合同整体无效,其投资人前期投入收益也要退给温公司,而对温公司没有任何的定罪,即便是委托理财,温公司拿,关闭网站携款潜逃,算不算有罪?我们知道,挪用公款都要承担罪责,但是,一审判温公司返还投资人的钱,并没有对温公司判任何处罚,任何罪行,而且还要投资人退还前期投资收益,这种判决显然是不公道,理因改判。另外,温公司在其p2p网站上发布的理财项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和“e租宝”一样呢?一审也没有去核查清楚,在温公司缺席到庭的情况下,就轻易的下结论,温公司无赔偿责任。上诉原告认为温公司在其p2p网上公布的投资项目有虚假行为,如金矿产业融资项目。温公司在其p2p网站上发布了金矿产业融资项目:该项目位于盈地(Indee)金矿位于西澳大利亚州北部,距港口城镇黑德兰德镇南西90公里,该项目矿权区面积600Km2,共有采矿权14个,勘探矿权4个。。。如下图:(有网页屏幕录像为证)经原告调查在澳大利亚州西北部沿海地区:黑德兰德港(Port
HedLand)以南200英里(约300公里)范围内,为铁矿区,名为:铁谷铁矿区,并无金矿,其隶属皮尔巴拉矿区,是澳大利亚著名的亚铁矿石产地和出口地,并没发现如此大面积,即:600Km2,的金矿开采区,在此地开矿公司都为澳洲本地企业,并未有中国企业在此地获得 14个采矿权。(黑德兰德港是澳洲比较偏僻的地方,人口稀少,1.4万人,多数以采矿为业,如果在此地出现金矿或中国企业在此地有14个金矿采矿权和4个勘探矿权,早就成了轰动新闻)因此,上诉原告认为这一项目完全是虚构的,温公司应负有网络欺诈罪,而且不到法庭作答,逃避法庭问责,而汇潮公司不管其声称是用那种方式进行支付的都逃避不了责任,因为这是一个虚假的项目,而汇潮公司为其服务的是p2p网站,他应该知道这一项目借款人的信息,以及项目的真实性。所以说两被上诉公司温公司和汇潮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四条、二十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理应按上诉人的要求赔偿。五、上诉人即原告认为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汇潮公司无过错,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理由如下:1. 汇潮公司作为一家拥有金融牌照的大公司,应该知道温公司的网站是一个p2p网站,也很清楚温公司是一个中介公司,在为温公司发布的理财产品支付服务时,就应该很清楚知道该怎么做。汇潮公司宣称他为温公司服务是“一麻袋服务产品”而不是汇潮支付,即便如此,汇潮公司也应该知道温公司p2p网站的投资人即借款人的资金是不可以直接打给平台的而应该打给被借款人,而汇潮公司却将所有的借款人的资金全部直接打给温公司这个中介平台,而且,还打款给一个虚构的项目,这是有违国家相关的金融条款的,汇潮公司在他的p2p托管系统中就强调不能让p2p网站平台搞资金池,以防平台携款潜逃,而他却明知故犯。所以说汇潮公司怎么都负有责任。看一下汇潮公司在其官网网站的宣传是怎样说的(注:有网页屏幕录像),内容如下图:2015年全国经济蓬勃发展,也是全国P2P网贷蓬勃发展的季节,p2p网贷又称,解决了民间借钱难,投资难的问题,然而正是一个新兴行业的兴起给大家带来了方便,同时又带来了风险,网贷发展至今已有很多平台出现跑路,违规的问题发生,自2013年下半年起,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主管部门多次调研p2p行业,现已明确p2p行业由银监会监管,同时银监会相关部门也已经开始调研开始着手起草相关监管规定,不做牌照监管以及明确“三条红线”或为监管的方向之一。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回答媒体问题时也多次重申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作为国内顶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潮支付为解决投资人的不信任,跑路的平台等问题。号汇潮支付在深入了解p2p行业对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安全、结算服务等需求后,为p2p行业商户即用户正式上线“汇潮支付资金托管”为p2p行业参与者规避政策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推动p2p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汇潮公司从号以后,汇潮公司为p2p网站提供的服务一定是“汇潮支付资金托管”系统,而不是其他的所谓的一麻袋系统。温公司跑路,汇潮公司应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汇潮公司无过错是错误的,理应改判。2.第一被告的“一麻袋服务产品”是一个单向付费系统,是一次性付费,如同商场用的“刷卡机”,不是“存款机”。汇潮公司“一麻袋服务产品”,可一次向多人付款,但是无法满足第二被告的使用功能的,它不是一个存款系统(不能按不同项目记账利息,按天24小时精准付利息,到期后还要回款等)。而本案中“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是一个双向的(软件技术上称是交互式的) ,如同银行使用的“一体存款机”是一个存款系统,是能完成按天记利息和还利息等。“刷卡机”和“一体存款机”,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所以,一审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使用的合作方式是“一麻袋服务产品”是不对的。 第二被告的创金财富网站要求功能复杂,如要根据用户的理财产品的资金额度、理财时间,利息统计,流水记账,线上、线下打款,收款,资金冻结,提现,善后处理,回款,再投,奖励等统计,需要有强大的后台数据库支持。 而且,是时实到账的,精确到小时。如用户凌晨2点钟买的理财产品,其利息是按天算的,即第2天的凌晨2点钟,利息准时到该用户的银行卡中(是每天的利息而不是全款,本金需存款到期后返还)。这些信息有银行付款记录以及我手机里的短信为证。而“一麻袋服务产品”到账是全款,而不是利息。在汇潮支付公司官网一麻袋产品服务项目公示中,没有显示按天结算利息到用户银行卡的功能。而汇潮支付公司的“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见公证证据书)是可以满足温公司p2p网站要求的。 所以说,汇潮公司使用的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而不是“一麻袋系统”。3.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是一个量身定制的系统,不是一个成品,是专为p2p网站服务的。创金财富网站是一个明显的p2p网站,其与汇潮支付公司的合作一定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其要求功能复杂,要根据用户选择理财产品的资金额度、理财时间进行利息统计,每日付账,记账,线上、线下打款,收款,资金冻结,提现,回款再投,奖励,等等,一系列动作,要求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是一个量身定制的系统,不是一个成品,买来就可以用的插件,挂上就能用的软件。由于第二被告温创公司没有金融许可牌照,是不会和银行签署任何软件上的合作协议的,也不可能养5人以上的软件技术人员开发创金财富p2p软件。他只能购买该产品,而汇潮支付公司是可以提供这些服务的,吻合了汇潮支付官网p2p资金托管的公示内容(见公证证据书)。而“一麻袋服务产品”是汇潮公司的一个成品,是满足不了p2p网站的需求的。退一步说,如果“一麻袋服务产品”能服务于p2p网站,那么在汇潮公司的网站的宣传中,从未找此产品服务于p2p网站的介绍,原告不知道温公司从何渠道得到这一消息,并能拿到这样一个神奇的产品,要不了一天的安装就可以完成,一个银行存储的功能,让p2p这样金融网站马上运营开工。如果汇潮公司有这样的产品,可以说是个绝代的创新项目,中国有2000多家p2p网站,恐怕要有90%以上的公司选你家这个产品了,不过汇潮公司还是又做了一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系统,而且在网站上却宣传这个服务于p2p行业用户的网站,而不是那个创新项目:“一麻袋服务产品”,最后,请问汇潮公司你家的“一麻袋服务产品”系统还服务过那些p2p网站?所以,上诉人认为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签订的所谓的“一麻袋协议”是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判无效。
