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安置随配偶异地安置给生活补助费吗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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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题解答
日期: 来源:市民政局
一、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题解答: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 &
36.地方政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吗?
答:组织。
37.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38.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39.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41.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42.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答: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43.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44.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具体教育资助待遇是什么?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5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51.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在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在复学时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3.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5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享受哪些经济资助?学费怎么减免?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6.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哪些课程可以免修?
答: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7.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答: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8.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73.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吗?
答: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74.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75.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6.退役士兵回农村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77.退役士兵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8.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吗?
答: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9.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只有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80.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81.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2.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83.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8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85、在部队申请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1、凡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后,符合指令性岗位安置(含进藏兵)的和切块安置的矿务局、铁路系统子女,不再享受安置待遇,也不享受“双选”即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安置的待遇。2、退役士兵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后,由当地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或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减去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差额。3、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安置的,在地方不享受自谋职业待遇。
86、退役士兵报到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日之前入伍,之后退伍选择原安置办法的退役士兵,凡徐州主城区(铜山、贾汪区除外)户口的徐州矿务局、铁路系统职工子女、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者、复工复职人员和复员干部,在市安置办公室报到,非上述人员到入伍所在地各县(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报到。报到时,须携带:1、户口簿原件及户主一页、退役士兵本人一页复印件1份,2、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87、退役士兵报到后,党团组织关系如何接转?
答:工作安置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单位办理手续;自谋职业的人员、10年以上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到街道办事处办理。
88、在刚颁布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之前徐州市的哪些人员符合指令性安置?
答:1.省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除外); 2.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 3.进藏兵;4.烈士子女。
89、徐州市市区指令性安置的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实行“量化积分、公开选岗”办法进行指令性安置。
90、哪些情况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答:日之前入伍,之后退伍选择原安置办法的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 &1.根据徐政发〔2003〕75号文件登记为“家庭户”的;
? &2.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 &3.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属非正常工作调动和非投靠直系亲属迁入我市市区的。
& 91、允许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双向选择”有哪些规定?
答:日之前入伍,之后退伍选择原安置办法的退役士兵,非指令性安置人员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的(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转业士官除外),须在报到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在不占用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的前提下,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于市区指令性安置工作结束后,到市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有安置任务的部、省属单位如接收非指令性安置人员,须在完成省下达的安置任务后与市安置部门协商解决。申请“双向选择”就业的退役士兵如转而要求自谋职业,须在“双向选择”最后期限到期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联系到接收单位又未按时申请转为自谋职业的,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安置手续,也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92、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和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等12部门《印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民安〔2005〕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 93、目前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2年发补助金2万元,服役10年发补助金4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2000元。
94、铁路和矿务集团职工子女安置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日之前入伍,之后退伍选择原安置办法的退役士兵,我市的安置实行切块和市、区分级负责。徐州矿务集团、上海铁路局驻徐单位职工子女仍由矿务集团和铁路部门在其系统内安置。其余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95、不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哪个部门接收?
答:不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批准入伍的区负责接收,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96、申请“双向选择”人员联系到接收单位后怎样办理安置手续?
答:日之前入伍,之后退伍选择原安置办法的退役士兵,申请“双向选择”的人员,持接收单位的接收函,由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安置手续。
97、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发至安置介绍信开出当月为止。个人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金。
98、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答: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99、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怎样管理?
答: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在安置部门审查登记并为其办理报到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统一交市劳动部门管理。
& &档案管理费用,第一年免费,从第二年起由劳动部门减半向退役士兵收取。 &
100、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怎样接转?
答: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转。
10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
10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应聘工作岗位时有哪些优惠条件?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 & &103、退役士兵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有关待遇是任何规定的?
答:接收安置单位从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并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不得实行试用期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其工资、福利、医疗、住房等待遇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相同。
&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交费年限。股份制企业待退役士兵进岗两年后,执行单位入股规定。
104、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答: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依法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者严重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退役士兵签定的劳动合同。
105、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有哪些?
答: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两年内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06、退役士兵不动员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有哪些?
答:(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人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107、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有哪些?
答: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 &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 &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 &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 108、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制以及经考试合格应发什么证书?
答: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学制一般为2年。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院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高等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109、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有何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110、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选择回原学校复学有何优惠政策?
答: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111、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学制以及经考试合格应发什么证书?
答: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试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112、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应如何报名?
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要把招生信息、报名办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招生报名工作由市和各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
113、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时间上有何要求?
答: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必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114、退役士兵入学后在编班上有何要求?
答: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115、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答:退役士兵入学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116、对承训学校和参训学员在纪律上有何要求?
