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官可否享受入伍前农村宅基地可否转让和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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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士官落户农村后可以分得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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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服役16年士官,去年复员回到老家,已在村里落户,但村里不分给土地,请问我该怎么办?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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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自取得军官或中级士官身份起自动丧失土体权益& & 这是国家规定的& &当然如果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表决同意也可以获取土体权益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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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军事&&24小时滚动新闻 村集体能否收回中级士官承包地? 日04:56 来源:中国军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村集体能否收回中级士官承包地?   编辑同志:&&  我从农村入伍,原籍山东省陵县。前一段时间,村里提出要把我入伍前在老家分的承包土地收回。我得知这件事情的时候已经临近春节,一时也无法赶回家协商此事,现在家里父母很着急。请问村集体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做?&&  济南军区某部上士 刘伟宝&&  伟宝战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实践中,一些村集体据此认为,中级以上士官的承包地不应当保留。但《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由于《兵役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而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中级以上士官也应享有相应权益。你可依法主张权利。如果个人无法处理,你也可委托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通过涉军维权协作机制处理。&&  律师 吴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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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因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公民应征入伍后注销其户口,是由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仍有法律效力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以避免户口的重复登记和双重管理。可见,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与一般的公民户口迁移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根据《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中级以上士官转业的,一般由原征集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因此,战士服役期满的绝大部分还要回原征集地落户。   二、农村籍战士服役期间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保证农村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三、地方征地拆迁补偿应将现役军人计入户数和人口。目前,虽然国家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但为鼓励公民依法服兵役,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很多地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把现役军人计入征地拆迁补偿的户数和人口。比如,2006年7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999年7月颁布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03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都有类似规定。这些地方性规章,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和优抚政策,对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也为其他地区处理现役军人分配、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了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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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战友,怎么理解和认识上述两条答复意见,我怎样才能要回应有的土地承包权?谢谢战友
可委托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通过涉军维权协作机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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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通过涉军维权协作机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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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城中村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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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复员回去的话,还是农村户口么?还是转成非农户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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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复员回农村好呀!复员回农村给的钱多,还有宅基地和耕地可以用;复员到城市安排个工作有时还不如打工的。要是城中村或者市郊的,更是祖上积德,烧高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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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生不增,死不减。不道期是不会重新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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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搜索《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办法第十二条: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F7 g2 d( [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请问各位战友,怎么理解和认识上述两条答复意见,我怎样才能要回应有的土地承包权?谢谢战友3 ~! I- X7 S- F