4.原告认为创金财富()网站是汇潮支付公司制作的。
因为像这样的网站软件一定会有制作方和版权的(其功能复杂,还要有金融牌照等,能做这样软件的公司国内屈指可数),汇潮支付公司在创金财富网站上集成了它的支付系统,就一定知道温公司使用的这套p2p网站软件的制作方是谁家的,汇潮支付公司一审作答时给不出制作方,那么,问题就显尔易见了,我们知道这种软件一定是有商业价值的,如果没有版权,公温公司就会拿去买卖的。 所以说“创金财富”p2p网站就是汇潮公司做出来的。
5.汇潮公司和温公司的合同还未签就可以支付了,这说明两公司签订是一份虚假合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成立并营运 ,截至到日上线项目计划募集资金总金额28亿,创金财富网站是何时上线的,看一下该网站的公告2015年10月28日和日发布的大量公告:在“新手帮助”——“常见问题”一栏中,发布大量信息包括网上登录、支付等过程,以及所遇到问题解答,包括支付时出现的问题。就是说温网这个p2p网站,在日以前,就已经上线了而且可以付款了。如下图温公司网站显示的公告日期是日 而汇潮支付和温公司是在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7日开始实行,合同上汇潮公司没有签字人姓名,只有公章,而温公司法人李建立是日签字。即合同签约时两公司人员不在同一时间。而且合同规定接入费0,也就是软件安装实施费是0,保证金是0,网站网贷项目总和资金高达28亿,其支付保证金却为0元,这说明了什么?汇潮公司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中,也可以找出很多问题来。汇潮公司提供的用于审查温公司p2p网站项目运营的截图,显示有2个项目是日发布,而汇潮公司签合同的日期是2015年11月26日,合约生效时间是 日。也就是说,日汇潮公司支付系统就可以使用了,但是合同还没有签。即使签了合同也需要安装调试时间,因为这是一个金融交易系统,其安全规范也得要求一定的时间,而汇潮支付公司所谓能够完成如此复杂的汇潮支付系统(可以根据用户的理财产品的资金额度按天结算利息到用户的银行卡中,统计流水记账,线上、线下打款,收款,资金冻结,提现等)居然安装和调试时间没有。(我搞这一行的,据我所知像这样的金融软件,一般安装和调试完成到安全运营至少3个月)。上诉人郑重请求中院法官,问一下汇潮公司这样的软件安装调试时间是多少?是那一位工程师负责的?什么时间去的?在哪里完成的?正式完工是那天?温公司那边和他接洽的工程师是谁?如果是几天的时间,那说明汇潮公司在说谎,也证明其公司是一个极其不负责的公司。所以,上诉人认为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签订的所谓合同是一份假合同,是早以预知到借款人资金会被骗取而提前造个所谓“一麻袋支付合同”的挡箭牌,企图逃脱法律责任! 6.汇潮公司对温公司的p2p网站是怎么审核的,对温公司网站虚假行为能不知情? 创金财富()即“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 打开网站一眼就能看出是一个p2p网站,非其他类型的网站,
2.企业周转投资项目
3.旅游产业投资项目
5.金矿产业融资项目等,在网站醒目位置有每天交易数额进度表,销售,截止日温网p2p网贷上线项目计划募集总额28亿,这一切汇潮公司却不知情?网站运营4个多月,网站显示用户获取利息12多亿,计算交易额在20亿以上,汇潮公司却不知情,最后提供给法院的是:150万的交易额。难道汇潮公司不知道20多亿的交易额会给公司带来多少利润?再看合同签字的温方的法人代表:李建立,给汇潮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显示日出生。其温公司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已公证)公示的管理层人员简介中介绍,李建立,1989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也就是法人李建立9岁大学毕业。请问:汇潮公司合作审核是怎样审核该网站的?下图显示网站交易进度情况:下图温网站显其法人的简历: 7.汇潮公司一麻袋支付系统和人民币在线服务系统没有在期限内把冻结资金处理的。
温公司的p2p网站平台的是这样的:
1.充值:由用户的银行卡 ===》到网站平台。
2.在p2p网站上选择理财产品付款。
3.选完产品后,第二天,利息打入该用户的银行卡中,如果项目限已到,本金退还到网站平台。
4.没有投入项目的钱以及到期投资项目退还的钱留在平台,这时用户可以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提现时,若平台网站不同意,还可以冻结用户提现资金。
例如:用户充值8.8万到网站平台。选项目5万 (20天期限)1份; 1万(15天期限)2份。这时该用户的平台账户显示:
投资额:7万 ,可用资金1.8万。第二天这时,该用户银行账户收到投资的利息款。到15天后2份到期。这时该用户的平台项目资金显示:
投资额:5万 ,可用资金3.8万。
这时用户如果要提现,可以将3.8万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如果平台不同意提现可以冻结该用户的提现。
这里提到的平台账户实际上就是汇潮支付公司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即用户专属账户。其留在此账户的可用资金,是用户充值和退回资金,包括冻结资金都是用户自己的本金钱,其他人是不可以挪用的,即温公司和汇潮公司是不可以动用的。
而原告在第二被告温公司p2p网站拉黑的当天,即在2月15日提现时账户资金被冻结,显示:(来自网页屏幕录像)
冻结资金:157000元
可用资金:45.50元
那么汇潮公司给法庭的账单,他的一麻袋支付系统账户中留下来的资金为0.17元。 (来自汇潮支付公司给法庭的证据)
即便按照汇潮支付公司说,他们用的是一麻袋支付系统,不是汇潮p2p托管系统,照一麻袋支付系统来讲,也不会将用户的可用资金和冻结资金进行处理。这从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的所谓《人民币在线支付服务协议》中第3页第7条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即“如有持卡人投诉,甲方有权在乙方交易款中冻结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解决持卡人投诉,取得持卡人同意后,甲方方可结算该笔资金款项。如乙方超过30个自然日未解决持卡人投诉的,甲方有权将投诉的交易金额退还给持卡人”。
也就是说用户的冻结资金,要温公司在30个自然日内解决持卡人的投诉,取得持卡人同意,汇潮公司方可结算该笔资金款项,否则,资金退还给持卡人。而我在账户中已经有冻结资金157000元,可这笔钱未经我同意也莫名其妙地没有了! 帐上却只留下0.17元。所以说汇潮支付公司在做假,他们和温公司是一伙合谋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签署的一麻袋支付协议,是他们两公司签署的且双方明确的“保密协议”(见《一麻袋代付协议》第3页第八条和《人民币卡在线支付服务协议》第6页第七条),用户是看不到的,不知他们要对第三方掩盖什么?如果说有约束力也只能对他们双方产生约束力;而我们用户看到的是两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内容,就是温公司的创金财富网站和汇潮支付网站的合作模式是汇潮p2p资金托管系统模式,这也就是他们共同对用户的承诺。按理说汇潮公司应该主动公开自己与温公司的合作方式,以便让客户清楚客户的资金流向和风险,而不是隐瞒客户他们之间的合作方式。可以说,如果客户知道资金是不经过汇潮公司托管而直接转手打给温公司,客户是绝不会投资一个不知名的温公司的!原告正是因为通过汇潮公司和温公司在网上大量的宣传和说明,并且由温公司网站指明汇潮公司是他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合作伙伴,也了解汇潮公司的实力,才确信原告投资的资金有保障和安全的!也正是冲着汇潮公司才投资的! 8.汇潮公司与温公司是一伙的而且汇潮公司是主谋首先汇潮公司官网网站宣布日上线“汇潮支付资金托管”为p2p行业商户服务的产品,所以在温公司的p2p网站上使用的一定此系统,因此,汇潮公司就一定知道温p2p网站的所有项目信息,知道借款人和被借款人以及项目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当然知道p2p网站项目的真实性,而汇潮公司连项目的借款人都不知道,网站虚假宣称交易额达20多亿,难道也不知道?网站法人代表简历不真实,也不知道?温网和其合同还未有签订就可以支付了?汇潮公司这种放纵,足以说明汇潮公司与温公司是一伙的。
