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好打吗官司打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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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无产权证致确权难定 舅甥房产纠纷十年打5次官司
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称因历史原因难发产权证
司法权能否介入行政权引争议
【字体:&nbsp &nbsp 】&&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编辑:舒晓露&&作者:
  核心提示
  &外甥不出舅家门&,但在九江庐山,一对舅甥历经了十余年连打5次官司,起因是庐山小天池一套未办任何手续的翻新房,舅舅认为外甥侵占了自己的房屋。在2006年7月的一纸判决中,九江市中院曾以讼争房屋无权属证书,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为由驳回了舅舅王林方(化名)的诉讼请求。
  现实情况是,庐山的老房子多数无房产证,在房屋本身无手续、居民下山成趋势的背景下,涉事双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10月13日,九江市中院重新开审此案,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就此停住。
舅甥俩争夺的房屋(圈中)在庐山小天池景区范围内
  为庐山上一套房 舅甥俩对簿公堂
  &纸上的东西,没有商量的余地。&10月13日上午,当庭审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王林方站起身来,一字一顿地说。坐在对面的王乐伟(化名)并没有说话,只是默默点头。&我们希望维持原判,&王乐伟的律师补充道。
  这是发生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上的一幕,庭上&对峙&双方王林方、王乐伟本是舅甥。
  新法制报记者亲历了这场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这是此案最长的一次开庭。&王林方的律师杨帆说,已经12年了,因为一幢位于庐山上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王林方和外甥王乐伟的亲情碎裂一地。
  事情要从1954年说起,王林方母亲(即王乐伟的外婆)因政府拆迁搬至庐山小天池23号,用木板搭建起住房,并在庐山房产公司办理了登记。
  王林方在这里长大,20岁后由于工作原因就去了吉安,而王乐伟则因住房紧张住在外婆家。
  1982年,王乐伟拆除老房屋杂物间和雨棚,紧靠着老房建起了二层楼(即西侧楼)。
  1987年,老人去世。1988年至1989年,王林方和王乐伟协商后,由王乐伟经手拆除1954年建的两间老房,以1982年所建西侧楼的东墙为西墙,建造了一幢两层房屋(即东侧楼)。
  王林方给新法制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他先后交付了1.2万元给王乐伟用于建房。
  由于王林方远在吉安工作,东侧楼建好后便由王乐伟管理和使用,王乐伟曾将东侧部分房屋出租并将租金交给王林方,王林方从吉安回到庐山时亦住在东侧房屋内。
  然而,无论是东侧楼还是西侧楼,都未办理相关手续。
  2002年4月下旬,王林方从吉安回到庐山,发现王乐伟将东侧房屋厅堂之间用白铁皮堵出一堵墙,并将一楼一间卧室上锁,而地下室及卫生间也被其放了杂物。认为外甥将自己的房子占为己有的王林方,此后在长达两年时间里与王乐伟多次交涉,要求其让出占有的东侧房屋,但未果。
  2004年,王林方一纸诉状将外甥王乐伟告上了法庭。
  房屋无产权证法院难确权
  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双方诉争的东侧房屋未被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性质,也未对其确定所有权和发放所有权证书,因此驳回王林方诉讼请求。王林方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九江市中院作出(2005)九中民一终字第0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林方、王乐伟讼争的庐山小天池23号的东侧房屋虽未有房屋产权证书,但此系庐山房屋管理的现状和资料不全等原因所致,故对该讼争房屋不能确认所有权。
  原审基于公民对财产的合法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以及讼争房屋系王乐伟经手建造,王乐伟使用,根据王乐伟在&叙庐山纪实真相&(2001年回王林方&叙庐山纪实&信时所写)一文中的陈述,东侧房屋在王乐伟管理时所收取的租金已交付王林方,变卖亦应经过王林方同意,王乐伟无权处理,况且王乐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该东侧房屋注入了资金,故应认定庐山小天池23号东侧房屋使用权由王林方享有。
  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双方上诉后的2006年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
  九江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取得应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上诉人王林方、王乐伟均未向法庭提供本案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且建造该房屋时,亦未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在审理此案时,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王林方、王乐伟应待有关行政部门对讼争房屋确权后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九江市中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讼争房屋未被确权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王乐伟的行为构成侵权不当&&判决撤销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2005)庐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王林方的诉讼请求。&
  多种原因致产权证未发放
  按照九江市中院的判决,王林方试图到有关行政部门对讼争的房屋确权后再向王乐伟主张权利,但遭遇了特殊情况&&庐山的老房子大多没有房产证,顶多是登记备案。
  据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称&庐山管理局&)相关部门介绍,要对庐山私房房屋确权发证并不容易,目前现状为部分房屋发了证,部分未发,一般老屋子都没有发证,这和早前房屋管理不规范导致一些登记资料丢失有关。
  庐山管理局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新法制报记者坦言,这些年并没有向私房发放过产权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庐山私房政策问题座谈纪要》的通知精神,对庐山的私房处理原则,按照原房产权人(包括合法继承人、代管人)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方可承认其产权,原房尚在的大多数是按规定的标准作价公购。&而且现在整个庐山的大形势是居民下迁,此时发放产权证根本不符合庐山管理局推行的居民下迁政策。&
  新法制报记者还了解到,双方诉争的房屋位于风景游赏用地1级保护区域小天池,并不符合补办规划和建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因此也就不能发放产权证。
  为了给房子一个合法身份,在王林方多次向房管部门反映后,日,庐山管理局房产局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终于同意对王林方改造的房屋进行权属确认。据王林方介绍,房产局曾派测绘队对房屋进行测绘,房屋在改造过程中涉及两个共同权利人,但王乐伟多次阻止测绘和办理其他手续,最终导致权属确认工作无法开展。
  记者试图找王乐伟核实相关情况,但未果。
  就在今年已经84岁的王林方认为今生无法看到问题解决的一天时,事情出现了转机,日,九江市中院在重新审查相关卷宗的情况下,重新作出民事裁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原有判决终止执行。
  10月13日上午,九江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场面。
  司法权能否介入行政权?
