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域名注册册时为什么要考虑到与企业商标及名称的关系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上)
近年来,涉及商业标识的各类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增多,不仅在经济生活中受到广泛的关注,也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是依据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方式有所不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权利基于经营使用和具有市场知名度而产生;商标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则要经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法注册、登记产生。当这些知识产权被不同的权利人拥有时,不同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就可能产生冲突。当前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之间以及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等,还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境内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冲突等各种形式。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既涉及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范围和界限,也涉及授权机关有关职能的划分和衔接;不仅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实体审理标准,法律适用的程序性问题也较为突出。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各类知识产权各具特点以及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差异,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形较为常见,特别是将他人作品或者企业名称字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较为突出,分歧较大,《规定》将内容集中在这些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上。
一、准确定位,妥善处理民事司法与行政处理的关系
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中,如何处理好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衔接和协调,一直是《规定》起草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当不同的权利构成冲突时,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和判定某一经行政程序确认的权利构成对其他权利的侵犯?对此问题曾有三种主要做法和观点:
一是行政程序排斥民事诉讼程序。理由是经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只能经过行政程序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行政司法程序才能消灭,法院不宜以民事诉讼解决此类纠纷。如原告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批准,虽该企业名称中的蜜雪儿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也确实会给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目前法无规定,且对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原告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该案二审法院也认为,当事人双方各自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启动行政撤销程序的情况下,即以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为诉权基础控告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内容侵犯其权利均是缺少法律依据和有悖法理的。当事人对这类权利冲突的异议应先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二是行政程序前置,即有条件地维护行政程序的优先性,在一定的期限内行政程序未能解决的,由司法程序依据诚信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65号《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曾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者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三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即不考虑涉及冲突的权利是否经行政程序取得以及是否提请行政程序解决争议,而是将其直接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不再设置行政程序优先的限制。如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02〕357号)指出:“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些不同认识具有大致的时序性,即在审理此类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初期,主要倾向于行政程序优先,民事司法不予介入或者只是有条件的介入。随着实践对通过民事司法处理此类纠纷的迫切需求和理论认识的深化,此类案件的民事处理不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针对此类案件所提出的司法政策和进行的业务指导,大体上也反映了这种认识深化和实践变化的过程。例如,除上述《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采取了行政程序有条件的优先政策外,200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指出,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规定》则根据当前的审判实际和理论研究成果,将涉及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纠纷,除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外,均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不需要经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规定》的有关内容妥善处理了司法程序和行政衔接和协调的问题,既以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使权利具有更加畅通的法律救济途径,又充分发挥和合理兼顾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的受理
(一)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受理问题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以例示的方式,规定了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的受理问题,即“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在先权利除条文中列举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以及其他在先权利,未予全部列举,实践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把握。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所以将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冲突的民事纠纷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且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论是否经过行政程序取得,其相互之间的冲突都可以归为民事争议的范畴,人民法院原则上都可以依法受理。特别是,有的行政程序的启动还需要以司法程序的结论作为前提条件。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该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只针对已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在先作品、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字号等而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不包括将他人在先的作品、外观设计、企业名称字号等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经核准注册的申请行为。这种单纯的申请注册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主要是考虑,注册商标申请行为虽然使用了他人作品等,但注册商标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该申请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启动行政程序的行为,纯粹为启动行政程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的行为,不同于通常的商业使用,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倘若将该行为纳入民事诉讼范围,民事诉讼所审理的必然是行政程序启动行为的合法性,必将使行政程序无法进行,且其审理的结果也将直接预决行政程序的结论,使商标注册程序形同虚设。此外,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法设置了异议、评审和司法审查的救济程序,在先权利可据此获得保护。
(二)关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予受理问题
《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前段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是“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获得相应的救济。如果商标行政评审发生失当,还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诉讼。当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取不以民事侵权纠纷受理的做法。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在给江苏高院请示的答复(〔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中也曾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准确把握本款规定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按照本款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只是两个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冲突争议,即被控侵权商标已经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且被控侵权行为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超越授权使用的范围,则不在此限。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诉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为振泰公司与同心公司均各自拥有一个合法注册的商标,且并未发现两者有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振泰公司若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不应受理,一审法院受理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振泰公司就同心公司使用“真泰ZT”商标侵犯其“振泰Z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诉。
第二,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尚在注册程序当中的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当事人虽已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该商标并未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他人对该使用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开心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该案争议的被控侵权商标“嘉裕长城”系被告开心公司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已经初审公告,中粮公司也已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开心公司已许可嘉裕公司在葡萄酒产品上实际使用。在此,法院审理的不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行政争议,而是因实际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民事争议,该民事争议是基于商标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所依据的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因被控侵权商标处于异议阶段而受到影响。
(三)滥用注册商标行为的受理问题
《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但书”部分规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指对于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范围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利的根据,也是对其进行保护的界限。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本质上是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的滥用就是权利的边界”。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再是正当行政专用权的行为,不能阻却侵权行为的构成。特别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正是通过恶意的滥用行为,投机取巧和鱼目混珠,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天津市法院审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分别申请注册了竖排的“王宫”、“朝臣”两个文字注册商标,同时将其并列使用在葡萄酒的瓶贴上。按照汉字的阅读习惯,两个注册商标从左至右就阅读成了“王朝”,使消费者对产品提供者产生误认。在另一起上海市法院审理的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5类上的商标由“梅蒸”中文文字、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组成,花瓣图形和“梅蒸”中文文字分别位于连体的“梅蒸”拼音字母的“Mei”和“zheng”之上。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上装的衣领标、衬内标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的左胸标有“梅蒸”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且将“梅蒸”拼音字母的颜色选择为服装衣料的颜色,将花瓣的颜色突出。被告的这种实际使用方式已改变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与原告注册在同类服装上的“梦特娇”文字注册商标和“花图形”商标相比,“梅蒸”商标中的花瓣图形与“花图形”中的花瓣相同,仅缺少了花瓣下面的叶和茎。这些将注册商标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在同一商品上组合使用两个注册商标,或者将注册商标的图形等变形使用,改变其显著特征的使用方式,已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但书”部分,规定了由此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是转载蒋志培等人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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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域名注册是否侵犯商标权?法官教你!
