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中介买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方法签定合同有法理效果吗

和中介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你和哪个中介签的啊只留复印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真追究起来你肯定要负责任签字就负法律效力
说有用就有用说没用也没用这要看你个人讲不讲诚信,还要看留没留产权证原件不追究的话就没有用追究和平鸽责任
您好,这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中介是有经营资质的
肯定有的啊,只要双方都签字,就有义务去遵守协议
肯定具有法律效益啊,只要是平等的条件下一定会的!
你好,有法律效应的了。
卖房子签独家代理属于霸王条款
一般来说,协议签订了就生效了,除非具备合同法第40、52、53条规定的情形,建议具体对照一下。
只要双方都签字了,那么就有效。
一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则该相应的条款无效,但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当然有法律效力,不过必须有个时限。
采纳后不可撤销,确定采纳?
如果签协议不找中介和律师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只要是符合协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协议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当然也是又法律效力的。
买卖双方已签订金协议,由于中介人离职了,请问第三方是中介人还是中介公司?若另找中介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你的情况先去找一下此人所属的中介公司,看此公司受不受理?如果受理的话,该公司会找过另一个人跟进的!
和中介签订的看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益
签的看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您本身违约了 起诉你的话 对你来说并不好 和中介私下解决 吧
我看上一套房子,但房产证未下,中介说可以签三方协议,请问这个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多大
没问题,这种我做好几个了。第一双方都有诚意,第二首付款至少50%以上。防止房价上涨过高或者下跌过多。至于三方协议,其实就是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都会遵守的,除不可抗力之外基本没问题,还有楼上的,貌似除了你链家能卖房别家都黑中介?
二手房中介公司让我签字的看房协议规定不能同房主直接联系也不能再让别的中介有法律依据吗?
那你就告诉他,当初没有告诉你实际面积。欺骗了你!你有权选择诚实的中介公司!
房产或土地中介中,那个居间协议到底有多大的作用?这处协议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居间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服务,他方为此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或协议。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为此给付约定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期货居间合同,是指具有一定期货专业知识、资格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专职为期货经纪公司介绍客户,或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的居间人与期货经纪公司或客户依法所签订的协议。在期货居间合同中,这种为期货经纪公司起介绍客户,或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或实施委托的客户一方则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由众多的、内容密切相关且依照一定的实务运作程序排列的合同条款所构成。这些合同的条款,是订立期货居间合同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条件下的结果,是双方共同意愿在合同条款中的具体表现。从合同的形式上来看,合同的条款根据其在合同中的不同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一般可分为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的普通条款这三种类型。居间合同即由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所构成。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居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即成为法律关系上的合同的内容。因此,分析和研究合同中的条款及其特点,对于理解居间合同的内容和把握其法律实质,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其在合同中的作用,主要是对签订合同的双方进行必要的提示。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号码;本人基本情况等内容。由此可知,合同的提示性条款的特点是要求简单、具体而又确切,起到提示和参考的作用。合同的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合同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或重点所在。没有或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无法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产生。从期货居间活动的实际情况来说,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酬金的数量或计算方法、支付酬金的期限、方式和地点以及应支付的各种居间费用是重要内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违约与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规定等。其中,权利与义务中牵涉质和量的方面,都要详细、明确和具体。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特点是其表现为是整个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是合同中的重点所在。尤其是其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部分,调整和约束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行为,无疑特别受到当事双方的关注,在合同中占据突出重要的地位。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在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其特点在于,合同的普通条款或是由法律所直接规定,或实际上是特定的某种行业规则、经营惯例、或公认的准则等。这些众所周知的或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习惯,经当事双方协商约定,可以形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而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化繁就简,不形成条款因而不必列入合同之中。
居间合同蕴含的民事法理诸性
期货居间合同依法一经签订,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宣告成立。揭示和研究居间合同中所蕴含的民事法理诸性,对于深入理解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查处可能由此而引发的居间纠纷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法理研究和司法实际作用。从法律的研究角度着手,期货居间合同具有如下民事法理特性:
一是法律上的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无论是居间人或是委托人,双方在法律上都是处于平等的地位。根据这一法理,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当事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因此,依法签订的合同,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视为是当事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意愿一致下的真实具体的表达,符合双方的共同权益。据此,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当事双方应尽的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性。权利与义务是居间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合同中规定了当事双方的不同权利;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当事双方相应的义务。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协商和确定当事双方各自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是居间合同能否成功签订的重要程序。而这一程序,当事双方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方法,才能最终协商完成。本着这一法理,可以认为,合同双方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协商或确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或换言之,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正是公平公正性的具体体现。
