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企业高级职称退休年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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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退休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呢?
我们家是的,爸爸最近快到的年纪了,让我帮忙咨询下高级职称退休是如何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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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保的计发涉及多个参数,比较复杂,具体如下:  城保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注:93年1月1日之前工作的人才有此项)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以上是高级职称退休工资如何计算2017年的计算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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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答问题:40270条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  10年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含工龄):  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  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  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  5、特优津贴:  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人民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7、: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8、:  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只管住院,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疗保障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2%。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  9、:  如果你每个月交3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300块,你子的时候这就是600块了。如果你一辈子交了5万,那你帐户上就是10万了,这种好事大家一定不要拒绝啊。  一金:公积金缴费标准:养老(单位20%,个人8%)  生育(单位交)  (单位交,个人不交)  医疗(单位10%,个人2%*基数+3)  失业单位1.5%个人0.5%)  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单位个人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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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则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日子了,但是如果发现工资没有足额发放,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的。那么补发工资怎么扣税呢?律师365小编就补发工资做了详细介绍,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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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惊喜等着您!《企业高级职称退休待遇》_优秀范文十篇
范文一:高级职称退休待遇问题近日,有许多同志咨询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的养老金待遇问题,经咨询相关业务部门答复如下:根据2006年至2010年度的历年调整养老金政策,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8号)第四条规定:在执行第一条或第二条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 每人每月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执行陕劳社发[2006]8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号)文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范围是: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范文二:金融与财经JINRONGYUCAIJING铁路企业退休人员保险待遇的思考许家宏/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办事处,江苏南京 210000【摘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一直处于较低的保障水平,加上近年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铁路退休人员有着被边缘化趋势。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提高铁路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缓解社会矛盾,是全社会和铁路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关键词】铁路企业;退休人员;保险待遇一、江苏铁路统筹地区退休人员保险待遇现状江苏统筹地区是指原南京铁路分局管辖范围,路局直管站段后以基本养老参保地划分的社会保险管辖区域。此区域内的职工均参加江苏省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其余四个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在各相应地市参保。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2003年以当时站段机关所在地分别参加当地市级统筹。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可以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除了这两个社会保险之外,退休人员还享受上海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笔者认为,退休人员享受上述“三险”的待遇水平均较低,具体如下:(一)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1)养老金绝对金额较低。2013年上海铁路局江苏统筹地区内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为2850元。这一金额是在铁路企业养老金随着全社会企业退休人员以每年10%的速度连续增加了几年后的结果,从绝对数额看,应该说是比较低的。(2)养老金相对金额较低。这主要是相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而言,由于铁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数原本就偏低,所以调整到现在与政府机关和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仍然存在一倍以上的差距。(3)铁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较低。按照目前上海铁路局江苏统筹地区在职职工人均月缴费基数6768元和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2850元计算,养老金替代率只有约42%,对于一部分缴费基数高的人群其替代率更低。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为55%,而一般国际标准认为替代率达到60%以上才是合理的,才不会造成在职时的工资待遇和退休时的养老金差距过大,才会避免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反差过大。