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伤残鉴定结果合并或收购四级伤残员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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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保工伤保险条例问答
1、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既包括城镇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3、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义务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工伤保险基金都有哪些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6、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7、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8、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9、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如何?
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目前我市实行市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10、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它用途。
11、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12、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符合新《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5、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6、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7、超出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怎么办?
自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9、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工伤事故需要调查核实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1、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3、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5、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6、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按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代为受理鉴定申请。
2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有哪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8、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29、如何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30、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1、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3、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结论应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4、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救治?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将职工送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35、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工伤医疗待遇;(2)辅助器具配置待遇;(3)停工留薪期待遇;(4)伤残待遇;(5)工亡待遇。
36、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7、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怎么处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间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停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9、工伤职工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0、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1、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2、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有何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5、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6、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48、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4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0、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51、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2、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3、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4、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55、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而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6、在哪些情况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7、恶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59、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进行工伤调查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工资总额、本人工资如何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6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用人单位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被收购,你怎么办?_第一财经
公司被收购,你怎么办?
第一财经周刊李会娜 16:10
市场研究机构Dealogic发布的报告称,2013年上半年,全球共宣布了1.718万项并购交易,交易总价值是1.25万亿美元。普华永道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地区并购交易总计2118宗,交易总金额为1195亿美元。
这意味着成千上万的公司人在并购交易中保住了自己的工作,或者是“被裁”。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并购都会影响到人事。“财务投资者基本上不会介入公司的日常运营,目标公司在并购之后基本上维持原样。”普华永道咨询部合伙人方祎说,“而战略性投资就会对员工的影响比较大,并购后的人事整合很多时候是必要的。”
在罗迈国际(RMG Selection)职业咨询顾问Ruben van den Boer看来,公司人应该首先做一个自我评估,确定新的职业发展方向,找到自己在合并后的新公司中的存在感和价值感。
