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办法中可否对投标人评标价的不良行为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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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两种评标方法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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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介绍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的概念、评标过程,分析了两种方法的特点,同时指出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比较的主要目的是在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两种评标方法的基础上,为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及找出今后评标方法的发展方向提供思路。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是招标活动中的关键一环,评标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招标活动能否选择到理想的中标人;而科学且约束性强的评标方法,是招标工作有效、良性运行的保证。本文对我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的两种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进行分析比较,力求为正确认识及使用这两种评标方法提供一些思路。
一、与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有关的法律规定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该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评标方法,但明确了中标的两条基本原则。
2001年7月5日起施行,由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明确提出三种不同的评标方法。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及管理,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并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但其中对评标方法未做明确规定。
随着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深入开展,同时为了保证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令,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并且规定该《标准文件》在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所有行业的施工招标中强制使用。《标准文件》第三章规定:当潜在投标人普遍掌握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或者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当招标项目施工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必须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其技术实力时,招标人可以选用综合评估法。
由此可以看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两种评标方法。而且根据《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这两种评标方法的评标过程大致是一致的:1)对标书按初步评审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书方可进入后面的评审;2)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标书进行评价(如果采用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则评价的工作是进行评标价的计算;如果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则评价的工作是对各标书进行打分);3)根据评价结果对标书按评标价的高低或得分的多少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本文结合《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进行分析比较。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首先应明确的是:有的人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者中,报价最低的投标者为中标者,其实这有些“望文生义”了,是不准确的理解。在这种评标方法中,决定投标者是否中标的因素是其评标价的高低而非报价的高低,即所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者中,评标价最低的投标者最有可能成为中标者。评标价的计算方法是在投标者报价基础上,将标书中事先已明确的评标时可以量化的因素予以货币化并计入报价中,而评标价的计算是在评标的详细评审阶段(评价阶段)进行。所以,该方法称为“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更易于理解。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利用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采用的评标办法,也是国际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中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我国利用世行贷款的国内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也多采用这种评标办法。
(一)评标过程
根据《标准文件》规定,评标需经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两个步骤。
初步评审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事先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响应性评审及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而且《标准文件》中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详细评审内容是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标书进行价格折算,即计算评标价。如:招标文件规定工期在450~540天内的标书均符合要求,评标时将根据工期的长短计算评标价,量化标准是工期每提前10天调减投标报价6万元;终评时对所有标书的报价依据其工期的长短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
(二)主要特点
根据上述评标过程不难看出,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决定投标者是否中标的主要因素是其报价的高低,即在同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主要是在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上进行。而这一特点无论是对招标者、投标者,还是对建筑市场的完善及防止腐败的发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最大限度体现招标投标这种采购方式的优点
对于招标者来说,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符合其要求的工程,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对于投标者来说,既可以为一切合格的投标人参与平等竞争提供条件,保证了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公开招标对工程有公开而客观的衡量标准,因此,要想在竞争中取胜,除了能提供符合招标者要求的工程外,还必须降低成本,报出既具有竞争力又合理的报价,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就必须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及生产效率上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其综合竞争能力,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良性刺激,可以促使企业不断发展。
2.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腐败等不良行为的发生机率
因为投标人主要是在价格上进行竞争,中标的关键是其报价的高低,因此,这种竞争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可以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依靠关系就可以中标的可能,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从而动摇了腐败行为发生所需的金钱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利润水平下降,使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有效遏止了不良行为的发生。
3.有利于树立风险意识,为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创造条件
因为投标人主要是在价格上展开竞争,对于中标的承包商来说,较低的中标价格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同时也使工程建筑活动固有的风险进一步显现出来。因此,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树立风险意识,并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当建筑市场的参与各方具有强烈的市场风险意识时,工程担保就成了一种自身的迫切需求,这就为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上述特点,但在国内的若干年运用中却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一些施工企业为拿到工程不计成本盲目压价,中标后在建筑材料上以次充好造成豆腐渣工程,或利用各种原因要求业主追加造价,给业主利益带来很大损失,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不能保证质量,甚至不愿意使用这种评标方法。其实,质量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因为,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所以,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应是多方面的,比如:在招标阶段,国内许多项目不重视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资格审查走过场、甚至用摇号抽签的方式代替资格审查,使资格审查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为工程项目的后续工作留下很大隐患。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另一方面,约束业主和承包商行为的合同管理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就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予以保证。除此以外,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等方面也有待完善。因此,为了有效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在下面几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严格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对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及有能力承担合同义务所进行的书面调查,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信誉、项目经理等方面,通过资格审查的都是有项目实施能力的投标人。因此,在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下,投标人就具备了在价格上展开竞争的条件,也就是说,资格审查是投标人可以在价格上进行竞争的前提条件,也是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前提条件。所以,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并对投标者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的实施。
