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低保取消吗南宋村低保

2017年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2017年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和标注是怎样的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天津市2017年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天津低保申请及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家庭生活困难的成年未婚重病、重残子女;  (二)家庭生活困难,与父母居住(户口)在一起的离婚、丧偶的已婚子女;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 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类家庭不属于人户分离)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大同城区2017低保政策
大同城区2017低保政策
  不少的大同市民对2017低保政策很是关注,但根据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的通知》,从日起,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统一提高20元。
  大同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统一提高20元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的通知》,从日起,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统一提高20元。
  据了解,此次提标后,我市的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大同县为469元/月/人,新荣区为457元/月/人,左云县、灵丘县为407元/月/人,浑源县为379元/月/人,广灵县为376元/月/人,天镇县为375元/月/人,阳高县为358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统一为:2898元/年/人,实现了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的有效统一。
  据悉,目前,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低保中心按照通知要求,从日起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并尽快补发调标资金。
  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大同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我们制定了《大同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民政部门、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本办法提出的各项任务,不断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核查办法的科学性和农村低保补差准确率,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切实保障好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大同市民政局
大同市统计局
  大同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部门根据当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要求,协助民政部门编制核查所需指标,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工作。
  第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行政、因地制宜、量化测算、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核查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核查对象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和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困难家庭。
  核查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第九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第三章 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工资性收入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以下方式核定计算:
  (一)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最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基本收入。
  (二)非稳定就业的人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折减系数计算。其中,在城镇打工的以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农村居住未外出打工的以居住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收入折减系数按年龄、身体、家庭和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制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营净收入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以本地区同等情况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度平均产量核算。
  (二)有固定门面、固定摊位,代理品牌等收入的,月收入最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计算,具体倍数由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财产净收入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 房屋、土地、车辆等其他不动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对于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估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按当地市场平均收益测算。
  (二)存款储蓄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利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第十四条 转移净收入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一) 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实际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二)征地、拆迁等补偿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
  (三)赡(抚、扶)养费的计算,按照《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民发〔2013〕72号)确定的核实方法进行核算。因大病或突发事故造成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五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老年人高龄补贴;
  (十一)&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基础养老金;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财产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章 核查主体和方式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主体责任,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也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在申请人书面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一)实证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调查核算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做出结论。
  (三)信息核对。经农村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优秀文章推荐: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大同城区2017低保政策相关推荐
[大同城区2017低保政策]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533023" data-title="大同城区2017低保政策" data-image="">2017年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7年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所谓低保就是最低生活保障,一般而言只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那里来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下面就是jy135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2017年申请农村低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二、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3、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四、低保申请程序
  (一)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二)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三)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五)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年农村低保多少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