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登记费费跟二次抵押有关系吗?住宅收费八十,开发商却通知收费五百

开发商土地二次抵押后的修建的房子能买吗-宜人贷问答
开发商土地二次抵押后的修建的房子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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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登记法上明确规定土地是不能进行重复抵押的(我不知道你说的二次抵押是否指的就是这个)重复抵押是指:在宗地面积已经全部设定抵押,并抵押给某个银行的提前下,再次抵押给其它银行。这样是不允许的。即一宗地不能重复抵押。
其实绝大部分开发商都是把土地抵押出去的,楼主很细心,但多年来,开发商都是这样做的
望采纳谢谢
回答者:x***5 |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基础知识
  第一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一、 房地产
  1、 房地产的概念和分类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
  房产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地产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
  房地产是由土地、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可分离的物质及其权利构成的财产总体。房地产也称不动产。
  注:房地产物权除了房屋所有权外,还包括所有权衍生的租赁权、抵押权、
  典当权等。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 房产与地产之间的关系
  房产指各种明确了权属关系的房屋以及与之相连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地产是指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既包括住宅或非住宅附着物的土地(以及各地段),又包括已开发和待开发土地。
  房产是个人不动产,就是你们家的房子就属于房产
  地产是一片地的价格和它的价值,它可以是牧场,公园,果园,菜园等等
  房地产是用一片地开发成住房,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等
  房地产笼统的说属于地产,但地产不一定是房地产
  我国的地产是指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与地产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A、 实物形态上看,房产与地产密不可分;
  B、 从价格构成上看,房产价格不论是买卖价格还是租赁价格都包含地产价格;
  C、 从权属关系看,房产所有权和地产所有权是在一起的。
  差异包括几个方面:
  A、 二者属性不同;
  B、 二者增值规律不同;
  C、 权属性质不同;
  D、 二者价格构成不同。
  3、房地产的类型
  按用途划分:
  A、居住用房地产
  B、生产用房地产(工厂等)
  C、经营用房地产(商场、游乐园等)
  D、行政用房地产(政府办公楼、房管局、建设局等)
  E、其他专业用房地产(学校、医院、福利院等)
  4、房地产的特性
  A、 位置的固定性
  B、 地域的差别性
  C、 资源的有限性
  D、 高值的耐久性
  E、 保值增值性
  二、 房地产业
  1、 概念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行业与企业的总称。
  2、 主要内容
  A、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地产的开发和再开发,房屋开发和建设,如征用土地、拆迁安置、委托规划设计、组织开发建设、对旧城区土地的再开发等;
  B、房地产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活动;
  C、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估价、测量和经纪代理;
  D、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家居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保安、绿化、卫生、转租、代收代付等;
  E、房地产金融,包括信贷、保险和房地产金融资产投资等;
  F、房地产的调控和管理,即建立房地产的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信息市场,制定合理的房地产价格,建立和健全房地产法规,以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3、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关系
  建筑业是属于第二产业,属于物质生产部门,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维修等生产过程,它的生产结果就是建筑物和构筑物。房地产业则兼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多种性质,属于第三产业。一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组织称为开发商,从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的企业称为建筑商和承包商。在项目开发建设活动中,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往往形成甲方和乙方的密切合作关系。
  三、 房地产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
  凡与省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
  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
  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
  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节、 专业名词解释
  1、 常用名词
  ◆五证: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C、《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施工单位符合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D、《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E、《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两书:
  A、《住宅质量保证书》;
  B、《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证:是房屋土地所有权属二合为一的凭证,是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凭
  ◆房地产市场:主要包括地产买卖、租赁市场。含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
  级市场;
  A、 一级市场: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供应计划,采用协议、招标拍
  卖的方式,以土地使用合同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年限、规定的用途及一定的价格出让给房地产发展商或其它用土地者的市场;
  B、 二级市场:是指房地产发展商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的要求将建好的房屋连
  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单位或个人的市场;
  C、 三级市场:是指单位、个人之间的房地产产权转让、抵押、租赁的市场,
  它是二级市场基础上的第二次或多次转让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市场;
  ◆房地产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具体内容是产权人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对土地使用的权限,包括开发权、收
  益权、处置权。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该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用,经批准并补清地价后可以继续使用;
  ◆三通一平:是指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
  ◆七通一平:是指水通、电通、路通、排水通、排污通、通讯通、煤气通及
  场地平整;
  ◆红线图:又叫(宗地图),是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
