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转让协议税务依据什么来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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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与企业分立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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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政府补贴”混淆“不征税收入”风险分析——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返还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吗?--《经济研究参考》2015年23期
“政府补贴”混淆“不征税收入”风险分析——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返还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摘要】:正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推进,各类"政府补贴"形式层出不穷,"政府补贴"混淆"不征税收入"导致企业所得税流失的现象日趋严峻。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不征税收入"条款。因此,结合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减少纳税人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22;F812.42【正文快照】:
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推进,各类2.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政府补贴”形式层出不穷,“政府补贴”混淆“不征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入”导致企业所得税流失的现象日趋严峻。2008年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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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集体土地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B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C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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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集体土地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B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C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集体土地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B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C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B D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选项D,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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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收问题
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家现有的规定
第一, 纯土地资产的公司,全部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
第二,不能作为投资形式规避增值。改变原以进行投资或者联营方式的出资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的规定,也需要缴纳费。这也是与本文乙方进行房产开发时,股权转让款不能计入资产成本相对应的。
【博主最后的对策和结论】
一、股权转让仍是目前规避土地增值的不二手段,虽然未来不管土地属性如何,费成本未来也会得到相应解决,总比现在缴强;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如果只存在土地资产而无其他具体实业的,应当部分转让、逐次转让,分期转让,避免一次性转让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重大关注。(而目前务部门出台的批复也只针对一次性股权转让的个案,并未出台系统文件)
三、受让方企业家要有心理准备,不应简单理解股权转让了,以后这类费就没有了。土地开发时最终成本始终需要靠帐面体现出来,帐面体现不了,节目的就达不到。应当作长远和综合性的务筹划。
附件1 【有关股权一次性转让,须缴纳费】:
附:国家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务局: Hxd云南纳人网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行为征收土地增值问题的请示》(桂地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的规定征
国家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
附件2【以土地作为投资方式的,2006年之后仍需缴纳土地增值】
1、《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1995]48号)规定:
一、关于以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问题
对于以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
2、《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6〕21号)规定:
五、关于以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问题
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开发的,或者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字[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的规定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3、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你们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交纳土地增值,关键是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开发,如果是从事开发,且投资行为在2006年3月2日之后就要按照规定计算交纳土地增值,不能适用财[1995]48号的优惠规定。
1、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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