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文件的通知劳动人事保障局自愿军待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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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张委办[2004]5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镇党委、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各部委办局,各人 民团体,市属党委(直属总支)厂,沙洲工学院、梁丰高级中学:
  经市委常委、市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市总工会、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 的通知》(苏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善和提高我市企业劳动 模范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各类企业中获得张家港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享受张家港市以上劳动模范待 遇,下同)的人员,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不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为离退休后按月 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全国劳模每月150元,部、省级劳模每月1 00元,苏州市劳模每月60元,张家港市劳模每月4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模称号的,只享受一 次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
  二、荣誉津贴由劳模离退休的企业发给。破产企业的劳模荣誉津贴,由发放劳模离退休金的 单位发放,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部、省级以上劳模由市财政解决,其他劳模由所在镇财政 解决。享受荣誉津贴的离退休劳模,由企业提出人员名单,报市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财政局认定后执行。
  三、本《意见》下发前已经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和提高退休金比例待遇的企业离退休劳模,其 补充养老金及提高的退休金与荣誉津贴并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补充养老金和提高 的退休金之和达到或超过其最高级别荣誉津贴标准的,按实执行;低于最高级别荣誉津贴标 准的,由劳模离退休的企业按照其最高级别荣誉津贴的标准补足。已经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但 尚未退休的企业劳模,退休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标准按月发放补充养老金,低于其最 高级别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的,由劳模退休时的企业补足。
  四、目前尚未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劳模,本《意见》下发后一律不予补办,今后也不再 办理此项保险,退休时由劳模所在企业发放荣誉津贴。
  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村劳模,自本《意见》下发起享受荣誉津贴,所需经 费由所在镇解决;已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但补充养老金低于其最高级别劳模荣誉津贴标 准的,由劳模所在镇补足,达到或超过的,按实执行。
  六、本《意见》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张家港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享受张家港市 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仍按《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苏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提高退休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资[1995]2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1、退休人员如补充养老金和提高的退休金两项之和达到或超过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荣誉津贴标准的,按实执行;低于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的,按本《意见》的第一条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劳模所在单位补足。
  2、机关、事业单位中按规定不能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的劳模,离退休后按本《意见》 第一条规定享受荣誉津贴;获得不同级别劳模称号的,只享受其所获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中共张家港市委办公室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您的位置:&&&&> 正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鉴别的参考说明;发表日期:日本文访问次数:31;(仅作参考,内部使用,不得外传);一、教育系统部劳模鉴定;1、1983年教育部、教育工会联合表彰的全国“五;2、1984年四川省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3、1985年省委、省政府表彰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4、1986年国家教委、教育工会联合表彰的,全部;5、1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鉴别的参考说明
发表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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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作参考,内部使用,不得外传)
一、教育系统部劳模鉴定
1、1983年教育部、教育工会联合表彰的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的857名优秀教育,全部是部劳模。
2、1984年四川省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全部视为省劳模。
3、1985年省委、省政府表彰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的决定中,“优秀教师”全部视为省劳模。
4、1986年国家教委、教育工会联合表彰的,全部是部劳模。
5、1989年国家教委、人事部、教育工会,1991年、1993年、1995年教育部和人事部联合表彰的,只有被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才是部劳模。
6、1998年、2001年和2004年教育部、人事部联合表彰的,全部是部劳模,称号是“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军队及公安英模享受劳模待遇的鉴定
1、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中发[2001]3号)的通知,“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2、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发[2001]27号)文件精神,1986年、2001年评为全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荣誉称号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3、处于前线作战的师级单位有奖励下属一等功的权限。根据成都军区政治部组
织部日答复:“一、1989年,全军一些部队仍在云南省麻粟坡县老山地区执行对越轮任务,老山地区属前线。二、根据总部有关文件规定,作战期间,参战部队逐级下放一级奖励审批权限,即师级单位有给连职以下干部和战士记一等功的权限”。
4、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公安干警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2]47号)文件,“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一级、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公安干警,应享受全国劳动模范的待遇。”
5、根据人事部历次表彰文件,被人事部、公安部授予“特级优秀民警”荣誉称号的,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三、部劳模鉴定的一般原则
1、部级劳模鉴定的权限主要在人事部门。
2、建国到1987年以前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三个文件,即符合川劳人险[1985]5号,川劳人险[1987]5号和川劳人险[1987]10号文件的要求(以四川省总工会编印的《四川省历届全国、省职工劳动模范名册(一九五0DD一九八七)》为准)。
3、1988年至1994年期间,国务院各部、委、局表彰的荣誉称号,必须由人事部发文晋升工资奖励的人员,才算部级劳模。
4、1994年以后,必须是人事部与国务院各部、委、局联合表彰的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决定中写明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才算部劳模(统计时请注明“时间+人事部与某某部联合表彰+某某荣誉称号”的字样)。
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劳模待遇
