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就不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待遇吗

  2009年3月,李某与某机械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日,李某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因机器发生故障而受伤,住院治疗30天。住院期间及伤愈后,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向厂方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机械厂报销医疗费。但机械厂称李某试用期未满,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同意支付李某基本生活费用。李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厂支付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李某与机械厂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李某就成为该厂的职工。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李某作为机械厂一名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系工伤,机械厂应依照国家规定为李某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法院最终判决某机械厂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2460元,并支付李某1个月的工资1300元。(李积国) TAG=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 版权所有&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承办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分辨率调为)  [案例简介]
&&& 孙萌(化名)于去年5月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孙萌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孙萌找到单位索要相关待遇,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孙萌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
&&& 该企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孙萌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孙萌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 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孙萌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公司认为“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其实,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本质安全网] 标签:
相关新闻:
您可能关注的
人评论(点击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