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中介买房子注意事项如果说中介给耽误了/业主要毁约

房子没买成 中介费能退吗?
  案情回放:
  今年6月份,万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并通过中介和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卖家两万元的定金以及中介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万先生不具备贷款条件,造成无法全额支付房款,于是就和卖家协商后解除了买卖合同,卖家退回了定金1万元。可万先生向中介索要中介费时对方却不同意退回。万先生觉得,买卖合同没履行完,中介无权收费。那么,中介到底有没有权利收取中介费呢?
  律师说法: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是否有权收取中介费要看中介方是否促成了合同成立以及中介方是否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成功的标准,如果和中介方无其它特别约定,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订为准,而不是房屋过户手续的完成。买卖合同一经合法签订,中介就有权收取中介费用。万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字之时该合同即成立,且合法有效。虽然买卖双方后来解除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但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故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但并不影响中介方对居间报酬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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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提供虚假信息 业主毁约欲索赔
日 10:35来源:
准备买房养老的梁先生看中一套“江景房”,在签订购房意向协议并预付了2万定金后,他才知道自己要购买的房子北面要建一幢28层、高达百米的大楼。梁先生不得不毁约,两万元定金被房东拿走。
事后,梁先生越想越气,他想,如果不是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介绍这套房子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他购房,他就不会白白损失2万元。于是,梁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
昨日上午,这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
给梁先生提供看房中介服务的是杭州卓家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卓家房产)。来自台州的梁先生今年66岁,他说,自己即将退休,想买套好点的房子安度晚年,当初决定购买卓家房产推荐的滨江区滨盛路柏悦轩的酒店式,就是因为看房时中介工作人员推荐说是江景房。
当时, 梁先生带朋友去柏悦轩看房子时,发现北面正在打地基,问中介工作人员,他说是在造车库。因此,梁先生放心地与中介签订意向协议。后来,梁先生的朋友告诉他,柏悦轩北面正在造的不是车库而是高楼。
“高楼造起来,那我要买的房子一点江景都看不到了。”梁先生称,等他回头找中介时,对方表示定金已转交给房东。后来,三方多次协商,都没有谈出结果,梁先生的定金没法拿回来。
“是中介公司欺骗了我们,他们隐瞒了北面要造高楼的事实。”梁先生表示,看不到江景,房产的品质将大大降低。
对梁先生的说法,中介公司当庭喊冤,他们认为当初梁先生购房时要求是“小高层”、LOFT,他们也是按照梁先生要求带他去看柏悦轩的房子,看房时,中介工作人员推开窗户,随口说这里可以看到江景。中介公司坦承,他们也是后来才知道柏悦轩北面要造高楼的。
“是梁先生几次出尔反尔才导致这宗交易流产的。”中介公司的律师在法庭上说,当初看房发现北面打地基时,梁先生没有当场追问,即使事后知道北面要建高楼也不影响购房协议的履行,而且,事后,中介公司曾为买卖双方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将中介费用折让近一半,但梁先生缺乏诚意,在签正式购房合同前又多次要求压低房价,导致协议过期,最终,房东没收了定金,这一后果应该由梁先生来承担。
庭审结束后,双方都同意调解,不过中介公司不同意全额赔偿梁先生被房东没收的2万元定金,法官表示如果双方协商没有结果,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表示,这起纠纷涉及了中介公司的诚信、责任心、专业程度以及沟通能力等问题,本案再一次给敲响警钟,敦促他们改进服务,减少误会消除纠葛,进而使房产居间服务的市场秩序日益完善。(通讯员 尚法 记者 陈洋根)(来源:今日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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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女士买房遭遇毁约 想讨回万元中介费却陷纠纷
张女士想买房,定金、中介费都付了,房子却没买成。张女士想索回付给中介的一万元佣金,却遭到拒绝。张女士说,6月初通过朋友介绍,她联系了一家名为“顶尚房产”的中介公司,确定购买一套位于南山新村的(、、)。因为房东在外地,中介公司的郑小姐便直接把房东账号告诉了张女士,让她直接把3万元定金打进户头。不久,张女士收到中介公司转发的房东确认收到定金的短信。随后经过协商,张女士付了1万元的中介费,并得到收据和手写确认书,没有签合同,也没有开发票。过了半个月,中介突然打来电话,称房东毁约了。张女士要求与房东见面,私下协商。房东说他根本没有委托这家中介卖房,退还给张女士3万元定金,但1万元中介费却成了一笔“糊涂账”。昨天上午,记者陪张女士来到顶尚房产。该公司员工罗先生解释说,尽管没有书面协议,但定金的确由张女士打进房东卡中,卡号则是中介向房东索取的,所以这笔交易是三方确认的。“定金已付,买房未成是因为房东违约,所以我们有权收取中介费。”罗先生说。记者联系了房东,对方说他没有委托那家中介代卖房屋,中介费跟他没关系。既然没有委托,为何把账号发给中介?房东对此不做正面回应,只强调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中介公司说,张女士和房东私下协商后,房东退还3万元定金,还额外赔付了1.2万元,这笔钱就是张女士索要的中介费。张女士和房东却说,这笔钱并不是中介费赔偿,而是房东出于“良心”给予的补偿。目前,张女士和中介公司仍未对中介费达成一致。律师说法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郑志宁律师表示,该案例中,买方、卖方与中介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由于已存在实际的交易行为(即卖方提供了卡号给中介一方用于收款),所以交易事实上是成立的,中介有理由收取中介佣金。交易失败的原因是房东单方面毁约,所以损失应由房东承担,中介费也该由房东支付。介于卖方与买方绕过中介私下达成协议,所以中介费损失理应由两方自行协商解决,中介有权不退还佣金。如果张女士和房东一致同意1.2万元是额外补偿,那么张女士要讨回1万元中介费,可找房东索赔。(记者 张明蕾 见习记者 何无痕)