答: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117、对承训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考试、考核和发证上有何具体要求?
答:各承训学校已开设的技能性较强的专业都要面向退役士兵开放。同时,各承训学校还要创造条件,新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18、参训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在就业上是怎样规定的?
答: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119、退役士兵培训经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 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120、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由哪级财政负担?
答: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5县(市)和铜山、贾汪区培训资金由省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鼓楼、云龙、泉山区退役士兵培训经费按市、区财政5:5比例分担。徐州经济开发区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由开发区全额负担。
121、对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相关部门是如何考核的?
答: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协调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85%以上;深入调查摸底,准确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订计划科学合理;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
&&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是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122、对退役士兵承训学校是如何考核的?
答: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目标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率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123、对参训退役士兵的考核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答: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124、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怎样进行考核?
答: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及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125、我市实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徐政发〔2011〕75号规定: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全市实施城乡一体化安置,对符合在我市安置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126、我市实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的补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为: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市主城区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50%发放,各县(市)和铜山、贾汪区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30%发放;从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市主城区分别按20%、20%、10%的比例逐年提高,各县(市)区分别按25%、25%、20%的比例逐年提高,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全部与城镇退役士兵持平,实现城乡同一标准。
127、我市在实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是怎样规定的?
答: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经费的测算、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军休人员接收安置政策部分:
1、军队干部离休条件是什么?
答:军队现役干部,凡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
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或者建国以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均可离职休养;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的,也可享受离休待遇。
& 2、军队干部退休条件是什么?
&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规定:“军队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日,民政部等7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精神、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 &①、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 &②、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 &③、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 &④、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 ⑤、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 &3、军队士官(志愿兵)退休条件是什么?
&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55周岁的,可予以退休。
&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9]27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 &①、年满55岁的;
& &②、服现役满30年的;
& &③、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 &④、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们鉴定确认的;
& ⑤、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
& & 4、哪些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6]5号文件规定,因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民政部门还接收了一批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确定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安置的师以下离休干部。
& 5、哪些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 &答: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人员指正师职以下职务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 6、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工作如何开展?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工作由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共同完成。每年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发审定工作通知,明确审定的范围、要求、时限等。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省级民政部门主动和各部队大单位联系协商审定的具体时间等事宜,然后部队大单位派员携带审定材料到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审定结束后,将合格的人员情况分别上报民政部、总政治部。
& &7、确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原则是什么?
答:对符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经审定的不再改变。
& &8、独生子女或子女都是军队干部的休干如何确定其安置去向?
& &答:休干的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或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生活基础在当地的,休干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 &9、军队离退休干部能否到其子女上学的地方安置?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不能到其子女上学的地方安置。
& &10、哪些人可以在安置地上享受照顾?
& &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航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现行6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 &11、退休士官的安置去向和离退休干部的有何不同?
& &答:军队士官服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按政策作退休安置的,只能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它情况作退休安置的士官,安置去向政策同军队退休干部。
& &12、军队离退休干部一般采取哪种安置方式?
& &答:民政部门在安置工作中,对军队离退休干部采取了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就地安置,另一种是易地安置。
& &13、什么是易地安置?
& &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内跨市、县的安置叫易地安置。
& &14、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几种?
& &答: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
& & &15、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接收安置程序如何?
答:①、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制定全市年度接收安置计划。
②、部队师级以上干部部门派人到市(县、市)安置办联系移交事宜,并携带有关移交材料。
③、审查军休干部档案材料。
④、市(县、市)安置办、军休所和移交部队领导一起与拟移交的军休干部召开见面会。
⑤、市(县、市)安置办与移交部队协商疑难(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必要时双方签订文字协议。
⑥、军休所审核工资。
⑦、市(县市)安置办、移交部队和军休干部本人三方填写《军队离退休干(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登记表》,市安置办和移交部队签署“三联单”,市(县、市)安置办开出军休干部入户证明,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⑧、市(县、市)安置办将接收的军休干部及相关材料移交到军休所。部队移交人员与军休干部本人一起携带相关材料到军休所报到,军休所负责为军休干部办理医疗保险和落户等手续。
16、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程序如何?