三是诚实信用性。以诚相待,以信相处,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也是市场经济参与的各个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合同当事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一方面,居间人对委托人负有诸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如不得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如实告知交易结果,严禁虚假隐瞒甚或欺骗行为;确保委托人业务秘密等。另一方面,委托人对居间人也必须遵循诚实信用义务,如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居间人的报酬;提供居间活动必要的行情信息和工作条件等。诚实性始终是贯穿于整个居间合同中的一条主线。只有居间人与委托人共同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双方之间才能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确保得以切实履行。
四.是合法性。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也即意味着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同时,合法性也意味着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当事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当事的双方无论是对内对外,都享受法律的保护,并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居间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期货居间合同在期货交易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签订合同表现为当事双方建立居间关系、协商和调整双方之间权益关系以及促进交易成交必须要完成的一个实际操作程序,在此,居间合同成为建立居间关系的业务凭据或存在居间关系的从业证明;另一方面,合同的签订表现为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即成为法律上的民事关系,意味着居间人与其委托人彼此承担了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鉴此,开展对期货居间合同作用的研究,尤其是重点研究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对期货市场居间交易的实际运作具有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今后推进有关期货居间人问题的立法进程,进而推进与此相关的其他参与期货市场主体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理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今后制订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全面立法进程,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我国期货市场建立的十多年来,立法却一直是无视期货居间关系的客观存在,无所作为,毫无建树。实际情况表明,因期货居间交易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整个期货纠纷案件中不仅占据相当的比重,而且对期货市场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规定》的公布实施,初步改变了这种状况。它的重要性在于其第十条专门涉及了居间人问题:一是首次提出居间人这一重要经济和法律上的范畴,明确了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弥补了以往法律法规上的空缺和不足;二是规定了期货公司或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强调了居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切实得到维护;三是规定“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告知了居间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规定》所涉及的居间人的问题,从整体上来说,只是居间人问题的一个部分,内容毕竟有限。类似期货居间人如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怎样行使民事权力、期货居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都还未具体涉及。这就为今后全方位地、系统地、深入地开展对居间人的法律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间和拓展领域,有利于继续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推进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全面立法进程。
其次,将从整体上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和推进期货居间人队伍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期货居间合同所涉及的,只是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上开发客户和接受客户委托的居间行为。相对而言,这只是期货居间人业内活动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然而,居间合同所蕴含的法理诸性以及它所体现的民事关系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而对期货居间人活动的其他方面进行深入而又系统的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研究。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对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规定、市场准入、考核、审查和管理体系;建立业内统一的期货居间人专项资料数据库;制订期货居间人的业内行为规范;制订和实施对期货居间人的招聘、培训和奖惩制度等。如此,将期货居间人从资格认定、市场准入、定期考核、行为规范、审查管理的整个过程,都建立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建立起一支能够真正符合期货市场需要的合格规范的居间人队伍,使之规范有序地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对与居间人密切相关的其他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向着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是个有力推进。期货居间合同,主要涉及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这三个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足以影响能否有效地维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居间合同的存在,得以将它们三者有机的联系起来,并使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民事关系,使得可以利用法律的办法,调整和约束它们之间的关系,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毫无疑问,开展对居间合同的深入法律研究,将有助于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者这三者之间建立适合市场要求的交易关系和正常的市场运作机制,进而推进期货市场整体运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和中介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Copyright&(C)&&&沪B2-业主卖房签独家代理协议 疑遭中介公司假网签锁盘(2)
来源: 北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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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人员走访
  中介公司称――
  签约后有办法保证房源“独家”
北京联盟总结本文关键词语:
  李伯一家的遭遇是否孤例?其他中介公司会利用相同的手段来保证自己的房源“独家”吗?2月23日,新快报采访人员以准备放盘的业主身份,在天河区珠江新城一带走访了多家中介公司。
  “如果想房子快点卖出去,建议你签一份 独家 代理,这样我们整个团队都会帮你推这套房。”在某大型连锁中介,工作人员听闻来意后,开始起其“独家代理”来。在他口中,签了“独家”后好处多多。“我们在附近上百家门店,只要有客人来问,首先就会推荐你的房子,而且会紧跟市场价格,保证你拿到最好的价格。”
  “有些业主会希望多点人帮他卖,但是每天那么多人放盘,你说我们是先推荐哪一套房?”在另一家房产中介,中介人员直言不讳,由于通过独家代理售出后的房源能收取较高的中介费用,加上在期限内能排除同行的竞争,这种方式很受业内欢迎。