2.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而且,工程质量与工程管理密切相关,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质量事故,以血的教训表明,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因此,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以保证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3.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是一种以市场经济手段帮助市场主体回避和转移风险的市场行为,它既是对市场主体各方的正当利益进行保护的方法,也是确保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合同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培育和完善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根据目前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工程担保市场监管有待加强,专业化担保机构发育不成熟,工程担保行为不规范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既可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也可以解决现在建筑市场存在的不公平招标、工期延期、成本加大、带资承包、拖欠款项等诸多问题。
4.完善市场管理体制
健全的市场管理体制既可以约束投标人的无序竞争、哄抬标价、恶性竞争等各种不良行为,使招投标工作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也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有效使用提供其需要的市场环境。因此,应加强对市场主体各方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要给予公平的严厉处罚,引导和规范市场形成稳定、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
三、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中最常见的是打分法,也称百分制法。而且,在我国目前的评标实践中,大多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都采用这种评标方法,可以说综合评估法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主流评标方法。在这种评标方法中,决定投标者是否中标的因素是其得分的高低,即所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者中,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者最有可能成为中标者。
(一)评标过程
根据《标准文件》的规定,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样,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同样需经过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两个步骤。
初步评审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事先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响应性评审。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比少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方面的评审。《标准文件》同样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详细评审内容是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因素及评分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标书进行打分,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总分为100分。计算综合评估得分的评分因素一般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因素四个方面,评分标准则由业主根据项目的特点具体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综合评估法的本质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对标书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因素进行综合评分,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者的评标方法。
(二)主要特点
综合评估法的好处是简便易行,且可以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因素量化打分后进行比较,从中选出最好的投标;但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比最大特点在于:一方面,报价不是投标人竞争的主要内容。因为报价仅是综合评估得分中的一项因素,而且为了防止低价(这里的低价一般指不合理的低价或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会对报价得分在综合评估得分中的权重做一定的限定(如规定报价分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40%至60%)。另一方面,打分主观性较强。在评分因素中除报价是可以客观地根据高低打分外,其它因素如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先进合理、项目经理以往业绩是否满足要求等,这些标准的确定较难客观准确,打分结果也可能会因人而异,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就可能会导致某些人甚至是某个人的想法左右评标的整个过程。
(三)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由于报价得分仅是综合评估得分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就会出现高报价者中标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既有损于招标者的利益,同时对投了合理低标价的投标者来说,也显得不公平。不仅如此,由于打分主观性较强,可操作性差,也就较难排除外来干扰,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所以,在实际使用该方法时,应在下面几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是在评标中衡量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确定报价得分的关键因素,因此,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对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失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单一标底法。即以业主编制的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这种方法的不足在于:第一,由于标底编制人员对市场供求状况及平均生产水平估计不足,标底编制出现遗漏和失误,出现标底过高或过低的情况,给招标工作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招标失败;第二,由于人为原因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标底保密性差。
②有效报价平均值法。即取合格投标者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这种办法的不足在于:第一,容易让投标人有机可乘,如相互联合哄抬标价或压低标价,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二,在投标者中若有一家或二家报价不准,投了一个高价或低价,这样就可能把评标基准价抬到一个较高的水平或相反,其结果可能会造成高价中标或低于成本价中标。
③复合标底法。指在确定评标基准价时,将业主编制的标底和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按一定的比例权重相复合,组成一个复合标底,并以此作为评标基准价。这种方法与前两种方法相比较不同的是:淡化了业主编制的标底,只要业主编制的标底没有很大的遗漏和失误,就不会因此造成招标失败;可使人为泄露标底的情况得到控制,能较好地保证评标标底的保密性,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有利于投标者公平竞争。
④最低有效报价法。即将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这是追求低报价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鼓励低价投标,进而达成以合理的低标价来选择中标者这一招投标的主要目标。
上述四种计算方法中,前两种方法在我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实践的早期使用较多,但因其存在的问题目前已不多用,在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方法是复合标底法。
2.建议采用低价高分的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报价得分是综合评估得分中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报价分所占的权值较高,对评标结果有很大影响;另一方面报价分是客观分,容易客观地评价。因此,如何计算报价得分是综合评标法的关键。但在《标准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报价分应如何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对报价分的计算方法虽各不相同,但总的思路都是将合格标书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根据两者差额的增减变动情况,确定投标报价得分。如:以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偏差在-1%≦δ≦0内为满分60分(假设规定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权值为60%),对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偏差每高于1%扣4分,即偏差在0&δ≦+1%得56分;对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偏差每低于2%扣4分。但按此思路进行报价分计算,其最终结果是越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得分越高,中标的可能性也最大,合理的低价投标则由于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造成得分低的现象。而招标的理想化目标是在满足业主要求的情况下价格最低。因此,为了尽可能达到这个目标,评标方法应该按照满足业主的技术、质量要求前提下,报价越低则得分越高的原则来制定。
3.科学地制定评分因素与权值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中,除了报价外,还有多项商务和技术方面的非价格标准,如工期、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素质、公司以往的施工经验等。而各个工程项目特点不同,参加评审的因素及所占权重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使用综合评估法时,应该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应进入到评分中的相应因素,并根据各因素的重要性给予相应的权重值,以尽可能做到让质量保障体系可靠、技术力量强、商业信誉好、价格较低的承包商能够在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中获得胜利,成为最后的中标者。
通过对上述两种评标方法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更为科学合理,更能体现招标这种方式的本质特点,但它的实施需要更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做基础。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些招标投标当事人自律行为差,自律能力弱,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此外,市场信用体系也尚未健全,实施低价中标必然会带来不少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一方面,应当结合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我国国情,正确认识综合评估法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的现实作用,正确并科学地使用综合评估法;另一方面,在不断完善与工程项目招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同时,继续规范和培育市场、加快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这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招标投标工作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工程学院&
