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二双女户一年能领多少钱低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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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户住院分娩节育奖励500元> > >二女户低保申请书二女户低保申请书篇一:《南宁市农村低保宣传材料》
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申报条件
持有本市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一)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二)提出申请低保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另购建设用地用于自建房的;
(三)拥有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家庭成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参与赌博、吸毒、传销等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生育,未经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违法生育夫妻;
(七)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家庭情况、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二、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年统计、价格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核定);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扣除务工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规定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八)承包经营收入;
(九)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一)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六)救灾救济款;
(七)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三、申请时间及所需材料
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
四、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五 、咨询、投诉电话 南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低保办):05
兴宁区低保办
青秀区低保办
西乡塘区低保办
江南区低保办
良庆区低保办
邕宁区低保办
武鸣县低保办
横县低保办
宾阳县低保办
上林县低保办
马山县低保办
隆安县低保办
华侨区社会事务局6302808
经开区民政局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5816511
二女户低保申请书篇二:《民政局政务公开内容及便民服务事项》
***民政局政务公开内容及便民服务事项
政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11年,城市低保标准按人均月纯收入低于184元进行差额补助,分四类保障:一类按184元/人月全额保障,二类人均补差151元/月,三类为人均补差131元/月,四类人均补差121元/月,城市低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每人每月58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201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96元进行差额补助:一类107元/人月,二类77元/人月,三类66元/人月,四类55元/人月。
三、农村五保户供养:是指对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2011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2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200元/人年。
四、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我县执行崇政发(2010)67号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具体如下:
1.对住院的五保户给予自付费用100%救助;
2.对住院花费在2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二女户、城乡独生子女户、重点优抚对象、孤残人员、80岁以上高龄老人给予自付费用50%-80%救助;
3.对住院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自付费用的40%-60%救助;
4、对住院自付费用当年在20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给予自付费用40%-80%救助。
5、医疗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乡低保一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残对象每年给予500-1000元门诊费用救助。
(三)参保参合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其他特殊救助。对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
五、死亡抚恤:是指现役军人因战或因公死亡以后,被批准为
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遗属可享受抚恤优待。其标准如下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单位:元/年
六、伤残抚恤:是指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的,可享受的一种抚恤待遇。其标准按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可分为一到十级。定补标准分别为: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七、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是指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疗证明从部队退役的人员;参战参试人员是指在日以后入伍,并参加作战或核试验的退伍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2011年10开始,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从2011年10月开始,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
八、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是指义务兵服役期间,对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目前义务兵服役期限一般为2年。 2011年入伍的义务兵年补助标准为每个义务兵每年为3253元。
九、高龄老人生活补助:是指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所享受的一种生活保健补助。90-94岁的老人每人每年500元;95-99岁的老人每人每年7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1200元。
十、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是指对六十年代由原单位下放到农村支援农业生产的职工的一种生活困难补助。按照省委办发(号规定,从日起,原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70%生活补助的,提高为230元/月;原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60%生活补助的,提高为210元月;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40%的,提高为180元/月;原享受每人每月10-20元的,提高为160元或170元/月。
十一、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自日起,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贴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号)文件通知标准执行。补助标准调整为: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9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日至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
十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2010年1月起,为全县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孤儿不在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和城乡低保待遇。对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平政发,,号)确定我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补助标准: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60元,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50元,农村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十三、城乡临时生活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
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以崇政发,,2010"68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重大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每户每次500-800元救助;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但由于重大疾病和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每户每次800-1000元救助;
(三)县民政局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给予每户每次元救助;
(四)县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便民服务事项
一、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流程
1、本人或村民代表提议
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
2、村委会评议、公示
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写五保供养协议书,并报乡镇民办审核。
3、乡镇民政办审核
乡镇民政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调查核实后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5、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供养金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和供养金。
二、农村低保申办程序:
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县民政局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乡(镇)人民政府以一折通形式统一发放
三、城市低保:
申办条件:1、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 2、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4、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社区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家庭基
本情况进行调查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再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县民政局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代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县民政局统一打折发放
四、婚姻登记工作流程
1、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结婚需三张大2寸两人免冠合影照片。
(四)婚检证明。
2、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女户低保申请书篇三:《资助残疾贫困家庭中小学生申请表》
资兴市2015年“爱心助学”活动资助残疾人家庭贫困在校中小学生申请表
二女户低保申请书篇四:《民政局惠民政策明白册(1)》
崇信县民政局惠民补贴资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行使依据
是指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我县户口的常住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月人均收入,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委会(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3、村委会(社区)评议。村委会(社区)依据家庭困难程度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及时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填写甘肃省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将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组织人员进村(社区)入户进行核实,通过民主评议会议审定,公示后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反馈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发给《甘肃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保障标准
2012年,城市低保分四类保障:其中一类按213元/人月全额保障,二类171元/月,三类,148元/月,四类135元/月,并及时落实上级物价补贴政策,城市低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每人每月5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488元进行差额补助,人均月补差89元。分四类保障:其中一类147元/人月,二类106元/月,三类80元/月,四类60元/月。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
(一)行使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崇信县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受理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孤儿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保障标准
2012年,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2200元/人年。
三、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一)行使依据
《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三条、《崇信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二)救助对象
持有崇信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居民,住院治疗费用经社保、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三)申报程序
1、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社保局或农合局报销凭证、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证明(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独生子女证、二女户光荣证、优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一折统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提出申请;2、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审核之后发放甘肃省农村(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3、申请人填好审批表之后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盖章并加注意见;4、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救助标准
1、对当年住院的五保户给予自付费用100%救助;2、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重点优抚对象、孤残人员、80岁以上高龄老人给予自付费用60%-80%救助;3、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自付费用40%-60%救助;4、对当年住院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给予自付费用40%-80%救助。
(五)对城乡低保一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残对象每年给予500-1000元门诊费用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死亡抚恤:是指现役军人因战或因公死亡以后,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遗属可享受抚恤优待。其标准如下表: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二)伤残抚恤:是指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的,可享受的一种抚恤待遇。其标准按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可分为一到十级。定补标准分别为: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三)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是指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疗证明从部队退役的人员;参战参试人员是指在日以后入伍,并参加作战或核试验的退伍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2011年10月起提高到415元每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2011年10月起提高到250元每月。
五、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一)行使依据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第四条、《平凉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崇信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1、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2232元每年),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2、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三)申请程序
1、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标准
最高限额1500元,一般400元-1000元
六、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行使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
