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房子添加了名字就有权力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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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登记后开发商还有土地使用权吗
土地分割登记后开发商还有土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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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土地分割的作用就是为已购房的业主办理个体产权时需办理的,如果已卖掉的土地开发商怎么还能拥有使用权呢?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一、有关概念1.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建立在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基础上的,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转让、出租或抵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
开发商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你好,登记在个业主名下,已转移。
你好,登记在谁名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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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韩玫 作者:管理员 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一、案情简介田青禾与田青穗系田成山夫妻的养子和养女,二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2009年、2010年,田氏夫妻先后因病死亡。田成山无遗嘱,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亦未实际分割遗产。田成山夫妻生前与养子共同生活,因女儿已移居海外,儿媳与儿子关系不好,曾经起诉离婚,而田青禾之子田瑛有轻度脑瘫,故田青禾之母立遗嘱将其名下全部房产指定给孙子田瑛继承。但田氏夫妻的主要遗产是一幢二层德式小楼,建筑面积共计220平方米。除较大的门厅外共有7个可供居住的房间,但只有一个通向外面的通道和建在其中一间房间中的楼梯,除一个明显为卧室的套间外没有单独的卫生间,只在一层有一个厨房,因此,不具备拆分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故田青禾与田青穗在办完养母的丧事后,将该幢房屋登记为田青禾、田青穗、田瑛三人按份共有。&田青穗长期侨居海外,其继承的不动产自己无法使用,因此曾找哥哥田青禾商议,情愿将房屋中自己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哥哥,请其按照双方分别继承的遗产份额,向自己支付补偿款。田青禾认为,妹妹侨居海外,养父母均由自己长期负责照料,父亲突发疾病死亡,未及留下遗嘱;母亲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了孙子田瑛。田青穗一家生活条件优越,又不打算回国定居,这套房屋由自己一家人使用合情合理,再说现在房屋升值,自己和儿子并无经济力量向妹妹支付补偿款,故不同意分割共有财产,但承诺妹妹回国时可以无偿在此居住。因多次协商未果,田青穗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照遗嘱判决分割共有房屋。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为田青禾、田青穗与田青禾之子田瑛按份共有,其中田青禾占1/6,田青穗占1/6,田瑛占2/3。按照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条例,该房屋只能整幢登记,内部也不具备拆分使用的条件。由于案涉房屋座落在市中心的繁华商业区内,经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为500万元,其中六分之一即16.67%,为83.3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田青禾、田青穗与田瑛三人通过继承对案涉房屋按份共有,其中三人各自所占比例清楚,当事人之间对此亦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田青穗关于分割按份共有房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鉴于该房屋不具有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而田青禾、田瑛确实经济困难,无力向田青穗支付83.37万元补偿款。为了充分发挥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判决由田青穗使用案涉房屋一层向阳的一间,与田青禾、田瑛共用一层的卫生间、厨房和通向街门的走道。田青禾与田瑛之间仍按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份额共有。&三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田青穗上诉称,一审判决判非所请。自己正是因为已经移居海外多年,无法实际使用继承所得房屋,且与田青禾等协商分割房产不成才提起诉讼的。一审判决只考虑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却没有考虑其本人根本无法使用该物的实际情况。田青禾提出让自己回国时无偿在此居住的办法也是无法接受的,一是自己与田青禾之间其实没有血缘关系,本来就不具有亲兄妹之间的亲密关系,加之父母均已病逝,以后自己回国的机会不多,下一代在国外长大,回国时也不可能与不具有亲情的舅舅或表兄住在一起,故坚决要求法院判令分割继承所得房产的相应价格。田青禾上诉称,一审判决根本无法执行,案涉房产虽然有七个可供居住的房间,但房屋是为一家人居住设计的,如果分割使用,卫生间、厨房和楼梯均不配套。田青穗回国暂住没有问题,但两家人长期住在一起十分不便,而且妹妹也无此需求。田瑛系残疾人,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顾。自己一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近百万元的房价款给田青穗,故不同意分割共有财产。