  一方面,庐山房产部门管理的现状是私房大多无权属证书;另一方面,法院一度认为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对此,该如何理解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什么情况下不应介入?
  &这和当地特殊的房产管理历史原因有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分析认为,王林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妥,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的裁判结论,从而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
  &在庐山当地房产管理的现状下,实际上法院是可以在审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判决的,这样就可以为争议房屋后期产权进行确权发证提供法律依据,也符合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的要求,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司法权替代行政权。&胡玉鸿说。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则认为,这并不是简单的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问题。通俗地讲,行政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法院的做法更多是为了追溯房子的合法性问题,而确定房子合法性就涉及行政部门行政权,颁发证照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基于庐山管理局的原因不能颁发证照,那么行政部门也可以出具其他的证明证明房子的合法性。只有在证明了房子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身份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以对该房屋产权纠纷作出司法上的裁决。
  王柱国认为,庐山管理局房产局无法开展权属确认工作的理由并不充分,&房产局虽然没有强制的权力,但是可以申请其他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并配合排除确权干扰&。如果在确定了房子法律上的合法身份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还是以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拒绝作出裁决,就显得不合理了。
  10月13日的开庭,在让王林方看到希望的同时,也让他预留了败诉的心理预期。他说,不排除打行政官司,要求行政机关确权。
  ◎文/图 记者康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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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鲍虹英|
时间: 11:33:48
已有3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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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答:&2231
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进法院的,他们对法院里将会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对法律程序的认识也大多来自电视剧里(其实几乎所有的法制电视剧里法律程序都严重违法)。作为一个诉讼律师,笔者建议一般民事纠纷以解调和协商为主,一方面,这符合“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另一方面,打官司会让当事人在时间和金钱方面支出一些成本。而一旦你决定通过诉讼来解决,在走进法院之前,以下几点务必明白:
1、法院什么时候判决? &&如果法院采用简易程序(由一个法官审理的案件)审理,从原告立案之日至判决应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法院采用普通程序(由三个法官审理的案件)审理,从原告立案之日至判决应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案件涉及到鉴定、评估的,比如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期间不算在内。由于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需要的时间也会不同,总之案件审理的进程和时间是法官来掌握的,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就会节约很多时间了。由于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原告会希望尽快节约时间,速战速决,而被告更原意打持久战,能拖则拖。 &&2、案件能否胜诉? &&这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听的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看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口头的陈述对法官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要主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案件能否胜诉还取决于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双方提交证据的形式不一样,内容不一样,所以对法官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所谓的“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这句话所说的“事实”是指经过质证后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所说的事实(比如甲向乙借钱,但却没有出具借条或欠条,如果没有其它相关的证据的话,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钱就可能败诉),这句话所说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地方法规、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依据,而这些依据在适用到具体的案件时都会存在一定的弹性,所以法官的工作不是简单地将这些依据套在具体案件中就可以了,而是要用法律的规定,加上法律的原理适用在具体的案件中的,这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劳动,而是一个复杂的论证过程。 &&3、该不该请律师? &&打官司的专业性非常强,一个诉讼律师至少应当有法学院四年的学习,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在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后独立办案三年到五年,累计办案量至少三百件以上才有可能被称为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如此看来,至少应经过八年以上的法律专业学习,具体一定的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才行。