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的支付期限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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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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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以下是2017年湖北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带来帮助。&&湖北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利益得以实现。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出让土地由市、县纳入用地计划(旧城区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除外),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出让金缴纳规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报批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及1:500或1:1000的地形图;  (三)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及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意向书,或者出让合同;  (四)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第九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及面积;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三)环境保护、绿化和市政建设配套、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四)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五)土地使用者应具备的资格;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申请用地报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答复;  (三)经协商一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使用土地者依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取投标资料,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的标书,评标小组有权决定其无效;  (四)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评标小组签发决标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中标者在约定期限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未按约定时间与中标者签订合同的,应当赔偿中标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十五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竞投者到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出让方提交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交付竞投保证金;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应价高者即为得主。土地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其他竞投者,并退还竞投保证金;  (四)竞投得主即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  (五)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低于出让金底价,有权停止拍卖。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应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及依据建设规划必须遵守的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出让金的币种、期限、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按规定用途完成建设项目的期限;  (六)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遵守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的处理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款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所付定金可抵充出让金,但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缴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能依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所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土地管理部门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和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新的用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凡来我省投资办企业的外商、华侨以及港、澳、台商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第十八条&报送出让土地使用权意向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负责出让具体事务的土地管理部门须向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增报正式签订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副本、《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表》和出让地块登记卡复印件。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  (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及公共设施建设,且开发建设实际投资已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继承、赠与不受此限;  (四)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签订合同。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式:  (二)转让地块的面积、位置;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期限、方式(继承、赠与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已使用的年限、已投入土地开发的资金金额和所完成的工程。土地使用者可以后续使用的年限以及后续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应投入的开发资金、应完成的工程项目;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作为动产转让除外。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须经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利于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不得损害该地段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以继承方式转让的应自继承行为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持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到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方可出租。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土地的面积、位置;  (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现状、面积、结构和设施;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抵押土地的面积、位置;  (二)同时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面积、结构及相关设施;  (三)抵押金额,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  (四)抵押期限;  (五)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管理或使用方式;  (六)抵押人破产、解散或抵押期满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及土地经营现状报告。抵押权人可向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咨询。  双方当事人应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其抵押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二条&因处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权人或其他受偿人应于三十日内,分别向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登记手续。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的,或因抵押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向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抵押登记。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三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终止前六十日内,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到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产权所有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得拆迁,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对出让合同中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处理,不按时拆除或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置。  第三十六条&土地作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地上原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经房产管理等部门登记后,由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回出让合同期限未满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回前一年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面积及位置、收回的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被收回土地涉及的范围内发出公告。自公告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日期起,土地作用权即由国家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即由国家取得,国家允许拆迁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按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金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直接经济损失等项内容,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二)交换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用同等面积的土地与土地使用者交换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应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在协商补偿金或交换土地使用权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了土地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收益抵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补交或抵交出让金的额度,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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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及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规定为:无形资产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眼眸深邃、轮廓分明、身材颀长,活生生的一幅画。
这在监狱民警看来,那么令人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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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图
  连日来,我市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要花费数十万元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和关注。许多市民纷纷致电本报,咨询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各种问题。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历史原因造成20年期限
  去年开始陆续到期
  记者(下简称记):近期市区部分市民发现持有的土地证面临土地年限20年到期,经初步排查,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这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
  张少清(下简称张):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国家土地政策讲起。
  日,国务院颁布了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
  《条例》发布后,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期,市区在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我们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今年开始逐渐增多。
  土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
  群众心理预期有差距
  记:国土部门去年关注到这批20年期限土地证到期的情况后,有没有通过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社会公众,尽到必要的宣传和提醒的义务?比如说对于土地证到期,要续期,目前就要缴纳很高额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张:国家每一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都会对国家土地政策进行大量宣传,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原则,我们认为是深入人心的,社会公众应当知晓。目前房地产市场透明度不足,很多买房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土地使用权年期对房产价值的意义,房子本身说白了就是砖块水泥,房产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土地的价值。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对于续期,群众的心理预期还是存在差距的。
  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我们也没有什么可资借鉴的经验。这次媒体报道了此事,我们觉得这是个好事,增加了市场透明度。
  出让年限到期后如何续期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滞后
  记:有关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应当如何续期?
  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只规定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都没有明确。到目前,国家也尚未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收取标准作出规定。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
  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我们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起草地方普惠政策建议
  想要续期随时欢迎
  记:面临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民,很多都是工薪阶层,甚至收入偏低群体,要一次性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对他们是很重的负担,况且他们都是从房开或者他人手里买过来的房子,对于这些群体,国土部门有没有考虑减免等优惠政策?
  张:我市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初期,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时,在一定范围存在土地使用人为了少缴出让金而选择以较短受让年限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现象。现在让受让人承担,确实有点不公平。我们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三个做法,一是积极向上面反映,这个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我们突破不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二是我们也在研究作为温州地方的普惠性政策及解决意见方案,目前已着手起草政策建议的初稿,近期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后提交给上级,妥善化解这类问题。但这个普惠性政策,也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制定;三是对于现在想要续期的市民,我们随时欢迎,并给予优先办理。
  好比新车与二手车的区别
  土地使用期限决定物权价值
  记:之前业主了解到,续期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动辄就是几十万,而他们房产交易价也才不超过100万,也就是说,如果要续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占到房产交易价1/3到一半左右,为什么要这么贵?
  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般讲,不同用途、区位、土地利用条件,以及不同使用年限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也不是我们做的,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来的。
  媒体报道中的王女士,之前也找我咨询过,我对她的遭遇深表同情。当时我给她打了个可能不太贴切的比方,土地使用权70年的房子,好比4S店里的新车,而只剩两三年使用权的房子,好比开了10多年的二手车,这两者的价值哪个高哪个低,大家一看就知道。所以王女士当初买房的时候,就好比她用高价买了辆快报废的二手车。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年限不同,土地使用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相关政策明确前,建议市民在住房的买卖过程中提前关注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问题,不要让自己买亏了。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 刘宏宇 彭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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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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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代为购买一套二手房。在房屋产权过户前,我被要求一次性交付中介费用,在中介代理费用的栏内,我发现了“中介公司代购买方交付土地出让金”。我以前只听说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才交纳土地出让金,购买二手房时还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吗?
  答: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为原始取得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费用,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属地租性质。当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此时,国家按照土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将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有条件地转让土地使用者,并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者,按其使用土地的数量与等级,依法逐年收取土地使用税。二是对新的用地者,通过市场调节,包括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的形式,出让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税)。对于商品房而言,房地产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所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将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列入建房成本并按比例分摊给房屋购买人,也就是说,商品房购买者所付的房款中已包括了土地出让金。由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后的使用年限。由以上可以推知,房屋购买人通过购买而取得的产权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即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剩余的年限内享有完全意义上的产权,此时,已取得房屋产权的房主在进行商品房再次交易时,无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所以二手房购买者在购房前,应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律师查明,你所准备购买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者无权处理,必须要报政府审批,由转让关系中的受让方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现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到有偿的变化。
  在此特别提醒购房者,一些中介公司,特别是一些没有资质的经营不规范的小公司,往往利用一些居民对房产交易政策不懂、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的情况,从中非法牟利,购房者应注意这种现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选择那些正规的有信誉的中介公司去代理买卖房屋。
  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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