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占用北京楼房动迁补偿标准地的补偿比自己卖房更合适吗

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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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
杭政函〔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日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
  为加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各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指导、异议认定、争议调解等事宜,但不得直接从事补偿谈判工作。  三、本规定所指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包括动迁实施工作和评估服务工作。  动迁实施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  评估服务工作应由经公开摇号、招标等方式产生的评估机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房屋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评估工作和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补偿人应与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动迁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评估服务费标准由补偿人与评估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偿人,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为补偿人的,应自行做好动迁实施工作。  五、补偿人在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前,应落实好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一)编制初步方案。  1.补偿人应当依据征地房屋补偿政策法规和征地房屋补偿年度计划,结合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证明材料及附图、调查材料、资金筹措、安置用房或安置用地落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等情况,组织负责动迁实施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村(社区)共同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  2.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补偿资金筹措、签约期限、过渡的方式和期限、补偿实施步骤、奖励和补贴标准以及动迁实施机构等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在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与征地范围外的房屋物理上不可分割或使用功能相互配套的,应将征地范围外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纳入实施范围,并按《补偿条例》和本规定进行补偿,被补偿人应当服从。  签约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自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编制实施方案。  1.补偿人在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指定补偿人的相关材料、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证明材料及附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单位机构证明、《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等。  2.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及有关材料,通过摇号或招标的方式产生评估服务机构后,组织实地踏勘,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听证权利告知书送达拟实施范围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听证权利告知书。  3.被补偿人在听证权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征收手续获批后组织听证。  4.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方案》后,与补偿人签署《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并结合听证情况,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方案审批。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听证意见及补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将补偿人、实施范围、签约期限、动迁和评估机构、复议、诉讼的期限和权利等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七、补偿私人住宅用房的,补偿人应根据安置房落实进度,合理确定过渡期限,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按照2倍标准计发;补偿人已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另行支付1倍标准的临时过渡费。  八、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内容  (一)动迁实施机构工作内容。  1.公布进场公告。将本次动迁、评估服务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内容,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地点张贴告示。  2.开展宣传动员。编印补偿宣传资料,公布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向被补偿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3.调查核实情况。对被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安置情况。对经过调查核实的被补偿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被补偿人的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并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地点张贴。  5.协调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提供被补偿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认定材料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协调评估机构进场开展丈量、评估、核对等工作。  6.协助签订协议。协助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协助补偿人依法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7.督促协议履行。督促、协助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房屋补偿费用;督促、协助被补偿人搬迁、交房。  8.提供有关资料。动迁结束后1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补偿人提供《被补偿人情况调查表》、征地房屋补偿汇总资料及明细表;  (2)向被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3)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征地房屋补偿汇总资料及明细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二)评估服务机构工作内容。  1.开展丈量登记。核实被补偿房屋及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结构、等级、成新和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对被补偿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等进行丈量、拍照、登记。  2.核对登记数据。将被补偿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的有关丈量登记数据,提供给被补偿人进行核对、确认。  3.进行价格评估。根据被补偿人签字确认的丈量登记数据,对合法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物等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公示评估价格。对评估依据,被补偿房屋建房时间、成新、结构等级、面积、层次、用途和评估价格,装修物的评估价格,地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超过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补偿总额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并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张贴。  5.编制评估报告。按规定编制《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和《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  6.提供评估资料。评估结束后1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  (2)向被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  (3)向动迁实施机构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报告》、《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  (4)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  (三)公示异议处理。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的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出具认定意见。  九、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  十、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实行迁建安置的区域,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前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县(市)可参照制定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规定。
附件:1.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暂行规定2.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决定工作暂行规定&附件1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行为。  二、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听证机构,负责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四、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听证员1至2名、记录员1名。听证机构应当指定由审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五、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和审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工作人员、补偿人、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  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公众代表一般不少于3名。  听证可设旁听席,旁听席数由听证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及场地情况确定。  补偿人、被补偿人委托代理人的,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被补偿人委托公民代理的,仅限于近亲属。  六、被补偿人应当在告知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户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凭证,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代表人不超过5名(含)的,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补偿人担任。如报名参加听证的被补偿人超过5名,由听证机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听证代表人的推举工作。  听证代表人的推举,采取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补偿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的方式进行。如票数相等,由听证机构组织在票数相等的被补偿人中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产生。  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听证机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选定。  七、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及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并书面通知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八、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九、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并提供审查的证据和理由;  (四)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提出意见、证据和理由;  (五)补偿人、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主持人和听证员签字确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补偿人或50%以上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机构应当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或听证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十三、被补偿人不报名参加听证、申请听证的被补偿人(听证代表人)无故缺席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均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四、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做出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予以警告或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十五、五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听证工作规定。&附件2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决定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决定)工作,维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因补偿争议导致补偿人与被补偿人无法达成协议,需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补偿争议,是指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签约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三、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的作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补偿人应当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听取补偿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促成双方签订协议。  调解应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调解会议召开前5日向补偿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补偿人不参加调解会议的,视作放弃调解,并不得再申请征地房屋补偿决定;被补偿人不参加调解会议的,终止调解,并视同调解不成。  