  那么,在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后,房产中介通过什么方式保证业主不再委托他人呢?上述大型连锁中介的工作人员闻言露出一个玩味的笑容。“我们自然有办法,来保证这一个月内你没法找其他家中介卖这套房。”至于具体的操作手法,采访人员所走访的房产中介公司均未透露。
  不过,据新快报采访人员了解,除了供房屋交易使用的网上签约系统外,房管部门并未向各房产中介机构提供可对某房源标记“独家”,以排除竞争的系统。
  业界说法
  无实际交易“网签” 中介涉嫌行政违规
  针对此事,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行业发展与服务部副部长王俊轩先生表示,网签系统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防止业主“一房多卖”,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个别中介违规使用的现象。
  据介绍,只要持有营业执照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产中介公司,均可向房管部门申请登录网签的数字证书,并凭此办理含买卖双方及中介在内的“三方网签”。另一方面,买卖双方也可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只有两方的“手拉手网签”。按照相关规定,这些网签均需签订纸质交易协议后方可进行。
  王副部长坦承,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房产中介要做到虚假“网签”并不困难。“只要拿到卖方(其中一份)房产证的号码和对应的身份证号码,再找一个人来充当买方,就能办理网签操作了。”王副部长说,房产一旦被“网签”,业主就无法另行交易,只有网签操作者才有权撤签。
  不过,如果房产中介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就进行虚假“网签”,就涉嫌构成违规“锁盘”。“有些中介拿网签作为工具,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我们协会将严厉谴责并介入调停,并上报行政部门处理。”王副部长强调说,业主在委托房产中介时也要注意保护好房产证等个人信息,以免给人留下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王副部长介绍说,根据行业规范,业主或买家与中介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都有一定期限,如果业主或买家在该期限内绕过自己的“独家”中介达成了房产交易,中介公司均可向其索取相当于中介费用的违约金。“所以说 独家协议 对双方的约束都是对等的,中介根本没必要去 锁盘 。”
  据了解,2015年全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共接到两起关于“锁盘”的纠纷,“这类纠纷大部分是民间借贷中利用 手拉手网签 做抵押导致的纠纷,像这样涉及中介公司的案例十分少见。”
  中介公司假网签被判赔两万
  2011年年初,北京市中大恒基公司利用其办理租赁业务时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虚假网签,致使客户石女士被取消购买经适房资格。石女士为此将中大恒基公司和虚假网签的卖方娄女士诉至法院。
  当年9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中介撤销网签,并协助石女士恢复经适房资格,同时赔偿石女士抚慰金2万元。
  撤销网签需凭销售付款凭证
  2015年3月,为打击当地商品房交易市场“假签约”、虚假销售等行为,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通知》,对撤销网签的多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通知》要求,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申请登记备案,而申请撤销网上签约的,要收取该商品房销售的付款凭证,即发票校对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对申请撤销网上签约但不能提供付款凭证的,将纳入诚信监管记录,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对存在频繁、批量申请撤销网上签约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对企业进行约谈和调查。
  采访人员求证
  走访远见分店
  无人出面解释
  公开资料显示,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11家分店,主要业务范围为广州市番禺区。2月24日上午10时许,新快报采访人员来到位于洛溪新城新浦路的远见地产新浦分行了解情况,这里正是李伯放盘并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地方。
  在分行内,采访人员刚表明来意,一名身着红色大衣的男子便表示,此事与该分行无关。“不是我们这家店吧,如果是我们这家店我们都会知道的。”随后,红衣男子不但拒绝查询涉事房产的信息,更宣称自己“没有经理的电话,没办法通知”。
  无奈之下,采访人员只得来到洛溪新地购物广场旁的另一家远见地产门店,工作人员替采访人员联系上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生。在电话中,范先生明确表示,与该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后,相关房产并不会被“网签”锁盘。“网签不需要业主的实际签名,理论上只需要有双方的资料就能办理,但从道德上来说,我们肯定不会这么做。”范先生说。
  那么,李家的房产为何会在未交易的情况下被“网签”且锁盘长达一年时间呢?范先生表示自己身在外地,要向员工了解后再做答复。按照其要求,采访人员用短信向他提供了涉事房产的具体地址。然而,当采访人员近半个小时后再次回拨时,范先生改口称“我有不告诉媒体的权利”,随即挂断电话。
  随后,采访人员又致电替李欢解除网签的远见地产工作人员张某明求证,对方表示自己身在广州市区,但相关信息需要查证才能回应,“我一时半会回不去番禺,要不你下午五六点再来吧。”张某明在电话中还主动告知,他就是当天上午在新浦分行接待采访人员的红衣男子。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采访人员在约3分钟后赶到新浦分行时,身着红衣的张某明正在门口打电话,其同事也再次向采访人员确认了其身份。“您不是在广州市区吗?怎么这么快就回来了?”面对采访人员的提问,张某明甩下一句“我没法回答你,你去问我们老板”,随后驾车匆匆离去。
  (报料人:佚名 奖金: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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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没有成交,中介要求我付全额中介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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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通过中介想把一处房产卖掉,开始收到订金5万,拖了一年半,中间又收了8万的定金,后来因为买方反悔不买了,关键是这处房产是我离婚财产的一半,买卖的话语要过户一方才能买卖,所以就听了中介的,把房子过户给了男方,交易成功后由中介作证,分我房屋买卖后一半的钱款。现在买卖没有成,房子又过户给男方了,男方又不承认我的份额,去中介那房产证,中介说我必须付掉全额的中介费2万,才肯给我拿回,我觉得我最多只能拿出一万块,因为交易压根没有成功,请问我该付这全额的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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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成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专注于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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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们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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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系中介在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签在代理人一栏,请问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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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买方卖方和中介三方都在场!其次,如果有一方未在现场,可通过书面授权委托中介全权代理此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如果未经买卖双方许可中介私自处理该房屋买卖手续,则法律上视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中介只作为买卖双方关联机构,任何与房屋相关的买卖行为中介都无权自主处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网签不想自己跑,找别人代办怎么办?下面签了这份网签授权委托书就可以!那就可以让亲朋好友帮你代办,不用自己那么辛苦跑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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