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验得出来购房合同真伪查询不?

北京:租房提公积金发票将核验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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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此前曾出现的拿假租房发票骗提公积金等行为,昨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解决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将通过联合地税等部门核验发票真伪等方式,杜绝利用虚假发票等“证明材料”骗提公积金现象。  根据北京公积金相关的提取规定,公积金缴存人租房自住可以提取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调查显示,由于目前很多出租房屋房主不依法纳税等原因,导致很多租房人无法拿到租房发票而正常提取公积金,不少人因此提供假租房发票等材料“骗提”公积金。除此之外,还有一类“骗提”行为,即部分既没有购房也没有租房的公积金缴存人通过“假租房发票”或通过中介或者熟人通过签一份并不存在“实际租房行为”的租房合同拿到租房发票提取公积金。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对于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与此前相比并没有变化,依然是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但对于证明材料的审核更加严格了——办理人员将对申请人提供的发票、租房合同、身份证、提取通知书等材料的真伪进行识别。  上述《意见》还明确,北京公积金缴存职工如果在外省市租房子住,提供了相关材料后,仍可在北京提取公积金支付外地的房租。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发票管理的地域性,在北京无法核查外地发票的真伪。因此这类提取人除了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外,还要持发票到租房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租房发票”真实有效的证明。另外,还要在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提供其出具的登记证明。(记者 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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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发布时间:17-02-12&&&& 浏览(<FONT color=#)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赵):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从来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有时甚至难以觉察。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肖中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以下简称肖):在我看来,合同诈骗实际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也就是说,从广义或一般意义上讲,合同诈骗罪行为也在欺诈行为的范围之内。但是,在合同诈骗罪意义上所说的合同诈骗,肯定和一般的民事欺诈是两个范畴。赵: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做法看,对于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普遍认为主要应把握这样几点:一是主观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客观表现。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三是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民事欺诈侵犯的是债权。上述所谓区分两者的依据,第二点、第三点实际上是结论性的,并不真正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因为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也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履约行为之名来掩盖诈骗之实,至于客体的不同,更是在确定行为究竟是诈骗还是欺诈之后才可定论的事情。所以,事实上,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欺诈程度如何等等,应当作为据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事实,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肖:我非常赞同您的观点。确切地说,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无对价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的。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内藏于内心世界的因素,在司法实务中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赵: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涉及到司法推定的问题。除非常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上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是通过法律推定来认定这种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诈骗分子会心甘情愿地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即使他没有履约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他可以说自己是在认为今后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才签订合同的;就是携带他人的货款潜逃了,他也会说准备日后有赢利时归还;你说他是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他会以自己是进行正当经营方式为由进行辩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以一定的案件客观事实来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使定罪量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根据案件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重要。当然,困难的是如何建立推定规则。也就是说,必须根据怎样的事实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之要件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十分值得研究的。肖:我想,目的要件的推定,必须十分注意防止举证责任错位和防止有罪推定。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在通过推定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应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履约实际行动、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等方面的客观因素。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对这种情况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准确率很高;(2)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7)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8)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9)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10)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等等。之所以说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反证),便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赵:不过我想指出,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切不可片面地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后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或者没有返还对方当事人的款物等某一个孤立的客观因素为依据,来轻率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处于可变状态,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在其看来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却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如,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一概将任何带有欺诈性质、隐瞒或掩盖有关事实而无法返还借款的行为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没有返还对方当事人的欠款,既可以是合同诈骗的结果,也可以是民事欺诈的结果。反过来说,也就是,并不是一有无法返还欠款的事实,就可以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其成立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需要综合整个案件中可资推定的客观事实后才可定夺。案例:日,袁某以1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关耀云在云梦县黄湖社区开发的一栋一个单元小产权房四楼西的一套房子,面积为100平米。日袁某以从事个体经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以该套房子作抵押,与刘某约定月息1角,从刘某手里借款30万元,并与刘某签定了为期3个月的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袁某回避刘某,拒不归还本金。日,袁振通过熟人找到李某,以急需流动资金为由隐瞒该套房子已被抵押的事实,又以该套房子作抵押,并伪造了一份购房合同给李某,与李某约定月息4分,从李某手里借款10万元,并在袁某家里签定了为期1个月的借款协议。协议到期后,袁某回避李某,拒不归还本金。日,袁某再次隐瞒该套房子已被重复抵押两次的事实,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再次以该套房子作抵押,与张某约定月息2.5分,从张某手里借款10万元,并在袁振的家里签定了为期1年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到期后,袁振回避张某,拒不归还本金。袁某到案后辩解,其所借的钱均用于投资经营,并非故意占有,且无法查清资金去向,最后检察院作出撤回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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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伤单几日后开出有效?派出所的验伤单不是验伤当日开出的.是否有效?(附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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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验伤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而且和诊断证明书不同喔~~^^" 诊断证明多半是用来申请保险给付、兵役体检等,但也具有至法院备案的功能。而验伤单则是拿来备案使用,不可申请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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