(二)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低虽然铁路退休人员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从基本医保规定上看障房+商品房’的双轨制住房体系,不断完善、规范保障性住房制度,才能形成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程。(四)建立健全的住房保障各项法规制度,促进保障性住房持续运行1、健全保障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建议国家从法规层面对住房保障的计划实施、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等进行界定约束,成立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整合低保和保障房的相关制度,使其有效衔接,使低收人群体切实感受到保障的温暖。2、完善保障性住房审核制度建立保障性住房审核的市-区-街三级联动机制。第一,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三级联动审查机制。第二,建立三级联动管理机制,通过实行年审、资格重审及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及保障对象的资格。加强常规监管,相关部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异地公示”及“购房资格复核”的执行力度。四、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1、健全准入制度,严格把好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关除了合理确定准入标准,南宁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的审核程序;由街道办等部门逐级进行资格审查,住房、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及户籍状况进行审核,严防骗保骗购行为发生;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以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切实做到在分配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和结果的“六公开”。2、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通过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满1年的保障家庭开展年审工作等方式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受保障家庭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住房保障公信力。此外,南宁还通过实行入住跟踪服务等方式健全后续管理制度,努力为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二)加快推动“保障房+商品房”双轨制住房体系的形成及良性发展商品房应该遵循市场规律,政府应该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应该通过从商品房市场获得的财政收益反哺保障房建设,实现保障房资金的落实和商品房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建议提高各级地方政府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支出比例,将目前土地出让金的10%提高到20%-30%用于保障房建设,并从房地产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及运营管理。(三)引导商品房市场化发展通过促进政策向满足刚需人群、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民生地产”倾斜,不断引导商品房市场化发展。目前来看,在我国即享受不到保障房又无力购买大套型商品房的“社会夹心层”(如刚毕业大学生、普通工薪阶层、中等及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等)占全国城镇人口的六成以上,是中国社会住房需求的真正主流,因此,建议长期向购买首套90平米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购房者,提供契税减免、按揭贷款最低首付20%、按揭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打八折等优惠政策,提高刚性需求购房者的购买能力,加快推进城镇化进五、结语综上所述,经过大量的理论与实践可以证明,我国目前所推进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具备可行性、经济性的政策。但是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相关保障性住房制度还不够完善,机制也仍然不够健全,在这方面必须继续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其他国家的公租房政策,融合我国的实际民生情况与社会国情,不断规范、完善我国的公租房住房保障政策。此外,还应当做好买房租房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量力而行,避免过度盲从,增加自身压力与负担,适合自身情况的住房选择才是最适宜的。相信通过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将会进一步约束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与租赁,做好公租房住房建设工作,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参考文献】[1]龙颖.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2,(06):18-19.[2]武庄.中国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公租房建设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1(30):163-164.[3]张占录.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现状和未来[J].经济,2011(02):207-208.[4]袁叶飞.2012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前景展望[J].建设中华,2012(12):16-20.52个人也只需要支付很少的费用,但在对日常工作中的数据分析后发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远低于规定的支付比例。以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费用的支付为例,统筹基金对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在总费用的92-94%之间,也就是个人自付比例应在总医疗费用的6-8%之间。但在实际医疗中个人的支付比例远高于这一比例,平均为规定比例的3-4倍,大约在18-30%左右。如果使用了自费药品或自费的医疗项目,自付比例将更高。这样的现象不仅发生在住院医疗,门慢和门统中都存在着相似的情况。(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低(1)原分局制定的政策补助绝对水平低。原政策是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助政策,这一政策制定之初就是低水平起步,规定只补助门慢和住院费用,主要待遇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慢费用且必须是超过当年个人帐户划入金额的部分才能分段按1000元以下20%,1000元以上50%的比例补助,最高限额1000元;住院费用也必须是超过当年个人帐户划入金额的部分按照50%补助,最高限额1200元。也就是不论退休人员就医费用多大,一年最多也只能补助到2200元。可以看出,不论住院还是门慢补助的补助金额都非常低。(2)相对在职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低。自从2009年上海铁路局统一了在职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在职职工的待遇大幅度提高。而退休人员的政策十年却未进行过调整,一直在低水平运作。(3)医疗保障层级相对少。在职职工除了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外还有路局工会“三不让”救助,三不让不论对普通门诊还是大病均有50%-80%的补助。而路局“三不让”也取消了原本保留的对所有退休人员的大病救助,只对退休5年内的退休人员有一次性的大病补助,使得大部分退休人员患病时在企业只能得到补充医疗保险的有限的补助,而得不到“三不让”的救助,医疗保障层级减少。二、退休人员保险待遇低的原因分析(一)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合理性形成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差距。