  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平面图。它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给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受让者只能在红线范围内施工建房;
  ◆总用地面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
  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各
  层建筑面积之和;
  ◆容积率:是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值。(如:在10万平方米的
  土地上,有20万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2.0)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
  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永久建筑。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
  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如:在1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建筑用地净面积为8万平方米,其建筑覆盖率为0.8〈建筑密度为80%〉)
  ◆绿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率。绿地
  面积的计算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如:在1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有3万平方米的绿化面积,其绿化率为30%)
  ◆绿化覆盖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和植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与建设用
  地面积的比率;
  ◆房屋销售面积:房屋按套(单元)出售时,房屋销售面积为该套(单元)
  的建筑面积,即为该套(单元)的使用面积与该套(单元)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建筑面积:房屋按单元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单元门内范围的建筑面积,
  包括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指室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规定:
  A、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墙体有复合保温、隔热层、
  按复合层内皮尺寸计算;
  B、烟囱、通风道、各种管道竖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C、非公用楼梯(包括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
  入使用面积;
  D、 住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
  前室、贮藏室等。
  单元内使用面积系数=单元内使用面积/单元内建筑面积+按规定应分摊公用
  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指各套(单元)
  以外为各户共同使用,不可分割的建筑面积。可分为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和不能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实用面积:它是套内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建筑面积后的余额;
  ◆层高:层高是指住宅高度以“层”为单位计量,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
  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它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净高:净高是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公摊面积 :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功能上为整
  楼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
  面积的50%。
  ◆得房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队面积之比。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队面积 +分摊得公用建筑队面积。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是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
  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期房在港澳地区称作为买“楼花”,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购买期房也就是购房者购买尚处于建造之中的房地产项目。
  ◆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
  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在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指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毛坯房是指没有装修的房。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
  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会所的功能和建设档次可分为基础型和超级型,基础设施提供业主最基本
  的健康生活需求,可让人免费使用;超级会所则适当对其中部分设施的使用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会所一味追求高档而不顾及业主的能力与需求,势必会形同虚设;如降低物业管理费,将影响房产的整体品质。会所的设置,还要考虑工程分期施工的因素。会所原则上只对社区业主服务,不对外开放,保证了业主活动的私密性和安全性。作为休闲健身的场所,会所也给业主提供了良好的社交场所。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按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等对
  产权随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在中
  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予、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予。
  2、 房子的种类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产权房是指产权人对房屋(指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产权人对这两项权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响,产权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方式合法处置自己的房地产权利。
  ◆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所以,商品房是8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优惠。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公房又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负责向本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出租出售。
  ◆房改房是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的,各产权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
  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
  房改房产权分为三个级别:成本价产权和标准价产权以及标准价优惠产权。
  ◆空置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已
  超过一年的商品住宅。
  第二章 建筑与规划基本知识
  第一节 建筑与建筑构造
  建筑就是表示建筑工程的建造活动,同时又表示这种活动的成果—建筑物。
