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权利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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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雪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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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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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三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四是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五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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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作者:王寅翼  时间:  浏览量 16  评论 0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答: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前者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调整,而后者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民法通则》等法律来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那么如何区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同法》等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4)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5)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 日。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
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6)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服务对象,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这点与劳务关系相同。
7)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为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1)企业要注意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
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和管理。对劳务关系,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来行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需要特别注意以下
几个方面: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工,只能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这样的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只能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 劳务派遣工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派至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您现在的位置:&>
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三期待遇?&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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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A公司做保洁,每天工作3小时,并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刘某工作2年多后怀孕了,孩子临近出生时刘某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则认为刘某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有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相关待遇。因此,公司决定辞退刘某。那么,刘某有权享受三期待遇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与全日制用工只是用工形式的不同,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考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应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等权利。
非全日制劳动者作为新的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应当享有与全日制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权利。这不仅符合法理的基本理念,更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相一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要求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劳动关系用工形式等不同而有所差别。非全日制劳动是一种灵活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理应受到《劳动法》的平等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各国的规定,也都共同致力于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因此,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全日制劳动者享有的关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及医疗期的权利,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应该享有。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提供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关系可以判定为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理应享有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者的一系列权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所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也应当依法享受三期和医疗期待遇。(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芊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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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到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形式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主要是防止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形式,逃避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每天的工作量并不饱和,有的甚至每天只有几小时的工作量,对于这样的工作岗位,单位可以考虑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这样的用工形式,应当与普通劳务派遣一样,由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派遣协议中对于工作的具体情况,如工作环境、工作时间、报酬等事项应作出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有很多优点。①首先,可以扩大派遣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活跃劳动力市场。第二,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规模,掌握更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能够更高效地为用工单位提供合适的人选。第三,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用工单位的权利。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说明工作时间,即非全日制用工要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点必须强调,确认劳务派遣组织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导致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样用工单位就要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报酬,应该遵照当地的规定,在协议中明确说明,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派遣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派遣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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