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递延收益 新准则属于什么科目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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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陈版,关于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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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专门处理城镇污水并将处理后的污水进一步转化为再生水进行销售。企业在2014年、2015年收到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合计5000万元。本公司属于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第三条投资补助单位内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按照该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 && &&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本公司的项目属于“BOT”项目,本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的时候贷记“专项应付款”,并且将该部分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备及设施的构建,目前工程已经完工,是否可以借计“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 && & 一直在犹豫该笔资金是应该作为“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在建工程转固后进行分配,还是确认为“专项应付款”,然后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专项应付款的界定为:“企业取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而本公司为民营企业,没有国有资本,而且政府投入该笔资金也没有入股本公司的计划。求陈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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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明确为“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则满足条件时应转入资本公积。这不属于政府补助。民营企业对此类形成的资本公积应由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可参考《计学撮要2011》P109~111对“投资补助”问题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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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会计注意了:从2015年起会计上多了一个会计科目“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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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会计注意了:从2015年起会计上多了一个会计科目“其他综合收益”
依据财政部修订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从2015年起会计上多了一个会计科目“其他综合收益”,正式核算在原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核算的部分业务,并且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权益变动表》上列报【即“其他综合收益”既是会计报表项目名称,又是会计核算科目名称】。注:凡是在“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业务都是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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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马大哈哈 于
23:34 编辑
,不会吧,都 没有实现的收益也朝你收税,比如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税法都是规定出售的时候交税呀,你现在对其损益交税,那么能否改变其资产的计税基础呢?否则根据现在所得税的规定,不是重复征税啦,也不能因为实施会计准则,反而让企业重复征税,也不符合逻辑呀,应该是遵守公认会计制度的企业给予鼓励才是呀
正解!支持!&
这个,我知道!
国际趋同啊
真及时,谢谢。
凡是在“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业务都是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我要醉了。
注:凡是在“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业务都是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但是对这个有异议
这是会计制度的变更嘛,跟税法有半毛钱的关系吗,需要征税吗?
凡是在“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业务都是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这是什么节奏?
什么时候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走这么近了,居然在会计制度里规定税法范围!
其他综合收益一般情况下等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2.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6.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7.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但是当期所有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的项目,并不都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内容,比如:&&1.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 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应按确定的金额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日,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2.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 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先将其中的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进行分拆,前者被记入“应付债券”科目,后者被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行权日,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会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感谢分享!
大师你这是被盗号了吧
凡是其他综合收益都要交税,这句话本身没错,
但是,什么时候交,哪年交,交多少,还需要讨论。
海大师。。。 这个“凡是在“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业务都是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太泛了吧
注:凡是在“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业务都是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上面这句话愿闻其详。
感谢资料分享!!
凡是在“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业务都是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楼主只是说了属于所得税纳税范围 并没有说是当期纳税。以后纳税也应该是所得税纳税范围。所以,可能大家误解他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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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与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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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在15年收到政府补助,金额为2000万,补助企业15年、16年两年的研发支出,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如果认定为应税收入,15年确认1000万营业外收入,16年确认1000万营业外收入,15年期末存在递延收益1000万,但都需要在15年确认企业所得税,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两年分录如下:
15年:借:所得税费用 500
& && && && & 贷:应交税费 500
& && &&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 && && && &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500
16年: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500
& && && && &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2,如果认定为免税收入,企业需要取得相关政府文件,认定为专项资金,所产生的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不许计提企业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大神帮忙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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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递延所得税的金额应该为250万。
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在税法上认定为免税收入的,则没有递延所得税影响。
如果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你说的情况应该是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则也没有递延所得税影响。
如果认定为应税收入的,则需在满足“未来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期间预计有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在税法上认定为免税收入的,则没有递延所得税影响。
如果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你说的情 ...
谢谢陈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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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与专项应付款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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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一项负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形成并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补助。此类政府补助不是以“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 作为政策条件或使用条件。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确认为一项负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货币性资产补助和非货币性资产补助,并采用收益法和总额法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收益法是指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费用的扣减。二、专项应付款是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 专项应付款指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新产品试制费拨款、中间试验费拨款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拨款等科技三项拨款等。1.应反映科技三项拨款专款专用;2.需核销部分应在报批后该项拨款; 3.不需上交原拨款部门的款项应转为企业的资本公积这两个科目都是负债类科目,一般都是政府拨款,递延收益跟营业外收入这个好区分,有时候有些企业把专项应付款和营业外收入搞混,该怎么区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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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确定属于国家资本性投入的财政资金,在收到时计入专项应付款,按规定程序转增国家资本金。
2、已收到的财政资金,但对其是否需要返还、所属类别等不明确,或者按规定需要经过验收的财政拨款项目在通过验收之前将已收到的拨款暂挂。即不确定是否可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或者在满足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之前收到的财政资金。
在递延收益中列报的项目,都已经确定属于政府补助,且已经符合了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
一看就明白了,常回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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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财政拨款&&是确认为专项应付款&&还是递延收益&&不是很清晰&&
财政拨款所得税项目,为免税收入。&&那么递延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后&&是否为免税收入。
所得税免税收入和减税收入&&区分不是很清晰&&
大家赐教& &谢谢
财政拨款如果已经明确为免税收入的,则由此产生的递延收益后续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同样没有所得税影响。区分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标准见财税[号和财税[2011]70号。&
“按规定需要经过验收的财政拨款项目在通过验收之前将已收到的拨款暂挂”,如果收到的拨款需要验收,期末预计拨款单位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可否直接放入递延收益中?
