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立法院“常问候老年人”,看网友怎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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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立法要求子女写信问候老人 回应称不具强制性
今年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发布了“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精神慰藉”的义务,并具体描述了若干种实施情景。其中,“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的表述,引发了舆论关注。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承办该项法案修订事宜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上述法案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有具体实施时间表。这名工作人员强调,新规只具备“道德上的倡导性”,本身并不具强制性。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一份正在修订中的地方法案,让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成为舆论焦点。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由法制办下发“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在上述草案中,从家庭与社会两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草案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条款内,对子女的赡养义务进行了规定。其第14条,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中要求,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具体实施中,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而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是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其中即提出看望问候老年人。回应称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地方立法要求“常回家看看”,重庆此举引发舆论争议。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重庆市法制办此次发布的文件,目前尚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并明确说明将“广泛听取意见”。这样的文件是否具有强制性?昨日下午,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草案修订事宜的一名项姓负责人透露,法案目前仍处于起草阶段,正式实施时间尚不确定。而法制办另一工作人员则称,“预计于5月实施。目前该法还不成熟,法条可实施力度小,希望征求更多社会意见。”在谈及法案的具体实施时,上述项姓负责人称,法案属于倡导性法条,不具有强制性,且鉴于行政手段不宜干预亲情关系,故并未设置惩罚性条款,只“在立法领域提出道德层面的倡导,呼吁子女关怀父母。”焦点1 征求意见稿是否要求过细?法律界人士认为客观上值得肯定,但不宜直接描述生活场景以法规的形式,对子女的赡养和探视义务做出具体规定,这样的征求意见稿,是否要求过细?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内文条款涉及家庭内部问题,其要求明显过于细化。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地方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倡导,作为公民行为的基本要求,客观上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子女和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家庭内部问题,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宜采取劝导、调解等和缓的方式,而非简单以条文形式固定,更不应该直接对日常生活场景进行描述。“过于细化很难行得通。”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称,爱的表达方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现,对打电话通书信等具体情形进行规定,在法律上很难举证。焦点2 道德倡导是否具有足够约束力?专家认为社会伦理道德下降,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述征求意见稿并不具备强制性,也无对应的处罚条款。也就是说,在具体实施时,这样的地方法规,更多仅具有道德提倡性。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曾表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无论家庭道德、社会道德还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力都出现下降。这样规定是希望用法律来支持道德,不存在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强行介入。另外,我国有很多法律涉及道德方面,例如很多地方在尝试见义勇为立法、慈善立法、志愿服务立法等。也有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精神赡养的条款。所以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可能决然分开,会出现法律和道德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况。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法律的作用有指引、教育、惩罚等,通过司法强制力去实施,并非主管部门本意。过分强调强制性,或者约束力,是弄混了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可制裁性。可操作性包括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等。在社会立法中,很多条款本身即侧重于鼓励、倡导、保障。焦点3 实施效果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受侵害可提起诉讼在具体实施中,上述法案的效果是否有法律保障?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优银称,在法律范围内,老人的维权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两种。“有关部门包括老年人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以及子女所在的单位。子女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权利要求这些部门作出处理。”王优银表示,老年人同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子女履行法定义务。王优银建议,对于法案中的倡议性条款,可以单独在倡议书性质的文件中体现,“既维护立法的尊严,也能让更多的人体会到创造良好社会风俗的善意。”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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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26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面对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增加和“留守老人”增多的趋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新老法)2 01 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把“常回家看看父母”写进了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冬探亲休假的权利。