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金的规定有如实告知规定吗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人实事求是的说明被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主要包括可能影响承保或者不承保以及保费高低的真实情况。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予赔付或者不给予保险金等。  《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这一义务常常成为 保险公司收保费后不予赔付的借口,以至于很多投保人 被这一条吓退了,要么认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不和你玩,不投保;要么投保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时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今天特意梳理了《保险法》及最高法《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和《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以帮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发生纠纷积极行使权利。列表入下:    解释如下:  1、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询问,因此如果保险人不询问,则不需要告知。告知的范围和内容,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而且限于投保人明知的内容。实践 中保险人询问的方式,一般是在合同条文里设置勾选项,这时,有的就打勾,无的就打叉,没有选项的,就不用添上去。如果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不具体,投保人告知的也不具体,以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予赔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保险公司询问了,但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或者不给予保险金),也不退保费。  3、如果保险公司询问了,但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不给予保险金),但应退还保费。  4、保险公司询问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是保险人自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之日起30天内没有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正常赔付或者给予保险金。自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即使投保人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要正常赔付(或者给予保险金)。即:合同订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才发现未如实告知的,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正常赔付或者给予保险金。比如,投保人2016年10月1日和保险人签订了合同,同时缴纳了保费(为了理解方便,我们不设定犹豫期)。假如2016年11月1日保险人知道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那他必须在之后的30日内即12月2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否则,过了12月2日,则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以及今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如果其在11月20日提出解除合同,则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属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不告知的,不退保费,属于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告知的,退还保费。如果保险人到了2018年11月2日以后才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则无权再解除合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今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赔付或者给予保险金,即自合同订立时起满两年的,不再存在因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  5、实践中经常遇到保险公司业务员明明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比如身体某项指标不符合),但为了多做业务而仍然和投保人签合同的事情。但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又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投保人能证明保险业务员“明知“”这个事实,比如已经将健康检查单给了他(她),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仍然要赔付或者给予保险金。  6、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到医院检查的,必须将可能影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比如直接将检查结果告知他(她)或者将检查单给他(她),否则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利。  7、发生保险事故后,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是5年,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发生赔付纠纷后务必及时尽快行使诉讼权利。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美法谁批牙
09:10:49  楼主写的不错顶一个!。  -----------------------------  谢谢。欢迎关注七彩人生杂谈,一个独立思考、理财知识普及和快乐分享的公众号  
  写的不错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合同法》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蒋艳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合同法》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发布日期:&&& 作者:
《合同法》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O09年4月24日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通则》(2O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法》(2O09年2月28日修订)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最高法再出解释化解合同纠纷:投保体检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保险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买健康险的时候没有做过体检,保险公司也承保了,而出险理赔时却告知我有病史不赔。”张女士的一句埋怨道出了目前保险理赔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表示,客户投保时接受保险公司的体检,但也需要对自己的病史如实告知,否则将无法得到理赔金。
  近日,高院举行“保险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发布会介绍相关的内容。“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人身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这也是高院第三次对《保险法》做出司法解释。据了解,此前,高院曾在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分别以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以及《保险法》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适应中存在的问题。据悉,“解释三”于昨日正式实施。
  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指出,随着人们对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 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人身保险中,此类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而今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保监会数据显示,消费者对人身险投诉也集中在合同纠纷 ,前10个月占比高达83.02%。
  与此同时,“解释三”一大新变化就是,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维护诚实信用的行为。刘竹梅介绍,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为此,“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鼓励最大诚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有违诚信。
  同时,“解释三”在保险合同复效方面对保险公司做出了明确限制。据了解,依据《保险法》有复效制度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效的决定权交给保险公司,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为此,“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久拖不决,“解释三”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答复时限,在保险公司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天内未明确拒绝,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对此,保险专家认为,更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合同纠纷,并降低司法判定难度。
  此外,“解释三”还进一步规范受益的指定与变更,并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条款的效力等方面存在的争议。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陈婷婷
  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行业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银行频道公众号“金融e观察”(微信号:sinaeguancha),将为您提供客观及时的新闻精粹,分享独家、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