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前不用缴费,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但养老金发放标准却比企业高很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养老金双轨制造成的养老金差距仍然很大,其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日益突出。(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和过度医疗形成的实际保障水平与政策之间的差距。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近些年的医疗改革的市场化促使医院自负赢亏,为了更多地赢利,小病大治等过度医疗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医疗中医院尽量使用价格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这些药品和诊疗项目都须参保人员本人先额外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再由统筹按规定比例支付,无形中增加了参保人员的支出。(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形成的社会所给予的保障和退休人员期待的保障之间的差距。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国家实施这一政策的初衷即是为了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也是为企业减负。但是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低的情况下实施的,并没有能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而对于进入晚年的退休人员来说恰恰处于疾病多发阶段,医疗费用负担才是影响他们晚年生活质量的最大因素。管理学家2014.3社会化管理后企业也响应此政策将退休人员推向社会,有的甚至取消了相关医疗待遇,尤其对于效益较好原本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其结果必定加重退休人员医疗负担。这样的结果显然与政策实施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再加上由于社会化管理后大量的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但因为政府的人力和财力有限,一些配套工作无法跟进,造成铁路企业退休人员应该享受的部分利益得不到保障。如参加南京市市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免费体检,而在江苏省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铁路企业退休人员却一直无法享受这一待遇。三、解决退休人员保障待遇的对策(一)社会保险制度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应逐步改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过大问题,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应该是社会保障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目前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应分步推行社会化管理制度。对于效益相对较差的企业职工可先进行社会化管理;而对部分效益好原本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以暂时仍然由原企业来管理,待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后,再全面推行。(二)铁路企业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当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其经济发展还没有能力去全面保障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时候,企业应该承担部分的社会职能。要知道铁路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它与国家社会民众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有政府的支持、需要有社会的支持,需要有民众的支持。也就是说铁路企业发展的资源是国家和社会给予的,企业在得利的同时应当有相应的回报,尤其是象我们这样的铁路国营企业,除了上缴国家的利税外,还应该尽自己的所能承担一些社会责任来回报社会,通过这样的往复循环,铁路企业才会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缓解社会矛盾和压力,帮助政府承担力所能及的社会职能,已经是和谐社会大势所趋,铁路做为国有大型企业更应该顺应潮流。(三)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社会化管理水平是政府行为,企业无法主导,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提高却是铁路企业内部可以实施操作的,是一件可以上为国家缓解社会矛盾和压力,下为退休人员切切实实做的一件大好事。当今铁路能有今天的发展,与退休人员在职时的贡献是密不可分的,铁路发展的成果他们也有权也应该适当分享。提高退休人员待遇也有利于增强在职职工的凝聚力,使他们能够看到自己退休后美好的未来,因此提高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要注意协调好在职和退休的关系,确保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待遇基本相近,避免出现在职时待遇过高,退休后过低的情况,造成职工退休后的过大的心理落差。同时也要注意,退休人员待遇不宜比在职职工高,毕竟退休人员不工作,避免出现不工作的退休人员的比工作的在职职工待遇还要高的不合理现象。(四)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层级有待进一步增加。路局“三不让”可适当对退休人员进行补助。可以以补助大病为主要形式。总结江苏铁路统筹地区建立了上述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三不让”救助三导次立体式的医疗保障体系,一定会大大增强铁路职工的凝聚力和铁路企业发展的后劲,为引进人才,为铁路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53“
范文三: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继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了基本养老金后,2011年1月又继续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了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的对象是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日至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日至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5、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3、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按照文件要求,东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2011年春节前将此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使党的好政策温暖着每一个退休人员。东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范文四: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问答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让企业退休人员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其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构建和谐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1、问:我是一名破产企业退休工人,这些年国家经济发展很好,也年年为我们退休人员调工资,特别是这几年调整幅度都很大,我就担心这次调整后养老金今后能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到?答:县委、县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已将所需增发的养老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已积极筹措资金近500万元用于此次增资,今后也将全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2、问:我是原粮食系统一名退休工人,工龄32年,我想问一下这次调资我能调多少?