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的单位员工工资调整方案转让出去,员工的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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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血汗钱.这个人受梁化政指使.黑社会的冒肿么了?最近央视一套好像盯上邳州了!好消息!邳州又一批棚改房上房啦,310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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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我市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对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如何处理,省人社厅下发了处理意见,仅供参考。
[at]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at]  苏人社发〔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
   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正有序推进。为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现就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应当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组织岗位聘用。为确保岗位管理制度平稳入轨,在首次岗位聘用工作中,要确保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原则上不得跨岗位类别聘用。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完成后,如有岗位空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
   二、事业单位中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或政策性安置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为“工勤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工作中原则上按现聘工勤技能岗位组织聘用。首次岗位聘用时,工勤技能岗位仍有空缺的,原则上不得组织现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以打破身份限制为由,直接组织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更不能将跨岗位类别聘用作为解决工勤人员身份的手段。
    三、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所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聘用到管理岗位的,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的条件。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工勤技能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为规范操作,工勤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按以下原则掌握:工勤人员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聘用到七级(含)以下岗位上,且不得直接聘用为单位主要负责人。高级技师(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技师(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者,可竞聘七级职员;技师或高级工(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者,可竞聘八级职员;高级工或中级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者,可竞聘九级职员;中级工及初级工(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者,可竞聘十级职员。
    五、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应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实施岗位聘用,并从岗位聘用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照新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七、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方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转岗竞聘。
   八、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以来,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工勤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办法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处理意见进行清理规范。首次岗位聘用前,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已经聘用(任)工勤人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可在首次岗位聘用完成后,按照本处理意见补办相关聘用核准备案手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补充内容 ( 08:20):
呵呵,各自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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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
苏人社发〔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和单位对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纷纷来函、来电询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聘(转)岗位人员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规定要求,新聘(转岗)人员应从本单位岗位设置后新聘岗位的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号)文件规定确定。
  二、“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通〔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后,如同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双肩,挑”)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相应序列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选择后,如本人的管理岗位等级(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变动工、资序列。其他工资 (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也按其所选择的岗位序列执行。同时,在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如工作人员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则一律按其现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序列相应调整工资标准,不得变动工资序列享受另一岗位序列的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聘任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四、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限制,不能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我省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的限制,不能相应聘任的,则可根据“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的规定要求,聘任至相应岗位过渡(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五、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于符合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号)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人员(受处分人员除外),其工资待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上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日工改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前己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是否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计算退休费?
  对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模拟”确定其退休前岗位等级 (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如按此办法确定的岗位等级高于办理退休手续前岗位等级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
  & && && && && && && && && && && &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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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文件,那么请相关部门表扯皮了,赶紧的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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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实施岗位聘用,并从岗位聘用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照新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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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聘任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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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文件精神,该不该补发欠我的工资呢?坐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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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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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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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文件执行& && &按照文件精神,该不该补发欠我的工资呢?坐等回复。
钢厂集资,高速公路集资,多少年了,该不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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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后职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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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员工工资把公司转让那员工工资谁发?
公司欠员工工资把公司转让那员工工资谁发?转让是老板私下签订的协议,现在老板跑路了
云南 丽江 永胜县发表时间: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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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169****
公司欠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依然是公司发;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或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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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转让
律师回答共 2 条
由转让后的公司发放,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律所: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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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593****
律所:安徽省久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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