温公司没有金融牌照,就不可能与银行有一毛钱的关系,其软件和硬件与统是物理隔离的,其应用和存取资金,必须由汇潮公司的系统和计算机来完成,而这台计算机必须是银行指定认可的或就是银行的设备,当汇潮公司的这台计算机做完存取后将结果,传送给温公司的计算机里,所以说汇潮公司为温公司提供什么服务是非常清楚的,也非常清楚温公司计算机系统应用是干什么的以及流程是什么样的,而温公司计算机系统要求按天记息和分红的,就决定了汇潮公司的一麻袋系统(单向支付系统)是无法支持的,它一定是一个存取系统,也只能是量身定制的P2P托管系统,所以说汇潮公司对服务的p2p网站有绝对知情权和详尽的数据记录。
如果不是这样请汇潮公司的工程师签名做公证,证明并出示汇潮一麻袋支付系统是一个可以调用完成按日记息并能到期回款等功能,并附上软件安装文档和技术白皮书。再看下两公司签约合同,其合同规定接入费0,也就是软件安装实施费是0,保证金是0,网站网贷项目总和资金高达28亿,保证金是0,温公司p2p网站虚报交易资金达20多亿,温网站法人和管理人员虚假简历介绍,汇潮公司不知情,还有上面提到的合同未签即可交易,将投资人的钱直接打给温公司这个中介平台,以及客户冻结资金不按规定程序处理,这都说明了汇潮公司与温公司是一伙的。温公司网站是一个复杂的p2p网站,要求按天付利息,这在国内目前是首屈一指的技术(汇潮公司在这方面有宣传),而且其网站美工都是一流的,在温公司跑路的前十来天的春节期间,还有精致优美的猴年动画制作广告和推广项目广告(注:网页屏幕录像为证),可见实力不一般,而十天之后,跑路,所有的人员包括软硬件维护人员,客服人员,美工设计人员一并消失,网站关闭,2个客服QQ拉黑,400电话停机,当天警察到现场找不到该公司,这一切说明温公司p2p网站项目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预谋的,而温公司本来就是设想跑路的不会掏钱养活5人以上的高科技人员来维持网站的经营,而汇潮公司却有这个能力完成这一切,毫无疑问汇潮公司应该说是这场温公司跑路的幕后主谋,而这一事件并非偶然事件,就原告本人知道,由汇潮公司充当第三方支付,跑路的公司就有多个,如三年前天津天汇贵金属有限公司跑路案(受害人100多人)、,、等,这些跑路案件中的支付均是由汇潮公司完成的。(如果法院需要这方面的资料本人可以提供)9.温公司p2p网站跳转到汇潮公司网站表明温公司网站使用的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即是其深度合作协议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创金财富()网站显示:“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第二被告,简称温公司),成立于日并运营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其内容介绍截图如下:
“创金财富现已和国内众多权威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达成深度合作协议”已由红色的笔勾出。由温创公司网站链接到在媒体上。其刊登内容截图如下:红色笔勾出。内容如下:作为p2p借贷平台风控体系中,第三方机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机构,也是投资客户群体选择平台时,考虑的因素。创金财富(温州创金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选用多家银行及三方支付机构为监管,现已和国内众多权威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达成深度合作协议,便于机构监管也是对平台自身的运作的实力彰显。从创金财富()网站中跳转到汇潮支付官网的入口处。如下图可以看到:“温公司的资金是通过第三方托管和第三方支付妈?”由此跳转到汇潮支付官网,指明了汇潮公司是其第三方托管的“深度合作协议”伙伴,其网站使用的支付系统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有网页屏幕录像为证)其中内容有:作为国内顶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潮支付为解决投资人的不信任,跑路的平台等问题。号汇潮支付在深入了解p2p行业对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安全、结算服务等需求后,为p2p行业商户即用户正式上线“汇潮支付资金托管”为p2p行业参与者规避政策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推动p2p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示意图,表明了温公司与汇潮公司的服务关系是汇潮支付p2p资金托管方式,也是温公司指出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所以说,汇潮公司有过错,必然逃避不了资金托管和监管的责任。最后要强调说明的是:即便说汇潮公司和温公司签订的是简单的支付合同,而不是资金托管,那么,汇潮公司应该将和温公司签订的合同或者免责声明公布出来,让明白,但却找不到他的公告。而让投资者看到的是温公司指认的第三方托管和监管机构是汇潮公司。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汇潮公司没有责任是不公证的。应该改判。10,上诉人强烈要求中院法官向汇潮公司询问并备案。1.汇潮公司为温公司提供p2p网站支付服务的软件安装工程师是谁?是什么时间去安装的?温公司与他接洽的人员是谁?2.软件安装调试需要多少时间?是什么时间完工的?3.提供软件的安装说明书和软件技术白皮书。4.提供与温公司签订合同的签订人。 综合上述:这一切都充分证明汇潮公司在撒谎!汇潮公司与温公司真实合作使用的就是汇潮p2p资金托管系统模式,而不是“一麻袋协议”模式!所以,汇潮公司逃避不了资金托管的责任。并且证明汇潮公司和温公司是一伙的,温公司p2p网站用高额利息引诱投资者做陷阱,并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等高科技手段获取大量投资资金并勾结汇潮公司迷惑投资者,然后使温公司这样的小混混公司拉黑网站跑路,让投资者难以获得证据,也让投资者找不到人,拿不到钱,而汇潮公司这时再拿出之前造的“保密合同”,自己扮演无辜、无奈的角色,让人以为他只是个支付公司,对跑路公司一概不知,并以这种手段来获取不义之财。在这个过程中汇潮公司利用自身的技术、人员、资金等资源优势,与温公司狼狈为奸,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而且做过多起这样为跑路公司支付的案例(上诉人可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是幕后主谋,温公司只是一个马前卒,所以,汇潮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为此,上诉人强烈要求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以《消费法》为准绳对汇潮公司和温公司加以制裁,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尊严!最后,上诉人认为,原一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少平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 附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备:网页屏幕录像是用高科技技术录制的实时电脑屏幕录像,如同录像机把电视节目记录下来一样,把电脑操作的过程全部实时记录下来,多用于教学。注备:附有光盘
以上是我的上诉书,如有要相片和录像资料的(包括媒体)可以给我发QQ邮件,我将抽空回复并通过邮件发过去。
我的邮箱地址:
电话: 丁先生
(也是微信号)《房金所诉新浪商号侵权》 精选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涉诉金额:共103,380.0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以下简称 河南九鼎)的《民事诉状》,河南九鼎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本公司。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延昭