答:今年调整养老金,退休人员普调45元/月,30-34年工龄的调整42.7元,此次你可以增加养老金87.7元。3、问:我是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请问这次调资对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有没有特殊政策?答: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除享受正常调整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正高70元/月、副高60元/月的特殊待遇。4、问:听说今年对高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所倾斜,具体有哪些规定?答:除正常养老金调整外,对70-75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可再调增30元,对75-80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可再调增40元,对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可再调增50元。5、问:我是原泗洪县油泵厂退休职工,现居住外地,从报纸上看到今年将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请问泗洪今年什么时候调整,具体如何落实?答:宿劳社发 [号《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8月24日下发后,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立即做出指示,要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在8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县劳动保障局及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加班加点,在8月30日已将全县8104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调整到位,补发到位。6、问:我是一名企业退休工人,过去连续好几年我们都增加了养老金,以后还会不会继续为我们增加养老金?答:尽管过去几年连续调整养老金,但目前这部分人员收入水平仍较低,为进一步缓解收入差距的矛盾,国务院决定,年连续三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国家正在加快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以及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7、问:我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这次调资对我们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答: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除正常养老金调整外,还可以享受每月增加70元的优惠待遇。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范文五:关于对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上海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技师: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两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3、企业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二、“专加”养老金标准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三、审批、申领和发放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3)《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证书。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四、经费列支渠道“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筹解决。五、执行日期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2006年12月13日
范文六:一、正常到龄退休1、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2)日前参加工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2、提交材料。(1)档案证明(2)户籍证明(3)二代身份证(4)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到龄之月、打印个人账户)(5)职工人事档案3、审批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二、特殊工种退休1、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工作满9年。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3)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4)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部门认可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档案记载真实明确。2、提交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公示证明(企业公示10天)(3)档案证明(4)户籍证明(5)二代身份证 (6)养老手册(养老保险费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7)职工档案3、审批执行。年初单位填报当年度到龄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报市社保处备案。由单位于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职工的有关材料,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三、病退、退职1、条件:病退:(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1)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3)经县以上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提交材料:(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职工病历(3)公示证明(4)本人申请(5)档案证明(6)户籍证明(7)二代身份证原件(8)养老保险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并打印个人账户)(9)职工人事档案3、审批执行。(1)申报:职工患大病由企业劳资人员(或亲属)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持患者住院病历、档案证明、本人申请到劳动保险处福利科申报。(2)鉴定:组织县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对申报病退、退职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疗专家签字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公示: 将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4)执行:县级经办机构呈报退休经市社保处审批核准的,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四、涉军人员退休1、条件:(1)军转干、志愿兵、对越参战、破产企业失业军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义务兵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2)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3)自主择业的复员干部,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扩面参加社会保险军队退役人员达到法定(正常到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2、提交材料:(1)本人申请(2)档案证明(3)户籍证明(4)二代身份证(5)养老手册(养老金交到申报之月,打印个人账户)(6)职工档案 (7)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8)失业手续(2004年底前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手续3、审批执行。