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存款,放在校园网贷调查问卷公司的存款会被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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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利率持续下调 网贷金融势头强劲
13:41:49 &中国财经时报网 & &
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一些人更认为存款银行利润零增长,存钱银行越存越穷。据近期调查数据显示,国有五大行活期存款利率甚至低于基准利率,仅为0.3%,粗略计算1万元的活期存款,一年下来只有30元的利息。在这种低利率下,无论是定期存款还是活期存款,利润远远赶不上人民币贬值速度。这样的情况下,投资理财还会选择银行吗?你的钱还要存银行吗?资本寒冬以及互联网金融趋严的监管下,P2P网贷成交量却不断创新高,发展势头强劲,说明了投资者对网贷行业的看好,有望成为第一个突围资本寒冬的金融行业。开鑫贷在国内众多P2P平台中,有国资或银行背景的平台并不少,但是能像开鑫贷这样同时拥有国资+银行双重背景的却极少,所以这个标签极大地提升了开鑫贷的公信力和行业内的知名度。且核心团队也均有一定金融和互联网从业经历,这为平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平台目前进展中的项目类型有鑫财富(5.50%)、商票贷(7.00%)、保鑫汇(4.50%-7.00%)对应不同的资产来源,投资期限在2至12个月不等。微贷网微贷网自2011年上线,开创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车贷平台的先河。并已获得10亿元C轮融资,销售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并建立投资人监督委员会,与厦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对接。微贷网的理财产品主推优选计划,精选优质资产,500元起投,投资期限基本在3-24个月之间,周期较长,收益属于中等,比较适合有固定长期理财需求的投资者。但是平台会收取利息的6%作为平台的资金管理费。三益宝三益宝平台已经上线2年多,凭借三益宝自身独特的风控体系以及企业直投模式在行业内站稳脚跟,为中小微企业和投资人搭建了一个安全、透明、高效的投融平台。据了解,三益宝平台投资项目主要有企业直投项目和乐商贷项目两种,其中企业直投项目年化收益率在8%-15%;而乐商贷项目年化收益率为6%-15%。两种投资项目均支持债权转让,无需担心急用本金问题。平台资金由第三方平台监管,有效保障用户本金安全。200元投资门槛,让更多投资者轻松参与。据了解,新年伊始三益宝平台为新手用户准备了首次投资满1万元送100元现金红包,推荐好友首笔投满1万元,推荐人和好友皆可得100元现金红包;还有“投就送”活动全面大升级,新老用户投资成功不仅送现金红包还有三益宝定制公仔带回家。更多神秘活动详情可以登录三益宝官网了解。
(责任编辑: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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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高清图推荐:银监会:网贷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个人最多借100万
8月24日,银监会今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今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另外李均锋表示,明确单一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组织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另外,李均锋表示,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按照现在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
以下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修改完善。《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你有的疑问让政府部门告诉你
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八、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十、《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反馈总体符合预期,我们也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当前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顿的现状,又尊重行业现实,注重把握好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避免《办法》出台造成对行业的冲击。
《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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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新闻频道--烟台新闻集大成者。P2P千万“风险保证金” 竟然只是普通银行存款里外贷面临逾9亿兑付压力 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存款|P2P|网贷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里外贷面临逾9亿兑付压力 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
  每经记者 朱丹丹 发自北京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北京网贷平台里外贷发生资金危机,1月22日起暂停一切业务,恐面临9.34亿元兑付账款。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里外贷以高息吸引投资人资金,资金流向房地产项目(涉嫌自融)。同时,该平台近期的待收款成直线上升趋势,平均每月应还本息高达1.26亿元,面临巨大的还款压力,出现问题并不稀奇。
  此外,记者还获悉,1月26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已正式对里外贷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立案调查。同日,里外贷也发布公告称,借款人高琴已被济南警方控制,公司正在协调济南警方尽快解决危机;平台并没有跑路,出于安全考虑,只是通知员工暂时在家办公。
  一个公司两个网站?/
  1月22日上午,有投资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反映,北京P2P平台里外贷的法人代表孙友卫(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对外发布消息称,“由于借款人未能归还款项并失联,平台已无力继续垫付。我们将采取报警处理,里外贷自今日起暂停一切业务,后续情况将陆续发布,恢复正常业务时间待定。”
