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可以向供应商收取承竞贴息税票吗?

超市收取服务费有学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国林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某工厂向全国多家知名超市供货,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规定工厂应向超市支付展示、促销等服务费。尽管合同规定收费项目涉及DM海报费、广告宣传费、新品促销费、促销展示费、数据支付服务费、仓储管理服务费、配送服务费、导购培训费、商誉费等九项,但超市实际...
某工厂向全国多家知名超市供货,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规定工厂应向超市支付展示、促销等服务费。尽管合同规定收费项目涉及DM海报费、广告宣传费、新品促销费、促销展示费、数据支付服务费、仓储管理服务费、配送服务费、导购培训费、商誉费等九项,但超市实际收取的只有仓储管理服务费和配送服务费两项费用,可超市却向供应商开具了大量的营业税服务业发票,并且营业税发票金额远远大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如2014年该工厂取得某超市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为240万元,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只有60万元。从超市开具的发票来看,营业税发票注明的为其他服务业&展示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为物流费。&展示费&根据《》()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应属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超市开具营业税发票显然不合规定。  
为什么出现上述问题,可能还是超市对&营改增&税收政策不了解,只知道物流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营业税发票只有5%,简单比较税率就觉得开具营业税发票合算,于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采用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手法将&营改增&服务业开具成营业税应税服务发票。
应该说超市将物流费开具成营业税发票是一种损人不利己行为:开具营业税发票意味着自己要承担5%税收,开具240万元的营业税发票需要缴纳营业税金12万元,并且不能转移给供应商抵扣12万元的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虽说只开具了60万元,超市要缴纳3.6万元的增值税,但供应商只抵扣了3.6万元的进项税额,少抵扣进项税额14.4万元(未分离税金,下同)。由于供应商抵扣减少,双方矛盾会激化,这不是一种双赢的方法。其实,超市要想与供应商共赢,只需修改一下合同,将收费项目重点确定为仓储管理服务费、配送服务费上。
事实上双方的签订合同只注明数据支付服务费(年费1500元)、仓储管理服务费和、配送服务费(按配送货物的3%计算),说明超市没有收取其他费用。如果超市充分利用&营改增&税收政策,是完全可以使超市、供应商双赢的。具体办法:修订合同,标明主要收取物流费(仓储管理服务费和配、送服务费),这样就可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四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过这样处理,超市收取的300万元物流费就可按简易计税计税,只需缴纳增值税9万元,比收取300万元经过分解为营业税服务业240万元和增值税应税服务业60万元节约税收6.6万元,并且供应商(工厂)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5.04万元(9万元&3.6万元),应该说是双赢。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1.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2.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缴纳营业税。最近更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投资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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