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21.75天工资计算方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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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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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日起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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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二、哪些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双方约定就应当履行的吗?  不是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要按照规定报批或备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怎么样才算加班?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对不同工作时间制度加班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其最后一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因此,仅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还不够,用人单位必须先行报批或备案才可以。  注意事项:  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实工作中,有部分地方对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不算加班的,那么也就不存在加班费一说。但是也有部分地方认为这算加班,劳动者们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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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热情接待病员,消除其紧张、恐惧情绪。输液(注射)时注意保暖。  2.各种输液应按输液射单和医嘱执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容易引起过敏的药物,输液前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3.输液时及输液后应密切观察病员情况,一但发生过敏或其他注射反应和意外,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医生。  4.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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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支部工作制度一、“三会一课”制度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按照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的要求,制定本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如下: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根据实际确定并相对稳定。主要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三个代..…本部内容分类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如何计算?上海劳动纠纷工资支付问题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案情简介:& &甲是外国人,自2009年起在宁波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担任财务经理一职。用人单位与甲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对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自日起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根据需要对公司包括高管在内的十多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得到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2011年甲与公司产生纠纷,公司以财务经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不支付加班费,那么甲能否主张自2009年到2011年的加班费?&律师点评:& &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在各行各业中,并不是每种工作都是朝九晚五这样规定好上下班时间的,有些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是等待老板或者客户随叫随到,工作起来不分昼夜。例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司机等,这些岗位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衡量,于是另外一种工作制顺势而生了&&不定时工作制。因为劳动法中缺少细则,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当中时常导致一些劳动争议,例如员工绩效难以考核,加班费难以计算,甚至未经批准而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相关问题:问题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问题二:企业是否还须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各地区可以辅以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规。& & &以上海为例,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但是在宁波就没有针对不定时工作制如何支付加班费的具体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未出台具体的地方法规,那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而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没有加班工资的,即使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问题三:不定时工作制许可能否改变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法理论,授益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定时工作制许可&授益&的范围,只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特殊岗位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协商提供了条件,并不能当然地改变合同关于工时制的约定。个人对此有不同看法:从理论上讲以上说法没有问题,但在操作实践当中,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以此为由认定&认定未经劳动者同意而仅凭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是不能直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实践中是困难重重的。&问题四:改变标准工时制要与劳动者协商& &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限制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变相强制地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所以,不经劳动部门许可,用人单位私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有的条款,其中一条就是&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即便是通过了劳动部门的许可,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与劳动者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如果用人单位要对许可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该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关系成立在前,并且已经约定为标准工时制或约定不明确,而后劳动部门许可该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改变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作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劳动者协商,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以上观点,我个人有不同看法:我对&不经劳动部门许可,用人单位私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的观点表示认同,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但是用人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后,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无效,或者是否因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而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只要是用人单位取得行政许可的,法院都认定该许可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履行。所以在国家对不定时工作制未出台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之前,还很难改变劳动者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的局面。&案例分析:&& & 在本案中,甲2009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岗位约定是标准工时工作制,但2010年公司对该职位申请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并取得劳动部门行政许可,那么自取得行政许可之日起,该职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之前的加班费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支付,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之后的加班工资,到目前为止,在宁波未出台更为具体的规定之前,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应对措施:1.& &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企业就负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义务。在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职工加班加点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2.& & 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3.& & 对于企业来讲,对于制度的运用应以合理和诚信为前提,如果是为了眼前利益而钻法律空子,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饮鸩止渴。4.& & 对于劳动者来讲,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也应当积极争取解决,不能一味迁就,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勇敢维权。
责任编辑&&缪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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