被告一:昆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蕾
被告二:昆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青山
法定代表人:吴刚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情况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河南九鼎成立于日,自成立之初至今,一直持续正常经营,在符合要求的领域开展对外。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九鼎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核定服务项目为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
被告一、被告二作为被告三旗下关联公司,且为及金融类企业,在其公司的经营及对外宣传等活动中长期突出使用与其企业名称字样不符的九鼎投资字样,该字样中的九鼎及后缀投资与原告持有的九鼎注册商标及核定服务项目一一对应,造成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将原告与三被告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九鼎投资字样;
2、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10万元,公证费3000元,证据查询费180元,邮寄费200元,共计10338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
昆吾九鼎股份有限公司
日《房金所诉新浪商号侵权》 精选五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武汉信用股份
有限公司30%股份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存在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及武汉市金融工作局的核准,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因审议或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审核无法通过而取消的风险。
2、新增业务与现有业务的协同风险
本次交易前,公司未涉足过,缺乏相关业务的管理经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参股方式拓展小额。尽管标的公司在上述领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和口碑,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仅为参股形式,但标的公司与公司现有业务之间在业务模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两者能否实现互补互强,还需要公司与标的公司在收购完成后进一步摸索。因此,公司能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标的公司业务形成协同效应存在一定的风险。
3、对于小贷公司业绩下滑对本次交易产生的特别风险
小贷公司两年一期的经营业绩下滑,导致本次交易中的评估增值率较前次重组有所下降,如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持续低迷,尤其是武汉地区的实体企业融资需求持续不振,小贷公司未来年度的盈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本次交易则将面临投资回报低于的风险。
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积极探索整合公司零售业、房地产业上下游资源,结合小贷公司的金融服务功能,力争形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与小贷公司业务的双向助力。同时上市公司也将充分发挥参股,一方面敦促小贷公司积极开拓除房地产行业外的客户,与一些盈利前景较好的非地产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业务结构的调整应对市场变动的冲击;另一方面基于对未来信贷市场的判断,平稳提升市场占有率。通过上市公司以及小贷公司的双重努力,最终实现降低乃至避免上述交易风险的产生机率。
一、交易概述
1、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友谊”、“公司”)拟以57,566万元购买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有色”)持有的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标的公司”)45,000万股股份,占总股份的30%。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小贷公司30%股份。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武汉有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 年修订)》10.1.2至10.1.6的规定,武汉有色不属于公司的关联人。但考虑到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与之关联企业——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同时持有小贷公司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熊强先生、李剑先生、张波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熊强先生、李剑先生、张波先生回避了表决。
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规定的,亦不构成《上市公司》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根据大华(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WHA10920号《审计报告》、中联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7]第365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占上市公司前一年度的、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因此,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大会审议,同时,本次交易还需取得武汉市金融工作局的批准。
6、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武汉有色收购小贷公司部分股份,未购买其所持小贷公司全部股份的主要原因是:鉴于小贷公司每年稳定的收益和分红。本次交易前,武汉有色在筹划出让小贷公司股份的时候,是根据其自身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估算需要转让股份的比例,而非全部转让股份。上市公司与武汉有色达成本次交易,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结果,并已经武汉有色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交易双方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实施后,武汉有色不但可筹集自身发展所需资金,还可继续享有剩余小贷公司股份的分红。对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此前未涉足小额贷款业务,本次收购小贷公司30%的股份亦有益于。
因此,本次交易最终确定由上市公司向武汉有色收购其持有的小贷公司30%的股份,这是交易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反映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及诉求,并非有意进行交易规模的安排,不存在规避重大的情形。