  建筑物通常称为建筑。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它活动的房屋和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例如水塔、堤坝、蓄水池、广播电视发射塔、机场跑道及滑行道等,即不具备、不包含和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和实用功能的人工建筑物。相反即建筑物。
  建筑构造是研究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构造原理和构造方法的学科,是建筑设计不可分隔的一部分。其任务是提供满足建筑物功能要求、安全、经济、美观的建筑产品。
  一、 建筑分类
  1、 按建筑的使用性质
  工业建筑: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生产性建筑
  民用建筑: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 按建筑结构使用的材料
  砖混结构建筑:由砖墙、钢筋混凝土楼板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建造的建筑
  框架结构:框架结构住宅是指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浮石、蛭石、陶烂等轻质板材隔墙分户装配成而的住宅。适合大规模工业化施工,效率较高,工程质量较好。
  框架结构的墙体是填充墙,起围护和分隔作用,框架结构的特点是能为建筑提供灵活的使用空间。
  剪力墙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墙板来代替框架结构中的梁柱,能承担各类荷载引起的内力,并能有效控制结构的水平力,这种用钢筋混凝土墙板来承受竖向和水平力的结构称为剪力墙结构。这种结构在高层房屋中被大量运用。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的墙体构成的承重体系。剪力墙结构指的是竖向的钢筋凝土墙板,水平方向仍然是钢筋混凝土的大楼板,大载墙上,这样构成的一个体系,叫剪力墙结构。为什么叫剪力墙结构,其实楼越高,风和载对它的推动越大,那么风的推动叫水平方向的推动,如房子,下面的是有约束的,上面的风一吹应该产生一定的摇摆的浮动,摇摆的浮动限制的非常小,靠竖向墙板去抵抗,风吹过来,板对它有一个对顶的力,使得楼不产生摇摆或者是产生摇摆的浮度特别小,在结构允许的范围之内,比如:风从一面来,那么板有一个相当的力与它顶着,沿着整个竖向墙板的高度上相当于一对的力,正好相当于一种剪切,相当于用剪子剪楼而且剪楼的力越往上剪力越大,因此,把这样的墙板叫剪力墙板,也说明竖向的墙板不仅仅承重竖向的力还应该承担水平方向的风和载,包括水平方向的地震力和风对它的一个推动。
  框架剪力墙结构:通常称框剪结构。它是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两种体系的结合,吸取了各自的长处,既能为建筑平面布置提供较大的使用空间,又具有良好的抗侧力性能。框剪结构中的剪力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利用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等墙体。因此,这种结构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类房屋建筑。
  钢结构:以钢材制作为主的结构,全部用钢柱、钢梁建造的超高层建筑。钢材的特点是强度高、自重轻、刚度大,故用于建造大跨度和超高、超重型的建筑物特别适宜;材料塑性、韧性好,可有较大变形,能很好地承受动力荷载;建筑工期短;其缺点是耐火性和耐腐性较差。主要用于重型车间的承重骨架、受动力荷载作用的厂房结构、板壳结构、高耸电视塔和桅杆结构、桥梁和水库等大跨结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等。钢结构又分轻钢和重钢。
  3、 按施工方法
  装配式建筑: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如墙体、楼板、楼梯等均在工厂制成预
  制构件,在施工现场组装而成。
  现浇式建筑: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均在施工现场浇筑。
  装配整体式建筑:是一种混合施工方法,即部分现浇,部分预制
  4、 按建筑层数
  低层住宅为1-3层
  多层住宅为4-6层
  小高层住宅为7-11层
  中高层住宅为12-16层
  16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写不完了,太多了,字数不够用
回答者:y***7 |
  自建房由两种含义:
  一、近年有些地方兴起的,就是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共同出资购买土地,然后招标盖房子给自己住,自己的物业自己做主。这所有的一切都按照一套章程的制度来运行,保证大家的权益。
  二、早就有的。就是经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私人自己购买土地自己建设的房屋。现在,我们这里还有些县允许私人自建房。
  《无需缴纳税费属于自己建设的》
  2:房改房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契税、印花税:
  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名词解释: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北京市市区目前的房改房成本价为1560元/平米(部分郊区县有所下浮),也就是说,成本价房改房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15.60元/建筑平米;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个人所得税:
  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另外,在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的标准计算时,房改房的原购买价格不是以房改时所交纳的款项为计算依据,而是统一核定为4000元/平米;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可以直接上市的成本价房改房以外,还存在有“优惠价”、“标准价”两类房改房类型,标准价和优惠价的房改房上市,需要先交纳部分款项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方可直接上市,优惠价、标准价补足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1560元/平米)×建筑面积×6%,交纳该款项后就可以按照成本价房改房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了。
按相关规定,以标准价购得的“房改房”上市时,应先补足标准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价。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改房”时,要确认该房屋是否已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
流程与税费会因为产权性质、房产证签发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3:安困房
  在国内某些地区近年出现的新型房产权属。特困户的安置房
  《由于此权属流通性不多个地区有所不同1:需要月租金是多少无任何税费2:只有合同属于安置合同无税费》
  4商品房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1、契税 普通住宅二次交易总房款的1.5%;公寓3%;
  2、过户费 二次交易总房款高于50万,交纳总房款的1%;二次交易总房款低于50万的,交纳5000元;
  3、印花税 二次交易总房款的1‰;
  4、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 二次交易总房款的5.5%;
  5、个人所得税 增值差价的20%
  特别备注:
  1、个人购房不满5年就上市交易的,全额交纳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个人购房满5年以后上市交易的,全免以上三税;
  2、两年界定的起始点有两个,二者可取其中最早的来界定:1、取得产权证的时间;2、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
  3、二手房交易按政府指导价计税,税务机关将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指导价”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指导价”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
  现在的情况一般所有税都是买方交,具体的你们可以协商
  5解困房
  解困房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因此也称为经济适用房,它属于一种政府宏观性调控的政策房,解困房综合性价比高的特点。
  《 1、购买经济解困房后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解困房,可根据《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解困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上市交易
