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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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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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扣除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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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职工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业2倍内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其他商业保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未经核定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低值易耗品摊销
审计及公证费
研究开发费用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咨询、诉讼费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车船燃料费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转运费
安全防卫费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电信企业)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投资者保护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得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贷款资产余额的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该文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当年担保费收入
交易所会员年费
交易席位费摊销
按10年分摊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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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最新解读)
  导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关于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CNFLA学习网!
  全面掌握职工福利费财税核算范围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以集体福利为主。
  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
  二是以消费的形式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困难者,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财务方面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
  (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对此,建议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此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职工福利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据: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当前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入账凭证不合法,如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外购物品未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
  二是自制支付凭证手续不齐全,收款人未签字确认或由他人代签字;
  三是金额较大的支出无董事会决议;
  四是有关补贴项目无发放依据。
  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准确
  企业不按照开支范围核算现象较为普遍,
  一是把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在其它会计科目中列支,如:企业食堂人员工资、食堂房屋设备的修理费等直接在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费用支出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专用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驾驶员工资等支出直接在成本、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是把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最典型的是不少企业把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食品、茶叶、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作为企业内部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以为这样只要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能全额税前扣除,若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则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限额扣除。
  三是把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的部分、企业领导个人消费的费用等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二是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
  三是是否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
  四是有没有首先冲减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金额是否改变用途;
  五是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是否合理;
  六是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是合理的、真实的,入账的凭证是否合法。
  (一)扣除范围与核算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hiweb_break]路费等。笔者认为职工回家探亲途中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餐费等,如果企业采取按相应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如果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按工资、薪金支出来处理;对于企业年底请员工抽奖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性开支,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四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税前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税法上工资、薪金总额与会计上的有所不同,主要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准予税前扣除,才能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1)工资、薪金已实际发放;(2)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税务上对工资、薪金总额作了特别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规定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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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2016
编辑:蔡敏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了根本变化,在实务中也呈现出很多问题。  “是不是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费列支?” “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可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吗?”从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做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万能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正常费用中列支或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来扣除。  福利费的定义以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费用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必须符合规定  原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税前扣除再使用,因此,其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而现行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限制比例在税前扣除,实际就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以何种单据作为福利费列支和税前扣除时的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即使没有发票也都可以支付和扣除。  支付的福利费用于购买属于应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的,如购买用于节日发放的物品,内设福利部门购买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维修费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应当取得发票为支付凭证。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则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  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交通补贴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用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不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费用作为福利费列支。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计入福利费。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为个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福利费开支及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可以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甚至所有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的“筐”,更不是避税港。  福利费的列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既不能随意调整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也不得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防止因不规范列支和扣除而招致税务风险发生。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文章: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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