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房农村房屋确权权必须是购房合同上名字吗,确权证上可以写其它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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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房产权”确权情况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在新农村建设等名义下出售的在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因为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目前,一些“小产权房”在销售环节存在某些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因此,许多人误以为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小产权房”,只要买方人是本集体成员,并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提供了相关审批手续,就可以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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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实际产权人如何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进行确权?
来源:生活日报
案例点评  案情:  2010年5月,张某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款由张某支付,房产证办理在了李某名下。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张某,产权证由张某保管,该房屋也由张某实际使用。现张某要求李某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李某不同意。张某咨询:如何才能将自己付钱购买而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变更为自己的?刘怀勇律师:  张某可以起诉李某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尽管该房屋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对于张某和李某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其《协议》的约定,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该不动产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正是基于此种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某,理应支付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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