标签:中介费 房东 买房 张女士 定金
本文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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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星期五下午,本报维权热线继续开通。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开国通过热线,解答了市民关于房产、婚姻等问题的法律纠纷,并为市民的维权一一支招。
  李先生:2009年6月,我委托朋友张某在昆明购买了住房一套,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方便,我给张某出具了几份空白授权委托书。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张某急需资金,就利用我出具的空白委托书,以我的名义,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借款20万元,抵押物为我的房屋,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因张某无力按期还款,我被告上了法院。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
  伍开国:本案中,你并未与典当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实际借款人为张某。典当公司在与张某办理借款时,有审查借款人是否真实的义务,而张某所持的借款《授权委托书》系你为购房所出具的,并非为借款出具的,典当公司依据该《授权委托书》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无效。典当公司依据《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登记,因该行为无效而应予以撤销。因此,你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
  谢女士:由于和前夫感情破裂,我们在2001年便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随前夫生活。因此没有分割两人居住的房屋,我们双方商定,等孩子成人后再商量。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提分配房子的事情。最近,我突然听说房子已被前夫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了。我经过核实后确有其事,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问,我离婚9年后提起诉讼,追究前夫侵权并要求赔偿,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伍开国:涉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进行分配及其它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现在前夫私自将该房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而侵权时间在2年内,尚在诉讼时效期内,因此,你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房屋已经过户,涉及到善意的购房第三人合法利益,房屋买卖后不能追回,因此,你可以要求前夫以买卖房屋价款的50%,作为侵权的赔偿款。
  刘先生:今年年初,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房,房屋建筑面积86.53平方米,约定总价为50万元。房东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中介公司。我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后,依约向中介公司缴纳了1万元定金,购房合同约定,违约方要支付违约金15
万元。此后房价上涨,房东单方面将交易价格上涨至58万元,我不接受。房东就单方面毁约,继续将房屋挂牌出售,且拒绝支付违约金。中介就将房产证等还给了房东,并让我去领回1万元定金。我想弄明白,中介这么做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伍开国:二手房买卖中,中介的活动能否最后促成签约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完全由中介的意志决定。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在中介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中介的义务在于提供真实的信息,为双方达成交易提供服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在交付定金后,一方违约,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中介无过错时,无须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而你可以在与房东协商不成时,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中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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