田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田青禾相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氏兄妹与田瑛对于案涉房屋属于按份共有,个人所占比例清晰无争议。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如何分割讼争房屋的产权。对于共有关系解体时应当如何分割共有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这一规定,在案涉房屋不具备拆分使用和内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下,不宜强行判决分割房屋的使用权,而是应当判决田青穗将其名下分得的房屋平米数,归田青禾与田瑛所有,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对田青穗应当分得的平米数折价,由田青禾、田瑛补偿给田青穗。考虑到田瑛系残疾人,田青禾一家确有经济困难,故二审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最终判决:田青穗名下的六分之一的房屋产权归田青禾所有,田青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向田青穗支付房价款23.35万元,其余60万元,分三期于次年起每年6月向田青穗支付房价款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三、主要观点和理由在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最终形成的多数人意见认为,在以往的实践中,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司法审判,对于房屋的产权登记或者房屋分割,多注重房屋在物理构造上的区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印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建设部2001年《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部分地方的房屋登记条例等,都只是规定了申请变更登记所对应的各种情形,如权利人名称、共有房地产分割等,但对于分割后的房屋应具备什么样的登记条件,未作规定,实践中行政部门的操作也比较宽松。&但是,近年来新的政策变化是不仅对房屋构造上的独立性有要求,还更加注重房屋的使用功能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能够登记等分割要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进行使用并且有明确、惟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其实,从法律的本质看,划定私权利的边界范围,不局限于设定权利的行为本身。财产法和财产权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即能激励人们有效地利用资源,从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从《民法通则》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到《合同法》所体现的尽量维护合同有效性原则,再到《物权法》所确定的物尽其用原则,均体现了一种在尊重私权利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之间的平衡思想。具体到本案,单以物理构造上是否独立为标准来分割房屋,就可能导致房屋的居住使用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相反还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出现,继而大大阻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从促进房屋资源的有效利用出发,在案涉房屋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在确认共有份额的前提下,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分割共有物遇到障碍,致使无法对房屋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按份共有人所占有的份额,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分割取得的款项。另外,设法使不能实际使用房屋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收益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不能分割房屋的使用权。&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该院作出了分割案涉房屋使用权的判决。对于一审法院的良苦用心,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该判决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虽然一审法院了解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案涉房屋由于不具有对不同部分分别登记的条件而不能对产权进行直接分割,却错误地分割了该房屋的使用权。正如田青穗在上诉状中所称,其起诉的目的是分割与其兄田青禾、侄子田瑛按份共有的房产,而不是请求分割房屋的使用权。法院查明的案情也表明,由于田青穗全家多年前已经移居海外,田青禾又表示同意田青穗回国时无偿在此房屋中居住,因此,双方当事人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不存在争议。也是因为田青穗一家不在国内居住,因此,分割使用权对于田青穗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拥有房屋六分之一产权的田青穗来说,其经济意义只有通过出售其拥有的产权,将其变现才能实现其所有权的价值。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考虑到案涉房屋不宜分割使用的实际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由作为共有人的田青禾、田瑛购买田青穗拥有的房屋份额。一审法院考虑了充分发挥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考虑了由于田青禾、田瑛的经济困难给分割房产带来的难题,试图用分割使用权的办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既不符合法律原则,也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第二,一审法院没能正确把握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特别是混淆了按份共有和分别所有的法律概念。