收购方同样会对员工进行评估,对于普通员工和管理层都有不同的评估标准。但收购方的战略目标决定了收购之后将如何做人事整合。不同岗位的关键人才大多是收购方要保留的员工。而对于容易发生交集的HR、财务等支持性部门,被裁员的几率会比较高。而另一个受影响比较大的群体是中高级管理者。
《第一财经周刊》采访了普华永道咨询部合伙人方祎和罗迈国际职业咨询顾问Ruben van den Boer。方祎主要为并购交易的公司提供人事咨询,Ruben处理过多起并购案公司的人事咨询,并为上百个并购公司的候选人进行职业发展咨询。
A被收购员工面临的问题
心理影响最大
对于被并购公司的员工来说,他们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心理问题。“公司人会产生一些焦虑,甚至是愤怒等影响正常工作状态的情绪。”Ruben说。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人可能会失去一些责任心,他们会觉得公司已经被买了,未来还不知道会怎样,会对自我存在的价值产生一些质疑。另外,还会遇到一些沟通障碍,两家公司合并,一定有公司文化冲突的地方,比如管理模式,交流方式等。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这些问题在短期内都会存在,但当一个大公司收购了一个小公司,或者是一个知名公司收购了一个品牌知名度低的公司的时候,被收购公司员工可能会觉得这是“向前一步”,未来能够有更多机会。但如果是“蛇吞象”的情况发生,比如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Ruben说被收购方公司人会更有抗拒感,他们会失去骄傲和对公司的信任。这时候就需要买卖双方都对员工做更多的解释和沟通。
切身利益会有变动
薪酬福利 这基本上是公司人最关心的问题,两家公司的薪酬福利体系和标准都不太一样。“如果收购方的薪酬福利标准比较高,那对被收购方员工来说就是一个利好信号。而如果收购方的薪酬标准本身比较低的话,从保持运营稳定的角度来讲,他们不会去降低被收购方的薪酬,基本上是保持不动。”方祎告诉《第一财经周刊》。同一个公司,也可能因为地区性差异和生活成本有高有低,而有不同的薪酬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些企业在“四险一金”方面的操作不尽完善,收购方从合规的角度出发,通常会按规定缴纳“四险一金”。方祎说这可能会产生的一个结果是收购方付出的人力成本的确是提高了,但员工拿到手的工资不一定比原先多。她曾遇到过一个案例就是如此,被收购方员工被告知他们的薪酬福利在并购交易完成后会提高,事实是员工拿到手的钱变少了,最后甚至导致工人罢工。这说明公司人在这种敏感时刻更应该多沟通,多了解并购前后的政策变化细节。
绩效考核 对绩效考核感受比较深刻的主要是销售。因为不同公司对于销售的基本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比例不一样,业绩考核指标可能也是不同的。对于像财务、HR这些岗位来说,不同公司的考核指标都差不多,只是绝对值会稍微不同。
劳动合同 在公司并购中,如果是资产交易,被收购方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需要重新签署。如果是“平移”到新公司名下,从员工角度说,其岗位、薪资都不会发生变化,如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要“买断工龄”,公司将会按照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执行劳动合同的更换。方祎说,不管是哪种形式,收购方都会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B 收购方如何进行人事整合
从公司角度来说,“我们在为客户做咨询的时候,都会建议客户先完成新公司的组织架构搭建,然后去确定各岗位合适的人选。”方祎说。公平起见,买方人员不一定会占据所有部门的领导岗位,买卖双方会在谈判和商议中根据战略发展、职位需求、人员具体情况进行人事任免和调整的总体把握,并尽量体现一些平衡。另外,收购的战略目的决定了整合的深度和广度。一般是通过尽职调查和访谈的形式来做评估。
普通员工评估
“对于普通员工的评估,一般看重的是专业知识、学习能力、工作的适应性,以及工作效率和质量。”Ruben说对于销售这种业绩很容易量化的职位来说,收购方做评估的时候就会比较容易,如果是一些不容易量化的职位,专业知识将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关系到收购方的并购意图,例如研发能力,或者供应链资源等,如果你对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储备充分,那基本上会是收购方非常想要保留的人才。其次是积极的工作态度,如果你一直表现的比较抵触,那可能会对整个团队的工作氛围产生负面的影响,可能就会面临被解雇的风险。第三就是工作目标要比较明确,这些通过访谈基本都可以得知。
管理层评估
对于管理层的评估,收购方一般会看重三个方面的能力:专业能力、业务能力和软性技能,例如沟通能力等。收购方会倾向于社交能力比较好的管理者,以及较强的员工影响力和领导力。如果他们在沟通、判断和决策上能力较强的话,收购方对他们的评估会比较高。
对于合并后新的高级管理层,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倾向于自己公司的员工去担任更高的职位,比如说将原来被收购方的营销总监调整为新公司的副职。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一个欧洲公司购买一个中国公司,他的战略是本土化管理,希望在本土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发展,那会倾向于选择被收购方高级经理担任更高的职位。
关键岗位评估
“基本上我们都会帮客户去识别新公司的重要岗位,并协助客户制定关键人员保留方案。”方祎说,例如对于新上任的财务主管而言,可能希望保留原总账会计,因为他/她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可能最了解,保留这样的关键员工将有效提高财务部运营的稳定性,有利于新上任主管更好地了解公司、接管相关工作。
在销售和渠道方面,也是并购双方容易发生交集的地方,但收购方从业务稳定性的角度出发,对于一些销售和采购人员,也会谨慎对待。比如同样是Top 10的销售,如果被收购方销售掌握有收购方没有的重大客户,或者是采购手中的有些供应商属于稀缺资源,都会是收购方看重的员工。
除此之外,收购方还会评估员工的工作态度、责任感、纪律性、工作的条理性和计划性,以及和同事的合作意愿。
C 支持部门受影响较大
HR、财务、IT等支持部门 “并购从营收上来说,是希望1+1>2,而从成本上来说,当然是希望1+1<2。”方祎说。而HR、财务、IT、行政等支持部门员工的重合度比较高,所以这些部门是相对容易被减员或进行较大调整的。“对于非扩张型并购,比如说为了降低市场竞争程度,而收购一些公司并继而对其进行雪藏的,那么员工将要面临重新洗牌。”
对于HR部门,Ruben又从另外一个角度做了解释。“两个公司并购之后,HR要着重于公司企业文化融合,帮助两个公司的员工能比较顺利地融入一个新的文化环境和工作氛围中,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比如和双方员工更多的沟通和交流。”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可能会被解雇的员工,HR部门也会感受到一些压力,他们首先要选出这些要解雇的员工,最好是能为他们之后的工作多做一些考虑,而对于留下来的员工,则需要进行一些安抚,否则可能会造成人心惶惶的局面。
中高级管理者 高级管理者是在公司并购中冲突表现得最为激烈的职级。“他们一方面要为公司考虑,还要考虑自己的职业发展前途。”Ruben说双方的高级经理可能会避免交流和沟通,刻意疏远,工作中难免会产生一些误解。但Ruben建议双方要通过合作和沟通,慢慢融合为一个团队。但“船长”只能有一个,有时候为了减少内耗,收购方在做人事整合时可能会直接选择解雇一方。所以高级经理也是在并购交易中受波动比较大的人群。
Top Leader 指的是首席执行官、首席营运官、首席财务官等CXO的职位。并购之后,不同的管理语言和管理思维模式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他们来说,需要尽快朝着一个方向努力,让下属感觉到统一性和一致性,尽快让级别较低的管理层和普通员工适应新的管理风格。”
D 普通员工如何应对
自我评估 Ruben给出的第一个建议是“不要慌张”,先做一个自我评估。想一想自己的职位在新的公司环境中到底受到了什么样的影响,需要作出什么样的改变。看看自己在合并后的新公司中有什么新的责任和机会。
和尽可能多的人去交谈 尽量多地和别人去交流,包括你的同事、老板和HR,从中获取更丰富的信息,比如新公司重视什么,期待什么,公司的发展方向跟自己的职业发展是否契合。
如果换了老板或岗位 你和新老板之间需要磨合期,期间你需要非常积极地展现自己。“看看你的哪些能力和过往表现是新上司不了解,但可能他很看重的。”Ruben说。
如果被调去新部门或者是被调岗。“这并不意味着对你的工作调动和安排是随意的,有可能是你的上司认为新岗位能够给你提供一个更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发挥你的潜力,这应当被视为一种激励。”方祎说,“在你对新岗位感到迷茫和不确定的时候,不妨直接和你的上司去谈一谈,明确ta如此安排的初衷后,再自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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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群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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