  随后记者查阅里外贷官网,发现平台身具两个域名,一个是, 一 个 是。记者粗略翻看,前者长达16页的借款项目中,标的名称均有“xx房产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字样,所在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最高借款金额高达9985035元,年利率为19.20%。网站显示的里外贷公司地址为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三元桥南银大厦2808”。后一个网站,有企业借款、房产抵押及其他借款等借款项目,显示的里外贷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金泰国际大厦A座15F”。
  对此,网贷天眼方面人士表示,之前有投资人说里外贷建了两个网站,应该是当时的效果不是太好,后来投资人就直接上了,后者应该是正版。
  随后,记者分别走访了上述两家网站显示的里外贷公司地址。记者先去了南银大厦,发现写着“里外贷”的大门紧闭,里面一片漆黑,空无一人。大厦的大堂经理查阅登记资料发现,该公司签订的租住合同日期是2013年3月~2015年4月,然而不知为何已经在2014年12月搬走了。
  随后记者又去了金泰国际大厦A座15层,发现公司也无一人上班,透过紧锁的玻璃门,还能望见公司前台红色幕布上金色的“里外贷”大字。另外,记者能听到室内的电话一直在响。
  资料显示,里外贷于2013年5月正式上线,由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运营。记者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张文堂、孙友卫,法人股东为山东省万军投资有限公司。
  在里外贷宣称暂停一切业务后,资深投资人金钱豹豹在第三方网站平台发帖称,“里外贷新站+老站待收10个亿以上,运营离职,傀儡法人,老板经营平台经验欠缺,运作项目所需资金过大,出现问题处理态度不积极,对投资人不尊重,画饼严重等问题注定了里外贷今天的命运。”
  金钱豹豹进一步表示,其实早在2014年9月底提现时,他便发现该平台有问题,在验证平台抵押标不合法以及存在其他问题后,他对里外贷进行了预警,而这一预警,当时也得罪了部分里外贷的大户。“迫于压力,我一度选择了沉默。”(注:金钱豹豹上述说法尚未获得里外贷方面的确认)
  此外,记者注意到,大公国际1月21日发布的网贷平台预警观察名单显示,里外贷等七个平台近期信用风险水平严重恶化。里外贷平台信息披露严重不充分,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风控机制极其不健全,债务人融资成本高,债项逾期金额特别巨大,债权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平台无法继续运营,处于倒闭状态。
  业内:平台出事前成交额常大幅提升/
  来自网贷之家研究院的数据显示,截至日,里外贷总成交量22.48亿元,待收本息共计9.34亿元;平均借款期限5.56个月,综合收益率39.77%。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里外贷两个网站发现,其网站显示的标的年利率基本都在19.8%左右,有的还奖励0.2%或者8.5%甚至16%,综合起来一些项目投资者理论上可获得45%的年化收益,投资期限1~12个月不等。
  “以个人对里外贷的观察来看,首先,其投资标的期限比较短,有可能存在拆标;其次,借款利率确实比较高,基本达到26%以上,没有几个小微企业能接受这样的借款成本。现在P2P平台比较多,导致优质借款人开发起来其实并不是那么容易。一些多家平台争抢的企业会有比较强的议价权,原先在P2P平台还很少的时候,可能会选择较高的利率去借钱;现在P2P平台很多,优质企业可以选择综合融资成本比较低的平台,所以在现在的市场竞争环境下,26%的利率是不太可能出现的,它们(里外贷)自融或者拆标的嫌疑比较大。”新新贷助理总裁朱捷分析指出。
  投之家CEO黄诗樵也表示,里外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网贷平台的风控和运营原则。对此,其他平台需引以为戒,严守底线,不做资金池,不做自融。另外,投资人不应一味地追求高息收益,要多了解平台,研究所投资金流向,注意本金风险。
  网贷天眼相关人士告诉记者,2014年10月里外贷成交额环比涨幅达65.63%,一般问题平台出事前成交额都会有大幅提升。同时,2014年7月以后,(该平台)综合利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10月利率环比涨幅36%,平台大幅提升利息也是需要警惕的。
  上述网贷天眼人士进一步指出,平台(里外贷)的幕后操作者是一对济南的房地产夫妻,平台真正的借款人也是这对夫妻。里外贷的资金模式大致是前期平台融资,接着购入土地或其他项目,之后抵押向银行借款或发布信托产品,然后归还欠款,再循环进入下个项目。里外贷以高息笼络资金,每月产生的利息达千万以上,最终出现问题并不稀奇。
  来自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里外贷有待收的投资人数为1832人,人均待收金额51万元。待收金额前40名的投资人,金额均超过340万元。其中,待收排行第一的投资人,待收金额为1.74亿元。
  “从2013年年末(开始),里外贷的待收款便呈直线上升趋势。日,平台待还金额达到峰值,近9.3亿元,平均每月应还本息达1.26亿元,还款压力巨大。”上述网贷天眼人士表示。
  P2P研究咨询机构棕榈树CEO洪自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高待收意味着风险越来越高,出问题的概率就会越大,对投资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也相应增大。不过,对于一些实力比较强的平台,产品可复制性强,产品高度分散,风控体系和管理体系都比较完善,那么待收高并不意味着风险的同步提高。总的来说,对于业务真实的平台,将逾期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是平台是否稳定,是否可持续的关键。
  里外贷公告:没有跑路/
  1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网贷天眼处获悉,北京市公安机关已经正式对P2P网贷平台里外贷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立案调查。
  其实,伴随着P2P行业跑路问题的不断出现,虽然监管细则迟迟未能出台,但监管层已多次强调严禁网贷平台吸收非法公众存款。据记者了解,目前正式被立案调查的P2P借贷平台中,主要涉及的就是非法集资和诈骗两项罪名。此外,在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P2P借贷平台东方创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该平台合伙人邓某及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这是首例P2P自融被判非法吸存案例,被业内人士称为具有标志性的事件。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里外贷()1月26日发布公告称:“现由于里外贷的借款人高琴已被济南警方控制,平台已无法维持正常提现业务,为保证投资人利益以及考虑借款人现状的前提下,对各位投资者到期投资提现进行暂缓处理。我们正在协调济南警方,希望尽快解决目前危机。因考虑里外贷公司工作人员的安全,为避免冲突,已经通知员工暂时在家办公。我们没有跑路,也会随时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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