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可以产生和单个所有权一样的效力,如共有人有权要求转让其份额。但是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如果各共有人分别单独享有所有权,则共有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在不变动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前提下,再对房屋各部位的使用权作确认区分的观点是错误的。&比较而言,二审法院以我国《物权法》关于一物一权和共有物分割的原则为依据,最终判决田青禾取得田青穗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并向田青穗支付该部分房屋的补偿款。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韩玫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
上一条:下一条:【帮侬忙】动迁房注意了!别住了十几年的使用权房,各种证上竟是别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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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就盼着这个字但是动迁这件事还真的是有人欢喜有人愁&&帮侬忙&&住了十几年的使用权房调配单竟是别人的名字市民冯先生向我们求助:他家的房子是使用权房,住了十几年,现在想买下产权。可物业公司却说,冯先生无权买下它的产权,因为房子最初的调配单写的是别人的名字。稀奇稀奇真稀奇冯先生这房子住了十几年租赁户名也是他连户口也报在这里甚至身份证上都是这个地址这最初的调配单怎么会写别人的名字呢?半路杀出张调配单根据冯先生描述,他住的这套使用权房,是1999年他浦东其昌栈的房子动迁时分配的。当年,动迁组给了楼上楼下两套房,他一套房,他母亲一套房。随后,他将写有自己名字的调配单,分送给了物业、派出所等地方。当时,物业给的这套房的《租用公房凭证》,上面也是自己的名字,而且,他把户口也报到了这里。可最近,当冯先生准备买下房屋的产权时,却发现这套房子另外还有一份调配单,上面写的是他并不认识的沈先生的名字。冯先生:去了以后,物业工作人员说这房子又不是你的,这调配单就不是你的名字,你根本就不能买,我说奇怪,这房卡是我的名字,这调配单怎么不是我名字?这个调配单上的沈先生是谁?为何调配单不是冯先生的名字?为了帮冯先生弄清实情坊记走访了物业和调配单位了解真相拆迁往事难追溯?记者首先来到管理小区的新腾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询问情况。工作人员拿出了一本使用权房清单,只见上面原先也写着沈先生的名字,后来用笔划去,改成了冯先生的名字。不过,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名字更改的具体情况他们并不清楚,应该找百珍置业了解。为什么新腾飞的工作人员不清楚而要去问百珍置业呢?新腾飞物业工作人员:在2006年之前,小区里有三个物业,其中我们新腾飞、还有一个航道,还有一个百珍,通过小区评选,选了我们一个物业2006年开始帮他们管理了,他们应该把所有清单材料交给我们,航道全部给我们让我们管理,但他们百珍一样没给我们,就给了我们一份清单。既然资料都在百珍置业,坊记便找到百珍置业设在小区内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找出了一张住房调配单的复印件,上面的租赁户名也是沈先生,调配单位是浦东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至于《租用公房凭证》上为何会是冯先生的名字,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的经办人早已离职,具体原因她也不清楚。百珍置业工作人员 :流程上说明动迁办,拆迁动迁房子,应该分给你住房调配单,才能到我们这进户,进户问题出在哪,因为他当时帮他蓝卡改成冯先生名字了,当时办事人员和他怎么说,我们就搞不清楚,因为不是我们经手的。百珍方面两手一摊表示并不清楚情况,坊记只能再来到当初的调配单位——浦房集团 。浦房集团的相关领导听了冯先生的情况后,表示难以置信。浦房集团副总&仇先生: &百珍置业没有冯先生的调配单,这房卡怎么发的,你理解意思吗?就是说发这个卡,前面肯定是要有进房依据的,不管你是动迁进房也好,交易买卖也好,肯定是要有依据的,否则这卡怎么发出来呢?冯先生:那不可能无缘无故给我卡的。浦房集团副总&仇先生: &要查资料要到百珍去。& &坊记:百珍就拿出这个,所以我们想查查你们这里有底单吗,这上面写的调配单位是你们 。最后浦房集团方面也答应,让下属到动迁公司找找资料。兜兜转转一大圈问题还是回到了原点这时冯先生突然拿出了一份文件是否能让事情有进展呢?事情莫非有转机?让人想不到的是,冯先生突然拿出了一张《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只见上面写着,冯先生应该获得110400元的安置款。冯先生明明拿的是房子为什么会有一张安置款协议冯先生:我是要两套房,不要货币分房,但是动迁组和我说,我手里有套房,但你协议签货币分房,一套拿房子,一套拿货币分房,我房子调配单给你,你就能进户了,这钱就和你不搭界。然而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冯先生、百珍置业、动迁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是此事的责任方只有找到冯先生自己的调配单才是突破的关键坊记抱着一丝希望,再次来到杨浦区百珍置业的总部。这次坊记看到了现存调配单的原件!而对方所能拿出的所有材料,除了调配单,还有《免购上海市住房建设债券证明》、一份入户承诺书,无一例外,全是沈先生的名字……百珍置业工作人员&:合同写谁名字,按照这调配单是这个人的,国家分给他的,我再写另一个人也不行。房卡按调配单登进去,我们按照法律法规现在不能帮他办,相关政策,名字不是他的。而在浦房集团下属动迁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找到冯先生想找的这张调配单,却有一张货币安置协议。坊记要求查询沈先生名下资料,看看有没有放错调配单的可能性,这位负责人则表示,必须沈先生亲自到场。动迁公司工作人员:因为这租赁凭证也像这房子身份证一样的,既然这张租赁凭证上面已经明确写了房屋租赁人是你,说明他们是认可你的。& &坊记:现在不给我买 。动迁公司工作人员:他们当时做租赁凭证都不看调配单,因为当时换售后公房,这时候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坊记又致电了浦兴房办主任。浦兴房办主任 &吴彤: &如果是货币安置的话,说明当时人家是给他钞票的。& &坊记:但他说拿了房没有拿钱 。浦兴房办主任 &吴彤: &他拿得出证据吗?& &坊记:房卡就是证据。浦兴房办主任 &吴彤: &房卡只是交易买房子,这本身就是违规的。他原来已经取得了这房卡,所以他在换房卡的过程中,可能就是把原来的直接换了,没有去核对他的调配单。浦兴房办主任 &吴彤: &如果说有问题,也是开发商跟他本人的问题。& &坊记:有什么办法能帮帮他吗?