来源:《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周年论文集》当前位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省发改委]&&
字号:&&|&&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号)等规定,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质量,现将该两个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于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委法规处。
  联系人:林怡云、陈锦华
  联系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fgwfgc@
  附件:1、《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组建评标专家考核委员会,由其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积极推广专家异地远程评标。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支持配合开展专家异地远程评标工作。
  第四条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10个片区。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按照工作区域划入相应片区。
  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片区专家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查、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在本场所内评标的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专家评聘
  第五条 入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该领域的国家执业资格,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无行贿犯罪记录,且未曾因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曾因不良行为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且取消资格或被除名之日不满五年的,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六条 申报入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申请人应当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或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线申报,并向所在片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报信息时,对照第十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填报相关信息。
  各片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申报,核实原件并根据专业类别组织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初步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送省招标投标协会汇总。
  第七条 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当组织评标专家考核委员会,于每年9月对上报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终审,并公示通过审查的评标专家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后,由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拟入库专家培训。对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招标投标协会印制。
  第九条 对已入库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3年组织1次继续教育,对考核合格的专家进行评标专家证书注册。对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冻结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入库培训、继续教育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编写。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采用远程方式进行。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条 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用房。
  第十一条 具备网络抽取终端配置条件的省有关部门和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与省招标投标协会衔接,由省招标投标协会为其开通网络终端。
  第十二条 各网络抽取终端应当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
  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内设立的网络抽取终端抽取。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向设有网络抽取终端的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申请。
  设有网络抽取终端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内开始评标。有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十五条 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不受地域限制,各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各网络抽取终端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及附近片区内随机抽取。若该片区所属专业类别专家少于50名,应扩大抽取区域范围。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估算价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8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300万元以上的。
  各片区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将其设置为自动回避条件。评标专家发现自身有该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四)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第十七条 网络抽取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指导招标人填写《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一式两份,由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核验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或未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抽取终端不得为其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十八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仅限于网络抽取终端操作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从评标专家抽取开始至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评标专家名单属于保密内容;
  (二)抽取过程中,网络抽取终端操作员仅允许使用系统备案的电话与专家会话,通话过程须录音,不得透露招标项目相关信息;
  (三)抽取结束前,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抽取室;
  (四)任何人不得向其他人透露评标专家名单或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任何人不得私下接触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网络抽取终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标专家收集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专业特长等个人信息,在项目评标前,不得向评标专家泄露项目信息。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到场或提出请假的,应当进行补抽。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最终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招标文件未对此情形作出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抽。
  第四章 评标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开辟专区,供投标人观看评标视频,监督评标过程,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直播。评标过程的全程录音和录像资料作为异议处理和投诉的补充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允许在场,其他人员一概不得进入评标场所。招标人所属纪检部门可以在场外观看视频直播或者通过调取评标过程录音和录像资料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对抽取专家情况、评标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根据网络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网络抽取终端请假。对确定出席,但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网络抽取终端联系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补抽评标专家。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将无故迟到、无正当理由缺席评标、应当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擅离职守等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予以记录,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异地评标派车接送的,须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保密监管。评标专家严禁与外界私自联系,严禁其他人员与评标专家交谈有关评标事宜。
  第五章 评标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福建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第二十八条 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一)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评审费每人300至50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评标专家已经到达评标现场,但因故需要回避,或者招标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招标活动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给予100元至200元的误工补助;
  (四)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评审费每人200元;
  (五)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参加或退出评审的,不予发放评审费。
