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土局签抵押权利会计凭证原件件签收表是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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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日,登记,行政,行政审批,01号,使用许可,土地登记,使用权,他项权利,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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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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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土地使用权让、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doc下载-支持高清免费浏览-max文档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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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一)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材料
1、单位申请;2、县政府同意公开交易出让的批复文件1份;3、拟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4、拟出让地块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2份(复印件);5、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6、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7、企业职代会意见;8、经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9、土地现状面积测量宗地图原件8份;10、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结果1份(复印件);11、经县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12、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先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再按出让程序出让,提交征地报批的批准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国有土地租赁申报表和申请书;2.选址意见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涉及农用地的,提交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补偿费拨付凭证和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批准文件;5.涉及非农集体用地的,提交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补偿费拨付凭证和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6.标明用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7.现状宗地图10份;8.承租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9.承租申请单位(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变更
1、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改变申请表;2、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4、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5、其他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1、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2000元/宗;
2、土地使用权租赁交易服务费1000元。依据:赣发改商价字[号文件
7、权限内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1、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4、有关部门意见;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6、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7、1:500或1: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征地管理费:比照征用同类土地总费用的1%。依据:赣价费字[95]25号、赣财综字[95]52号、赣价费字[号文
8、权限内采矿权(含延续、变更登记、中途歇业、关闭矿山)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一、采矿许可:1、地质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2、开采设计方案与审查意见,并由安监部门提供安全审查意见;3、工商部门对矿山名称预先核准登记;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5、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6、划定矿区范围申请;7、矿区范围图;8、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9、采矿申请登记表;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11、采矿权出让申请;12、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13、工商执照;14、安全生产合格证;15、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二、延续登记矿山: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表,应具备新办矿山的所有资料,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三、变更申请登记矿山: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表;2、采矿权人申请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批复;3、在具备新办矿山资料齐备的前提下,还须做变更后的储量地质报告、开发利用设计方案,并进行评审。以上延续、变更后的矿山还须做好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四、注销登记矿山:停办、关闭矿山,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矿山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2、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3、尾矿处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情况。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新立矿山。1、小型矿山、乡镇矿山采矿权登记费200元,个体采矿登记费100元;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KM2;3、采矿权价款:参照评估结果,由局长办公会审定。(二)延续、变更登记。登记费:100元(其它费用同新立矿山)。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251号;2、国务院241号令;3、国土资发 [1998]14号;4、国务院241号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
9、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1、临时用地申请;2、规划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证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3、宗地地籍图;4、临时使用土地协议;5、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复垦责任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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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南丹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日
主题分类:办事指南\不动产类、土地类审批登记事项
主 题 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自建房含在建工程)
发表时间: 11:17:20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填写《南丹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
3.填写《南丹县不动产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
(二)申请人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银行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1份)、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企业为股份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和股东决议(原件1份)。
单位法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统一格式,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原件1份)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不动产权利人属个人的,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抵押登记,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港、澳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国公民的,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及其所在国护照(复印件)。
4.不动产权利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其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等)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处分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责任承诺书(原件)。
(三)不动产权属来源及证明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宗地图(原件)。
2.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担保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3.抵押物清单(原件1份)。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押抵的,需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并由估价机构出具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原件1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抵押额的确认报告(原件)。
5.属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供立项批文(单位建设的提供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批单(原件);人防工程证明(单位建设的提交原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总平面图、规划报建图(复印件);房地产价值证明或估价报告(原件)。
6.属国有资产抵押的,须提供同级政府、部门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原件)。
7.属共有(共用)房地产的,须提供共有(共用)权利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共有(共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书面材料(原件)和共有(共用)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
8.属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的,股份制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公司章程(复印件);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同意使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决议材料(原件)。
9.属在建房改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提交购房证明(原件)。
10.房地产抵押查询登记表(原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程序:
申请 → 受理 → 初审 →复审 → 核定 → 登簿 → 发证
三、不动产登记受理环节流程图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 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注:领证时需提交权利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受理单并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权证。
六、办公地址: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邮编:547200,咨询电话:。
南丹县国土资源局主办
南丹县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建设维护
建议使用IE6以上浏览器,分辨率当前位置:
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来源:州国土局 时间:日 点击率:【】【】 【】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9、《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获得用地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土地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关证明材料;(2)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项目批文、总平面布置图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两幅)及宗地界址坐标;  4、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和契税缴纳凭证;  5、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  6、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土地登记办法》;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获得出让用地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土地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用地的批准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5、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  6、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两幅)及宗地界址坐标;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土地登记办法》;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租赁用地的批准文件;  3、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两幅)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土地评估报告;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8、《土地登记办法》;  9、《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和相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抵押人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  5、债权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土地评估报告;  7、债权人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书;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局领导签发(土地抵押金额100万以上的)——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五、地役权初始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8、《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自签订地役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地役权合同和相关文件申请地役权的土地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地役权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两幅)及宗地界址坐标;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9、《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6、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需变更地籍调查的,应提供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两幅)及宗地界址坐标;  8、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  9、划拨土地变更时产生的税、费缴纳凭证;  10、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标准:行政企事业单位20元/本、个人10元/本。