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解释一个施工合同索赔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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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起草一份对外贸易合同。若合同中要规定关于索赔的问题(一方单方面的
现在要起草一份对外贸易合同。若合同中要规定关于索赔的问题(一方单方面的违约)应该参考哪本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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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律师先帮甲起草了一份“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开发协议”。事后甲反悔,当初替甲起草协议的A律师将乙丙诉至法院,称合伙开发协议无效。。。中院判甲胜诉。A律师是中院原副院长的儿子,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原副院长的徒弟。问题:1、A律师是否要对自己起草的合同承担责任?事后推翻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问题:2、原副院长的儿子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其他利害关系”?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否使用回避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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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律师不对该协议承担责任对于审理法官可以申请回避,可以在上诉期内,以法官与本案有厉害关系上诉
我们是两个人合伙开了一个婚纱摄影店,签合同需要公证吗?公司章程需要公证吗?起草合同之后,签字一式两份,盖章,按手印有法律效益吗?两个人合伙做生意还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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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不公证,签字即有效,建议约定好权利义务,为免将来发生纠纷,建议委托律师代书,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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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再者,从等价有偿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违约损害赔偿也完全适用这一原则,亦即: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一加一&赔偿。由于该赔偿的数额已经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故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仅针对欺诈行为而适用,它只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例外,而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的损失。这些损失理应得到全部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方式可以对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进行约定,也可以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预先约定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这种约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为限。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把损害赔偿专门列为一节,我国《合同法》虽无专列章节,但也在违约责任一章中对损害赔偿给予特别规定。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特别是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具有根本救济功能。这完全符合民法等价有偿及赔偿的补偿性及金钱的一般性质,并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获得经济利益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中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中没有提及过错的概念,《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损害赔偿应是一种严格责任,理由如下:其一,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甚至连过错一词亦无提及。其二,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这样一种状态,而不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其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仅规定了不可抗力这样一个免责事由。其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突出说明了违约责任无过错性的特点。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并造成损害后果,违约方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其违约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这里牵扯问题,如果一方欲让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必须举证对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果;违约方如欲免责,则必须举证证明其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违约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即哪些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发生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害有多大,即违约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对违约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何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从赔偿权利人的角度而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到同样两方面的问题。但是其重点发生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害有多大而非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义务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情况。综合各国之情况,下列人可作为合同当人以外第三人而成为赔偿义务人:第一,法定人:无人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独立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尽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但不能认为该法定代理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其代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一旦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不履行时,应由作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人: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而成为赔偿义务人。第三,人: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合同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而成为赔偿义务人。
  (三)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也应为合同当事人。在下列特殊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第一,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所谓第三人利益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有直接的请求给付,直接受领给付,最终享有给付的权利的合同。第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中第三人。所谓附保护人作用合同,指特定合同的给付,关系合同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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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3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第十九条&&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第二十三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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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合同违约责任人现在不在国内 我无法联系到违约责任人 如何索赔?我该向何处递交我的索赔,
如果请律师打索赔官司 对该责任人有什么影响?是不是只是简单的赔钱就完了!
1.因合同违约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提起的诉讼,首先应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合同发生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再依据法律规定。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你可以向对方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违约责任人不在国内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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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走弯路,加快索赔进程。由于是合同违约索赔,得到赔偿就是最终目的,对违约责任人来说,除了赔钱不可能追加其他责任的。
请看一下你俩份合同中的交货期方面的约定。根据你的表述合同比较简单,工厂和工地的说法都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你应该先提货,工地能同意你找地方给你存放并支付你50%的货...
前者肯定合同有效,后者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并对违约的责任人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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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工具,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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