  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在上款幅度内,对本区域内的评审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省招标投标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发放;
  (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的跨县(市、区),按照距离远近,每人按50元至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按照距离远近,每人按100元至300元标准发放。
  评标专家异地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送的,可以按照上款规定,支付接送地与评标专家所在区域之间的交通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而造成重大失误的,暂停1年至3年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补抽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履行本片区专家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查、培训、继续教育和日常考评等工作职责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设置。
  第三十四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推行专家异地远程评标工作不予支持和配合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设置。
  第三十五条 网络抽取终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设置: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三)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四)由于机构、场所、人员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
  (五)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可将情况汇总送省招标投标协会予以公告,并暂停受理其网络终端抽取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等活动,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责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和公示。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在本场所内评标的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五条 省招标与采购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处理的公示平台。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处理的公示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六条 评标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将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中除名。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每次记1O分;
  (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每次记10分;
  (三)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每次记1O分;
  (四)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每次记1O分;
  (五)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每次记5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记1O分。
  第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记10分;
  (二)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每次记20分;
  (三)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记1O分;
  (四)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1O分钟的,每次记2分;超过30分钟的,每次记5分;
  (五)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每次记5分;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的,每次记5分;
  (七)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行为,每次记5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的,每次记1O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违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每次记 10分;
  (二)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的,每次记20分;
  (三)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每次记10分;
  (四)索要合法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的,每次记20分;
  (五)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每查实认定一次记20分;
  (六)其他违反评标职业道德,影响评标的行为,每次记5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记1O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评标所在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认定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作出认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作出维持认定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及记分提交给省招标投标协会,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十三条 以下文书中认定的评标专家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省招标投标协会可以直接将其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三)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
  (四)有效的公证文书。
  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省招标投标协会;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认定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其6个月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评标专家因行政处罚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活动时间长于6个月的,或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以行政处罚的时限为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取消其6个月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被累积处理5次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四章 不良行为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省招标投标协会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6个月。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公示期限以具体禁止时间为准,但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
  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或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的,公示期限为2年。
  第十九条 省招标投标协会对不良行为记满20分的评标专家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办法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的公示期限自发布公示通报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和公示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被公示的评标专家认为公示内容与已认定的事实不符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招标投标协会申请更正,并提交申请函、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省招标投标协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核对发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内容有误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正。
  第二十三条 不良行为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转入公示平台的网站后台保存,并提供历史公示记录查询服务。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依据有效文件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保证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与相关处理决定内容一致。
  公示的内容依法被变更或撤销的,应在公示平台予以声明。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由省招标投标协会将公示记录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公示的评标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抄送公示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被认定有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良行为,省招标投标协会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不良记录应当作为评标专家考核、资深评标专家库组建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同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的招投标活动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公示5人次以上的,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因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被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除名的,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因其他不良行为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被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除名的,自被取消资格或除名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对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公示等相关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称“无正当理由”,是指出现特殊情况时未及时向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得到许可就采取的影响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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