7、自2016年7月上市发生变更至今,公司通过出售低效与亏损资产、积极消化房地产存货等方式调整业务结构,力求减少亏损,改善,从而提升公司业绩。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一期营业收入、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基于上市公司上述的业务结构调整,当前实现了公司在2017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扭亏为盈的局面。
小贷公司2016年、月盈利分别为20,049.32万元和5,168.95万元。
上市公司完成本次交易后,实现对小贷公司的参股,短期内确实将充盈上市公司的利润指标,成为上市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但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小贷公司30%股份,不会造成“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形,原因如下:
其一,从上表中可知,过去两年一期中,商业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2017年上半年,商业业务和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分别占到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39.62%和60.38%。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以参股形式贷公司,该公司所形成的经营结果将以投资收益的方式充实上市公司收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指标产生影响。
其二,上市公司目前正在积极谋求主营业务的转型升级与发展,比如,2017年上半年房地产业务毛利从2016年的3,899.17万元提升至13,327.15万元,就是市场销售态势的回暖和上市公司积极销售策略的效果。同时,上市公司亦在积极筹划房地产项目的储备,2017年9月公司参与苏州某地块的竞拍,虽未成功竞得目标地块,但也充分反映了公司继续做好房地产业的决心。因此,参股小贷公司所形成的投资收益虽在目前会成为上市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但仅仅是上市公司业务升级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情况。
其三,本次对小贷公司股份的收购是参股性投资,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没有发生改变,仍为:房地产开发;商品零售、酒店、对船供应、进出口贸易、免税商品;农副产品收购;客房写字间出租、企业管理服务、广告业务。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商业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虽收购小贷公司的股份确实将在短期内改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同时也会为上市公司未来主业的发展提供助力;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武汉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伟
注册资本:80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3631
经营范围: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各类担保业务;为企业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信用信息服务、信用风险管理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及实际控制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间接合计持有62.5%的股权,中海持有37.5%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历史沿革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信管理公司”)原名武信商社。2000年1月,武信商社签署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2年4月,武信商社,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历次及增资,目前武信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80亿元,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间接合计持有62.5%的股权,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7.5%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说明
武信管理公司为武汉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信投资控股40%的股权,武信管理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关联方。
(二)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4层4-1室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
注册资本:5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457N
经营范围:对工业、商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的投资;;;计算机、机械设备、通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摩托车、汽车销售;设备租赁;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历史沿革
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信发投”)原名为武汉信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武汉信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武汉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2011年9月,,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目前武汉信发投注册资本为5亿元,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4、关联关系说明
武汉信发投为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武信投资控股40%的股权,武汉信发投为本次交易的关联方。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栋6层4号
注册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栋6层4号
法定代表人:邓玮
注册资本:15,91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0664
成立日期:日
经营范围:对工业、农业、商业、高科技行业、文化产业的投资;建筑材料、冶金炉料、金属矿、非金属矿的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商务调查);投资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交易对方的
截至目前,交易对方的控制权情况如下:
(三)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务及人员等方面不存在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7层9号