根据市社保处审批结果,填写新批退休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同时给退休职工颁发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五、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待遇及遗属认定:1、条件:(1)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2)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50周岁,子女不满16周岁,子女在中学上学可延长到18周岁)。2、提交材料:(1)死亡退休职工档案(2)死亡证明(3)遗属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4)遗属照片6张(5)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登记表4、审查:(1)查阅职工档案,确认死亡职工离(退)休时间,确认直系亲属姓名,生活来源等。(2)以上内容职工档案记载不完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遗属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由两名负责人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5、执行: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遗属补助花名册》,执行有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遗属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范文七:企业退休人员遭受十大不公平待遇一、养老“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公平1997年实行所谓的养老改革后,同是为国家效力的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被人为地分化成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退休后依然能拿退休前在职时一生中相对最高的工资数额的养老金。另一类是国企退休人员,只能享受叫做“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退休后的养老金比退休前在职时本来相当低的工资还要少1/3~1/2。从一开始就给拉开了很大的差距。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把国企退休人员打入另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谓“基本”二字的指导思想(或叫出发点)就是让国企退休职工只能享受既吃不饱,又饿不死,基本能勉强过日子就行了的低标准图生存待遇。这是对我们国企产业工人阶级的歧视,对我们国企退休人员人格的不尊重!此次改革的实质,是官僚本位主义,利用掌控的公权力制造损人利己的退休养老双轨制,拉大贫富差距,使一部分人富起来,使另一部分人穷下去。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不符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执政为民的理念,更违背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唯一宗旨。二、公务员与国企职工的收入差距太悬殊退休前,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普遍是国企职工的3~5倍以上。(当今的国企高层管理者除外,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他们是企业的特权阶层,不是企业的主体,不能代表企业职工。公务员们不能以他们作为攀比的参照物,据此为借口给广大企业职工实施不公平。国企职工对企业高管的特权待遇同样强烈不满,党和政府不能熟视无睹,也急待解决了。)公务员除工资外还有津贴、补贴、奖金、各种名目繁多的福利及其它灰色的、不正当的收入。而且还能经常性的加薪增收。据08年底《华西都市报》报道:根据唐山市的规定,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总水平在上年基础上人均提高600元/月。这次调整后普通科员的津贴补贴达到每月2150元,正处级官员每月津贴补贴达3030元。对于各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万元(月均1750元),也不能高于4万元(月均3333元)。仅仅还是津贴补贴(不含工资)就相当于我们国企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是最低工资标准的3~5.5倍。近几年参加国家公务员招考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增多,挤烂了公务员门槛。如此学而优则仕的社会现象,充分说明了公务员的优厚待遇特别吸引人,凸显了社会分配不公的严重矛盾。退休后,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事业职工都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都是社会的普通成员,都在安度晚年,都一样需要生活消费。按理都应该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但,差距依然悬殊,达2~4倍以上,还在继续扩大。1954年至60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国企退休职工,在近几年连续增加养老金后还刚到1300元/月,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只有元/月,还不如政府部门退休的清洁工的养老金。公务员特别是那些官员们退休后能过上宽裕、体面有尊严的小康生活,有的甚至是豪华的生活。而国企退休的职工大部分则只能是过着紧巴巴、勉强温饱的低标准生活,还有相当部分是过着贫困的生活。随着物价的上涨,加上年老体弱病痛多,看病难、治病贵等因素,使得每月24日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养老金时,出现了国企退休的老人们风雨无阻地排起长长的队伍(延伸至屋外)领取他们每月不得到岸的“基本养老金”的悲凉景象。人为地制造和扩大的贫富差距,实在让人置疑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否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官僚本位主义制造了工人阶级和公务员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和不安定因素的存在,危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公平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国家公务员都不要征缴。企业职工三项都须征缴。国企职工在职时低薪收入还要缴工资总额的11%(日起调整为8%)的退休后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单位另为职工缴20%(不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而高收入的公务员却一毛不拔,一分不缴。就是说国企职工个人要为自己退休后予缴部分养老金,公务员全由国家包养。国企职工有下岗、企业破产倒闭等失业风险要征缴失业保险费,公务员旱涝保收无风险,不要缴失业保险费。公务员为什么不实行优胜劣汰,不能失业、不要征缴失业保险费?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四、在国企退休养老金计发上进行打压和算计按老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国企退休职工遭到了“94”封顶的无聊打压。过去机关、企事业统一的计发养老金的老办法,基本上是退休前的当年月工资即月退休养老金。可2002年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不管你退休当年是多高的工资,只能按你1994年的档案工资计发养老金。1994年以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逐年增长,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1994年的月平均工资翻了一倍还多,致使这些退休职工退休后收入骤降。2006年起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于当时当地月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幅度较大,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逐年增多了(有的每月缴三四百元)。按新办法比原办法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自然会相应增加不少。