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直销企业与授权经销商 法律责任关系的法律书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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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直销经销商合同实用范例提要:乙方保证其用于××经销的营业执照在本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公司的要求,可以从事××经销商的经营活动
  公司直销经销商实用范例
  甲方:
  乙方(商号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有权签订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2.乙方保证其用于××经销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公司的要求,可以从事××经销商的经营活动;
  3.乙方保证甲方无须为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存在的任何关系负任何责任。
  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l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乙方作为甲方授权的经销商,可从事以下活动
  1.经营甲方提供的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售后服务;
  2.按顾客要求,安排送货到户,方便顾客购货;
  3.帮助甲方忠实用户申请成为优惠顾客,并定时跟进服务;
  4.向甲方反映顾客的要求和意见;
  5.帮助甲方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以便甲方了解市场动态以确定产品市场定位:
  6.配合甲方新产品上市和产品推广,安排促销活动;
  7.将经销产品、服务顾客等方面的经验,提供给甲方参考使用,以达到同业分享的目的;
  8.协助甲方建立并提高企业信誉。
  四、产品的价格
  1.除非另有规定,甲方向乙方供货的一般批发价为甲方产品售价的八折(企业资料、产品资料、音像制品及宣传品除外);
  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售价向顾客售卖产品,不得抬价或压价。
  五、货款的结算
  乙方每次向甲方购货,必须即时结清当次货款。
  1.按甲方规定的售价销售产品,赚取零售利润;
  2.以乙方从甲方购货的净营业额为基数,按甲方规定的比率计算销售佣金;
  3.按甲方标准取得各项奖金。
  六、收益的支持
  1.全部收益以人民币结算;
  2.每月×El左右,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乙方上一月份之收益,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3.乙方对指定银行账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获得年度奖金的,甲方将在甲方财政年度结算后4个月内将乙方的年度奖金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七、税务责任
  1.乙方因从事××经销商活动所产生的税负及根据本合同取得收益而应缴的税负,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办理缴交、完税手续。
  2.乙方在收取甲方支付的收益后,应于下一个月×号前向甲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甲方
  会在发放给乙方的各项佣金、奖金等款项中先行暂扣相关税款,在乙方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后30天内予以发还;乙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发票的,甲方会将该笔款项作为乙方应缴税款代为上缴国家税务部门,不再退还给乙方。
  八、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乙方收益;
  2.监督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纪守法。
  乙方义务:1.按甲方要求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接受甲方监督,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专卖原则,不将甲方产品以任何形式与其他产品同时摆卖;
  4.遵守国家法律、(包括消防、治安等),遵守甲方公布的所有关于××经销商的规定,遵守《××营销人员营业守则》、《××营销人员十个严禁事项》、《××营销事业规章》及甲方公布的营运细则,此外,甲方对营业代表的纪律均适用于经销商;
  5.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的活动或在按本合同第四条核准场地经营与××无关的活动。
  九、其他
  1.为了切实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必须是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2.为保持甲方对外界的统一企业形象,除获甲方批准认可外,乙方经营场地不得为临街铺面或商场内的店铺或摊位;
  3.乙方并非甲方职工,乙方不得以甲方的职工、受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声明、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对公司的营运细则作出适度调整,乙方同意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十、合同的解除或延续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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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销售人员,有个经销商让我假以公司直销的名义去谈了一个客户,谈下来后经销商打款到公司我该怎么办?
