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票据法法在会计实践中的作用

【文】财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盘点—A23
下面先简单梳理一下改革开放以来与财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规章,欢迎完善。
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已经作废,被《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替代。
日 人大常委会《会计法》,目前生效的仍然是1999年修订版本。
日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日财政部“两则两制”。两则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制是指13个行业的会计制度和10个行业的财务制度。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已被2006年新准则替代;日《企业财务通则》进行了最新修订,“两制”则没有明确的法规说作废或者替代,如果有企业自1993年开始一起延用也没有人会说是错误的。
日人大常委会《公司法》,2013年进行了最近的一次修订。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进行了修订。
日人大常委会《票据法》。
日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替代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14年进行了最新修订。
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日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日起施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目的是替代13个行业会计制度。
日起施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由小企业会计准则替代。
日发布,自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每年都在修订和完善。
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日《小企业会计准则》,目的是替代《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是合法合规,从以上梳理我们知道,企业经营中与财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包括以下几大方面:会计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税法、合同法、刑法等。
先简单说一下刑法,触犯了就是犯罪,看似很严重,其实实践中很多企业的股东、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很容易就触犯了,比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公款挪用,又如与税相关的犯罪真是太容易了。有句话说得好,想一夜暴富的办法基本上都在刑法里;这就是这几年新兴金融行业那么多大案的原因。我曾写过这样一段评论,各位体味一下:
想年回报5%以下的,不用读:
想年回报率10%的,读1遍;
想年回报率20%的,请读2遍;
想年回报率30%的,请读3遍;
想年回报率50%的,请背下来;
想年回报率100%以上的,请倒背。
但是,很遗憾,我们很多财务人员都经常中招(哈哈,有个朋友跟我说“但是前面的都是废话”)。
然后是会计法,从有效版本(1999年)上就可以判断,基本上不具备执行性,所以多看几遍,关键就几条,搞明白各个主体的责任,不违反就差不多了。真正应该花时间去学习和掌握的是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支付结算办法、内部控制规范这些东东。重点说一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这个基本属于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操作指引,详细说明了整个会计循环中各项具体会计工作是什么要求、什么标准、怎么做的;是企业制定费用报销制度的最重要参考依据。个人觉得这个是从学校财务专业学生到企业财务人员转换最应该学习的一个东西。奇葩的是,笔者是全日制财务管理本科毕业,但是四年大学没听任何一个人说过有这么一个规章,也没见任何一本财务、会计相关的书有提过这个东西。不知道现在的财务和会计专业课程是否有涉及?
3.票、券、税法
票据法与其他工作交叉不多,不说。证券法一般只有上市公司、金融行业的企业、非上市公众公司涉及;一般的中小企业不涉及,也不多说了。当真企业正要走向资本市场的时候,证券法通常不重要了,在中国发挥作用的都是部门规章和别人的规定,这些东西每天都在变化,最关键是学会学习和使用的方法。税法很重要,但没法展开说,因为中国的税法(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策)可能是世界上最庞大复杂的法规体系,需要专门地、深入地、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简单说两句合同法,对于财务人员非常之重要。会计是对历史的记录,会计是讲证据的,书面合同是审计里面证明力最强的一种原始凭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决定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责任,决定了会计的处理,决定了企业的纳税义务。财务管理的价值就是要对从业务规划、合同拟定到完成或终止的全过程进行管控,让合同和业务按照财务管理的需要、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按照资金安排的需要、按照纳税筹划的需要发展。要做好财务管理,就得管好合同,需要精通合同法、税法等财经法规。
公司法是财务人员应重点关注的,企业从设立到经营有没有好好的遵守和灵活应用公司法,体现的是股东的创业素质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当股东准备投资的时候就与公司法发生关系了。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法务人员也没有法律顾问;即使有,一般律师处理问题的角度也不考虑企业未来财务管理的需要;所以财务人员帮助老板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把投资关系、股权、三会权力、经营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关键点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约定就非常之重要;公司法赋予了企业充分的自治权,这些都可以通过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进行明确约定,好的约定将成为企业股权架构、组织架构、绩效体系等的良性基因,对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举个最牛的例子,蔡崇信先生早期对于阿里最大的价值除了其投行背景带来了VC之外就是帮马云去注册公司,在湖畔花园炎热的夏夜,挥着汗水对着白板和第一批员工讲股份讲权益,将十八份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英文合同,叫马云和十八罗汉签字画押,将最初十八罗汉团队的利益绑到了一起。这其实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阿里巴巴因此而得以将最初的创业激情和团队文化一直维系八年之久。