法定代表人:邓玮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94XA
成立日期:日
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其他企业管理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二)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
截至目前,交易标的的股权结构如下:
其中,武汉有色所持有的小贷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交易标的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
标的公司原名为中联信小贷。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仕达尔时装有限公司、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金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长信有限公司、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兆源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进塑胶有限公司、孙哲一、柳叶、严华华、王明丽、冯小敏、薛、何燕共同签署了《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中联信小贷总额为10,100万元,发起人均为现金出资。
2008年12月,武汉翔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武翔鹤验字【号)对前述出资进行了验证。
2009年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方案的复函》(鄂金办发【2009】1号),同意设立中联信小贷。
2009年2月,中联信小贷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
中联信小贷设立时各及持股比例如下:
2、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11年1月,薛雷将持有的武汉中联信25万股股份转让给喻明渊。
2011年7月,中联信小贷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武汉金控、武汉高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景江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湖北首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川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金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普提有限公司、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工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长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兆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弘毅鑫投资有限公司、柯菁等91个自然人49,900万元。
2011年7月,武汉金融办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复函》,同意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核准了后的股权结构。
2011年7月,武汉市万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武万里验字【号),对前述出资进行了验证。
2011年7月,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增资完成后,中联信小贷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3、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根据湖北省金融办之监管要求,自2013年起中联信小贷启动清理部分;同时为壮大中联信小贷的业务规模,中联信小贷计划进行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为:
2013年10月,中联信小贷,一致同意公司增资9亿元,注册资本由6亿元变更为15亿元。其中,湖北兴达实业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200万元、武汉富陆通货币出资900万元、武汉盈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200万元、武汉仕达尔时装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00万元、武汉祥奕物资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100万元,武汉华之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出资440万元,武汉金博鑫置业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200万元,仙桃纽芬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出资600万元,武汉川崎机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货币出资700万元、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4,100万元、武汉长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货币出资4,440万元、武汉高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出资5,000万元、佰昌集团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1,000万元、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5,000万元、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货币出资3,000万元、湖北香利有限公司(原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货币出资5,500万元、武汉建投、武汉睿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720万元、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500万元、庭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500万元、武汉青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600万元、武汉云川商贸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100万元、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货币出资500万元、武汉市金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1,000万元、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00万元、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0万元、宜昌鑫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0万元,共计90,000万元。