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土地登记办法》;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0、《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需变更地籍调查的,应提供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两幅)及宗地界址坐标;  9、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  10、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缴付凭证和减免证明;  1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八、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8、《土地登记办法》;  9、《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  3、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供抵押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供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需变更地籍调查的,应提供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两幅)及宗地界址坐标;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签发——局领导签发——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九、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土地登记办法》;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0、《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地役权的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已经初始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提供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或地役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6、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2) 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4)代理境外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土地登记办法》;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0、《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用途变更批准文件,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的缴纳凭证;  4、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两幅);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一、名称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9、《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申请更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两幅);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更名前后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二、地址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9、《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地址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及宗地图(两幅);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三、土地面积分割(分摊)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土地登记办法》;  8、《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9、《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0、《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土地分割(分摊)说明或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4、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5、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6、经权属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两幅)及宗地界址坐标。  7、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四、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批准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出让期限届满的有效文件;  4、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通知办结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抵押权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银行出具还款说明、证明和票据;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办结——取件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六、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当事人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地役权终止合同;  4、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2)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制文——办结——取件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查询电话: 2162452  (八)投诉电话: 60700  十七、更正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持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申请人为土地权利人的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和更正登记原因的相关资料;  4、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八、异议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异议的,当事人持相关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和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申请人提交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十九、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州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昌单位个人住房;  2、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单位修建公有住房的批准文件;  2、单位办理分户土地使用证申请;  3、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分户填写;  4、单位土地使用证总证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如土地使用证上用途不是住宅用地的,应先到土地利用科办理改变用途的手续;  5、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职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分户窗口表(按幢、单元、楼层填写);  8、宗地图(每户两幅);  9、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单位漏办登记按初始登记收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二十、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州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业用地和商品住房;  2、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分户登记申请;  2、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处领取),分户填写;  3、商品房开发资质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土地使用证总证复印件(验原件);  6、分户窗口表(按幢、单元、楼层填写);  7、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平面布置图(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  8、如属门市,应提交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复印件;  9、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包括公司缴纳及个人缴纳凭证);  10、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11、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购买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3、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大证宗地图(一幅)及个人宗地图(两幅)。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二十一、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州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昌单位个人住房;  2、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  (三)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交易双方填写);  2、交易协议(房屋购买合同)或公证书(原件);经法院判决的需提交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3、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原件;  4、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  8、宗地图(两幅)。  交易双方应到场签字确认。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公证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二十二、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州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业用地和商品住房;  2、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房屋买卖协议或公证书原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属于门市的还需提交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复印件);  6、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7、宗地图(两幅)。  交易双方应到场签字确认。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公证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二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继承、赠予、离异、判决过户)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州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昌单位个人住房;  2、州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业用地和商品住房;  3、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  2、继承、赠予公证书,离婚协议原件;  3、经法院判决的需提交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赠予的需提交契税发票(复印件);  5、权利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6、变更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房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申请表;  8、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9、宗地图(两幅)。  交易双方应到场签字确认。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公证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2、土地赠予,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二十四、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登记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条件  州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昌单位、州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业用地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自遗失公告到期后持公告相关材料申请土地证书遗失补办登记。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处领取);2、土地所在单位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交土地权利人已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公告时间3个月;  5、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6、宗地图(两幅)。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审查签发——制证——办结——取证  (五)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收费。  (七)查询电话:2162452  (八)投诉电话: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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