浦兴房办主任 &吴彤: &目前没有办法,我这块是一点办法没有,只有找到百珍置业查当初是怎么做这个事情,而且当时本身房屋的私下交易本身也是违规的。事情并没有期待的转机不过坊记又致电了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热线得到的答复出人意料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热线(浦东):合同、购房人付款计算表、还有公有住房价格出售计算表,然后付款凭证,还有当事人的一些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然后你们物业的委托书,就可以了。& &坊记:不用住房调配单对吧?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热线(浦东):至少我在上面没有看到这一项。不过虽然房地产交易中心表示并不需要住房调配单但是整个事件源自百珍置业要求冯先生有自己名下的调配单对此各方给冯先生提供了一些可行的良计?房办主任建议,目前冯先生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法律界人士建议,目前整件事情的关键,还是要找到当初转变的依据,冯先生可以使用权人的身份,尽量搜集相关证据。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胡玥:从现有的证据来看,现在房卡上登记的使用权人是他的名字,承租人是他的名字,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没有相反证据的话,多数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我们还是推定他就是这房子的合法使用权人,因为这具有一定的公示性。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拥有了产权才能住得有安全感在这里小坊希望冯先生能通过司法的途径早日买下房子的产权也要提醒其他的朋友不管是房屋买卖也好还是动迁安置也好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的凭据证据一定要按正规合法的流程进行&帮侬忙电视播出时间&&&&&&——————————————今晚17:30,《新闻坊》将播出"【帮侬忙】使用权房买产权 调配单成拦路虎(上)",让我们一起看看究竟怎么回事!摄像 | 陈斌、高岭、张赛跃编辑 | 王郁岑、金莹莹、实习生 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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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XG.NET All Rights Reserved.最近查了一些使用权转让的资料,对这方面的事情有了初步了解。但是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各位:
1。如果我同意购买,我和朋友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相关事宜,还是需要委托给中介。交易费用大概需要多少?(这个房子在阜城门,65平米,协商价格35万)
2.如果这个房子成功过户了,即使用权证上已经改成我的名字,我还可能面临什么风险?比如:
(1)是否朋友有权再强行收回?
(2)产权单位会把我哄走,而不给任何补偿吗?
(3)如果该房子拆迁,我是否也能得到与产权业主相当的补偿?
(4)我是否可以办理产权,我和老公目前工龄加起来差不多10年,如果办理产权可
最近查了一些使用权转让的资料,对这方面的事情有了初步了解。但是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各位:
1。如果我同意购买,我和朋友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相关事宜,还是需要委托给中介。交易费用大概需要多少?(这个房子在阜城门,65平米,协商价格35万)
2.如果这个房子成功过户了,即使用权证上已经改成我的名字,我还可能面临什么风险?比如:
(1)是否朋友有权再强行收回?
(2)产权单位会把我哄走,而不给任何补偿吗?
(3)如果该房子拆迁,我是否也能得到与产权业主相当的补偿?
(4)我是否可以办理产权,我和老公目前工龄加起来差不多10年,如果办理产权可能需要多少费用?
使用权现在还不允许放开交易,但是事实上使用权房产也在明目张胆的进行交易,政府对此的态度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使用权房产更名一般采用“换房”的暗箱操作方式。
想办理手续还要看该房产属于房管所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的“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的手续到房管所办理;自管公房到单位的房管科。
既然是暗箱操作,费用就不一定了。
至于你提到的其他问题:
(1)朋友无权收回该房产,因为已经办理了更名手续;
(2)单位也不会把你哄走的;
(3)更名后你就是该房产的使用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使用权房本上的名字就是你,拆迁当然会得到补偿;
(4)你完全可以参加房改,但是房改费用要有单位依据工龄、折旧、面积、级别等等折算。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每年都回办理上市手续,你补交相关费用变成上市公房.而永久使用权就是永远交房费.
2.使用权房屋过户只需要到房屋物业或单位改一下名字,换个新本就好了.但物业一定要结清.
3.如于拆迁不会给你补偿的.
具体的来说单位的房子是不允许私自买卖的.
目前国家对公有住房实施上市交易的政策还不是很完善,对职工购买本单位的住房已取得私有房产证的允许上市交...
首先你所描述的确实是小产权的房子..而且将来是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的..因为你们只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没有土地使用权...像这样的情况国家是不允许买卖的...而且以...
看是不是央产和产权证根本没有关系,最主要的是看你和原来单位签的购房合同,上边单位的章是什么名字,就说明你是什么性质的房子了,以"中国"打头的单位都是央产.房产证...
我有一套房,是单位过去分的,房产证上是我的名,现在想把它改成我女儿的名,也就是过户给她。我和她父亲感情不合,准备离婚,离婚会干预房子的过户吗?过户时在离婚前办理...
丽丽:你好!
买那种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一对方要有住房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二要到房管所了解是否允许转让,转让条件是什么?我们这里转让费用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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