2013年9月,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和高管变更的复函》(武金办文【2013】71号),同意中联信小贷注册资本变更为15亿元,并核准了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2013年11月,武汉市万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武万里验字【号),对上述出资进行了验证。
2013年11月,中联信小贷为本次增资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
增资完成后,中联信小贷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4、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4年2月,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高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联信小贷3,000万股份转让给武汉高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的复函》(武金办文【2014】5号),同意中联信小贷股东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2%股权转让予武汉高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后,如下:
5、公司更名
2014年4月,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和扩大经营区域的复函》(武金办文【2014】13号),同意公司更名为武汉市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区域为湖北省。
2014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市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6、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年1月,武信小贷公司股东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武汉东进塑胶有限公司、武汉东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金博鑫置业有限公司、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景江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云川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长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武汉高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受让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武信小贷公司49,200万股;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武信小贷公司30,000万股转让给武汉信用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信用小额贷款和高管变更的复函》(武金文【2015】45号),同意武信小贷公司上述股权变更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7、第五次股份转让
2016年3月,武信小贷公司股东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湖北普提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雅居鑫盛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睿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受让武信小贷公司0.67%、0.67%和1.4%的股权。
日,武汉市金融工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和高管变更的复函》(武金文[2017]14号),同意本公司上述股份变更事宜,并核准转让后的股权结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武信小贷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如下:
(四)交易标的的财务情况
1、小贷负债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小贷公司截至日及日的资产、负债简要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小贷公司盈利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小贷公司2016年、2017年上半年盈利简要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五)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1、交易标的评估基本情况
中联评估以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7】第365号《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大连友谊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武汉有色持有的小贷公司30%股份。
本次评估是反映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大连友谊的现金购买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2)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对象是小贷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小贷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3)评估基准日:日
(4)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
(5)评估结果
根据中联评报字【2017】第365号《评估报告》,采用对小贷公司的全部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日的评估结论如下:资产账面价值 192,667.04万元,评估值192,666.46万元,评估减值0.58万元,减值率0.0003%。负债账面价值10,045.38万元,评估值10,045.38万元,无评估增减值。账面价值182,621.66万元,评估值182,621.08万元,评估减值0.58万元,减值率0.00032%。
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对企业进行评估,小贷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182,621.66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9,887.32万元,评估值增值27,265.66万元,增值率为14.93%。
并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由此得到小贷公司在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值为209,887.32万元。
2、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及最终结果的选取
(1)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9,887.32万元,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82,621.08万元,高27,266.24万元,高14.93%。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①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小贷公司资产主要为,评估无增减值。
