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制种进口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的 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咸安区区级权责清单
  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咸安区区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现已编制完成,经审核确认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43个部门报送了行政职权事项,保留职权事项2602项,其中:行政许可135项、行政处罚1577项、行政强制138项、行政征收18项、行政给付59项、行政检查193项、行政确认88项、行政奖励7项、行政裁决9项、其他类378项。现将区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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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北枕巍巍大别山,南襟万里长江水。&鄂东明珠&黄梅县就镶嵌在这块钟灵毓秀、物阜民丰的山水宝地之中。全县版图面积1701平方公里,总人口100.73万。现设黄梅、孔垅、小池、濯港、新开、蔡山、五祖、停前、下新、大河、分路、独山12个镇,杉木、柳林、苦竹、刘佐4个乡,共有466个行政村和46个社区。
区位独特的…
对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黄梅县林业局
对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黄梅县林业局
【法律】《种子法》(日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4.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鄂林办策&2010&72号)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价值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日通过)&第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种子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日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责任事项依据
4.《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对本辖区&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直接查处工作。&
2.乡镇级:无。
二、相关依据
1.种子法(日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黄梅县森林公安局&&&&&&&&&&&&&&&&&&&&&&&&&&电话:
黄梅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咨询室&&&&&&&&&&&&&&&&电话:
监督投诉方式
黄梅县林业局办公室&&&&&&&&&&&&&&&&&&&&&&&&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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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种子法》知识竞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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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 第八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四十九条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一条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商品种子销售。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国投资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三条
&&&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四)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五)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七十五条本法所称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八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种子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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