根据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四川省人事局《关于我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川工发[1988]2号)精神,“可享受省劳模待遇,包括退休时仍保持荣誉者享受的退休特殊贡献待遇。”
五、关于1951年川北区工农兵劳模大会和1960年四川省教科文卫体新先进工作者的鉴定
1951年川北区工农兵劳模大会和1960年四川省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社会主义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大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部享受省劳模待遇。因这两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名单暂缺,省总也多次在报纸上公告收集这两届劳模名单,收效甚微。鉴定方法如下:
1、原单位证明本人1951年或1960年参加了此次会议并被表彰为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2、现单位证明本人档案中有1951年或1960年参加此次会议并被表彰为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记录;
3、1951年或1960年参加此次会议的同单位或同系统受表彰人员1-2人的确认证明。
六、1981年四川省抗洪救灾先进个人的鉴定方法
1981年全省抗洪救灾胜利结束后,省政府表彰了1万多人,其中,只有1270人,即104名抗洪救灾模范和1166名抗洪救灾先进个人才享受省劳模待遇。鉴定的唯一方法,以四川省总工会编印的《四川省历届全国、省职工劳动模范名册(一九五0DD一九八七)》为准。凡在此名单之列的,都视为省劳模,享受省劳模待遇。
七、部分农村省部级以上农业系统劳模的查找方法
在《四川省历届全国、省职工劳动模范名册(一九五0DD一九八七)》中,只有1962年这届没有收录农业系统劳模的名单。其名单需在省档案馆或当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找。
对1989年省政府表彰的省劳模(先进工作者)名单中的农业系统劳模名单不清楚的,请与省总经济技术部联系核对。
八、其他诸如“十大杰出技术能手”等鉴别不明确的有关事宜,请与省总经济技术部联系。
九、已经鉴别的部分不属于省部级的荣誉称号
(一)总政组织部(贺跃华老师)对部分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否享受同级劳模待遇的答复:
1、对“1948年荣获纵队特等功”的答复:特等功为军队最高荣誉,可以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2、 对“1944年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评为全军劳动模范”的答复:可以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3、 对“荣获1949年海军甲等英雄”的答复:海军此符号相当于特等功,可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4、 对“荣获1953年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特等功臣”的答复:相当于特等功。
5、 对“荣获1949年4月中南军区兼第四野战军授大功奖章”的答复:必须是荣立了三次大功,才相当于一等功,可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荣立一次大功只相当于二等功。
6、对“57年6月17日获得中国人民自愿军政治部授予的‘在保防医查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特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证件编号:“0004”)”的答复:属于一般表彰,不享受省部级待遇。
(二)200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中学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省教育厅答复,表彰决定中没有明确享受省劳模待遇。
(三)1991年四川省教委、人事厅、省教育工会表彰的“四川省优秀教师”称号,省教育厅答复,除1985年表彰的同名称号明确享受省劳模待遇外,其他年代表彰的同名称号没有明确享受省劳模待遇。
(四)1999年9月和2005年5月分别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的人员。经请示全总和人事部,2005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中,没有明确享受全国劳模待遇。
(五)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表彰的“全国建设用地管理先进个人”,人事部宋处长答复不属于省部级荣誉范畴。
四川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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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全市省部级劳动模范状况进行调查的通知_行政公文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今日推荐 81份文档
笑话大全集 笑话大全爆笑版 幽默笑话大全 全球冷笑话精选68份文档 ...  省部级荣誉称号 ┃┃┃ ┃等,详详见代码裹 AQ 表彰层次(GB/T 5...┃享受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 3l ┃不享受 ┃┣━━━╋━━━╋...  (记者 邢振宇) 28 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今年,省财 政将增加 1500 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 万元用于 “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  省劳模如何界定_生活休闲。省劳动模范如何界定劳模身份如何界定?劳模是建国以来,党和政府授予劳动者的最高荣誉符号,包 含三级劳模: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市级劳模。...  省级以上劳模个人资料登记表 隐藏&& 省级以上劳模个人资料登记表最高荣誉称号: 归属地: 工业 姓名 籍贯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个人资料 最高学位 学术称号 就业情况...  如: 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级表彰...三、说明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  民主选举省级劳动模范_解决方案_计划/解决方案_应用文书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民主选举省级劳动模范_解决方案_计划/解决方案_应用文书。民主选举省级...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国家部委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 称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省级劳动模范先进事迹材料_其它_总结/汇报_实用文档。XXX 同志先进事迹 XXX,男,...看 到别人靠着乱砍滥伐木材、私挖乱采矿山,或是欺上瞒下哄骗项 目、套取资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网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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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文  号:劳人老[1987]2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号)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号文件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文  号:中组发[1988]9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几年来,大批到了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的干部响应党中央关于实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号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办理了退休手续,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作出了榜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些到了退休年龄的干部,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完善和简化手续,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时间(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批准留任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担任主要负责职务的干部需要留任的,由任免机关直接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和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女干部退休年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专长的干部,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需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聘用,但不列为在编人员。
  干部退休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认真照顾好退休干部的生活,注意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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