不过,由于律师费不菲,特别是在房地产诉讼案件中,由于标的一般比较大,而律师费又依据诉讼的标的来计算,所以请律师的话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建议对这些案件可以考虑不请律师: &&1)、争议金额非常小的 &&2)、事实非常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而对方又没有异议的 &&3)、对方愿意调解,而且对方的调解方案与诉讼金额差距不大的 &&4、律师的作用在哪里? &&总的来说,律师的作用是表现在说服法官做出一个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判决,但这种说服不是强词夺理,而是依据法律和证据,让法官认为作出一个有利的判决是合法和合理的和合法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律师应当做大量的工作,仅举证而言就包括选择哪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因为不是当事人的每一份证据都对自己有利,还包括决定需要去调查哪些证据,因为有的证据并不在当事人手中,甚至在对方手中,获取这些有利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除了这些,还有庭审的质证、辨论等等工作,总而言之,都是围绕举证、说理、反驳及相关的法律程序而展开的,所以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 &&在笔者接待的咨询中,有许多当事人由于在诉讼中没有聘请律师或没有请到一个称职的律师,使得该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不该提交的证据却提交了,或者该否认的事实却认可,该认可的事实却否认,让本来该赢的案件输掉了,这非常让人惋惜。就算在二审中更正或补充的话,由于涉及到举证期限等问题,改判的难度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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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答:&3472
 一、遇到房产纠纷怎么办
  房屋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遇到不同房产纠纷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二、遇到房产纠纷怎样打官司
  当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没有验收通过时,当事人可以要求退房,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其实无论是那种纠纷,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打房产官司”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
  其次,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再次,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回答数:21313|被采纳数:10
没在这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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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答辩,举证(可能涉及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调查辩论,宣判 && &&这种官司很简单,法院会走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时间很快,用不了你多长时间 && &&委托律师的费用,要跟律师协商,没有统一标准,费用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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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租房纠纷打18年官司 7次审判未能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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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官司,7份判决结果,奔波18年,至今未能了结。经营多年的录像厅突然被人抢占,64岁的白德庆打了10年官司,终于讨回了自己的公道。然而最后胜诉的这份判决,推翻了前6次审判的核心观念,却无法左右此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湖北省、武汉市两级司法部门都认为这场官司已经完结,但在白德庆看来,案件的矛盾一天不说清楚,自己的心结就一天不能解开。1租出去的录像厅被“鸠占鹊巢”1986年9月,白德庆租下原湖北省黄陂县电影院(现武汉市黄陂区政府礼堂)西侧一个40平米的房子,开了一家录像放映厅,并与当时的黄陂县直属机关综合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无截止日期的租赁合同。1993年12月,因调整租金等缘故,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未标明截止日期。1993年9月,白德庆将录像厅承包给了杜某,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期为一年,杜某每月支付1280元费用。1994年9月承包期满,因生意很好,杜某表示想继续做下去,于是双方协商将期限延至同年12月。1995年3月,杜某还没有腾退录像厅的意思,且几个月没交租子了,于是白德庆找上门。不料杜某告知,这家录像厅已经是他的了,他已于1月份和黄陂县直属机关综合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从此只用向公司交租金。白德庆赶紧找到黄陂县直属机关综合服务公司经理,对方证实了杜某的说法。“我们合同还没终止,怎么就跟别人签合同了?” 白德庆出示了自己手中的合同,证明租赁权还在自己手中,经理也犯了难。在白德庆的要求下,这名经理写下一份证明,表明还与白德庆有租约关系,并盖上公章。白德庆拿着这份证明找杜某要求腾退录像厅,却遭到对方拒绝。杜认为,自己已与综合服务公司签了合同,是合法承租人,双方为此僵持不下。2两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边还在为“别人的”录像厅交纳房租,一边又收不回录像厅的营业权和经营费,1995年7月,白德庆只好向黄陂县法院(现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黄陂县直属机关综合服务公司与第三人杜某间的租赁合同无效,杜某立即腾退录像厅。同年11月,黄陂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法院认为,服务公司将原出租给白德庆的房屋,在不明的情况下与杜某又签订租约,其行为属误解,故判决双方所订租约不予确认,杜某将使用的房屋退给服务公司。事情本该就此了结,但让白德庆没想到的是,官司远远没完。判决下达后,杜某坚决不肯腾退,录像厅仍在其手中继续经营。白德庆只好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1997年2月,杜向黄陂县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同年4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次月作出判决(2)。这一次,白德庆败诉了。法院撤销了第一次判决结果,判决1995年服务公司与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在白德庆出示的破旧泛黄的判决书中,长江商报记者看到了当时法院的审查意见:法院认为,原审被告服务公司与杜某订立的租赁协议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而白德庆手中服务公司1995年盖章写的证明是白德庆“多次纠缠”的结果、“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且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服务公司签订了无限期协议。