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积额度提高住房公积贷款额度度能马上提高吗

2016福建省房产新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和额度到多少
2016福建省房产新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和额度到多少
发布日期: 22: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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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是目前大众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福建省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快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第四条&管理中心应规范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授权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三)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五)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第九条&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第十条&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时限和申报材料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二)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三)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约后将借款合同送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确认;(四)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采用质押和保证担保方式的,受托银行应在管理中心约定时间内办妥担保手续;(五)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第十三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三)首期款支付凭证;(四)收入证明;(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六)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第五章&贷前管理第十四条&各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各管理中心视申报备案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受理开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公证书。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通过审贷会方式进行审批要加快审批进度。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除新购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应进行评估。第二十条&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使用率超过75%时,管理中心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批准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卷入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若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六)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物、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债权保护措施包括:(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形成逾期贷款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并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后,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管理中心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好公积金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受托银行日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试行办法》开展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年度考评工作。第七章&违规责任第三十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第三十一条&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年度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参照《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应根据本规定修订本地区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并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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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积金贷款额度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快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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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是要注意一下具体的购买方法的, 很多的人们都是会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进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福建的朋友们是可以通过这个方法来办理的。那么福建首套房办公积金贷款要什么材料?流程是什么?我们来具体的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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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福建人提供贷款,似乎已成为上海各大银行共同的“潜规则”。 “上海的银行凭啥拒绝给福建人贷款?”来自福建的黄先生近日向澎湃新闻()爆料称,自己已经上海,但因身份证号码头三位数仍是福建的代码350,就被上海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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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
缴存比例:
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
缴存比例:
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
政策性住房
房屋性质:
贷款申请年限:
注: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个人信用等级:
您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是:
公积金贷款计算器:
根据面积、单价计算
按揭成数:
根据贷款总额计算
贷款总额:
按揭年数:
1年(12期)
2年(24期)
3年(36期)
4年(48期)
5年(60期)
6年(72期)
7年(84期)
8年(96期)
9年(108期)
10年(120期)
11年(132期)
12年(144期)
13年(156期)
14年(168期)
15年(180期)
16年(192期)
17年(204期)
18年(216期)
19年(228期)
20年(240期)
25年(300期)
30年(360期)
贷款利率:
15年10月24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9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8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10月24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10月24日基准利率
15年8月26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8月26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8月26日基准利率
15年6月28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6月28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6月28日基准利率
15年5月1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5月1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5月11日基准利率
15年3月1日利率上限(1.1倍)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85折)
15年3月1日利率下限(7折)
15年3月1日基准利率
14年11月22日利率上限(1.1倍)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85折)
14年11月22日利率下限(7折)
14年11月22日基准利率
12年7月6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7月6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7月6日基准利率
12年6月8日利率上限(1.1倍)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85折)
12年6月8日利率下限(7折)
12年6月8日基准利率
还款方式:
计算结果:
房款总额:
贷款总额:
还款总额:
支付利息款:
首期付款:
贷款月数:
月均还款:
以上结果仅供参考
网址查询:
服务热线:
服务网点:
联名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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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及频次
【购房提取】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注:异地购房亦可提取公积金
【租房提取】最新消息: 1月29日起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连续缴存三月即可提取1、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提示:根据1月28日发行最新政策,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是北京相应细则暂未出台,本地宝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其他提取】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房屋类)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非房屋类)【推荐阅读】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1月28日起)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全文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2015: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9.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购房提取】
购买一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个人储蓄账户账号
4.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5.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此材料为销户提取的职工提供)
6.首次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要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贷款买的房无需提供此材料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8.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注: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租房提取】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通过账户所在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8.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发布,根据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租赁合同备案、租金发票等,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相应细则尚未出台。本地宝将第一时间为您更新。【其他提取】
如果是承租公租房、廉租房要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会在市住建委核实信息,提取人只需提供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即可。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房屋类)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非房屋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可部分提取】
1、购房提取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使用购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2、租房提取
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3、其他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因家庭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4、无论是哪种情况下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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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快报
  住建部部长陈政高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发掘住房公积金的巨大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
  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简化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即使在全国楼市中表现坚挺的南京,“金三”也有些萎靡不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揽子稳定楼市的政策出台迹象明显。昨天,政策“吹风”频繁,有媒体报道称住建部正在酝酿的政策是:公积金买首套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成;下调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例、下调房贷利率,且已得到财政部和央行支持。上述说法尚未成真,但昨晚住建部表态,要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现代快报记者 马乐乐
  传新一轮楼市新政酝酿出台
  在去年楼市相继对限购、限贷作出调整之后,又一波新的动作正在向人们走来。“两会”期间,高层已经传递出稳定楼市的信号,而昨天有相关报道则提及房贷变化举措: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降低到2成;下调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下调房贷利率。报道称,住建部酝酿的这个政策,已经得到了财政部和央行的支持。事实上,广州、济南、福建省近日已经密集对公积金政策作出了类似的调整。
  【现状】
  南京房贷政策仍属较严
  事实上,如果这样的政策能在南京落地,对南京的买房人来说同样是个好事。以公积金贷款为例,南京目前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只有新商品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才能够首付2成,但由于公积金贷款额度有限,能享受到这个政策的很少。在商业贷款方面,南京目前二套房贷款原则上仍然是首付7成,有的银行可以谈到6成,但贷款利率要上浮。“如果二套房首付比例能下调到5成,会&解放&不少被误伤的买房人,拉动改善型需求。”有业内人士称。
  【解读】
  楼市新政出台可能性很大
  南京一家地产研究机构人士分析指出,从目前全国市场表现看,新一轮稳定楼市的政策出台的可能性很大,就目前释放的这两个政策看,对楼市的促进会有效果,但不会形成取消限购、限贷那样的“井喷”效应。“事实上后续仍然有不少储备手段,例如二手房营业税5年改2年,这个才是真正有威力的,预计储备手段仍然会视市场情况择机推出,总之今年出台多个楼市新政的可能性非常大。”
  住建部: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
  传闻的政策没有来,但新的表态来了。昨天,新华社发文,住建部部长陈政高在住建部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说,住房公积金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发掘住房公积金的巨大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陈政高还说,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潜力。要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简化手续,建立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各地要进一步采取公积金跨省、跨市异地支取使用的措施。
  【现状】
  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对较低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30万元,家庭最高60万元。据了解,虽然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绝对数字已经不算低,但是与房价处于同等水平的城市相比,仍然有上调的空间。例如杭州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最高50万元,家庭最高80万元;厦门公积金个人最高40万元,家庭最高80万元;天津个人最高50万元,家庭最高70万元―房价处于同等水平的这3个城市,公积金贷款额度都比南京要高。
  业内人士表示,在房价持平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额度越高,买房人能买得起的房子就越多,相对而言市场上被压抑的买房需求会有所释放,能够促进楼市的需求增加。
  【回应】
  南京上调“几无可能”
  那么,南京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会否再次增加呢?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昨晚回应称,南京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继续增加,目前几无可能。“住建部要求降低公积金门槛,提高公积金使用额度,针对的应该是一些公积金存在明显沉淀、使用效率低下的地区,而南京并不存在这种情况。”这位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公积金的“个贷比”(即“贷款额”除以“归集额”)警戒线是80%,超过80%的话公积金的水池子资金就开始紧张。他解释说,2013年南京楼市异常火爆,公积金贷款存在滞后效应,这导致2014年全年南京的公积金个贷比全部达到100%以上,最高时达到110%,目前南京的公积金个贷比逐渐缓慢下滑,但仍然高于100%。
  南京公积金中心人士解释说,可以说南京的公积金使用效率已经达到极致,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增加贷款额度将难以为继,因此南京暂时不太可能增加贷款额度。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住建部要求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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