材料二 “常回家看看父母”引发网友争论。打工者甲:法律真能让我带薪休假、帮我买到春节回家的火车票,我一定常回家。打工者乙:谁不想幸福,不想父母妻儿?如果在落后的家乡能找到工作谁还出来打拼。打工者丙:谁听不出老爸“家里都好”的谎言?但为了给老板“好好工作”平时也只好打个电话报平安了。(1)结合材料一简述联系有何特性?(6分)并结合上面材料说明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新老法》 的价值观原因。(6分)(2)结合材料二,用科学发展观阐述国家应如何破解材料所反映的老年人生存困境?(14分) - 跟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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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喊得动”你常回家看看吗?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不常回家看看”就是违法,通过法律约束不孝子女,对此,您觉得能行得通吗?用人单位能“经常”给探亲假吗?欢迎您来表达看法、碰撞观点。
  是对精神赡养的重视
  @李燕子:把道德列入法律条文,说明了对精神赡养的重视,也给子女提了个醒:“不常回家看看”可是违法的哟!以前子女忽视了对老人的探望,顶多挨两句骂,现在则是违法!一般来说,人们对法律还是敬畏的,一说某某“犯法”了,还是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的。另外,这一法律条文对于制裁“很过分”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刘丽:把子女常回家看望老人写进法律条款,是对当今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一个保障。也是对无故不常探望老人的子女的一个警示。以前赡养老人大多是物质上的,如今,老年人对子女的赡养要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们都应当以新条款为契机,常回家看看父母,为了今天的父母和将来的我们。
  是对长辈最起码的尊重
  @郭汉杰:赡养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回家看看是对长辈最起码的尊重和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做到才对。各级部门和单位也应当积极作为,给职工“常回家看看”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具体的度应由父母把握
  @赵建刚:把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写入法律,虽然有些笼统,但笔者认为应拍手叫好。经常回家看看是多“常”?应该是父母把握这个度。像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两个月回家看一次母亲的判决就是很好的个案。不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大有人在,所以用法律来约束不孝子女是值得欢呼的。 
  “常”与“不常”太模糊
  @台应新:“经常看望或者问候”中,“常”字的含义是指一天?一周?还是一个月?反之,“不常”的含义是指一个月?一年?还是多年?笔者认为,用“常”字作法律定义,既不合术语,也不规范、严肃,更不合理。
  常回家不等同于孝顺
  @任善昆:“常回家”、“常问候”,不能作为衡量子女是否孝顺的标准;如果因为不常回家而违法,更让人无法接受。现实生活中,那些远离家乡在外打拼者,不可能常回家看看。只要他们心中装着双亲,就是孝顺的子女,做家长的完全能够理解。
  管得了身,管不了心
  @赵鹏:用立法来强制子女回家看望父母,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有道是“强扭的瓜不甜”,就算法庭判子女要定期看望父母,子女不是出自真心的话,也只能是敷衍应付。换言之,管得了子女的身,管不了子女的心。说到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要靠亲情来维系,而不是靠法律来牵引。
  没有探亲假的可咋办
  @黄伟民:实际操作上有一定难度。譬如,现行的“探亲假”制度,真正能够实施的单位有多少?即使享受了“探亲假”的职工,把时间真正全部用在回家探视老人的又有多少?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其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还是得靠大家的自觉自律。
  @张颂华:离父母近和有探亲假的可以执行,可那些长期在外打工,在私营企业工作没有假期的该怎么办?
【编辑: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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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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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问候老年人”立法不妨碍谁
  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草案规定,除物质上的赡养外,家庭成员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据2月7日《重庆晨报》)  “常问候老年人”立法,是“常回家看看”立法的翻版,且比“常回家看看”立法更细更精准更全面。不可否认,迄今,“常回家看看”法规仍争议不断,“常问候老年人”立法同样会遭受坊间质疑。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来把道德层面的东西降格为法规,是法治退步,也是社会退步;二来“法律万能”带来的结果是“德法不分”,混淆概念,不是真正的法治观念,而是法律依赖路径,实质上是一种懒症;三来此类立法徒具形式,并不能真正执行落地,反而多此一举。  “常回家看看”也好,“常问候老年人”也罢,的确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是人类的应有的自觉,本不应该再以法律形式重申,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揆诸现实,道德已经滑坡,也是公认的社会问题:一则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生价值观有一定市场,让自己活在当下,少受外界影响而干扰自己的生活,或者降低生活质量的人不乏其人,于是有的人忙着挣钱,忙着消费,流年忘返,生物种也乱了,与老家父母的生活规律不同频率,既没时间“常问候老人”,也没顾得上“常问候老年人”;二则有的子女把孝敬父母简化为寄生活费,完全忘了父母也需要精神养老,故而没有“常问候老年人”,并导致这个问题凸显出来,且越来越普遍和严重,引起全社会关注,于是就有人提议立法。  “常问候老年人”开始进入立法视线,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在人口长期大量流动的当下,传统的社会治理,比如道德约束力量在弱化,“常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等越来越成为一个普遍社会问题,不仅老人活得很孤独,而且,已有个别老人死亡多日无人知的案例,足见“常回家看看”和“常问候老年人”已经成为稀缺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约束,至少可以提醒子女,如果不“常问候老年人”会有法律“关照”,也许突然会有敬畏意识,慢慢的形成习惯,不是一件很善意的事吗?  因此,即使“常问候老年人”可能只有象征意义,或宣示意义,但是,有比没有强,又不需花钱买它,何必太教条而跟这样的好心过意不去呢?事实上,当道德全面修复和回升以后,这样的立法就被遗忘了,或可以删除了,没什么大不了的。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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