如何判断域名注册是否侵犯商标权?法官教你!
  易名中国()2月8日讯,域名仲裁的案件不断增多,谷歌曾一口气仲裁赢得、等763个域名,美赞臣成功仲裁争回域名,而香奈儿仲裁域名“chanel.中国”却以失败而告终,任天堂通过法律仲裁还是得不到域名,为何有些成功了,有些失败了?
  随着全球域名注册数量不断上涨,网络域名争议案件几乎每天都是上演,抢先注册域名或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现象多如牛毛,那么如何判断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若仅注册域名却未投入实际使用,是否也侵犯商标权?注册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又该怎么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严哲法官用法律知识进行阐述,现在我们结合一些实际例子进行分析:
  注册域名未使用,是否与商标权冲突?
    域名和商标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知识产权,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投入使用,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与商标权产生冲突。
  全球最大汽车制造商之一的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曾要求仲裁“凯迪拉克”的相关域名,但Cadillac也是一个地理名称,该域名还含有单词“my”,与其商标并无很大相似性,且答辩人并没有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终通用汽车败诉。
  针对上述提及的注册域名后未投入实际使用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雅虎就仲裁赢回了.co、等多个争议域名,戴尔仲裁拿下dellitsupport.co、dellitsupport.net等域名。
  域名恶意建站,被仲裁机率大?
  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例如“阿里微博”域名的原持有人,恶意使用阿里巴巴LOGO,并复制了阿里巴巴的相关网站元素和链接,最后仲裁机构将域名判给了阿里巴巴。
  争议域名建无关网站,关系不大?
  域名即使投入使用,如果使用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或者使用域名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则该使用域名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乐高玩具的产商LEGO Juris A/S(乐高公司),在域名争议案中失败。该域名虽包含“LEGO”品牌,但域名持有人称注册该域名是为了建立展示他儿子乐高积木作品的网页,不具有恶意性,继续享有该域名的合法权益。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门牌号”,其价值得到了广泛认可,但由于域名本身具有独立性和唯一性,遵循“先注先得”的原则,加上商标、商号、名称在不同领域可同时存在的特性,域名权与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各大公司、终端应对域名保护给予高度的重视,而投资者在注册域名时也应加强自我规范,切勿随意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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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域名保护与商标维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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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正在兴起。众多企业纷纷通过互联网建立自己的网站,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同时也扩展了其背后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域名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地址,已逐渐成为展示企业信息的前沿窗口和无形资产的代名词。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域名与传统的商业识别标记形成了正面冲突。域名抢注行为日益猖獗。国内外许多企业都出现过商标及域名注册纠纷的案件。到《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我国已有600多个知名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其中包括长虹、五粮液、荣宝斋等。近期有消息称,在美国,体育明星林书豪加入“Linsanity(林疯狂)”商标争夺战;在中国,“林书豪”商标与互联网域名早已被他人抢注。抢注者欲高价出售,且价格的上涨速度与林书豪的走红成正比。    面对我国的现状,如何对待具有无限商业价值的域名抢注现象,合理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不仅是网络管理者所关心的问题,也是企业界经济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研究的课题。    一、域名与商标的相关知识    1、域名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每一个域名都有一个对应的数码网址(即IP网址),域名的唯一性实际上就是域名之下的IP网址的唯一性。我们常用的“.cn”、“.cn”等都是相应网站的域名。其中的“sohu”、“sina”就是域名的核心部分。我国的域名管理仍然遵循国际上“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任何人注册域名成功,他人不可再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用户在申请域名时,都会选择容易记忆又体现个性甚至是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域名。因此,域名如同网上的“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有了广告宣传的功能,蕴藏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2、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用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有一家民事主体具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以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    二、域名与商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目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多数沿用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有直接对应关系的约占58%。    其次,当前对域名管理上的许多规定,实际上是以《商标法》为渊源的。以《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第11条对域名命名做了以下限制:(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再次,当前对域名争议的处理,基本上也是以商标问题为中心来进行的。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美国联邦或州法院),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将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    但是,尽管域名与商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域名毕竟不是商标。域名与商标之间也存在着很明显的区别。&&&&   1、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而域名则只能由26个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    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所注册、享有,而域名的唯一性却是绝对的。    3、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注册。而域名则具有国际性,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    三、域名与商标同步维权的建议    域名注册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虽然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二者发生交叉的机会是巨大的。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没有很好解决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问题,也没有对使用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措施。就我国而言,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非真正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并且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并进行审批。但是,该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又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不承担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责任。