答:①、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制定全市年度接收安置计划。
②、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门派人到市(县、市、区)民政局联系移交事宜,并携带有关移交材料。
& & ③、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与移交部队领导一起和拟移交的军退职工召开见面会。
④、市(县、市、区)民政局与移交部队协商疑难(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必要时双方签订文字协议。
⑤、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工资。
⑥、部队移交人员到市安置办开具军退职工接收安置通知书,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与移交部队签署“三联单”,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⑦、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通知单》(二联)盖章后退回市安置办。
17、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哪些个人档案材料?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以下档案材料:
& &①、入伍通知书(没有的师以上政治部门入伍批注也可以)
& &②、历次任职履历表(含业务技术级别)
& &③、历次调级表(含业务技术级别,历次增加离退休费表)
& &④、授衔审批表
& &⑤、家属随军审批表、无工作直系亲属包干医疗证明、家属登记表
& &⑥、护理费审批表
& & ⑦、职称评定审批表
& & ⑧、立功、评残审批表
& & ⑨、组织关系: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
⑩、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待遇审批表
⑾、离退休命令
⑿、离退休干部(士官)安置审定表
18、移交政府安置应携带哪些经费?
答:离退休干部离队时,部队将离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个
人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的部分公用经费交给接收地民政部门,任何部队和地方不得在交接时支付、收取标准外经费。
& &19、什么是“三见面”交接安置办法?
& &答:“三见面”交接安置方法,是军地双方为了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即部队、民政部门、本人三者共同协商接收事宜。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以减少矛盾,加快交接速度。
& &20、军队离退休干部中哪些人暂不能移交安置?
& 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患有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院治疗的暂不移交,待病情稳定后再移交。
&21、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三联单”?如何填写上报?
&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三联单”,是指《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回执》。“三联单”从1995年开始使用,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印制。“三联单”由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县、市民政部门填写,分别由填写单位盖章后,将“三联单”回执逐级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作为申报人员经费的重要依据。“三联单”的各项内容要准确详实,必须复写,不得漏项,并按要求填写日期、加盖交接双方单位的公章。
& & 22、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如何处理?时间如何掌握?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反复做工作仍坚持不办理移交手续的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在采取组织移交前,部队师一级党委要正式向安置地民政部门和离退休干部本人发函说明情况,移交部队和安置部门签定交接协议书,然后组织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时间:就地安置的按军地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易地安置的从接到进住通知书满3个月为准。
& &23、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除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外,还有什么新的处理措施?
& &答: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除了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外,没有离队的不予增加离退休费,去地方报到后,扣发的离退休费也不予补发。
& &24、军队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时,他们的随迁人员包括哪些人?
&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时,他们的随迁人员指其配偶、未成年或待业子女,包括其未下达离退命令前批准随军供养的无工作的其他亲属。
& 25、军队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身边无子女,能否随调已工作的子女?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准许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 26、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他们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和转学及落户由谁办理?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他们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和转学及落户,分别由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教育和公安部门负责解决。
& 27、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其在部队服现役的子女退伍后应怎样安置?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易地安置后,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以随离退休干部到安置地区落户,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对待。
& &28、安置审定时为退休干部,移交时发现变更了入伍(工作)时间而成为离休的如何处理?
& &答:不能接收安置。
& 29、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是: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 30、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包括那些内容?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骨灰盒可以覆盖党旗,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 31、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按什么标准掌握?
& &答:①、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 & ②、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以及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分别增发本人原工资的5%、10%、15%。符合本项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 &③、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 & 32、哪些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
答: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的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 & 33、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书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再婚配偶享受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配偶的同等待遇。
34、移交政府安置后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 &答: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35、移交政府安置后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 &答: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36、移交政府安置后离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 &答: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
37、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生活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离休干部生前职务为团职(含
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200元、师职1300元、军职1400元。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属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600元。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随军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900元。
& & 38、军队退休干部的遗属生活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文件,军队退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补助参照军队离休干部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 & 39、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的丧葬费如何计发?
& & 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号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离退休干部病故后,一次性发给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地区生活津贴;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病故后,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三、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政策部分:
1、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有那些?
答:区别伤病残军人伤病残 和服役年限等情况,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的形式予以安置。
2、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3、残疾军人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时伤残抚恤金发放有何规定?
答:现役伤病残军人离退休、转业、退伍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发放,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4、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时转交抚恤关系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残疾军人退役或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需提交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证明。
5、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政府补贴。
6、那些伤病残军人可享受护理费?
答:下列两类伤病残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一是除国家集中供养外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二是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
7、患精神病义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
答:病残士兵移交地方后,按《军人丰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病残士兵,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优抚安置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伤残士兵的有关住院费用。伤残士兵的医疗保障执行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患精神病残疾士兵,地方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8.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9.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
10.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1.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答: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3.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集中供养:(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14.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领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15.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怎么保障?
答:由政府采取购买或建造的方式予以保障,退役士兵也可以自行解决。
16.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17.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18.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19.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答:可以。
20.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21.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22.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主要怎么保障?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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