于是新的计发办法又给设立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日~日)按新办法计算高于原办法计算的部分(叫差额),退休职工从2006年起,逐年退休的,依次只能拿回差额的20%、40%、60%、75%、90%,拿不回的部分就不给了,致使每月基本养老金被剥夺了100~200多元以上。佩服这帮制订计发办法的人真是特有心计,容不得国企退休职工得到少许的好处,总要千方百计地算计你一下。还要说是为了与以前退休的保持基本平衡。殊不知,国家机关早期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相对较低的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他们就向上看齐,我们就向下踩平,真是高明的“平衡”术!!五、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故弄玄虚,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2006年起执行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这帮人绞尽脑汁捏出这么个《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既繁琐又复杂,还未必合理、公平、公正。里面不少要素的数据老百姓根本不掌握。绝大多数职工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个故弄玄虚的公式。100%的退休职工都不清楚自己的基本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算得准不准,对不对。就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人员也很难说得清,算得准。全由政府专门机构去算,只有随他说是多少就多少,缺乏透明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六、对企业的原国家干部绝情、不公1995年实施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时将原由组织、人事部门统管的原国企的国家干部都移交给劳动社保部门管理。从此原国企的国家干部都成了“职工”,所有干部级别待遇被取消。众所周知,以前国企的国家干部都属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统管、统调、统配、统待的政企不分的“四统”干部。不管是从机关调到企业,还是从企业调到机关,都是组织安排,都得无条件服从。其政治经济待遇相同。大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同样服从分配,分配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同样享受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尽管在企业工作比在机关工作要辛劳得多,但大家都能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毫无怨言。可是如今的政企退休后巨大的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差别,使国企的原“国干”们都悔恨投错了胎,入错了门。这些国企的老国干们,(包含一大批中、高级工程技术精英)在过去的低薪时代完全依赖政治信仰、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企业中发挥了组织、领导和中坚的核心骨干作用,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立下了永载史册的功劳。他们是共和国的一代功臣!他们的忠诚和无私奉献精神是令人敬仰和崇尚的!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这些国企的老国干们。希望善待他们,以还他们公道与正义。七、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被取消了计划生育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时期的严肃的国策。2003年以前,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待遇。日起,唯独企业退休人员被取消了这一待遇。湖南省政府在09年10月出台了一个《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给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5000元,算是对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补偿。且不说这5000元与那增发的5%退休金是否值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发的5%退休金,使其退休后只需一两年最多四年就能达到或超过5000元)。总算湖南省还不错,还记得有这么回事。但“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就是政府请客,企业埋单了。一脚把政府欠的债踢给了企业,强加企业莫须有的责任和负债。可怜企业只能忍气吞声。企业效益特别好的,虽然不情愿,但还能支付这笔冤枉债。企业效益一般或不景气的,那5000元奖励,猴年马月才能有?更多恐怕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了。八、医疗保险待遇不公平公务员公然拒绝参与医疗保险,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公务员(含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政府为其至少注入了如下三项内容:一是给他们每人每年注入一个月的工资(或退休金)到个人医疗帐户上,叫“铺底资金”。二是给其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或退休金)的0.7%划入个人帐户。三是给1%的全部在职人员上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全体人员总数(含退休人员)的平均值,划入个人帐户。而企业退休人员只有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3.4%划入个人帐户一项,平均每月只有20~50元左右。公务员的医保IC卡(个人医疗帐户)每年划入的金额是企业人员的5~15倍以上。国家为公务员(含退休人员)首次住院费用个人自负段补助400元,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段内,由于有国家的补助,也比企业人员少付1%~4%的个人支付比例。可笑的是,退休公务员在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自负金额300元内,补助也给400元,还赚了至少100元。难怪那些公务员有点小毛病都愿意住院,原来住院比自费买药划算得多。对于公务员的特殊人群还有其他的医疗补助。人与人同命同病,而不同待遇,好不公平。九、丧葬补助费不公平,使企业人员无尊严退休公务员死后,丧葬补助费是其20个月的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其差距从月数来说,是5倍,从金额来说,是10~15倍以上。企业退休人员死后相比公务员死后也显得如此的没有尊严。是可忍孰不可忍,真是死也不甘心啊!十、养老金调整不统一,不公平公务员退休养老金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他们随在职公务员加薪而增加养老金,并不动声色地频频调整,增幅且大。而国企退休人员10多年长期不予调整。直至近几年才连续调整几次,每次几十至百多元不等。比起退休公务员来说真叫撒了点胡椒面,还大肆宣扬,彰显恩泽。闹得物价随之上涨,我们增加不多的养老金,马上被上涨的物价所吞噬,实则不增反降。时至今日,退休的国企职工与退休公务员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不是积极的从制度上来根本解决不公平的问题,而是明知极为不公,心怀愧疚,拿着纳税人的钱、人民的钱向那些遭受不公平、遭受歧视的国企退休的老人们,撒点胡椒面、施点小恩小惠,以示关心,以表亏欠之内疚。这对于已经造成的官民之间巨大的利益差距来说,我们心里都很明白:这是在糊弄,在敷衍。把你压在身下,再给你一小节甘庶吃,还要你感他的恩呢。不从制度上根本解决问题,我们是不会领这个情的。退休双轨制实质上是一种以权谋私、损人利己的制度上的腐败,造成了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激化。为何迟迟不予解决?有官员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制造的不公平,新世纪初拉大的不公平,难道还要毛泽东主席来负这个历史责任,解决这个历史问题吗?有学者说:“非不能也,是不为也”。长期的不作为,拷问着执政者的执政能力和执政为民的诚意,千万莫让民心无托啊!我们恳切希望、殷切期盼今年两会能立案废除双轨制,消除特权,还公平、正义、尊严于企业职工。
