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两个不在一起的厨房和阳台连在一起,是否需要办两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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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内容: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收费: 不收费。
证件及有效期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年检或年审:无年审。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分支机构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员工就餐的工业区食堂可以承包方名义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审查条件
  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审查条件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限制申请规定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如实申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如实填报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以及经营场所面积等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各类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现场验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在申请现场验收时已经提交的免于提交);食品销售经营者(单纯预包装食品销售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除外)、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人数30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取得中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其它要求取得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单位要求取得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兼营单位要求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须提交《现场验收核查意见》1份;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下列情形提交申请材料同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2.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的;&
  3.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4.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的;
  5.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6.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距有效期届满不足30个工作日的。
  (二)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5.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 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8.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三)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5.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办须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五)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现场验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现场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须提交《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图纸》1份(微小餐饮免于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未超过有效期申请延续免于提交);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合法使用经营场所承诺书(在申请书相应栏目填写)。承诺内容:本单位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所申报经营场所符合环保、消防有关规定;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性用房。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可选择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许可业务;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宝安区、龙岗区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以外的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分别为:
(1)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含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监管所;
(2)全区的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含2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电话;
福田办证窗口:福田区新沙路工商物价大厦三楼,电话;
罗湖办证窗口 :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电话;
南山办证窗口: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六楼,电话;
盐田办证窗口: 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电话
宝安办证窗口: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10楼,电话;
大浪所办证窗口: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同胜综合大楼263号,电话;
观澜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和路世纪广场旁边,电话;
民治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民治街道万众生活村6栋,电话;
沙井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沙井街道明珠一路三十四号,电话
沙溪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东方二六大厦松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22-23窗口,电话;
石岩所办证窗口: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299号,电话
松岗所办证窗口: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方二六大厦松岗街道行政服务大厅15-16窗口,电话;西乡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西乡街道柳竹园巷二号,电话
新安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安华工业区内,电话;
新桥所办证窗口:宝安区沙井寮丰路7号,电话;
龙华所办证窗口: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477号(消防中队旁),电话;
福永所办证窗口:宝安区福永街道石厦路1号,电话;
黄田所办证窗口: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电话;
龙岗分局办证窗口: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电话;
龙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刘屋村上江路2号,电话;
横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横岗街道松柏路79号(第一市场旁),电话;
布吉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布吉街道金利路38号,电话;
平湖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平湖街道华昌路29号,电话;
龙城所办证窗口: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福路148号,电话;
坂田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中路22号,电话;
南湾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南湾街道樟富北路46号,电话;
坪地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电话;
大鹏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大鹏街道鹏新东路41号,电话;
葵涌所办证窗口:龙岗区葵涌街道葵政西路18号,电话;
南澳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南澳街道金融街7号,电话;
平南所办证窗口: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24栋6楼,电话;
光明分局办证窗口: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眼路2号行政服务大厅33、34号窗,电话11055;
坪山分局办证窗口: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金牛路金牛商业大厦东侧注册大厅,电话;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选择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许可决定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到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的,许可决定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经营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含门店)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其它食品经营单位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验收核查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不符合现场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食品经营许可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或经营项目,改建、扩建食品经营场所,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它申请材料在意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须重新申请现场验收。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可免于申请现场验收,直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核查---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
  2.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非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手续的过程中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部门信息如下:
  ——部门名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联系方式:12315;
  ——网址:。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信息如下:
  ——部门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编518036;
  ——联系电话: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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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厨房,没有门面可以办理食品卫生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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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厨房,没有门面可以办理食品卫生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吗
辽宁 沈阳 辽中区发表时间: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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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可以的。
律所: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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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许可证
律师回答共 1 条
你好!不可以的。
律所: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26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营业执照:办理
营业执照:变更
营业执照:个体
营业执照:工商
营业执照: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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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房是的核心重地,是所有加工的场所,那么厨房食品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何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呢?本介绍了15项厨房食品安全注意事项,供参考!
  1、细菌:是一群单细胞的微小生物,只有用显微镜才能看见它的形态。如果有适当的温度、水分、营养和酸碱度等,细菌就可以迅速繁殖。
  2、消毒:是指消除或杀灭物体中病原体的作用和方法。
  餐饮业常用的消毒方法:
  a蒸气消毒:将洗净的餐具倒放入蒸气箱进行消毒,待箱内温度达到95℃维持10分钟即可;
  b药物消毒:漂白粉消毒:漂白粉按比例稀释后,将餐具浸泡(按漂白粉品牌不同,稀释比例不同,按说明书操作)。
  c红外线或紫外线消毒:保持120℃作用,维持15~20分钟。
  3、灭菌:杀灭物体所有微生物的繁殖体的方法或作用叫灭菌。
  4、生熟分开:
  *生、熟食品应分别制作,分开销售;
  *盛装生、熟食品的容器、操作的工具、用具应分开并有明显标记;
  *生、熟食品不能存放在同一库房或冰箱内。生、熟混放容易使熟食品受到污染而使人致病。
  5、存放食品应做到四防:防尘、防蝇、防鼠、防潮
  6、专人制作: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冷藏、专用消毒
  7、容器不能长期存放酸性食品:因为酸性食品可与金属发生化学变化,而把金属溶解,存放时间过长,金属溶解越多,这样对人体健康有害,达到一定量会引起中毒。
  8、餐饮业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是:严格的餐具消毒;(用消毒柜)
  9、以下人员不可参与餐饮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的人。
  10、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更衣。
  11、餐具&五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中国吃网温馨提示: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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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需要根据相关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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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店被人举报了,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封我的店,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当时营业执照办出来了,可是食品许可证办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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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卫生许可证是不会给办营业执照的,可是当时他们给了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有什么后果?
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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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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