我是公司销售人员,有个经销商让我假以公司直销的名义去谈了一个客户,谈下来后经销商打款到公司,公司直接发货到客户家里,公司的发票是经销商名字,客户签字收货,经销商没参与。事后经销商让我打个给他,客户的货款让我去收。现在客户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付款,而经销商说他没经手,向我要钱。我该怎么办?客户没打,没有欠条。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58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要搜集证据才行。 21:04论我国直销企业的法律监管--《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论我国直销企业的法律监管
【摘要】:直销行业在欧美国家历史久远,发展势头经久不衰。然而在我国起步较晚,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我国市场上初露端倪,到现在国内直销行业的迅猛崛起,我国直销业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从开始的自由发展,到后面的渐受重视,再到国家下令“一刀切”全面禁止,到最后政府鼓励加支持,现在跃至法制文明发展的良性阶段。然而,直销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基于其销售方式的无店铺经营、流动性等特性,使政府的监管工作有心无力,再加上直销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纠纷发生后权利很难得到救济,因而对我国直销企业的监管势必提升到法律层面。虽然,《直销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并沿用至今,但规制的领域有限,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备,导致非法传销愈演愈烈,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致使我国直销业的发展道路一度坎坷,而对直销企业法律监管的研究将具有较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论文结构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第一章从一些基本概况入手,通过对直销、传销、分销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对直销的特点进行介绍,来界定直销。然后介绍直销企业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其理论依据,概括论证对我国直销企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则从对国外直销监管的考察进行介绍,包括美国等一些直销大国,以及国际直销组织比如世界直销联盟在直销监管方面的经验进行阐释,说明对我国直销进行法律监管的时代性和可借鉴性。然后紧扣论题,集中论述最后两章:第三章,从我国直销企业法律监管的内容入手,先阐明现存问题,再引出四个监管制度及其制度上需要完善的地方,即市场准入制度,人员的资质管理制度,直销企业缺陷产品赔偿制度等;而最后一章则有针对性地提供了一些完善的对策,除了从制度层面重点践行直销许可证制度外,分别从基本立法、政府执法监管以及行业协会构建的角度提出建议,完善我国直销法律监管工作。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D922.29;F713.32【目录】:
摘要3-5Abstract5-9引言9-15第一章 直销企业法律监管概述15-28 第一节 直销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5-22
一、直销的概念、特征15-18
二、直销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8-20
三、直销的基本类型20-22 第二节 我国直销企业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22-25
一、监管的概念与监管环节22-23
二、市场失灵与一般均衡理论23-24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24-25 第三节 我国保留直销制度的必要性25-28第二章 国外直销企业监管制度的考察28-36 第一节 世界直销市场总体发展概况28-30 第二节 国外直销企业法律监管概况30-32
一、美国30
二、亚洲30-31
三、欧洲地区31-32 第三节 国际直销自律公约分析32-36
一、世界直销商德约法32-34
二、国际商会国际直销准则34-36第三章 我国直销企业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6-50 第一节 我国直销企业法律监管的现状36-38 第二节 我国直销企业法律监管的问题分析38-50
一、我国直销企业自身的局限性问题38-40
二、我国直销企业对员工的管理问题40-44
三、我国直销企业缺陷产品责任问题44-47
四、网络直销问题47-50第四章 完善我国直销企业法律监管的对策50-60 第一节 重点践行直销许可证制度50-52
一、我国直销许可证制度的内容50-51
二、直销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51-52 第二节 推进我国直销行业协会的构建52-55
一、我国直销业协会构建的必要性52-53
二、我国直销业协会构建的方式53-55 第三节 积极推进我国直销企业监管的立法进程55-57
一、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55
二、积极提升直销立法层次55
三、补充立法缺失55-57 第四节 多元化监管措施提升政府监管能力57-60
一、政府重点打击非法传销行为57-58
二、政府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行58-60结语60-61参考文献61-63附录63-64后记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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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处理好厂商关系需知的六大方面
常常听见有经销商朋友跟我抱怨,哪个厂家业务人员说话不算话,答应我的什么什么没有兑现。的确,行业重构期,厂家对网络结构和政策的调整越来越频繁,很多经销商毕竟付出了时间、精力、人力、物力、财力,还动用了自己积累的销售网络,虽然有时未必是因为厂方不信守承诺,更多的是因为销售人员个人素质或厂商之间信息传达不对称造成,但最终结果对经销商一定是带来了大量的烦恼。今天小编就从六个方面教经销商朋友如何防止厂家&背信弃义&!
