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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监察知识问答2016发布时间:16-05-30浏览(1397)字体:大&&中&&小劳 动 关 系  1、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守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哪些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或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在订立和修改时应当:(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告知劳动者。  4、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备案。  在招用职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能否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6、用人单位使用职工是否都要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  8、订立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9、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10、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和内容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2、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1)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后如何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有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的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有何规定?  (1)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5、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有效和部分无效应由谁确认?  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以下情形的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相同岗位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确定。  16、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报酬,劳动者如何讨薪?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当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7、用人单位能否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能否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冒险操作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8、由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9、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劳动合同能否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2、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劳动者遇到哪些情况可以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4、劳动者有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5、劳动者有哪些情况,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6、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的程序和要求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27、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9、什么情形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生产发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行为。  (四)依照合同法第36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和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31、用人单位以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3、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34、劳动合同法对订立集体合同有哪些规定?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4)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5)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6)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7)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8)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5、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是如何规定的?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7)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实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8)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待遇;  d.对在岗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要的培训;  e.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实际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9)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10)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6、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7、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分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c.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d.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7)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b.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c.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d.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0)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9、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对不具备合法经营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将如何处理?  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实行计件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计件定额有无标准?  定额标准为:从事定额工作的全体职工能有90%以上人员完成定额规定数为标准。  4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向劳动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存续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应当继续履行。  45、《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续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6、《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在解除、终止后,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照当时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 动 监 察  1、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保障监察遵循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3、什么情况下可以举报用人单位?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将依法处理。  4、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荐代表投诉。  5、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有什么要求?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同时提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6、什么情况下投诉人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7、哪些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超过两年的;  (2)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4)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案件;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  8、劳动者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什么时候立案?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收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什么方式来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劳动监察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书面审查、举报调查等形式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会及时立案查处。  10、对立案处理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1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应遵守怎样的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经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12、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有何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3、&什么样的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4、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如未休年休假,工资又应如何支付?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5、用人单位使用在校实习生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16、哪些情形下,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其中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17、实行计件制工资的,劳动定额如何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18、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19、用人单位如何计发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其中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20、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如何计发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2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23、其他特殊情形下,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24、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款项有哪些?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25、用人单位能够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招用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6、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劳 动 保 护  1、未成年工国家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按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序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12)潜水、涵洞、隧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作业(不包括进驻高原者);  (13)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4)地址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稿、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2、企业使用未成年工是否需经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登记?  应当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登记。  3、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否可以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除其他法律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分别是哪些?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5、婴儿需要喂奶,企业如何安排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去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6、各类假期标准简表  (1)休息休假标准项& 目标 准简 要 内 容文 件 依 据休息日每周至少一天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制度工时天数20.83天或166.6小时。(职工工时制度)劳部发〔号第60、61条劳社部发〔2000〕8号文国务院令第513号节假日每年十一天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3日);2、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婚假一般3天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苏劳险(87)25号文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4、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晚婚延长婚假10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丧& 假1~3天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产假一般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难产98+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98+15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15天1.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满4个月流产42天晚& 育女方产假增加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或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节& 育&根据节育手术相应休息2~21天以上年休假1~10年5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0~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  (2)探亲假标准&&&& 标 准项 目类&& 别&&年次假期工资文件依据探亲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假期内工资照发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81)财事字113号;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01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3)16号;劳动人事劳人险(83)7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4)13号;财政部(84)财企897号探配偶1年1次30天未婚探父母1年1次20天2年1次45天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已婚探配偶4年1次6个月1年1次1个月探父母或胞兄妹4年1次40天未婚探父母或胞兄妹4年1次4个月3年1次70天2年1次45天1年1次20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哪些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怎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我市目前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上有哪些便民措施?  目前,为快速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我们一方面在各乡镇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另一方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设立了“劳调对接工作室”。因此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进行快速优先处理:(一)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调解中心在十五日内安排调解并处理结束。(二)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派驻仲裁院的“劳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工作室在十五日内安排调解并处理结束。(三)由市仲裁院进行案前调解。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申请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和解或者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9、哪些案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0、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1、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除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否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印】&&&&【收藏】&&&&【推荐】&&&&【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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