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葡萄酒,五粮液要应交消费税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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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到底有无偷税?
&&&来源:不详&&&泸州老窖
  白酒业已进入多事之秋:塑化门事件余波未了,11月21日,一则关于泸州老窖 (000568.SZ)和五粮液 (000858.SZ)被指偷税共近10亿的传闻在网络上浮现。  11月22日,本报记者从宜宾市国税局获悉,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事,已对五粮液展开税务情况的清理核实,并按照宜宾市委市政府指示,将以专题汇报的形式加以上报,并将尽快把核查结果公诸于众。  这则网络新闻显示,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函[2009]38号规定,酒类企业合并报表收入的50%至70%应缴纳消费税,按照白酒比例税率20%计算,在未包括从量税的基础上,当期的消费税额至少要占收入的10%以上。也就是说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负在10%以上。  但根据泸州老窖和五粮液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全年,泸州老窖白酒业务收入为82.32亿元,上缴消费税5.20亿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31%;五粮液白酒类主营业务收入184.74亿元,上缴消费税11.60亿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6.27%。  由此,中央大学企业税务专家景小勇指出,上述两企业很有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事实上,早在2009年,国税总局确实下发了国税函[号,而不是38号文,以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基的征收力度。因此,根据白酒生产企业普遍设立销售公司,以酒厂卖给销售公司较低的对外出厂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做法受到遏制。  380号文明确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如此一来,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按原来的厂家对外出厂价来计算,变成了按销售公司的对外价格来计算,极大地堵住了白酒厂家少缴消费税的漏洞。  那么,身为白酒大王,五粮液的消费税纳税依据具体是多少呢?  记者查阅五粮液2011年报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获知,五粮液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按照国税总局在2009年随后下发的416号文执行,即税务总局确定五粮液的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如此一来,五粮液的计税价格为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60%).  2009年7月消费税改革前,以天相顾问公司提供的 ,五粮液往往先将酒卖给五粮液集团旗下的进出口公司,以此可达到避税目的。出厂价469元/瓶的52度五粮液,大致以140元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每瓶的消费税为140元&20%=28元。  而消费税调整后,税基改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按469元的出厂价来计算,每瓶52度五粮液所纳消费税为469&60%&20%=56.28元。  据内部人士透露,在老酒、1618、52度五粮液和六和液等各种自有品牌中,利润贡献最大的,正是52度五粮液。  “企业是否偷漏税,不能简单下结论。”11月22日,云南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前所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张丽华在电话里对本报记者说。  就白酒生产企业消费总体税负的算法,张丽华认为,不能像网络新闻里的简单算法。就拿白酒生产企业面对的销售单位来说,不能把所有的销售收入都认定为该白酒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简单地乘以核定比例和消费税率,得出该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总额。  记者注意到,国家税总的380号文里将销售单位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公司和购销公司,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和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一种是包销。即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即通常说的买断品牌。  张丽华说,第一种销售单位就很复杂,往往因为关联交易环节众多,所以不能把卖酒的销售收入都认定为该白酒厂家的销售收入,当然这会影响到消费税的计算。  “我国税法也有很多漏洞,并有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往往跟不上这些潜在的或明显的关联交易。”她说,加上税收的征收也比想象的复杂,以应对白酒企业复杂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比如企业给员工发的酒,有没有确定为销售收入?企业公开的报表账面和真实的账目,往往要动用税务稽查部门才能彻查清楚。  11月22日,记者致电五粮液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均没有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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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66号  
税屋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文自日起全文失效。 第一条......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66号  &&&&&&&& &&&&&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文自日起全文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 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第七条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 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第十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第十一条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 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消费税在应交增值税还是在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如何?
葡萄酒消费税:所适用的税率查税目表,和相干规定吧.
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由于属于价内税,
采用从价定率应交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应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应交消费税=销售量*单位消费税额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环节: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因此,葡萄酒在生产单位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归类于其他酒,税率为10%(另外还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等税率各不相同)。
(1) 纳税义务人、税目及适用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 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
从国外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执行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消费税征收。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即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两者的计税基础是不一样的。
一、消费税:
计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
消费税额=计税销售额*税...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 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购
货方在采购葡萄酒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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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涉嫌少交消费税被起诉
来源:法制日报&   |
  五粮液是全国著名酒类企业,现在有了大麻烦。不仅可能惹上官司,而且还涉嫌少交。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今日告诉记者,股民封某、周某等四人,因对五粮液公开披露的年年报信息存疑,在几次致函五粮液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投资亏损为由,近日委托周爱文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粮液及为其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五粮液披露年报信息存疑   据了解,封某、周某等四人,因查阅并信赖五粮液公开披露的年年报信息,信赖会计师事务所为年报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相继购买了五粮液股票共约1万股,亏损近25万元后,对五粮液公开披露的年报产生了怀疑,委托周爱文律师就五粮液披露的年报是否存在问题,与五粮液进行沟通、核实并依法索赔。   周爱文经过分析五粮液年报,发现五粮液存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虚假记载嫌疑。周爱文对记者说,五粮液2007年年报在合并报表中,对于披露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虚报约9.22亿元。   周爱文解释说,宜宾五粮液供销公司为五粮液的最终销售企业。根据合并报表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最终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应该略高于五粮液供销公司的主营收入。据2007年年报披露:宜宾五粮液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万元,而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却比此少,为万元,一个供销公司的收入竟然比合并报表的收入多出约9.22亿元。   涉嫌少交消费税约19.51亿   周爱文说,他和他的团队通过分析,发现五粮液存在少交消费税嫌疑。据周律师讲,通过对五粮液从2006年至2008年年报的分析,五粮液三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19.51亿元嫌疑。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流通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合并报表披露的消费税应为生产环节五粮液酒厂交纳的消费税。   从2008年年报披露的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分析计算出五粮液2008年少交消费税约5.42亿元;依据同样的计算办法,计算出2007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8.84亿元;2006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5.25亿元。   周爱文称他就这些问题,&几次与五粮液进行沟通,但五粮液公司对提出的疑问不给予解释&。   起诉书送至中院&正在研究&   今年1月9日,周律师以年报审计报告不实为由,代理四位投资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院立案庭用特快专递送交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五粮液及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今日说,&已与成都中院联系,法院称正在研究&。   周爱文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起诉,依照最高法院于日生效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所涉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是非常重要且被业界忽视的一条司法解释&,周爱文说,&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在起诉上市公司时必须有前置程序,即必须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的刑事制裁,但是2007年的司法解释没有了前置程序的要求,对于投资者的维权极为有利。&&至于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法院会依双方的证据进行判决。&   五粮液直陈&委屈&   记者就律师提出的问题,今天下午向五粮液公司求证,按照五粮液公开资料上显示的联系电话,董秘办的一位先生让记者求证公关部,致电总机转公关部,一直未有人接听。   多次联系之后,一位自称是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肖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周律师多次致电公司,公司在电话中已与其进行了沟通,第一次就进行了书面回复。他们多次要求私下协商,要求公司赔偿几万元钱,这是不可能的事。他们按照自己的分析、推理计算出公司少交消费税等事,是不准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税务机关不时到公司进行检查。&   至于被起诉一事,他称&这是法治社会,投资者有自己的权利,公司也有自己的权利。我们所有的回函和对方的资料都有存档&。 责任编辑: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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