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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办公用房标准是多少?有什么特别的吗?
(一)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四)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五)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六)建立完善CAD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镇海区参照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县区正职:20平方米(使用面积)&&县区副职:12平方米(使用面积)&&处&级:12平方米(使用面积)&处级以下:&6平方米(使用面积)&&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制成CAD资料图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其他回答(共2条)
一、办公用房区域建筑标准&各校办公用房(班子成员的办公用房、校长:6~9个平方米,副校长6~9个平方米,财务处18平方米、教务处(含档案室)6~9平方米,政教处6~9平方米,教师每人6~9平方米。总务后勤人员办公用房、教辅人员办公用房为6~9平方米)占用的建筑面积人均标准是6~9平方米,不得超过10个平方米。&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号),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三、超标办公用房整改标准&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及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必须整改。
由于提高行政级别的空间有限,公务员分类改革后,非大一统的精细化管理,能更好激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研讨业务、提升技术等级、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积极性。公务人员办公用房的标准入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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