非常欣慰的是,最近这几年已经有非常多的老板和企业开始认可财务人员在企业生命周期的关键作用,笔者最近遇到一个做快餐连锁的老板,一直想把品牌升级并向烘焙等延伸,并为此做了几年准备了,实验店已经做到第三代,但是一直没有全面行动,他跟我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财务总监帮他对企业在注册、股权架构、组织架构、运营体系、绩效体系等进行把关。其实在财智东方的客户中这样的老板和企业的比重也越来越多;很多咨询顾问合同签好了,老板提出了个进场的条件:什么时候帮找到一个合格的财务总监或者财务经理你们就可以进场了!芊芊发的财务总监职位的待遇也不断水涨船高,君不见上个月年薪500万元上不封顶的总裁财务助理职位都来了。
努力吧,复合型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前途光明,好多好多财务总监空缺虚位以待呢。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查看: 1064|回复: 2
票据法的主观题
签到天数: 362 天[LV.8]武林盟主
马上注册中国会计社区,结交天下会计同行好友,享用更多会员功能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 g, ^9 \2 D. {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r5 I' k. f5 S&&B5 }( ?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4 x% P& d+ Y&&q" v* n9 t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的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s4 M; A+ |/ w: l7 i! J: D
F大学先后向E、D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c8 x) H+ w2 m/ e&&D
要求:&1& 、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并说明理由。&2& 、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3& 、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4& 、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签到天数: 362 天[LV.8]武林盟主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公司可以据此对E公司进行抗辩,而F大学系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E公司。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无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P# D! m3 Y/ N4 v! H& T8 N
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M( `! Q. W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由于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故A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1 A3 u9 h0 I4 Y" z1 R% o/ e0 p7 W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由于甲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实训平台答案】 在会计实务中不带息应付票据是按未来偿付金额入账的
电大职业技能实训平台《中级财务会计》参考答案
--------------------------------------------- 在会计实务中不带息应付票据是按未来偿付金额入账的。(对) ---------------------------------------------
剪贴板检索查询工具【十分钟完成职业技能实训测试】 使用方法:
点击设置按钮,将检索数据(参考答案,题库等)粘贴至本地资料文本库选项卡上的文本 框.或者载入文本至文本框。点击返回。 在需要检索查询的地方复制数据[如答题界面]至剪贴板,本工具将自动检索出结果显示出来 。 最新版下载: 注:本工具完全免费。
将此页面分享给朋友:
文章标签:[职业技能实训平台《中级财务会计》参考答案]
下一篇:上一篇:
『发表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后提交: &&&&&&
『评论列表』
暂无任何评论
瑞文软件工作室 版权所有 [冀ICP备号]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文章版权归原版权人所有,如您的文章不想在本站出现,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文章
当前页面执行的时间:46.875毫秒&&>>&&>>&&>>&正文
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0:24:1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 2014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 【东奥小编】本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中的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票据法上的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 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名片: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 1.票据法上的关系
&&&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 2.票据基础关系
&&&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
责任编辑:娜写年华
上一个文章:
下一个文章:
中级职称导航
中级职称网课
招生方案科目价格 / 购买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财务管理
中级经济法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官方微信
东奥会计在线
微信号:dongaocom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职称考试通
职称考试通
2015中级考后热点
微信关注东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票据法司法解释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