“即便我们的合同不是无限期,服务公司也不能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带着这份不服,白德庆踏上漫长的维权路。3变更诉求再审再败1998年3月,白德庆提出申请,武汉市检察院向黄陂县法院提起抗诉,同年7月黄陂县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法院再审认为,白德庆在服务公司多次通知续订协议的情况下未能签约,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了优先承租权,故驳回检察机关抗诉。同年6月,黄陂县法院下达了这场官司的第三份判决书(3),维持第二次判决。白德庆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这份判决书上写着:1993年12月他与服务公司续订租赁协议,“协议没有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紧接着却又写道“1994年12月,服务公司认为原租赁协议到期”。他提出质疑:“既然没有约定终止日期,何来到期之说?”白德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驳回其上诉,终审维持原判(4)。2001年6月,白德庆变更了诉讼请求,再次将服务公司告上武汉市黄陂区法院。他诉称,因服务公司违约造成自己在录像厅的财产被人侵占,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不料对方反诉,要求他支付欠缴的租金及利息。同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5),服务公司赔偿白德庆木楼、长凳等共3370元,同时白德庆支付服务公司11828元房租欠款及利息。“又说跟别人签合同了,又找我要租金?”白德庆说,判决结果一次比一次“歪”,他对此哭笑不得,于是再次上诉至武汉市中院。2002年5月,武汉中院终审判决(6),驳回了服务公司的反诉,但白德庆仍然不服,申请再审。2003年、2004年,武汉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先后驳回其再审申请。4胜诉判决无法推翻之前判决2004年10月,服务公司与杜某10年租期届满,合同解除,录像厅被拆,白德庆个人购置并存放于录像厅内的设备器材等全部毁损灭失。次年3月,他第三次向黄陂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服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对方按每月1730元赔偿自1995年1月至今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占用及损毁的经营设备共1.5万元。起初,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受理。但在白德庆的一味坚持下,法院讨论后认为,这场长达10年的诉讼确实存在诸多疑点和问题。于是同年底,该案经报批武汉市中院,正式转入诉讼阶段。2006年3月,黄陂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同年6月作出判决(7)。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判决现黄陂区区直机关综合服务公司赔偿白德庆经济损失9600元,同时支付其搭建木楼、长凳等费用3000元及利息。官司打了10年,白德庆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终于被确认有效且是无截止期限的,这也正是之前所有审判的核心。那么问题来了,这是不是意味着之前的判决理由和结果都是错误的呢?白德庆认为,前后生效的判决,就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观点相左,应当依法裁定再审。然而8年来,他以最后这份判决作为推翻之前判决结果的新证据,多次向省市法院、检察院提起抗诉和再审申请,希望撤销1997年至2002年的6份民事判决书,但至今无人受理。5等了18年还得继续“等通知”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10月,武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曾向白德庆下达一份《不提请抗诉通知书》,认为2006年的判决中已认定其与服务公司的合同依法终止,且已作出补偿,故与1998年的终审判决并不矛盾。但是白德庆并不认同:“十几年前的抗诉可以受理,如今证据更充分了却又不能接受。”经过多次交涉,去年3月,他被告知案件转给该检察院控告中心调查处理,将重新复查后再通知结果。然而至今他仍未收到任何调查结果通知。日下午4时许,白德庆当长江商报记者的面拨通了武汉市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案件复查确实需要一个过程,他们需先等省检察院通过审查。白德庆说,多年来受理自己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确实调走了很多,他也不知道该找谁才能得到答复。而自己收到的最多回复就是“等通知”,因此一等就是几年。“究竟等到什么时候,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谁能站出来给我个回复?我只希望事件最终有个结果。”捧着厚厚一沓判决书和裁定书,白德庆说,如今谁对谁错都不重要了,自己只想尽快将这场官司做个了结。武汉市一位律师介绍,“一事不再理”主要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法院针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不重复审理。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键在于判断何为“一事”,一味坚持该原则,不仅无助于解决矛盾,反而可能加大司法成本,也与我国司法体制中的再审纠错机制相悖。法院对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应相当谨慎,既要避免过于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又要避免失之过宽而使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1995.11黄陂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服务公司将原出租给白德庆的房屋,在不明的情况下与杜某又签订租约,其行为属误解,故判决双方所订租约不予确认,杜某将使用的房屋退给服务公司。1997.4黄陂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次月作出判决,白德庆败诉。法院撤销第一次判决结果,判决1995年服务公司与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1998.6黄陂县法院下达第三份判决书,维持第二次判决。1998.12白德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终审维持原判。2001.12法院作出判决,服务公司赔偿白德庆木楼、长凳等共3370元,同时白德庆支付服务公司11828元房租欠款及利息。2002.5武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服务公司的反诉,但白德庆仍然不服,申请再审。2003年、2004年,武汉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先后驳回其再审申请。2006.6黄陂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判决现黄陂区区直机关综合服务公司赔偿白德庆经济损失9600元,同时支付其搭建木楼、长凳等费用3000元及利息。白德庆出示的一份份破旧泛黄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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