(1)经济解困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解困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解困房上市交易的,应将下列费用计缴财政:
a、原政府给予的补贴资金;
b、原按经济解困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补交物价部门核定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
(3)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解困房,限制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
  您的问题解答完毕。给个好评吧。
回答者:h***2 |
你好,1.划拨的土地是不能转让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才可以转让。划拨的土地要想转让的话,必须先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2.具体手续费依据各地的标准而不同;3.划拨土地上的房子因为产权不是个人所有,所以不能过户。以下希望能帮到你: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划拨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土地使用者未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支付土地收益,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政府而言,土地使用权划拨属于一种无偿的行政配置方式,因此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划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是如果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计算,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划拨土地是开发商通过划拨的形式的取得的,一般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用来给村民盖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那么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在再次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出售。
划拨土地的房屋由于土地成本较低,起相对价格也较低,但是大多不是正规商品房,无法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遇到拆迁等问题,能否得到补偿将会是一个未知数,建议谨慎购买。
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财产权益,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这是一种不完全权益,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资产。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按照我国相关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上市交易时,应该首先补交国家应取得的土地收益,即补交一笔土地出让金。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在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前,需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但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这笔土地出让金应该由业主补交还是由开发商补交。
 据介绍,一些政府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中的20%作为商品房销售。当时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保障开发商的经济利益。但是,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的低价位,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土地是由政府划拨给开发商的,因此,其中商品房部分的土地也属于划拨性质。针对如今出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解决,目前,此类房屋的交易按正常的商品房交易。
三、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是基于无偿取得的土地,其在转让时有较为严格的批准手续,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征得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则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应为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四、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情况处理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规定自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与前已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构成了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三个阶段即土地开发、施工营建、物业销售的完整的、配套的司法解释体系,共有84条规定的三个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就是说,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程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申请与受理
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1)、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①、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②、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四、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开交易
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六、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5.8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七、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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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签约要注意哪些问题? 五类合同陷阱需多加注意 商品房是大额消费品,而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了一些条款,使购房人掉进陷阱。 第一类,订购金陷阱。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还。 第二类,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类是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 第四类是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 第五类是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 ■补充条款应对陷阱 一般情况下,以下五方面内容最好在补充协议中体现: 一、房屋面积:开发商应以套内面积签订购房合同,对套内面积和订房阶段的建筑面积之间的换算方法必须进行明示,并以套内面积为单位公布每平方米单价和房屋总价;开发商应承诺交房时使用面积应和签合同时的套内面积相等。对于交房之后实际套内面积和合同签署面积的差值,正负偏差不得超过3%,如果超出该范围,多出部分业主可按照合同单价进行购买,不足部分开发商必须以合同单价退还买受人。 二、关于装修标准:开发商承诺的装修标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对于装修时所使用的所有材质(指包括公共部分装修时使用的工程材料)和型号(指装修时使用的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等),必须进行明示;请开发商注明精装修的保修年限是多久。 三、关于车位:地上车位是否有产权,业主如何购买及使用年限为多久;如果租用车位,费用如何,该收费标准的时限为多久?