做理智的经销商
商业是理性的行为,但本土经销商多数靠感性经营,以下几种经销商就很危险:
&1& 靠哥们义气做经销商;
&2& 被厂家感动了做经销商;
&3& 一见钟情式的经销商;
&4& 被厂家业务员&多情&而做经销商;
&5& 被厂家某些现象(价格、优惠)而做经销商。
依靠法律保护经销商权益
爱情最讲感性,但婚姻却要讲理性,结婚一定要领结婚证,厂商之间的结婚证就是区域经销协议。协议要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要按约行事,不要中途随意修改,更不能电话修改协议,否则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特别是涉及价格、优惠、资金、区域等问题一定要有书面手续。
以实力为保障
厂商博弈,并非完全不对等。厂家之所以要经过经销商销售,还是因为经销商有厂家所不具备的资源,厂家找商家,肯定是看中了这些资源;厂家调整经销商,肯定是对这些资源有了更高的要求。避免厂家&过河拆桥&的关键是把&桥&控制在自己手里,让厂家拆不了。经销商赖以生存的&桥&就是客户,特别是终端客户,一定要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客户(用户)是经销商最大资本,经销商必须下大力气搞好客户关系,建立客户对自己的依赖,这是经销商保护自己的最佳方法。世界上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朋友。如果厂家认为经销商没有价值了,厂家理智的做法一定是&过河拆桥&,这不能怪厂家无情,只能怪市场经济无情。
合理的厂商关系
&不换思想就换人&,&让人换思路不如换有思路的人&是现代企业流行的语录,厂家对业务员也经常&过河拆桥&。中国人习惯否定前任,通过否定前任能最快地证明自己。因此,换一次销售经理,换一批业务员,经销商就经历一次煎熬。厂家的销售部门往往有派别,过分亲密的厂商关系,有可能成为下一任经理派别斗争的牺牲品。基于距离产生美的原理,经销商还是应该与厂家保持合理的关系距离,千万别陷入厂家的人事之争,这是保护自己的需要。
做&良民&不让厂家找借口
中国有句古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句话也可以用在经销商处理。与厂家关系或其他经销商的关系上。坑蒙拐骗永远只能占小便宜,不可能发大财,低价倾销、四处窜货也许能赚点小钱,增加点销量,但是不是立身之本,并最终遭厂家和同行弃去。经销商做的应该是赚&一世之钱&而不是赚&一时之钱&。经销商最好的护身符是诚信。只要对厂家、对客户、对同行都有诚信,换句话说,只要做&良民&,不让厂家、同行找到&过河拆桥&的借口,你就赚钱一辈子。
与厂家共同进步
地位的变化通常带来人际关系的变化,厂商关系也是如此,若一方进步快,而另一方在退步,就可能使厂商关系产生裂痕。厂家为了发展需要,通常会采取培训、业务员指导等方式,期望与经销商共同进步。经销商应该认识到,虽然自己对市场了解的多,并能控制自己的客户,但厂家掌握的人力资源通常要比经销商多得多,厂家获得新思路、新方法的速度比经销商快,因此,经销商应该向厂家不断学习,才能与厂家共同进步。
本文关键词:经销商,厂商关系,厂家 来源:佳酿网 文/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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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改《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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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改《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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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讯由江苏无锡的直销导师
专家建议修改《直销管理条例》江苏康美直销 无锡康美直销 江苏康美 无锡康美 无锡经销商劳动法正式颁布迄今已 20年,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应当说,上述规定对于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形十分复杂,一些用人形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争论较大。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就发现直销员和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相关规定并不明确,造成司法裁判的困扰和标准的不一,影响了直销员权益的保障。规范我国直销行业的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颁布实施。从该条例第13条、第18条、第21条、第24条等规定来看,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并颁发直销员证,这表明直销企业对直销员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的规定,更显示出双方似乎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19条及第25条又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与招募的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不得招募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为直销员,直销员拥有与消费者一样的退换货“冷静期”,这些规定又表明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现行法律法规对直销员
“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直销员起诉直销企业却陷入维权困境的案件屡有发生。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三方面立法建议。将“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写入立法宗旨我国现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于2005年,然而就合法的直销行业,《直销管理条例》未能及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立法未突出“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的意旨,而是一切以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然而,直销员是直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重视保护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直销这种商业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应将“保护直销员合法权益、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写入《直销管理条例》。清晰界定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直销员的“法律身份”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直销员“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直销行为的特征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行为使得直销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直销员,直销员可以按照双方在此基础上约定的委托推销关系,在不固定地点走访和宣传直销产品,推销产品给最终消费者,从而获得直销企业的“奖励报酬”或所谓的“会员折扣”作为其从事受托行为的补偿,也可以自己消费产品。因此,从以上直销行为的特征来看,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双方签订的推销合同也兼具了买卖、委托、劳务等多种合同的特点。准确界定直销员为直销企业提供劳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于保护其权益十分必要。从目前我国劳动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界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因素。而直销员并非直销企业正式员工,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反映出的是企业在推销产品上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另外,将直销员纳入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将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负担,不利于发挥直销企业用人灵活的优势。因此,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注意相关规定的协调统一理清了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劳务关系的法律性质,建议立法者在《直销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直销员应依法享有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此外,还应注意相关规定的协调统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能否适用于直销业,如果可以适用,新用人单位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均需明确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总结:准确的界定直销员为直销企业提供劳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于保护其权益十分必要。法律的制定,是使市场得以健康、顺利运行的保障,在直销的市场上,直销员的根本利益如果得不到合法的维护,会直接伤害到企业乃至整个直销行业的运行。江苏康美直销 无锡康美直销 江苏康美 无锡康美 无锡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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