因此,域名注册审核制度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是形同虚设的。这样的域名注册制度,为域名和商标发生冲突提供了便利条件,必将导致并加剧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因此,针对上述矛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域名    随着电子商务在网上的逐步延伸,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将被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商标能使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对域名注册中损害商标行为及网上其他侵犯商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混淆、误认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商标权人提出投诉所依据的商标已经被有关机构认定为商标,根据商标跨类别保护的原则及国际社会保护商标的公认做法,争议解决机构将不再要求商标权人提供与损害有关的证据,而直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平衡商标权人与域名持有人的权益&&&&&   在发生域名与商标权的纠纷时,我们采取驰名商标优先保护的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情况下都只保护驰名商标,而不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当一个商标已经注册为驰名商标或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成为驰名商标后,发生了域名抢注行为,法律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本着公平的原则,法律应当保护域名持有人的权利。①域名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在后,而该商标后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权人无权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主张撤销注册在先的域名。②普通商标注册在先,域名持有人非主观恶意注册在后,并且未进行动态的商业使用,之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无权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主张撤销已注册的域名。③普通商标注册在先,域名注册在后,商标权人在已知和应知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对该域名未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不得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在任何时间要求域名持有人注销该域名。    3、作为商标所有人,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反对域名抢注的运动当中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   商标所有人应尽快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建议注册多个近似的保护域名,增强防护能力,防患于未然。 (李英志)
  &&&&&&&&&&&&&&&&&&&&&&&&&&&&&&&&&&&&&&  (作者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域名注册时为什么要考虑到与企业商标及名称的关系
域名注册时为什么要考虑到与企业商标及名称的关系
09-09-21 &匿名提问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具有标识性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的标志。域名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根据原《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但是,自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没有将域名持有人限定为“单位”,为个人申请注册域名提供了可能。按照现行域名注册规则,个人不允许注册域名,但是还是有许多“个人”通过规避有关限制,获得了域名注册。这类规避措施很多,比较常见的包括假借某个组织的名义,注册个人域名的行为,在三级以下域名中设置个人域名的行为,以及通过“挂靠”某个组织注册的域名,在网址路径上使用实际上的个人域名。  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名人姓名注册的域名、网民比较容易识记。不仅如此,其以名人姓名注册的域名网站通常还能吸引更多的访问者,而访问量是一个网站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名人姓名注册的域名具有较强的商业价值,在全球范围内,名人姓名就像驰名商标一样成为域名侵占的对象。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名人姓名权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除了《民法通则》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外,《商标法》第31条对“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保护大概是仅有保护姓名权的特别法。根据现有法律,名人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商业利用,同时有权制止他人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进行商业利用。但是,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使用名人的艺名、别名以及姓名的谐音、拼音等变异方法进行商业利用,以及使用与名人相关的形象因素(如名人演绎的人物姓名等)进行商业利用的现象,法律上无特殊的规定。但域名注册者因其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  据CNNIC有关人士介绍,对“恶意”注册的一个重要改进是,“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 的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才被定义为“恶意注册”;修订案明确了域名持有人的权益,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便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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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域名注册异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根据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对于域名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纠纷,CNNIC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自己的名称或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应该主动向CNNIC提出异议,并提供自己拥有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证明,以要求CNNIC在确认上述权利的权属后,停止对已经注册的域名的服务,从域名注册程序上撤销侵权域名的注册。  2、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在自己的名称或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所采取的一种途径。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终部门。  3、与域名注册人进行交涉,迫使其放弃该域名。对于某些将他人的知名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企业和个人来言,其注册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或者不仅仅为自己使用。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看到的是这些域名的“商业价值”。与域名注册人联系并进行交涉,可能会较为被动,但是,如果域名对于一家企业是非常重要且是不可替代的,那么通过律师向域名注册人陈述自己的要求,给域名注册人分析情势利弊,以迫使其最终放弃域名,这也许是在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能够采取的另外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  4、使用另外的域名,必要时可以向公众声明被注册的域名与本企业毫无关系。  最后,我们要提醒广大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不被他人当做域名注册,最为有效的办法莫过于“防患于未然”,即尽早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进行域名注册。而且,企业还应将与其企业名称和商标近似的文字做防御性注册。因为,相对于在本该属于自己的域名被他人注册后,再采取行动去拿回这个域名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言,有预见性地注册域名所花费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其带来的方便和商机却可能是无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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