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哪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待遇?

2014年的工伤理赔流程
2014年的工伤理赔流程
  2014年的理赔流程有哪些:
  一、报案:(适用本地或异地工伤)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二、就诊
  1. 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 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 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 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 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7. 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 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三、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单位资料:
  l 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
  l 员工病历复印件;
  l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l 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l 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四、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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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103634" data-title="2014年的工伤理赔流程" data-image="">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就得不到赔偿吗?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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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就得不到赔偿吗?
&&&&许某于2013年5月起在沈某的企业上班。日,许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了右手。由于伤情严重,前后共耗时一年多才完成治疗。治疗前期,沈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但后期的医疗费用经许某多次催要,沈某才于日支付。今年9月,许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就没有救济途径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许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日,而在今年9月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就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无能为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许某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许某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可惜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也受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不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侵权赔偿诉讼超过诉讼期限一般也不会被法院受理。&&&&&从本案来看,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许某仍然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沈某于日支付许某后期医疗费用,属于同意履行义务,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自日起重新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许某可以在日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许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许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得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结果因超过法定期限而难以维权。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工伤个人申报和公司申报有什么区别? - HR专业交流讨论区 --
工伤个人申报和公司申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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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原作者: 芋儿
摘要: 近期听说一事:有个员工在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其骑摩托车外出的,但无机动车驾驶证,途中由于速度较快导致交通事故,最终认定是主责,对方无人员伤亡。这名员工及时被送到了医院,已无大碍。
由于是因公外出,因
& && & 近期听说一事:有个员工在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其骑摩托车外出的,但无机动车驾驶证,途中由于速度较快导致交通事故,最终认定是主责,对方无人员伤亡。这名员工及时被送到了医院,已无大碍。
& && & 由于是因公外出,因此工伤认定是无庸置疑的。但在申报和医疗费用报销的处理上,有两点不太明白:
& && &1、如果是公司申报工伤,应该在30日以内,如果是员工申报工伤,是在一年以内,这两种申报方式,除了申报资料有所不同以外,其它有什么区别吗,特别是在医疗费用支付上有什么区别?
& && &&&2、由于是无证驾驶,又是主责,工伤基金能够报销这个员工的医疗费用吗?
红色字体,同样适用
另外:单位1个月之内申报工伤,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超过了一个月员工申报,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工伤保险不报销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应如何担责_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官方网站申请工伤赔偿最新流程
申请工伤赔偿最新流程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在职场中遭遇工伤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那么,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赔偿的流程是怎样的?提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长时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申请工伤赔偿最新流程,欢迎阅读!  劳动者在职场中遭遇工伤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而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是具体导致劳动者受伤的原因是否属于工伤,这关系到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属于工伤的,享受工伤待遇。而因为工伤导致工伤伤残的,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一、工伤是什么?  工伤又称为“工作伤害” “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两种情况。工伤最初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病也被纳入工伤范畴。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二、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三、主张工伤待遇和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四、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申请工伤要提交什么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六、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七、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九、工伤保险赔偿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可以怎么维权  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附: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付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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