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失信名单生产经营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号)。
(责任编辑:孔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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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
来源:政策法规处
视力保护色: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日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 (一)符合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
&&&&& (二)发生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2.12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同时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50%以上的;
&&&&& 3.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三)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活动的;
&&&&& (四)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12个月内被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的;
&&&&& (五)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应同时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依此类推。
&&&&&&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管理期限尚未届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公布之日起,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限届满后3年内,再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3年。
&&&&&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信息采集。各级安监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应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结果概述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1)。
&&&&&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部门应提前告知当事人(生产经营单位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 (三)信息汇总。对拟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信息采集部门汇总辖区范围内本季度的信息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息报送样式见附件1)。
&&&&& (四)信息公布。省安监局汇总&黑名单&信息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省信用中心报送上季度信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等平台相关专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管理期限届满后,由其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进行确认后,逐级将移出&黑名单&信息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息报送样式见附件2),省安监局将移出&黑名单&信息报送省信用中心,原公布途径发布的&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管理,同时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移出&黑名单&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 (六)信息修复。信息采集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息报送样式见附件2),每一级安监部门报送的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省安监局收到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信用中心,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时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黑名单&修复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安监部门在报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各类信息的同时,应当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安监部门。
&&&&& 第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安监部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 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建立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管理,以及进行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要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县级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市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等文件规定,针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禁止或提高费率。
&&&&&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可另行制定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或参照本办法实施。
&&&&& 第十一条 各市安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已制定相关制度的,管理标准低于本办法的应及时予以修改。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附件:1.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 &&&& 2.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移除(修复)报送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15:17:06  信息来源:  作者:
各部门、单位,区内各企业:
为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号),省发改委等20部门、市发改委等18部门分别以鲁发改财金〔号、东发改财金〔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为做好我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部门、单位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安监局于每月10日前将区内安全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报送至经发局,经发局通报给各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通知》惩戒要求进行相应的惩戒;区内各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失信行为。
为便于各部门、单位间信息共享,请部门、单位确定工作人员一名,于12月19日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邮箱报送经发局。
联 系 人:刘连庆
联系电话:8304800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pdf
&(3.64 MB)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12月16日证监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_凤凰财经
证监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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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上述监管问答明确,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证监会还明确了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的相关处理标准。“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债券部日前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明确提出了内容。“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上述监管问答明确,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应当遵照上述规定办理。”证监会称。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就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的相关处理标准进行介绍: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预审核申请,待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交易所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证监会已受理待核准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证监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证监会已核准待发行或已发行待上市的,由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立案或被要求整改的原因、本次发行签字律师是否涉案以及立案或整改事宜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在此期间,因申请上市或发生期后重大事项,需新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发行人应当另行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如何进行核查?对此,上述监管问答明确,根据44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根据18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根据31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号),中国证监会将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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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2、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3、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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