(二)受理条件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资料有:社团筹备申请书;《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团章程草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章程;会员名单;注册资金验资凭证;社团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负责人、通过章程、表决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筹备机构印章。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申请费10元/件、登记费90元/件。
七、婚姻登记
(一)行使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受理条件
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一、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三张大2寸两人免冠合影照片;4、县妇幼保健站出具的婚检证明;5、一方属外地常住户口需提供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6、离婚后再婚需交回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后再婚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死亡证明。
(三)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每人需2张2寸免冠照片。
(四)补办婚姻登记证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办理原始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资料证明;3、照片;
(五)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由当事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
二女户低保申请书篇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四)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农业、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以及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第五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凡持有本市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50元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者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 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家庭成员,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第九条 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持农业户口的成员按本规定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一)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三)拥有汽车、农用车或者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持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30%的;(五)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生育,未经执行有关部门的处理或未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八)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九)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十)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农副产品产量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为准);(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三)实行基本生活保障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六)领取的救济款(物);(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费;(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五)因意外伤亡或因工(公)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工(公)伤赔偿金等;(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
(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八)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三条 因土地被征用,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按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
第四章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2.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1)残疾人提供残疾证;(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二)受理: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 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核确认符合条 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 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委托村(居)委会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发放:对符合条 件、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货币发放为主的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实物以粮食为主),条 件允许的地方可以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低保对象。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审批、按季发放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居民,按
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二)对有一定收入但是家庭年人均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三)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 件的,提高其本人享受低保金总额的10%;
(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的规定提高其家庭享受低保金总额的10%;(五)对于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当年提高其家庭享受低保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农村低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委会,并按本办法
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或停发保障金手续。(二)保障对象其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三)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劳动生产的村民,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村(居)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对无正当理由不愿参加的,应减发或停发其当季度的保障金。(四)保障对象应如实提供全部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并主动配合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发现谎报、瞒报、重报或不配合工作的,民政部门停发其家庭当年的保障金。
第五章资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二)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三)各级财政部门整合用于补充农村低保社会救济的补助资金、社会捐助款、彩票公益金提取等。(四)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按当年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2-3%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日常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帐”,各级民政部门也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除财政预算安排外,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农村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捐赠、资助资金,进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等应当建立建全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居民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停发该家庭的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保障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在相应的学校就读的,学校应免收学杂费。(二)保障对象及其子女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收职业介绍费;保障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安排参加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免收培训费,并优先推荐给劳务用工单
位。(三)保障对象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时,工商部门应对农村低保对象在经商方面给予帮扶,对从事个体经营确实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可由本人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所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四)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区)民政部门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额报销,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再按规定给予其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依法追回违法领取的保障金。(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因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超出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的;(三)贪污、挪用、扣压低保金的;(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发放或者减发、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二女户低保申请书篇六:《南府办〔2012〕25号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南府办〔2012〕2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保障南宁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的生活救助。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农村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及农村兵源现役义务兵视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农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原则;
(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
(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市、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人社、卫生、人口计生、教育、农业、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申请对象的审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以及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当地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落实农村低保措施,统筹协调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持农业户口的成员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一)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二)提出申请低保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另购建设用地用于自建房的;
(三)拥有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家庭成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参与赌博、吸毒、传销等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生育,未经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违法生育夫妻;
(七)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家庭情况、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年统计、价格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核定);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扣除务
工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后计算;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规定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八)承包经营收入;
(九)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救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六)救灾救济款;
(七)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以户为单位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人应当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一)调查核实。组织2名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数不得少于7人。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随机抽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干部参加民主评议会;
(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及月人均救助金额等;
(四)呈报。对公示期届满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复核;
(三)呈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
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
(二)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
(三)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为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的低保家庭和民政、卫生部门确认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低保残疾人,提高其家庭低保金额的20%。
划分档次的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
对符合条件、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按月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银行账户。
低保对象在享受农村低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并按程序办理调整或停发保障金手续;
(二)低保对象其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
(三)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劳动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
(四)低保对象应如实提供全部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并主动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调查工作。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整合用于补充农村低保社会救济的补助资金、社会捐助款、彩票公益金提取等;
(四)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县(区)财政部门应按上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2~3%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日常工作开支。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账”,各级民政部门也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账”,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除财政预算安排外,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农村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捐赠、资助资金,进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账”。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及月人均救助金额等,对有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复核。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低保对象和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低保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在相应的学校就读的,当地政府应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相应规定提供住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费等;
(二)低保对象及其子女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收求职登记费;保障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优先安排参加县(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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