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该项判断有足够确定的信心,则也可以这样处理。&
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确定属于国家资本性投入的财政资金,在收到时计入专项应 ...
请问陈老师,入到专项应付款的财政资金,是不是以后只能转到资本公积(除了核销和需要返还的),不能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做借:专项应付款,贷:营业外收入,这笔凭证是不是错的?
收到一笔财政资金,用于研发,研发前期费用化,支付研发经费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最终研发没有形成资产,如何核销该笔专项应付款
也不绝对,例如解释3号第四条中的搬迁补偿款,就是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然后将其中属于政府补助的部分转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很多情况下对收到时不能确定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的财政资金也会这样处理。&
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确定属于国家资本性投入的财政资金,在收到时计入专项应 ...
专项应付款为负数是否可以,比如说当期收到的拨款对应的支出分别已做了营业外收入和管理费用,而支出大于当期拨款的部分暂时在专项应付款归集,待后期收到拨款再行处理是否合适?
不可以。专项应付款的负数余额并不代表向政府收款的权利,不应作为资产。&
专项应付款为负数是否可以,比如说当期收到的拨款对应的支出分别已做了营业外收入和管理费用,而支出大于 ...
如果这样,当期超支的费用计入当期,减少了当期利润,而下一会计期间收到政府补助计入明年,增加明年利润,是否更不合理啊?
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确定属于国家资本性投入的财政资金,在收到时计入专项应 ...
根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内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损失或费用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本科目”,也就是未收到但根据拨款文件可以确定会收到的政府补助可以挂“其他应收款”吗?若是这样,当期发生费用50万,拨款文件确定将拨55万,但当期只拨款20万,是计入当期管理费用50万,营业外收入55万,挂其他应收款35万吗?
根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内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损失或费用的,按收到或 ...
这个问题在《计学撮要2013》中有解释: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四条“政府补助的计量”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在实务中,能够满足“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标准的情况并不十分常见(一般限于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拨付的定额补助,例如特准储备物资补助,“家电下乡”、“汽车下乡”、“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项目中按照指定产品的销量和单位产品补贴标准给予的补助等),因此大量的政府补助均是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的。
问题解答第8期提出“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相当于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引入了政府补助准则中,可按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不再限于“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情形。因而部分突破了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在理解何为“期末有确凿证据”时,我们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考虑应收补助款的金额是否已经过有权政府部门发文确认,或者可根据正式发布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合理测算,且预计其金额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所依据的应当是当地财政部门正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主动公开的财政扶持项目及其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且该管理办法应当是普惠性的(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而不是专门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
(3)需考虑相关的补助款批文中是否明确承诺了拨付期限,且该款项的拨付是有相应财政预算作为保障的,因而可以合理保证其可在规定期限内收到;
(4)根据企业和该补助事项的具体情况,应满足的其他相关条件。
注册会计师如在实务中遇到客户将政府补助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时,应谨慎考虑是否符合以上各条件,防止其利用此条款进行利润操纵。应把向有权政府机构函证确认应收补助款的金额、拨付条件和预计拨付时间等要素作为一项必须履行的基本审计程序,在将回函结果和所获取的其他原始文件证据、复算测试结果等审计证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谨慎判断是否符合应收补助款的确认条件,以及其金额计量是否恰当。
陈版解释的非常详尽,有理有据,深表感谢!&
这个问题在《计学撮要2013》中有解释: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四条 ...
的确很详尽,只是在实务中向政府部门发函不太可能收到回函,很多理论上的东西在实务中执行都很困难,比如银行函证的亲函记录等
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的区别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下拨给企业的专项资金,企业首先应当明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
  ①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
  ②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③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专项资金属于第①项,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属于第②项,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上交;如属于第③项,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确定属于国家资本性投入的财政资金,在收到时计入专项应 ...
请问陈老师,比如科技专项拨款,既有补助固定资产,又有补偿费用的。那么,是否是补助固定资产的,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再将“递延收益”的数额在该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费用相关的,在费用发生的当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基本可以这样理解(前提是已经满足准则第五条规定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可参考《瑞华研究汇编》之“问题2-2-7(企业收到创新基金的会计处理)”。&
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确定属于国家资本性投入的财政资金,在收到时计入专项应 ...
陈版的解释简单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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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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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3年收到政府补助5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挂账在递延收益科目,请问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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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该500万是属于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基于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初始确认豁免”规定);
属于应税收入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在预计转回时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该500万是属于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不确 ...
有深刻的道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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