为什么不转业 ?不打算要工作了吗??我今年也到16年了 很纠结转业还是复原    每夜,我们有20多万退伍军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然而,这其中仅有1/4的人获得了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无住房者服务。奥巴马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斗争中,一直都充当着领导者的角色。当他还是参议员时,他就成功地通过立法,为无家可归的退伍军人们开拓服务领域。就任总统后,奥巴马将针对无房的退伍军人制定一项国家零容忍政策,改善现有服务,向已证实无住房、露宿街头的退伍军人增发住房券,并推出一项创新的支持性兵役住房计划,以便从一开始便防止处境艰难的退伍军人及军人家庭走上无家可归之路。  “两年前政府敲锣打鼓给小子带上大红花送他去边疆玩命,两年后没想到小子却在半夜三更背着被子像做贼一样溜回来”!  遵 敬 的 领导 :  我是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田府村的村民赵国文 ,家里老少三代.八口人.挤在父母的老房子里.结婚后父母觉得房子小04年 就不让我们住了(此时我已经有了妻儿)住房比较困难!只能从家搬出来 ,暂时落脚的地方是村东侧的石棉瓦棚子,可这一住就是三年!  我有勤劳的双手,能养活自己及家人,没奢望政府给我安排工作 ,悲催的农村退伍兵只渴望有个自己的窝能够安身立命!要知道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补助,遇到拆迁,楼房不是一个农民老百姓能够买得起的!2001年当兵之前村干部答应过等复员回来了给我批一块宅基地,可等我复原时村里已经换届了,找到03年现任的村领导,却说村里的宅基地批复已经冻结了,只能先写写宅基地申请等等,期间我无数次的找过相关的村领导询问情况均无结果,等到的却是 ..........................2013年底田家府村拆迁了,我没有宅基地 我没有自己的房子 不能享受相应的补偿。。。  现在田府村面临拆迁,就我家的情况批房产地我盖的起房.要是让我直接上楼买楼我真买不起,旧村改造也好.最起码应该有我住的地方,不批我房产地拆迁村里算我面积也行,我问过村书记意思让我到时买楼!我一普通百姓我哪买的起啊!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扛枪吃苦我不怕.现在怕的是没有地住!!相关部门我跑了好几趟了无果.我的情况也是一级一级反映的.农民靠地吃饭.我现在连住的地都没有?我每次找政府都是满怀希望.希望政府及各媒体能够关注一下农村退伍兵的现实生活状况,本人不胜感激!!请近快回复!  我有勤劳的双手,能养活自己及家人,没奢望政府给我安排工作 ,悲催的农村退伍兵只渴望有个自己的窝能够安身立命!要知道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补助,遇到拆迁,楼房不是一个农民老百姓能够买得起的!房无一间 地无一垄 居无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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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户口农转非后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洛阳赵女士来电咨询:&&&&我和母亲以前在农村居住(农村户口),有宅基地和房屋,但我父亲在城里工作。后来,我和母亲根据“农转非”政策随父亲进城,并把户口转为城市户口,随父亲一起生活,老家的房屋一直空着。去年的一天,老家的村干部突然打来电话,说我们的户口都转走了,应当把宅基地交回村里,我觉得我们还有房屋,且宅基地使用证也登记在我家名下,因此未交给村里,可今年村里又打来电话让我们交宅基地。请问,我们交回宅基地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罗晓琼解答: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的权利。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该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你和你母亲原是你老家所在村的村民时,应当享有在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即使你们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你们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所有权。但是,如果该房屋灭失,你们即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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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 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买卖宅基地方面的房屋,是否连宅基地一起购买?根据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一般都是禁止买卖的。那为何社会上还会出现这么多农村房屋或者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现象呢?其中的原因有多种,关键还是我们的农民不懂法,缺少法律知识,我们的法律知识宣传能力还不足。&&& 三、已经进行的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有效呢?&&&& 一,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拥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并且房屋买卖完成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二,最高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买卖有效。&&& 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把《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结合起来分析,《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但在农村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不禁止,只是出卖之后不可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3、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则很难称之谓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了。&&& 4、《继承法》规定农村房屋可以继承,意味着农村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也可以继承。说明现行法律并不否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体的可继承性,决定了其权利享受主体的可变性。如果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原始取得阶段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紧密相连的话,那么随着一些法律事实的变化,其权利享受主体的身份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发生变动的。说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仅仅是原始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对享受主体的限制。&&& 5、农村房屋转让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者,其法律意义仅在于特定位置、特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发生了变动。在权利属性上,没有动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
&&&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但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案例: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 本案中,丁老汉去世,发生遗产继承。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丁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是丁老汉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丁家3个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来,他们的孩子也可以继承,法律没有限制。但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可以基于房屋而继续使用,但不得随意处分。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建议尽早将房屋转让给同村的村民。&&&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种类,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性,农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无偿从土地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法律也必将对其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首先,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经征用的,属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 &&& 其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限于申请人建房使用,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出租、转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如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转让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且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由转让、受让双方依照共同申办宅基地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若受让人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由转让、受让双方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 城镇居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 &&&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城镇居民应该是没有宅基地的,只能是建设用地,且必须持有土地管理机关登记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转让时还得看土地的性质,如果是划拨土地,则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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