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五年怎么计算怎么算

09年新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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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01 &
具体的来这个网址看看吧,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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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根据08年的进行参考。我发给你看下一、弥补年限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尽管新的条例没有这方面规定,但,在弥补年限上仍需要掌握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这里应注意的是: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三是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   举例说明:某企业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盈利100万元;第三年亏损200万元;第四年亏损300万元;第五年亏损400万元。第六年盈利150万元;第七年盈利1200万元(假设该数字属于调整后金额)。对该企业可用第二年盈利100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700万元,剩余600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第六年的获利150万元可以弥补第一年剩亏损600万元,还有450万元就不可以再用第七年的盈利的1200万元弥补了。只能用税后利润或其他自有资金弥补。对第三、四、五年亏损的200、300、400万元、都可以用第七年的盈利1200万元弥补。这样,当年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300-400)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额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与以前不同的是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主要涉及事业单位,这里不详述。而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凡取得被投资方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方是免税企业还是低税率企业,都不涉及再补税。而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也不是经营利润,而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有两点与大家探讨:一是免税收入不需要冲减当期亏损。如:企业2008年经营亏损200万元,当年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尽管企业帐面核算的是盈利100万元,但需要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仍为200万元。因为投资收益300万元是可减除项目。二是免税收入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当年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2007年及以前(5年内)年度亏损600万元,企业用于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仍是200万元。这一点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主表)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的逻辑关系上完全可以体现,因为附表四的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是来原于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而主表的23行是减除免税收入后的数额。所以,企业的免税收入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企业自愿用于弥补,也不在附表四中体现。相当于用自有资金弥补。   三、弥补亏损应注意的事项:   1、可弥补的亏损额与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都需要重新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这一规定在2004年国务院取消弥补亏损审批权后,就实行了企业自行申报弥补。虽然不是税务机关确认,但企业亦应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对超过规定标准和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仍需要调整减少亏损额。对2008年盈利,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也不完全是实现的利润,同样需要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确认应纳税所得用以弥补。例如:企业2008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发生招待费发生5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为220万元(招待费调增20万元)。   2、关于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能弥补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个文件是指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检查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企业在汇算弥补亏损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自行调整的数额,可用于减少应弥补的亏损额和调增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不要理解为汇算调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这两点希望涉及的企业注意。   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设有:“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其填表说明中规定: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而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境内外之间不能相互弥补。这一点发生了变化。   四、企业预缴补亏与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的处理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总局于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但,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是否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呢?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关于(月)季度预缴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上。总局综合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和税法精神,对上述问题认真研究后于日下发了国税函〔号文件,将“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这里会存在以下情况:一是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申报时未弥补;二是在国税函〔号下发后分析计算了实际利润额,在三、四季度(或月份)申报预缴时进行了弥补。无论那种情况,此次汇算填表时不需要考虑预缴时是否实施弥补,可统一计算,统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弥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笔者认为:可以弥补。理由是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是允许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的。从汇算报表“主表”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下简称:附表三)的逻辑关系上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可根据附表三 “调增金额”填入主表14行。而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包含主表14行的数字,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1、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   2、填报具体要求:第1列“年度”,填报本年及前五年的具体年份。第1列6行为申报年度,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推5个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08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第五年是2007年、第四年是2006年以此类推。   3、填报举例:某企业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2003年—2007年分别为:-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另外:本企业有分支机构2007年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30万元,填报如下(金额单位简化为万元):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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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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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盈利额或亏损额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盈利额或亏损额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34万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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