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披泄露公民信息罪有哪些内容

其实你无意中已经透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或许你已经注意到了,刚买了新房,装修公司、家具公司的电话就不断打来;刚买了新车,各种各样的保险电话就开始轰炸你的手机;到了各大节假日,手机短信便接二连三,打开一看,都是各大公司的促销服务信息……
一、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到底是如何被泄露的?
三、国家对打击侵害公民信息违法犯罪的态度
&四、怎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秦联律师温馨提示: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销毁快递单:个人信息应受公法保护|个人信息|大数据|快递单_互联网_新浪科技_新浪网
销毁快递单:个人信息应受公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应从个人的诉讼维权,走向行政机关对于掌握公民信息的企业、机构的日常化的严格规范、监管。
  据报道,近日,苏州申通快递公司将已满保存期、重达近2吨的180万张快递单,交给苏州市保密局统一销毁。政府保密部门销毁快递单尚属全国首创。
  在这个“大数据时代”里,人们在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搜索、网络购物时,在网上网下遗留了海量的个人信息印迹。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恶意收集、整理乃至泄露,将造成大规模的灾难性后果。所以,在“大数据时代”里,隐私权已然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隐私,发展为对个人信息全面的保护;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也从个人对个人的个案侵权,演变为不良企业、机构对于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恶意筛选、使用。
  个人因为乱扔快递单,导致凶手上门,只是个案;而一些快递公司人员在网上公开叫卖快递单,俨然成为黑色产业链。所以,对公民个人信息也要从私权保护,走向公法保护;从个人诉讼维权,走向行政机关对于掌握公民信息的企业、机构的日常化的严格规范、监管。
  近年来,中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举动可圈可点。2009年《刑法》修订,非法获取、泄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正式入罪,这几年大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受到法律严惩。2013年2月,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该《指南》借鉴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外国立法的规定,比如,收集信息要征得用户同意;只能收集“能够达到已告知目的的最少信息”(“最少够用”原则);还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用后即删”的原则。
  这次苏州政府部门监督销毁企业的快递单,即是对“用后即删”原则的应用。这也不是苏州一地的心血来潮,今年初,北京市公布的《快递服务规范与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中也规定了快递单要“定期销毁”。
  应该说《指南》确立的多项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适应于“大数据时代”,但它毕竟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所以,当务之急在于加快立法。早在2008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国务院,之后的立法工作却明显慢了下来;现在应加速《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将多部部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零星规定,整合于一部法律中。
  其次,行政机关要积极监督落实《指南》中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比如,一些社交、购物网站在注册时,要求用户填写家庭住址、绑定手机号,这有悖于“最少够用”原则;还有的企业在获取用户的信息时,没有明确信息的具体使用范围,让客户签下“空白授权书”,然后滥用“数据营销”,导致用户不堪其扰,甚至不经同意就将个人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应用。再比如,对客户个人信息“用后即删”的原则是很明确的,但这么多家快递企业、网购公司乃至金融、教育机关有多少真正落实了这一规定?这方面公民往往没有话语权,又鲜有行政部门对此进行严格监督。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地位日益突显,旧有的私权保护往往无能为力,所以政府的公法保护必须跟上。
值班电话:010-&&|&&&&|&&
,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披露公民信息有哪些内容?如何量刑(一)
时间: 12:08:47编辑:热小编
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遭电话诈骗后离世一事持续发酵。根据公开报道,作案者几乎是精准诈骗,不仅知道徐玉玉母亲的电话披露徐玉玉被骗学费离世背后数据倒卖现象严重,还知道刚刚考上大学的徐玉玉在申请助学金,最终以助学金为由,一步步诱导徐将9900元学费转到了指定账户里。谁在泄露个人信息是通过什么渠道和手段获取的不法分子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10起涉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其中5例,泄露信息者分别是学校银行电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甚至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3起案例的作案者通过技术手段入侵网络信息平台窃取个人信息还有两起案例,涉案人员从互联网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出售从中牟利。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梁宏刚表示,修改后的罪名扩大了适用犯罪主体的范围,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际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盗取信息侵犯隐私行为比如被作为商业信息当做客户联络等,都只会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且目前可查询到的该罪案例,刑罚基本在3年以下。此次山东临沂事件最终造成受害人死亡,如果定罪,或应该按照情节特别严重予以量刑处罚。5份判例中泄露者均为内鬼判例显示,学校银行电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甚至公安机关,如果对员工疏于管理,都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四川省大邑县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4年1月初,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来到位于大邑县的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找到该学院成人高考办副主任代某,说想向学生推销银行卡。之后,代某未经过学校许可和学生本人同意,通过QQ邮箱将3万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给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学生信息后,向银行申请批量制卡。随后,曾某李某
免责声明:本站
文章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违法请联系删除!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  中国银监会指定披露信托信息报纸  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  证券日报官方网站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伞”非常有必要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更新时间:
&&&&■择远&&&&通过网站购买的机票,在航班起飞的前一天突然接到&航班取消&的短信,然而,发短信的不是航空公司是骗子;网上买的东西,还没收到货,就收到了骗子发来的短信,说由于无法发货,让买家申请退款&&像笔者遇到过的这种情况,想必不少人也都遇到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网上购物、移动支付、大数据等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增多。&&&&将于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于泄露个人信息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网络安全法》是在去年11月7日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打击网络诈骗并明确&网络空间主权&原则。&&&&那么,让我们先来看看《网络安全法》是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那么,又该如何定义&公民个人信息&?同样将于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这么说的: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领域。&&&&上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该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另外,为切实加大对行业&内鬼&参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惩治力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对行业&内鬼&泄露信息的数量、数额标准都要减半计算,降低了入罪门槛。&&&&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既方便了群众,也衍生了诸多网络安全风险。一些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建立&保护伞&非常有必要。而《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彰显了国家对反电信诈骗工作的重视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决心。
新闻热搜词
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新华视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问题追踪_网易财经
新华视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问题追踪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信息时代:如何保护隐私?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问题追踪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与隐私有什么区别?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近年来,随着各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这一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个人隐私泄露,危及人身安全
    家住长沙市四方坪的彭先生最近十分恼火。连续几个月以来,他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几个不同的电话,问他“要不要给儿子报个提高班?”
    “这些人神通广大,不仅知道我的电话号码,连我儿子的姓名、就读学校、班级,我在哪里工作、家庭地址都一清二楚。”彭先生说,这让他觉得又气又怕。“我认为这些信息完全是我个人隐私,不管任何单位泄露了,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彭先生气愤地说。
    类似的遭遇许多人都经历过。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房产中介、银行、保险、医院、到网站和电信部门,“泄密”行为无所不在。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尤显重要。”多年来一直在呼吁通过立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秦希燕说。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既体现的是公民的一般人格利益,也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被非法利用,公民将面临人格及其他合法利益受损的危险。”
    秦希燕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公民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而个人信息无疑与隐私权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讲,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彰显人权理念的需要。
    法律惩戒不足,查处受到限制
    近一段时间来,公安部门开展严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动。然而,面对泄露个人信息这种新型犯罪,严打行动却遇到了难题。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民警表示,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如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界定不明确;对非公职人员的犯罪分子难以定罪;什么情形判定为“情节严重”等,缺乏具体的标准。
    专家认为,与犯罪分子丰厚收益和巨大危害相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得惩戒不足。一些犯罪嫌疑人接受采访时说,希望不要曝光他们,“出来以后还想吃这碗饭”,处罚偏软可见一斑。
    “当务之急是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解决这些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并可考虑加大惩处力度。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表示,已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希望这次集中行动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引起更多重视;此外,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监管漏洞也需要弥补。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秦希燕律师认为,个人信息指的是有关公民的身份、住址、电话、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是可以公开的;个人隐私则指不为公众所熟悉、公民个人不愿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两者范围不同,法律定义也不应相同。
    法律专家分析,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取决于公民是否愿意将其公开,在违背个人意志的情况下,任何个人信息的披露都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
    “个人信息所有者应当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江锴认为,个人信息并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也是一种人格权,由所有人自己掌握。其所有权并非财物那样可以转让,所有人才有处置权,可以在授权商家使用后撤回或修改。
    江锴认为,用户授权商家使用信息,是出于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有需要,这样的授权是有范围的,一般双方协议中也会有相关条款约定。如果商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再授权给其他人使用,显然是不合法的。
    专家建议,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进程应该加快,作为“治本之策”,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据了解,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在欧盟和加拿大,还设有数据保护监督专员和隐私专员办公室,专门负责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在我国,虽然刑法已将泄露个人信息入罪,民法通则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但这些条例零散而抽象,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方面,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技术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导制订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编制完成。这项国家标准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了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
    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业内人士指出,指南并不具有强制性,只是推荐实施的国家标准,网站、商家违反了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最终还是要通过立法在我国建立相关的保护制度,为公众创造一个良好的信息安全环境。”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如是说。(记者谭剑、邹伟、史竞男、刘奕湛)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安人员泄露公民信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