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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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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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重点有: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院有管辖权。   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师弟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是师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5.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之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侵犯商标权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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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c  原告:谢国标,男,汉族,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王屋洲新村西77号,身份证号码:161337。
  委托代理人:吴泷飞,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佳佳,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刘夏村8组9号,身份证号码:040039。
  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国标因与被告夏佳佳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泷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协议》,约定将被告拥有的商标第9类0908商标名《RVVR锐为》转让给原告,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后因原告了解到关于商标的转让费用过高,而且原告在签订《购买协议》时缺乏对商标权转让的相关经验,并没有对被告拥有的商标及约定的转让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原告完全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签订了协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是在利用自身经验优势签订的购买协议,是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系显失公平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的主体分别是本案的被告夏佳佳和东莞市石碣宏富电子厂,《商标转让合同》并无原告谢国标的亲笔签名,《购买协议》与《商标转让合同》的主体不一致,因此《商标转让合同》并未生效。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双方于日签订的《购买协议》;二、确认双方于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三、本案的诉讼费用、价值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被告返还人民币110000元给原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购买协议》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标的《购买协议》,并约定了过高转让价格的事实;二、《商标转让合同》复印件,证明《商标转让合同》上的盖章是被告单方制作,原告对此不知情。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商标《购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二、在涉案商标转让前,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原告知道该商标的市场价值;三、涉案商标转让协议经过东莞市公证处公证,合同效力不容置疑;四、商标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合同权利义务得到大部分履行,原告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购买协议》及《商标转让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商标转让合同关系;二、(2012)粤莞东莞第028561号公证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三、第8731869号“RVVR锐为”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被告拥有完整的商标专用权;四、收据、(2013)粤莞东莞第02309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曾为被告提供代工生产,双方在涉案商标交易过程中信息对称,不存在欺诈等情形,且涉案商标具有较大商业价值。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谢国标与被告夏佳佳签订《购买协议》,约定由原告谢国标向被告夏佳佳购买“商标第9类0908商标名《RVVR锐为》,从日生效”,购买总额为人民币200000元,首次付款人民币50000元,余下人民币150000元分三期付清,每期必须支付人民币50000元以上,总额付清当天到相关部门办理转让商标手续,购买前RVVR锐为商标产品在市场销售的一切事情与谢国标无关。《购买协议》落款处均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名、捺印以及身份证号码。
  原、被告提供的于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均约定由被告夏佳佳将第9类的第8731869号“RVVR锐为”注册商标转让给东莞市石碣宏富电子厂,落款处有夏佳佳签名及东莞市石碣宏富电子厂的公章,并无谢国标的签名。庭审中,原告确认该公章系其所有,但表示该公章被告可以接触到,《商标转让合同》系被告单方制作并盖章。被告表示并未接触过该公章,《商标转让合同》上的公章系原告所盖。
  另查:东莞市石碣宏富电子厂系原告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购买协议》签订前,被告曾委托原告加工涉案商标的产品。原告就该协议已经分多次共支付被告人民币110000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日第8731869号“RVVR锐为”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后因原告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庭前证据交换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购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原告主张签订该协议时,涉案商标的转让费用过高,显失公平。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商标在日的价值进行鉴定,却因原告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转让费用过高,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购买协议》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因此,对于原告主张撤销双方于日签订的《购买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落款处有东莞市石碣宏富电子厂的公章,原告提出该合同系被告单方制作并加盖东莞市石碣宏富电子厂公章,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也否认《商标转让合同》上的公章系其所盖,因此,对原告主张确认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购买协议》符合法定的撤销要件,也无法证明《商标转让合同》具有无效的法定情形,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人民币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国标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谢国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柯小玲
审 判 员  吴学知
人民陪审员  苏敏仪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玉龙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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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商标侵权纠纷与转让的风险防范有哪些?-正解问答-正解网6商标侵权纠纷与转让的风险防范有哪些?作者:正解网来源:正解网链接:投票6好问题烂问题同问已同问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解答:1个同问:0人浏览:15次最近热门相关问题修改提问商标侵权纠纷与转让的风险防范有哪些?&&&&&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提交1个解答6正解一、除了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外,在商标许可、转让中也充满了法律风险,有人利用某些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和急于成功的心理,利用种种手段牟取不法利益:1、指鹿为马,混淆范围。每一种商标都有商品范围,如生产纺织品的商标就不能用于食品上。商标转让后其经营范围与原来相同,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但有人却故意夸大或混淆商标所申请的范围,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从而使被许可人遭受经济损失。2、伪造商标,以假乱真。接受转让的商标,要注意许可人的资格。如果商标许可人进行有意伪造,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3、金蝉脱壳,转移风险。有的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需要国家机关进行层层审批,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有人以包办证照为条件,将对自己无用的商标转让给别人,一旦转让费到手,则以种种理由推诿,使商标成为一张无用的白纸。4、天女散花,障眼有术。商标转让可以是独占性许可,也可是排他性许可,也可是一般性质的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所签合同为一般性质的许可,许可方则以无数量限制为由向其他人转让商标,被许可人将承受市场饱和的巨大经营风险。5、虚假许诺,强行回购。对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我国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必须要标明产地。有的许可人则以标注原产地为诱饵,一旦被许可人在商标上标明其老厂厂址以后,许可人便以侵权相威胁,压低价格强行收购被许可方的产品,令其有口难辩。6、排除异己,擅自注销。有的许可人为排除异己,在企业转型时,违约将商标注销,或故意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从而给被许可人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和阻碍。二、为防范商标侵权纠纷和商标转让、许可带来更多损失,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仔细审核,认真调查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的审查非常重要,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要对商标的许可类型有详细而清楚的约定。被许可人可要求许可人出示有关资质证书,也可通过商标局和工商局进行查询。2、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权利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用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恶意抢注等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目前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1)通过行政机关,主要是由工商部门认定;(2)法院在商标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认定。