制定依据是什么。 四、关于物业和绿地:物业收取的费用,服务的内容必须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要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入住后一年内,所有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能胜任小区的物业工作,有权进行解聘和新物业公司的聘用。 五、关于入住条件和房产证的办理:入住条件必须达到八通,即通水、通电、通天然气、通暖、通邮,通、通有线电视、通宽带。 ■开发商拒签补充协议怎么办 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作出约定。 什么叫二手房? 二手房私房上市交易通称二手房。也就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全部产权),可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即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的房产。如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自建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攻略 共有二手房出售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对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共有情况予以特别注意。由于房地产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买家应注意这些签字的真实性。除未成年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外,其他代签行为代签人必须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应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作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子产权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时,买家需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子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起拆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买家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家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这是从稳定房地产交易秩序并便于司法操作角度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追究责任。 三方需明确各自的权责利 卖方在委托中介时,应与中介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房屋的出售价格,卖家应注意区分“净到手价”“出售价”及“合同价”,明确房屋的权属和使用现状, 以及委托权限等。这份委托协议卖家应有一份原件。需要注意的是。 买家通过中介找卖家时,应该要求中介出示其与卖家之间的房屋挂牌出售委托协议。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定金的规定。买家与中价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包括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处理等条款,并盖有中介公司的印章。买家应至少有一份合同原件。在与中介签好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买家还应确认中介是否经过上家授权可以代收定金。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出具收据。该收据有中介经办人员的签字,还应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买家须实地查看卖家房屋有无出租 如果二手房出售前已经有房客承租,那么在租期内,有同等条件下,房客享有优先购买权。卖家应该在出售房屋三个月前告知房客房屋即将出售的情况,并告知房价等出售条件,房客最晚应在三个月内尽快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卖家有得到房客出具的书面表示后,可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如果卖家不告知房客房屋出售的情况,而擅自卖给其他人,则房客有权向法院主张买卖行为无效。对于买家而言,为避免出现此类问题,应该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是否有房客居住其内,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妥善解决签约后的后续事项 买卖双方签好买卖合同后,除了收付房款、办理过户外,还有一些后续问题如户口迁移、维修资金过户等。对此,买家卖家也要妥善处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家卖家应将买家付款方式与卖家交房情况结合,以保证各自的权益。比如,双方可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房款30%,交房时付房款30%,产权过户时付房款35%。在上述两者挂钩的同时,双方还要明确违约责任,如约定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每日付总房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超过多少天时,一方有权选择违约金,超过多少天时,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总之,买卖合同的内容越详细,履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就越强,也越能促成买卖的顺利进行。 “两个定金”大不同 定金纠纷是二手房买卖中非常普遍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买卖双方没能充分理解“定金”的法律意义。二手房买卖如果是在中介的主持下签订买卖合同的,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有两个定金。第一个定金出现在买卖双方对中介进行委托的过程中,用来担保买家卖家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到某确定地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届时买家反悔不来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要承担定金被卖家没收的风险,如卖家反悔不签《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承担双倍反还定金的责任。 第二个定金出现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用来保证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不通过中介直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用来保证签订的合同后,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类二手房权利受限制,交易前必须严加审查 常见权利受限制的二手房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没有抵押,如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买卖设有抵押的二手房需征得抵押权人的方面同意,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只能在解除抵押关系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二是被法院等机关查封。一般需要产权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财产将被查封房屋换出来,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解除查封后,方可进行二手房买卖。三是房屋当初分配给承租人时,对今后的转让就设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该条件一般会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备案。这种情况多数出现在房屋的产权人原在某个单位,之后单位将房屋作为实物分配给予职工。职工尽管是“小产证”上的产权人,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能将房屋上市转让买卖这样的二手房,一般需要设定转让条件的原分配单位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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