②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小贷公司历史年度经营情况良好,小额贷款行业及企业自身的发展增速较大,未来收益有良好预期。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2)评估结果的选取
本次评估目的系,资产基础法是从合理评估企业各单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加总确定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主要是从重置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的价值,但企业作为整体性资产具有综合获利能力,资产基础法评估没有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因素,也没有考虑到其他未记入财务报表的因素,如小贷公司牌照的经营权、公司销售网络、公司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品牌等的价值等因素。
而收益法是对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而整体盈利能力不仅体现了已列示在上的所有、无形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同时也包括上未列示的各种企业价值的重要源泉,故作为投资者更关注的应是被评估单位未来的获得盈利能力。从客观价值来看,在本次经济行为下,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能反映被评估单位的真实价值,综上,本次评估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的最终结果。
因此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本次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由此得到小贷公司在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值为209,887.32万元。
(3)鉴于本次交易标的小贷公司为前次重组拟置入的标的资产之一,对比两次交易的资产预估及评估情况如下:
前次重组预案中,以日为基准日,采用收益法预估下,小贷公司100%股权对应净资产16.16亿元,评估值21.27亿元,评估增值率31.6%。上述预估值相当于给予了小贷公司1.32倍的市净率估值,和9.16倍的市盈率估值。
本次交易中,小贷18.26亿元,评估值20.99亿元,评估增值率14.93%。上述估值相当于给予了小贷公司1.15倍的市净率估值,和10.47倍的市盈率估值。本次交易的估值与前次重组预案中的预估值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同时,经评估机构确认,本次交易的评估过程中所选取的评估假设(包括一般假设、特殊假设)、评估基本模型与前次重组时的评估完全一致。
前次重组预案中的预估过程与本次交易评估过程在如下方面有所差异:
①期初值差异
由于两次评估基准日的不同,造成两次评估的期初值不同。前次重组预案预估基准日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的主要指标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上表可知,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小贷公司的净资产较前次预估时点已有所提升,客观上造成小贷公司本次评估增值率测算的基数大于前次预估。
②折现率取值差异
由于两次评估基准日的不同,小贷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同行业公司的可比数据亦出现不同,造成两次评估折现率的测算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③对未来年度的现金流主要指标预测差异
前次重组预案预估过程中,对小贷公司未来年度的现金流量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评估过程中,对小贷公司未来年度的现金流量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两表中影响小贷公司两次估值差异的主要因素如下:
其一,由于前次重组预估的基准日小贷公司负债端有5亿元的金融负债,而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小贷公司已偿清金融负债;因此前次重组预估的小贷公司对外放款的利息收入基于的资金规模较高,对小贷公司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预测均高于本次评估。而息差因素则造成小贷公司本次评估中的利息净收入低于前次预估。
其二,鉴于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小贷公司的对外贷款规模出现波动,故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报告出具时点的运行情况,相比前次预估调低了未来年度的对外贷款规模,从而造成本次评估的利息收入预测低于前次评估。
其三,参考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小贷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本次评估对小贷公司未来年度的业务及管理费用的预测高于前次预估。
其四,前次预估过程中,上市公司在了解小贷公司回收情况时发现,小贷公司历史上几乎未发生过最终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交易双方从小贷公司所主动计提的坏账准备仅仅是估计而非现实的现金流流出角度,在对未来年度预测时,按照小贷公司的实际坏账回收情况预测了未来年度的。而本次评估过程中,考虑到与小贷公司自身财务核算及审计的匹配性,出于谨慎性原则,评估机构按照小贷公司历史年度的坏账计提水平对未来年度的损失进行了预测。两次评估对资产减值损失预测思路的差异,造成本次评估未来年度的资产减值损失高于前次预估。
综合上述因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小贷公司的净资产较前次预估时点已有所提升,客观上造成小贷公司本次评估增值率测算的基数大于前次预估;加之本次评估结合小贷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实际经营情况对未来年度各项经营指标的预测都进行了更符合小贷公司目前发展现状的调整;最终造成小贷公司本次评估增值率低于前次预估增值率。
④前次重组预案中对小贷公司盈利的预测与小贷公司已实现的净利润值确实存在差异。上述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为:
其一,从客户结构来看,小贷公司主要服务于武汉当地市场的房地产企业,但由于跨区域经营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加大了对湖北所属武汉等重点城市的投入,导致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直接影响武汉本地的房地产企业拿地及建设开发计划,进而对资金需求也有一定程度的减少。
其二,考虑到2016年以来实体经济的波动,为控制整体风险,小贷公司也有意控制贷款规模、收紧对借款人的审核标准,防范信贷发放风险。
上述两个因素造成了,小贷公司2016年、2017年上半年的净利润预测值低于前次重组预案预估过程中预测的净利润。针对以上情况,小贷公司一方面正在积极开拓除房地产行业外的客户,与一些盈利前景较好的非地产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业务结构的调整应对市场变动的冲击;另一方面基于对未来信贷市场的判断,逐步释放放款规模。根据小贷公司提供的已放贷存量和新增放贷规模情况,截至日,小贷公司下半年新增放贷21笔,涉及新增贷款金额共计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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