《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企业塑造商标形象时,不妨多从上述角度考虑商标的策划。当然,企业不能把希望全寄托在驰名商标身上,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及早注册。按《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对于侵害驰名商标的侥幸注册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请求撤销。3、全方面收集商标侵权的证据如果有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第一要紧的事情是收集证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别人的侵权行为有多么恶劣和严重,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对其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在收集案件证据的时候,要尽量多收集,特别是以下几方面应作为收集的重点内容:(1)侵权产品样本及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2)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3)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名称等事项。4、依法维权。遏制纠纷对于因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处理时注意采取多种解决途径:(1)请求行政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查处力度大、行动快,能对制假者和售假者予以迅速有效的打击,并能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2)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权利人关心的主要是损害赔偿问题。专利权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凡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的人,都有权提出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按《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能注册,以商标局裁定为准。如果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不服,均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审要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如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商标侵权。近年来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实践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态度表明,抢注驰名商标(甚至著名商标)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者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例表明,以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名称注册,如果注册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占有,都应予以禁止。世界上现已成立了4个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门负责受理这方面的纠纷。一、除了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外,在商标许可、转让中也充满了法律风险,有人利用某些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和急于成功的心理,利用种种手段牟取不法利益:
1、指鹿为马,混淆范围。每一种商标都有商品范围,如生产纺织品的商标就不能用于食品上。商标转让后其经营范围与原来相同,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作者:正解网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一、除了明目张胆的商标侵权外,在商标许可、转让中也充满了法律风险,有人利用某些企业商标知识的匮乏和急于成功的心理,利用种种手段牟取不法利益:
1、指鹿为马,混淆范围。每一种商标都有商品范围,如生产纺织品的商标就不能用于食品上。商标转让后其经营范围与原来相同,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被许可商品经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但有人却故意夸大或混淆商标所申请的范围,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从而使被许可人遭受经济损失。
2、伪造商标,以假乱真。接受转让的商标,要注意许可人的资格。如果商标许可人进行有意伪造,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3、金蝉脱壳,转移风险。有的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需要国家机关进行层层审批,如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有人以包办证照为条件,将对自己无用的商标转让给别人,一旦转让费到手,则以种种理由推诿,使商标成为一张无用的白纸。
4、天女散花,障眼有术。商标转让可以是独占性许可,也可是排他性许可,也可是一般性质的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所签合同为一般性质的许可,许可方则以无数量限制为由向其他人转让商标,被许可人将承受市场饱和的巨大经营风险。
5、虚假许诺,强行回购。对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我国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必须要标明产地。有的许可人则以标注原产地为诱饵,一旦被许可人在商标上标明其老厂厂址以后,许可人便以侵权相威胁,压低价格强行收购被许可方的产品,令其有口难辩。
6、排除异己,擅自注销。有的许可人为排除异己,在企业转型时,违约将商标注销,或故意放弃商标的续展注册,从而给被许可人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和阻碍。
二、为防范商标侵权纠纷和商标转让、许可带来更多损失,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仔细审核,认真调查
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的审查非常重要,首先要审查被许可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然后再审查许可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要对商标的许可类型有详细而清楚的约定。被许可人可要求许可人出示有关资质证书,也可通过商标局和工商局进行查询。
2、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权利
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不用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恶意抢注等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目前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方式:
ġ通过行政机关,主要是由工商部门认定;
ġ法院在商标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认定。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ġ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ġ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ġ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企业塑造商标形象时,不妨多从上述角度考虑商标的策划。当然,企业不能把希望全寄托在驰名商标身上,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及早注册。
按《商标法》Ǒ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的时间限制。可见,对于侵害驰名商标的侥幸注册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请求撤销。
3、全方面收集商标侵权的证据
如果有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第一要紧的事情是收集证据。只有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别人的侵权行为有多么恶劣和严重,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对其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在收集案件证据的时候,要尽量多收集,特别是以下几方面应作为收集的重点内容:
ġ侵权产品样本及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ġ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ġ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名称等事项。
4、依法维权。遏制纠纷
对于因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处理时注意采取多种解决途径:
ġ请求行政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行政查处力度大、行动快,能对制假者和售假者予以迅速有效的打击,并能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
ġ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权利人关心的主要是损害赔偿问题。专利权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ġ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凡认为初审并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影响了自己的商标权益的人,都有权提出异议。所谓异议,就是指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按《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初审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Ÿ内,任何人均可提异议,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异议期满后不要将该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能注册,以商标局裁定为准。如果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不服,均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U内提出复审要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如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ġ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商标侵权。近年来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实践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态度表明,抢注驰名商标(甚至著名商标)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者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例表明,以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名称注册,如果注册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占有,都应予以禁止。世界上现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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