范文八:广东省南方电力职业培训学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广东南方考点广东南方电力科学研究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首 页学院概况新闻中心培训项目专家师资教学服务在线培训政策法规招聘就业合作加盟联系我们新闻中心·学院新闻·培训动态·行业资讯·通知公告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广州提高企业离退休科技人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来源:广州日报 时间: 15:52点击: 1186 次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蒋悦飞本文源自日《广州日报》标题为“ 广州养老金人均增219元”的报道,原文如下:调整办法:95元+个人基本养老金5%本次养老金调整对象为: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增发额从2013年1月起发放;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增发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每人每月先定额增加95元;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再按照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离退休科技人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为每月800元(需扣除历年高级职称加发额);对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一次性发放;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调整增幅:约8.38%在全国处于第二调整后,广州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2833元,较调整前增219元,增幅约8.38%。广州市人社局养老处处长李程表示,这一增幅水平在全省仅次于深圳,在全国也处于第二。在全国五个国家中心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中,位列第一。为什么会比深圳低,主要是深圳养老金的缴费人数多而领取待遇的人数相对较少。广州养老金累计结余300多亿元可以撑到2040年最近9年来,广州养老金每年以大约10%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这样的调整方案是否经过测算?基金能否支撑?广州市人社局养老处处长李程表示,养老金的调整方案是根据全国方案制定的,目前来说,广州市养老基金累计结余超过300个亿,完全能够支撑。但是广州市也做过测算,按照这一方式运行的话,广州市会在2029年出现当期收不抵支,到2040年则会顶不住。因为支出部分受到限制无法节省,广州将努力在增收上想办法,尽量将赤字的发生往后推,越迟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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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九:本人的大伯是在部队服役的,后来转业到了企业,今年到了退休的年龄,想知道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是如何的?听说可能比机关的少一倍多,觉得很气愤啊。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 y" S- {+ G! F* y4 p' a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建议:党政机关干部调到企业工作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退休后享受企业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不够合理,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并造成许多**问题的发生。对此建议:将上述人员退休金分为两部分,即在党政机关或军队工作时间按公务员退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到企业后的工作时间按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两者相加为上述人员的退休金总额。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1)能够鼓励人员合理流动,适合到企业工作而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后没有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公平;(2)有利于军转干部到企业干事创业,减轻政府安排上的困难;(3)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在政府或军队工作了几十年,做出了很大贡献,有的接近退休年龄,到企业工作后,因企业破产或效益很差造成退休后待遇很低,防止出现**问题的发生。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 z6 o8 ^7 \/ e: \" a# S" Z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6 x: O8 Q. T% R4 e7 ~0 V" i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a7 U* o, F
O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7 v. r# k9 X, ?! _# e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 w% y7 Y. }7 m# Y% E7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p6 {! X9 G( P' Z(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 ]3 f4 q, i, E0 U, Y(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7 y6 k: B6 D! }$ \; w4 n* B) ]$ r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6 e
A! H$ n" B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l4 `: R% s/ D9 _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以上为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内容。
范文十: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一)待遇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享受条件: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享受标 准: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二)相关政策规定1、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7月1日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 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月1日根据职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时,其丧葬补助 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 金按上述(一)——1、2之规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述(一)——3规定标准的50%发给23、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到 16周岁失去供养条件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4、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5、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丧葬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除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再按下列标准发给抚恤金, 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子女的,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到16周岁失去供养条件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丧葬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以上内容依据:《山西省2015年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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