五、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  补偿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资料:  (一)申请书;  (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调解不成的意见及调解笔录;  (三)被补偿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或有权机关作出的权属认定材料;  (四)被补偿对象为住宅用房的,应提交家庭户籍资料、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五)被补偿房屋评估报告[被补偿人拒绝丈量评估的,由评估机构出具拒绝丈量评估笔录及情况说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拒绝丈量评估证明];  (六)被补偿房屋《征地房屋补偿情况公示》、《征地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异议认定意见;  (七)补偿人单位机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八)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通知书》,催促签订协议的期限不少于7日,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听取意见。  七、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协议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八、征地房屋补偿决定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补偿人和被补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基本情况;  (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解的过程、调解过程中各方的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调解结果;  (四)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决定的具体内容;  (七)复议、诉权的期限和权利;  (八)决定机关;  (九)决定时间。  九、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说明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因被补偿人拒绝丈量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补偿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决定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内容作出原则性决定。  十一、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申请:  (一)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的;  (二)不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争议事项范围的;  (三)争议事项已经人民法院受理或已作出判决的;  (四)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作出补偿决定再次申请的;  (五)超过经批准的补偿实施范围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  (七)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八)已经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  (九)被补偿房屋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程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  (三)被补偿当事人死亡,尚未明确权利继承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因素消除后,恢复征地房屋补偿决定。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程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补偿决定申请后,当事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补偿双方当事人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十四、征地房屋补偿决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十五、争议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五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决定工作规定。个人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取得了补偿款,用补偿款购买房屋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个人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取得了补偿款,用补偿款购买房屋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作者: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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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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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个人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取得了补偿款,用补偿款购买房屋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案: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文件的规定,第七条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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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渡水坞收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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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上渡水坞收储地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金林路38号(福州金山投资区管委会),联系电话:。
附:上渡水坞收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
上渡水坞收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 &因上渡水坞收储地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3、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4、征收历史遗留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
①国有公房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②国有公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计租面积×0.08
以上两种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四、国有公房补偿办法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4)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5)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6)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7)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年10月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8)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未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承租人按区位补偿、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总额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给予提前搬迁货币奖励,其余货币补偿款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9)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无法就征收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继续使用。
(10)征收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产权给承租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时,放弃的面积以承租人实际租住的住宅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承租人2013年10月1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上限。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安置。
(11)被征收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被征收公房,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府其他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
(12)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区位评估价的20%计算。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的搬迁补贴。
六、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七、营业性店面认定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八、补偿计价方式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住宅用房
(1)私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01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01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2032元/㎡);
2、营业性用房
(1)沿横江路私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2400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横江路国有公房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2400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3、工业仓储类用房
(1)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79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工业仓储类国有公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79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4、办公类非住宅用房
(1)私房办公类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类非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01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类非住宅国有公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类非住宅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01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1)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101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2)国有公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101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2032元/㎡)×50%;
6、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号文)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以上不含层次差价。
(二)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九、签约期限
签约期: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
十、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1016元/㎡,沿横江路营业性用房2401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016元/㎡;办公类非住宅1016元/㎡。
2、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住宅2032元/㎡,沿横江路营业性用房2401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524元/㎡;办公类非住宅2032元/㎡。
3、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4、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要求按分户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房(安置房)
1、产权调换房地点
期房:海峡体育中心项目周边收储地块三(南二环路地块)就地安置房,对接价:11752元/㎡。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对接价的1.1倍计。
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若其中一套(处)安置房的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降低另一套(处)安置房的安置面积。
4、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5、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6、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7、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对接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对接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十二、过渡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原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至六级地段8元(地段等级按照福州市政府发布的现行土地级别执行)。
2、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6个月过渡费;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3、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17年&月&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
十三、补助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助。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6、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十四、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6、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六、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七、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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